试述内幕交易罪及其构成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崔杰律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产⽣的责任⼀般具有复合性,⼀旦证监会的⾏政处罚成⽴,可能引发⼤规模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员也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具体责任如下:⼀、⾏政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或者⾮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将⾯临如下的⾏政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5、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证券市场禁⼊的措施。
⼆、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五⼗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为属于侵权⾏为,投资⼈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内幕交易⾏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权⾏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法院起诉。
但是内幕交易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取证困难,⽽投资者起诉⾄法院后,需要提交充⾜的证据证明⾃⼰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投资者起诉⽆果,投资者起诉前应充分固定证据,或者在证监会出具处罚决定后、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刑事犯罪做出⽣效判决后,再进⾏起诉。
若违法⾏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违法所得,其财产不⾜以⽀付的,优先⽤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举证证明他⼈从事内幕交易,可参考如下⼏点证明⽅向:1、开户、销户、激活资⾦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2、资⾦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3、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致的;4、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致的;5、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6、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合约⾏为与该证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明显背离的;7、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员关系密切的⼈员的账户交易资⾦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七)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八)其他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保密。
第七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时,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审核;(二)建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报告内幕信息;(三)建立内幕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四)建立内幕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概念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资者权益形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事项,一旦被公众知晓,对公司的股价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转让、重大合同和法律诉讼等。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内幕交易是被明令禁止的。
未经内幕信息的公开,任何人不得买卖、转让和泄露相关证券,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预防利益冲突和不公正交易的发生。
三、内幕交易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首先,内幕交易行为不仅限于证券买卖,还包括证券买卖的准备行为和与买卖证券有关的其他行为。
其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具体范围,如公司内部人员、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等。
再者,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尽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开信息后的一段时间内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后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后果。
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行政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等;而民事赔偿则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管,我国建立了全面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他们负责核查、调查和惩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因内幕交易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六、加强内幕交易的宣传和教育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至关重要。
中美内幕交易罪比较研究

对美国内幕交易罪的建议
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 完善法律:完善内幕交易罪的法律体系,明确定义和处罚标准 提高透明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加强教育:加强对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PART 7
结论
研究结论总结
美国内幕交易罪的法律体系 相对完善,处罚力度较大
中美内幕交易罪在法律定义、 构成要件、处罚措施等方面 存在差异
中国内幕交易罪的法律体系 正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
些问题
中美两国在内幕交易罪的法 律实践中存在一些共同点和
差异点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内幕交易罪的法律制 度
比较中美内幕交易罪的差异和 原因
探讨如何加强内幕交易罪的监 管和打击
提出完善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 的建议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内幕交易罪司法比较
法律定义:中美两国对内幕交 易罪的定义和范围
刑事处罚:中美两国对内幕交 易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和标准
民事赔偿:中美两国对内幕交 易罪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标准
监管机构:中美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内幕交 易罪的监管机构和职责
内幕交易罪案例比较
美国案例: 2008年,美国 对冲基金经理拉 杰·拉贾拉特南 因内幕交易被判 刑11年
中国案例: 2015年,中国 证监会对内幕交 易行为进行查处, 涉案金额高达数 十亿元
处罚力度:美国 对内幕交易行为 的处罚力度较大, 最高可判处20 年监禁
法律制度:中美 两国在内幕交易 罪的法律制度上 有所不同,美国 采用“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中 国则采用“谁主 张谁举证”原则
P对A中R美T内6幕交易罪的反思与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泄露信息买入卖出证券成交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透露内幕消息导致非法获利十五万以上,导致交易价格剧烈波动的等。
对于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分子,法院判刑的标准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到七年。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6、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有哪些?1、利用信息谋取利益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2、将牟利信息告知他人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盗取信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一、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管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信息差造成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以下是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公平: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持有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所有投资者都应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和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 信息披露: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获得对公司业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
同时,监管机构也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内部控制: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二、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 监督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信息共享和合作: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市场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的效力。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市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内幕信息界定

社会公众查 阅。根据该条规定 , 义务人如果没有指定
媒体或没有指定地点公布信息 , 即使公布了信息 , 该
信 息仍属 于未 公开信 息 , 属于 内幕信 息 。 实质 意义 上 的公 开 。有 关 信 息按 照 上 述 法定 方 式 公开后 , 属于 内幕信 息 吗?持 实质 意义 的公 开 观 就 点 的人认 为 , 信息按 照形 式 意 义公 开 时 , 资 人 还 没 投 有 足够 的时 间来消 化 吸收这些 信息 , 这些 信息 只有被 被 投资者 消化 吸收 时 , 算是 有效公 开 , 才 真正 的公开 。 否 则就仍 然 属于 内幕信 息 。 笔 者认 为 , 目前 的 中国证券业 实施 实质 标准 的 在
以下两个 条 件 : 1 消 息持 有 人 所 知 悉 的消 息 , () 尚未 被 市场其 他 投 资 人 获 悉 ; 2 这 项 消 息 本 身 相 当 重 () 要 , 以使 得相 关公 司 的股 票价 格 在 消 息 公 开 之后 , 足
受 到该项 消息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目的 。
一
如果 仅仅 依据 定 义 我们 还 是 很 难 准确 地 去 认 定
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 只有深入研究内幕信息
的构成要 件 , 能更 好地对 现 实 中哪些信 息属 于 内幕 才
信 息加 以认 定 。
关 于 内幕信 息 的构成 特征 , 国学界存 在 不 同的 我
学说。
形式意义上的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必须依法
进行 , 如无 法定 方式 , 应 以普 通 投 资者 最 容 易 获得 则
或虚假 陈述 的证 券 欺诈 罪 区别 开 来 。三 必 须是 与 可
大 的不 确定 性 , 于此 , 国 采 取 的 是 形 式 公 开 的 ③基 我 标 准 。《 证券 法 》 7 第 0条 规 定 : 依 法 必 须 披 露 的信 “ 息 , 当在 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的 媒 体 发 应 布, 同时将其 置备 于公 司 的住 所 、 券交 易所 、 证 供社 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述内幕交易罪及其构成
一、内幕交易罪的界定
新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
“内幕交易”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但仅有如此规定,而未形成禁止内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禁止规范,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坏市场公平原则和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我国新刑法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设了内幕交易罪以保障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罪构成是指引起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所必备的法律要件。
它是内幕交易罪的概念的具体化。
主要解决内幕交易罪由哪些必要条件构成的问题,包括下列法律事实(要件)。
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体。
这四个要件处于有系统的联系之中,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下面就四个构成要件分别论述。
(一)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股票、证券交易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所保护而为内幕交易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都表现为侵犯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内幕交易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这是内幕交易罪区别于非法发行股票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只有侵犯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例如,行为人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股票、证券交易量及交易市场价格,制造股票、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
资者在不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股票、证券投资的决定,扰乱股票、证券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证券市场价格管理制度,而不是股票、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
所以,宋某只能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则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二)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内幕交易罪行为人的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内幕交易罪行为人的犯罪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股票、证券交易的刑事禁止规范,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股票、证券的价格有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只有主观上的过错,没有违反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的刑事禁止规范的行为,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行为人违反股票、证券管理制度,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的行为,是内幕交易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本罪概念中概括的两类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