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调查的难点
财务管理制度下的财务造假与内幕交易

财务管理制度下的财务造假与内幕交易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财务健康和正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作为违背正当经营和道德的行为,在一些企业中屡次发生,给企业、股东和整个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财务管理制度下的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的原因、后果以及如何加强监管和预防这些不法行为。
财务造假是指企业通过人为篡改财务数据,制造虚假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达到曲解企业真实情况、吸引投资者和市场关注、提高企业股价等目的。
财务造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企业追求短期利益。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一些企业为了迅速提高自身竞争力,采取了不当手段来掩盖真实状况,以追求短期利益。
第二,企业内部控制薄弱。
若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财务风险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就会给财务造假提供可乘之机。
第三,管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
在一些公司中,管理人员为了追求自身的职业发展、获得更高的薪资以及其他个人利益,可能会故意操纵财务数据。
财务造假的后果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还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首先,对投资者和公众信任的破坏。
一旦发现企业财务造假,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将受到严重损害,对整个市场的信心也会受到影响。
其次,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
财务造假会导致企业过度扩张、丧失盈利能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
再次,法律风险增加。
一旦财务造假被发现,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诉讼和监管机构的处罚。
为了防止和打击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加强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同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前预警和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其次,加强外部监管。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审核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异常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此外,加强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强市场的自律性。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及对策建议09182158周洁茹金融91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展开的情况,找出其中的问题和难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其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难点;对策建议一、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展开情况(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在法律方面,我国以《刑法》为中心,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范。
同时,我国已从20001年4月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二)金融情报信息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具体的报告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位之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拨等15种类型的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等非现金外汇资金收付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个人10万美元以上、单位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
另外,《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20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三)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初步实施2004年4月至8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履行反洗钱职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活动。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水平。
内幕交易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幕交易自查报告篇一:私募管理人自查、整改合规问题清单-20XX.2134参考-私募管理人自查、整改合规问题清单|pe实务-国浩天津私募组5篇二: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30号)的要求,为落实内蒙古平庄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庄能源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分)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三)分立、回购股份;(四)定期报告、业绩公告、注资、兼并收购等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一、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管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信息差造成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以下是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公平: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持有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所有投资者都应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和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 信息披露: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获得对公司业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
同时,监管机构也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内部控制: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二、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 监督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信息共享和合作: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市场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的效力。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市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1 — 7
《 于公安 机 关管 辖 的刑 事案 件立 案追 诉 标准 的规 定 上已经脱 离了资本市场实践操作的基本现实 。 关 ( )》 ( 二 以下简称 《 经济犯 罪追诉标准 ( )》 )第 二 同时 ,三 次 交易 、其 他情 节严 重等 空 洞 、兜 底 的 3 条 的规 定 , 《 5 内幕交 易犯 罪解释 》仅将 《 济犯 罪追 规定在实践 中根本无法执行 。以 《 经 内幕交易犯罪解释 》 诉 标准 ( )》中的 “ 次 ”内幕 交易 行 为具 体化 为 规定的 “ 二 多 三次交易 ”为例 ,基 于证据获取与证 明责任上
“ 三次 ” ,并 没有对 内幕交 易犯罪 “ 情节严重 ”的各 项 的现实难度 ,证券期货犯 罪司法 实践 中证 明涉案人员针 指标进行实质性优化。 对 特定的证券或者期货交 易品种 实施一次 内幕交易行 为
笔 者认 为 ,上 述 内幕交 易 犯罪 “ 节严 重 ” 司法 已经异常 困难 ,证 明三次 内幕交 易行为近乎不可能 。再 情 解 释标 准无 法 实现 刑法 规 范对 资本 市场 金 融产 品交 易 以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为例 ,证券期 货犯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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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 交 易 犯 罪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有 关 犯 罪 这一 内幕交 易犯罪情节 中的核 心难题作 出了规定 。
应 当看 到 , 由于我 国证 券期 货 犯罪 司法 实 践长期 以来 对 内幕交易犯 罪 “ 情节严重 ”标 准设置不甚合理 ,
2 1年 8 02 月
上海公 安高等专 科 学校 学报
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难点及建议

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难点及建议可疑交易监测报告是反洗钱履职的核心义务之一,义务机构通过在反洗钱监测系统中镶嵌监测模型以及配合人工甄别可疑资金交易后,分析和提炼涉嫌洗钱犯罪情报,以遏制洗钱犯罪。
经过多年的实践,义务机构已全面进入自主定义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的阶段,而如何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及时发现犯罪情报,对提高案件成案率有着重要意义。
一、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现状(一)可疑交易监测分析防御性报告过多,人工甄别工作量大。
义务机构发现可疑交易线索,主要依靠的是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提示,由于部分义务机构反洗钱系统不完善,对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不够精准,未能有效结合行业特征以及服务的客户群体设置监测指标,监测系统筛查出的异常交易过多。
迫于监管当局的处罚压力,义务机构为避免未报违规而受处罚,所报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并不高,原因主要是异常交易提示过多义务机构无法逐一细致完成分析,加之异常交易甄别缺乏各业务条线的有效参与,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体系尚不健全,信息分析处理的效果不佳,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过多。
基于当前监管要求,无论最终是否可疑,均需要详尽的甄别信息支持结论。
同时,随着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领域工作的不断成熟,过程管理不断加强,对可疑交易甄别的要求和标准也在提高。
因此,甄别人员每天需要开展大量的分析活动,以至于在制定监测标准时,不得不考虑日常产生的告警量,甄别人员是否可以有效承担。
(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准确性不高,主体信息收集不准确。
义务机构依靠反洗钱监测系统产生的可疑告警,经人工甄别研判后,绝大部分被排除,最终认定为可疑进行报告的比例不高,大部分的义务机构该比例可能性小于10%。
虽然不能单纯的将其原因归结为监测标准的质量不高,但报告率不高是客观事实,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在精细定位关键疑点、适应和匹配业务特点、构建差异化等方面,存在提升空间。
如:在排查分析可疑交易主体时,部分义务机构仅局限于资金交易分析,缺乏对可疑交易身份主体分析。
如何处理公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如何处理公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企业道德和法律眼中的严重违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声誉损失,还会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公司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预防和处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维护公司的声誉、社会责任和合法性。
一、建立良好的内控和监管机制公司内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和监管机制,以确保业务和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1.明确的内控制度和规章: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内控制度和规章,明确公司员工的职责和行为准则,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2.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用于识别、评估和监控可能存在的内部风险和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3.独立审计和监察机构: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计和监察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和纠正内部违规行为。
二、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内控和合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具体做法包括:1.内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内部培训计划,培训员工了解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禁止,以及识别和防范违规行为。
2.行为准则和规范:制定和发布员工行为准则和规范,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3.问责机制:建立明确的违规问责机制,对违反内控规定的员工进行惩戒,并向员工通报处理结果,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息披露是预防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依法披露信息: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透明度。
2.尽职调查:在进行投资、并购等重大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3.撤销虚假信息:对于虚假、不实的信息,公司应及时进行撤销和澄清,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和市场。
四、完善执法和监管体系加强执法和监管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关键环节。
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支持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黄光裕案件分析

--内幕交易
黄光裕简介
黄光裕,广东汕头人,1969年5月生, 企业家,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的创始人, 现代潮商代表人物之一。2004、2005、2008年 三度问鼎胡润百富榜之大陆首富,在2006年福 布斯中国富豪榜亦排名第一。2013年,身陷囹 圄的黄光裕仍以人民币200亿元资产,名列胡 润百富榜第39位。
内幕交易的防治
1、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2、加大查处力度 3、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鼓励社会公众的监督、完 善内部监督机制
4、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增 加内幕人的失信成本
Thank you!
内幕交易的构成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本案中,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直接参与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 司资产重组、置换等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 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黄光裕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 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显然是故意行为。
证券违法行为
(1)虚假陈述
(2)内幕交易
(3)操纵市场 (4)空买交易 (5)违规运作
而黄光裕则犯了其中的内幕 交易罪,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呢?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 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 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 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黄光裕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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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调查的难点、解决措施及建议内幕交易是一种不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近几年在证券市场呈上升趋势,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查处难度逐渐增大,已成为妨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
如何查处内幕交易,打击市场不当交易行为,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今后长期要解决的问题。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阐述,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的定义分别如下:(一)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牟利的行为。
主要包括: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主要围绕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交易行为三个方面来认定。
交易行为即外在表现:以本人的名义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买卖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与本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为他人买卖;行为频繁,即多次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如引起股价剧烈波动或暴涨暴跌;手段方面,如利用多个户头或化名户头,逃避监管。
(三)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主要包括:(1)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2)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等行为;(4)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5)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情况;(6)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8)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10)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1)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12)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14)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15)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分立等。
(五)内幕信息的认定有:(1)股价波动:信息公开后相关公司的证券价格是否产生波动;行为自证:行为人购买证券的品种、数量、时机等;公司态度:公司是否对某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2)内幕信息的公开(标准):是指内幕信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市场谣言不等于已公开信息;股东大会、职工大会、记者招待会、证券分析师会、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评审会等均不是内幕信息公开的合法形式。
(3)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六)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一)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和公平交易秩序,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使市场信息不对称变成市场机会不对等。
知情者可以通过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而更多的投资者则可能因此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从而对证券交易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
同时,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害也是严重的,走漏内幕信息可能会引起公司股票暴跌,使公司本来就不好的经济状况更加雪上加霜,加速公司的破产倒闭;也可能会引起购并公司股票的暴涨,加大收购成本,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公司利益。
因此,内幕交易在使广大投资者受损的同时,也会使内幕信息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受阻,既不利人又不利己,得不偿失。
内幕交易对市场造成的打击自始至终是巨大的。
(二)内幕交易降低了市场有效性程度。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估值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证券市场信息供给与传导机制,直接决定证券市场的有效程度。
证券信息内幕交易扭曲了证券产品的真实价值,侵害了广大不知情交易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价值衡量的基础,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程度。
(三)内幕交易行为具有证券欺诈性特征。
内幕交易是证券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被视为严重侵害广大普通投资者权益和降低市场有效性的不法行为,并纳入证券监管和司法部门的关注对象。
(四)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内幕交易行为加大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机会不均等,一方面强化知情交易者通过占有实质性私有信息优势操纵股价获取利益,另方面诱导不知情交易者通过信息泄漏或观察交易特征进行交易。
从而使市场信息失衡,市场行情无序,市场对经济的反映失灵,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失效。
三、内幕交易存在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对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案件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是证券监管领域的世界性难题,也是我国证券执法的难点和重点。
主要有取证难、调查难、认定难。
虽然《证券法》、《指引》已经明确了对内幕人、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处罚等的认定标准,只要能够得到证据就能合理认定。
但实际上,因为认定的递进关系(即内幕交易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存在着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的)复杂,查证很难形成证据链。
从而难以定性。
主要原因:一是巨大的利益诱惑。
著名金融史专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Kindleberger)在其《西欧金融史》中“欺诈行为横行”一章里指出,新事物的出现使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十分乐观,以致骗术盛行。
在经济繁荣时期,财富被不断创造出来,人们的贪婪欲望也随之增大,欺诈者因此应运而生。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全流通,大股东在决策和获取信息上的优势,以及持股数量增加带来的更大利益诱惑,使大股东参与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加大,内幕交易行为可能更加突出。
二是深厚的社会关系土壤。
内幕交易是获取超利润的手段,虽然极具市场破坏性,但也被市场参与者所追捧,有深厚的社会土壤,所以很难根除。
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往往受到来自方方面面利益体和行政权力甚至超行政权力的干扰,削弱了监管的权威和效率。
三是手段的隐蔽性和专业性。
“全流通”后,相关各方对股价更为关注,通过各种方式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的动机随之增强。
内幕交易呈现更隐蔽、更专业性的特征,正从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向单位违法犯罪行为方向转化,并与其它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交织一起,给证券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四是公司决策程序使然。
在新的国资监管架构下,委托—代理链条很长,公司决策层次增多,信息传递的环节拉长,信息保密工作的难度加大,很难避免内幕信息外泄。
四、解决措施及建议(一)提高监管的执法水平,追究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形成对内幕交易的强大威慑力法律的威慑力在于法律条文的有效实施。
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已经很明确,但实际执行并不理想。
其原因,一是执法的难度较大;二是执法的水平不高。
为此,首先要加强法律执行中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查处内幕交易行为;二是认真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和手段,保证证券监管部门有效行使职权。
(二)建立相关制度1、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动态监控,以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一旦上市公司涉嫌内幕交易,使调查人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动态监控资料。
2、建立严格的内幕人员持股定期报告制度。
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
3、设立暂停交易政策。
对因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市场谣言影响到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时,可实行暂停交易办法,待查处清楚再复牌。
4、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从多个方面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明确本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报告程序、保密措施、保密责任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派出机构备案。
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报备;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要密切关注,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加强内幕信息的监管,控制内幕交易的源头内幕信息从开始酝酿到最后形成,会有很多知情人。
如何保证这些知情人能够做到守口如瓶,严格守法,这是一个难点问题。
为此,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查严罚虚假信息披露。
一是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可借鉴国外经验和已有案例,实行提前介入制度;二是对有短线交易行为或不良行为的上市公司高管帐户,可以由交易所在一定时期锁定,防止进行非法交易,“帮助上市公司高管自律”;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虚假信息披露严查严罚,让内幕交易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细化法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1999年《证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
但相关的细则没有及时出台,如在防范内幕交易和打击内幕操纵方面,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还不够全面,内幕人的亲友和内幕退休人等还没有列入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短线利益的归入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等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1、《证券法》;2、中国证监会2007年制定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3、著名金融史专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Kindleberger)著《西欧金融史》;4、中国证监会网站有关内幕交易的监管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