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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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七)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八)其他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保密。

第七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时,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审核;(二)建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报告内幕信息;(三)建立内幕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四)建立内幕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概念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资者权益形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事项,一旦被公众知晓,对公司的股价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转让、重大合同和法律诉讼等。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内幕交易是被明令禁止的。

未经内幕信息的公开,任何人不得买卖、转让和泄露相关证券,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预防利益冲突和不公正交易的发生。

三、内幕交易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首先,内幕交易行为不仅限于证券买卖,还包括证券买卖的准备行为和与买卖证券有关的其他行为。

其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具体范围,如公司内部人员、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等。

再者,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尽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开信息后的一段时间内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后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后果。

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行政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等;而民事赔偿则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管,我国建立了全面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他们负责核查、调查和惩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因内幕交易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六、加强内幕交易的宣传和教育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至关重要。

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的一大顽疾。

这些不道德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首先,必须加强监管能力和执法力度。

金融监管机构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监管部门应该增加内部的审查力度,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监管法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依法追究,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

金融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来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监管,建立准确、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不得参与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再次,应当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使其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和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要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罚率,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和监测系统,通过严密的监管和有效的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和警示。

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的理性和主动参与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支持。

因此,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金融知识和投资意识,引导他们遵守市场规则,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同时,还要通过宣传和警示,向投资者普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危害,使投资者能够警惕这些不法行为,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一、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管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信息差造成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以下是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公平: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持有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所有投资者都应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和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 信息披露: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获得对公司业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

同时,监管机构也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内部控制: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二、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 监督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信息共享和合作: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市场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的效力。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市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在证券法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本文将围绕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展开论述,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事项、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而与发行人的证券或者依法形成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而内幕交易则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获取非公平交易收益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事项1. 内幕信息获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应当由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下掌握,一般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士、财务顾问等。

一般投资者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然而,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 内幕信息利用: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将其用于证券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此举旨在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泄露内幕信息: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无论是以获取利益还是一般传播。

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的不正常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法后果内幕交易是严重违反证券交易纪律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 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刑事责任:涉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内幕交易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四、加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近年来,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广大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有效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与措施。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范围内幕交易是指有关上市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知情人员购买或销售相关股票前就已被泄露,从而通过交易获取不公平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经营计划、重组计划、财务状况等未公开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内幕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内幕信息,确保市场公平性。

具体要求如下:1. 内幕信息的判断与披露时机:内幕信息是指能够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市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判断指标,并在信息确认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披露。

2. 内幕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内幕信息披露应包括具体事项、影响程度、公告日期等内容,并采用正式公告、信息披露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3. 内幕信息处理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信息获取、传递、保存的权限与责任,加强对潜在泄露风险的防控。

三、内幕交易禁止与惩罚为杜绝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内幕交易实行了严格的禁止规定,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要求如下:1.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未经上市公司合规披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等交易行为,即视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2.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涉及内幕交易的个人或机构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多种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保全财产、暂停交易、停牌并撤销交易,以及监禁等。

3. 投资者损害赔偿: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内幕信息泄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监管措施与加强风险防控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的监管机制与措施:1. 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监测: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与追踪,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潜在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内幕交易指的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如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内部股东等基于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以谋求私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给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造成了重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

一、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对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告和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1. 公司内部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信息,包括内幕交易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内部人员的身份、交易的金额和时间等。

这些信息必须以公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披露。

2. 内幕信息泄露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对于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报告。

二、内幕交易禁止与查处为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和滥用,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内幕交易的禁止与查处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将予以法律制裁。

1. 内幕交易禁止: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禁止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包括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或衍生品。

这一禁止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旨在防止内幕信息的利用及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内幕交易查处:监管机构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查处。

涉嫌内幕交易的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相应的处罚,例如罚款、停职、禁止从事有关金融活动等。

三、内幕交易监管与违规责任为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法律要求的有效执行,各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责任。

证券公司内部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证券公司内部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证券公司内部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一、引言证券公司内部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细则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行为,防止内幕交易、不当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细则旨在建立一个透明、公正、诚信的证券交易环境,提高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二、内部交易行为的范围和定义内部交易行为指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部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控人员、财务人员等。

内部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公司或其客户有关的信息。

三、内幕交易的禁止和处罚证券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以供他人进行交易。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职、解雇等,并将违法行为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四、封闭期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需要遵守封闭期的规定。

封闭期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的一段时间内,内部人员不得买卖相关证券。

封闭期的长度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一般建议不少于一个月。

五、内部人员交易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人员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被及时、准确地披露出来。

内部人员买卖证券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日期、交易价格等信息都应被披露。

六、内部人员交易的限制为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当交易,证券公司应对内部人员的交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内部人员买卖证券的时间、限制买卖数量、设置交易限额等。

七、信息保密和内控措施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内控措施,确保内部人员处理、储存和传递信息的安全性。

内部交易信息应仅限于需要知悉的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保密责任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八、内部人员交易监管机制证券公司应建立内部人员交易监管机制,监测和追踪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

通过技术手段,对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培训和教育证券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人员进行交易合规培训和教育,提高内部人员对交易规则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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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钱志友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所谓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是指工作、职业或身份关系而知悉有关有价证券发行企业未公开但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消息者,以不法方式利用该资讯,直接或间接买卖相关有价证券并从中获利或避免经济损失之行为。

广泛意义上的内幕交易可以概括为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具体包含三种行为类型: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行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诞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在这个经济转型期中大多数人对证券、期货等证券的认识和理解都是肤浅和片面的。

再加上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本身的不成熟和缺陷。

在证券、期货市场一直表现出一种“消息市”的特征。

人们热衷于通过追求内幕信息在证券市场上捞钱。

从而采取跟庄行为。

以此来获利。

这就使所谓的“内幕信息”大行其道。

股市成为一种投机的赌博场所。

很多事实可以说明,在中国由内幕交易带来的好处常常被它在市场和人们的不成熟性条件下带来的负面效用所抵消,甚至是淹没。

证券内幕交易本身在现阶段的中国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非生产性的寻求利益的”活动。

证券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削弱证券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影响政府宏观调控力度,败坏经济伦理,恶化证券市场运作机制,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可能使广大投资者丧失信心,从而极大地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均致力于禁止证券内幕交易,加重对其处罚的力度(包括刑罚),以便维持一般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公平性、健全性的信任,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安全地发展。

虽然目前各国都以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是在这之前对于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提出了异议。

双方对自己的观点都提供了充足的论证,真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1、内幕交易赞成论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钱志友(1)内部人报酬说。

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的所得是对公司内幕人员的适当报酬或者说是一种奖励。

因为公司的薪金不足以酬劳那些对公司提高劳动生产力,实现技术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家。

只有内幕交易才能鼓励他们充分发挥才智,而那些长期投资者并不会因此种做法而受到损害。

(2)减少股价波动,提高市场效率说。

这种学说认为。

在公司内幕人员获得有关公司的不利信息后。

如果立即披露,则股票价格将大幅下跌。

如果内幕人员先利用内幕信息卖出股票。

则股价在信息披露前就会下跌。

这时的股票购买者与信息披露前的高价位购买者相比,所受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内幕交易不仅可以减少股价波动。

还能使投资者减少损失。

(3)私合同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和内部人的关系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合同基础上的,如果某公司和其股东反对内幕交易。

他们可以将其列入合同条款。

而通过合同来个别地禁止。

政府不应该干涉属于意思自治领域的私人合同,国家不需要通过法律来普遍禁止内幕交易。

(4)查禁内幕交易低效论。

该学说认为一方面内幕交易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

通常是公司高层人员秘密进行的。

很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资源如人、财、物等都是十分有限的。

而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活动需要花费国家大量的资源。

相对于这种高昂的成本。

这种司法活动的效率太低。

2、内幕交易反对论(1)保障市场公平与维护公众信任说。

这种观点认为。

公平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之一。

禁止内幕交易的首要原因和价值在于维护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确保公众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任。

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内幕交易则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原则。

内幕交易破坏了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具有不公平性。

就是这种不公平性使公众的信心受损。

投资者如果认为所有的证券、期货投资活动中都存在内幕交易的风险。

从而就会丧失或降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心。

而公众信心对证券市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说。

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是无效率的。

证券价格要反映所有信息就要求公司披露所有的信息。

利好的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上涨。

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钱志友利空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下降。

这样市场将把资源配置到好的企业。

更加合理化。

所以。

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最佳方式。

允许内幕交易会阻碍重要信息的披露,因为内幕人员会尽可能的利用内幕信息来从事内幕交易牟利。

另外,允许内幕交易还将损害公司各层次的决策机制。

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

(3)保护公司财产利益说。

这种学说从民法的所有权理论出发。

认为公司信息是公司投入了人力、物力等资源才形成的,因此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内部人。

这些内部人在公司董事会没有表决放弃信息所有权的情况下。

正如盗窃公司财产违法一样。

其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来谋取私利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应承担的诚信义务,而且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无论两派如何争论,到底是公公有理还是婆婆有理都已经不重要,因为从法律上讲,无非是要实现公平,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从经济上说,无非是要实现效率。

公平和效率应是反内幕交易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因此我们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证券市场环境以及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我们自己其实已经非常清楚因为无论是证券市场也好还是菜市场也好,只要是市场我们都要其公平公正,童叟无欺!这是我们的“本能反应”,因为谁也不想成为那个被内幕给“黑”了的倒霉蛋!交易中的公平原则意味着:(1)机会均等。

所有的投资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取信息资料,参与证券交易。

(2)交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即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等价交换。

内幕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对证券价格发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先行一步买入或卖出证券,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是在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的交易,侵害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此,禁止内幕交易是维持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需要。

因此为了维护证券市场以公平公正的健康姿态发展下去以及内幕交易的重大危害性要求我们应该积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和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尽可能限制和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从根本上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生之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钱志友罪行为的发生。

1、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制度。

内幕交易涉及范围广、形式隐蔽。

监控、追查、取证、处理均非常困难且成本高。

因此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仅靠国家证券管理机关的力量难以完成。

所以,应当建立一个政府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交易所等各个方面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管理网络。

(1)建立内幕人报告制度。

内幕人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要求内幕人在一定条件下和须以一定的方式披露有关信息的制度。

该制度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使一般投资者了解由于股权控制或由于公司管理权的原因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防范有关人员与公司之前的利益冲突或公司的管理问题;使投资者对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内幕人身份的人有一定的了解。

从而监督他们依法处理与公司或其股东的关系。

防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公司管制内幕交易的自律机制“中国墙”。

“中国墙”是指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企业和银行采取隔离敏感信息在企业各部门间传播的一种隔离机制。

从性质上说。

它是一个自我约束的机制。

它的实施依赖于企业的自我约束。

自我限制,依赖于企业的有效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

(3)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举报和奖励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2、加强相关立法、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从我国最早规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到1998年的《证券法》、1999年的《期货暂行管理条例》和1999年的《刑法》,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的内幕交易立法有了一定程度发展。

但由于我们国家证券市场不成熟,发展周期短,还是有某些方面需要完善。

如地方条例和《证券法》、《期货暂行管理条例》和《刑法》之间有一些交叉和重合的地方需进一步整合。

在刑事立法上包括行为方式。

法定刑在内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在司法上,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本罪的侦查力度。

法院对于犯罪分子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钱志友施以刑罚处罚。

打击犯罪,震慑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实施犯罪行为。

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和司法。

不仅能够对本罪进行有效地惩治和预防。

而且能够有效地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从而有效地保障证券市场规范、稳定、健康、高效地发展。

3、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专业性和取证难的特点。

而我国又面临执法司法力量薄弱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在美国SEC成立于1935年7月。

现在拥有约2000名职员,其中执法官和检察官有300多人。

而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初,编制只有150名,后来增加到300名,但其负责证券稽查工作的部门不到50人,执法力量显得薄弱。

1999年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要求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加强办案协调和配合,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近年来。

随着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共同管辖的公安部的证券犯罪司成立。

大批有专业的证券知识。

又有法律知识的人员进入证券犯罪司。

极大地充实了证券监管队伍,对以后内幕交易犯罪的查处会大有好处。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内幕交易犯罪既是一种个体行为。

又是一种社会现象。

它建立在以自我为中心,以自己的需要为首任。

而不顾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它是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

以追求更多的物质利益为目的。

而采用违法手段,怀着侥幸的心理实施的犯罪行为。

要杜绝这种现象的根本就是我们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需要观。

增强抵御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我们要消除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

消除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培养正确的需要观。

自觉地运用合法的手段去满足适当的需要。

而不是建立在损害他人的利益之上,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用违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虽然有那种种的防范措施来限制禁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但是总有那么一部分人甘愿去“铤而走险”!据统计,在我国证券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钱志友市场上。

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

内幕交易已经是证券市场上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犯罪现象。

因此光靠限制禁止是不行的,我们还需要一定的处罚手段!目前对内幕交易的主要处罚手段是行政处罚和刑罚。

首先我们先要确定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只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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