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内幕交易理论精讲

合集下载

简议美国内幕交易私人诉讼因果关系基础理论

简议美国内幕交易私人诉讼因果关系基础理论

2016・12(中)◆司法天地案中宣示“公布消息否则禁止买卖”(disclose or abstain rule)规则。

即: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等内部人,如果不公开重大消息而买卖股票,即是违反禁止欺诈条款(anti-fraud statute),且主体不限于公司内部人,因特定关系而知悉重要消息之人不能用以谋取私利,也不能与无法获取相同信息者进行买卖,否则形成不公平交易。

1968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SEC v.Texas Gulf SulphurCo.案中重申“公布消息否则禁止买卖”规则,并将内幕交易主体扩大解释至任何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内幕交易规范之对象。

资讯平等理论显然是以市场论为基础。

笔者认为,该理论的缺点是规制范围甚广,易牵连无辜,造成证券投资者如惊弓之鸟,反而不利于投资者之保护。

正因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嗣后并未采纳。

且从“公布消息否则禁止买卖”规则的字面含义理解,易使人产生内幕交易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法益”之不当认识。

该规则在现代证券市场应修正为:除非获得法定豁免,所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都只能保持沉默、等待信息依法公开且禁止交易。

案中,以信赖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理论,对内部人的范围作了相当程度的限缩,实质上取代了资讯平等理论。

内幕交易规范的主体是对他方(如股东)具有信赖关系之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s)或临时内部人(temporary insiders),如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能临时接触(access to)到内幕消息而负有临时信赖义务之人。

若不是公司内部人,对股东不负信赖义务,也不是从并购对象的目标公司获取机密消息,便不能因其获悉未公开的信息,就认定其有公开的义务,此时不公开信息,并不一定构成欺诈。

198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irks v.SEC案中,重申信赖关系理论,认为当信赖关系存在,内部人才有公开消息的义务,违反披露义务而买卖证券,才构成内幕交易。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例揭秘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例揭秘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例揭秘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某些投资者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来获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本文将揭秘一些历史上的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例,以展示其危害性和应对措施。

1. 马丁·斯克雷利的药物涨价内幕交易案例马丁·斯克雷利是一位美国的药企CEO,在2015年引起了轩然大波的内幕交易案。

他通过将一种重要的艾滋病药物价格从13.5美元涨到上千美元,暴露了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操纵股价的行为。

斯克雷利利用自己在公司内部的信息优势,提前购入公司股票并在价格上涨后高价抛售,牟取巨额利润。

2. 高盛内幕交易案例高盛是全球知名的投资银行,但曾因内部交易不当而受到指责。

在2003年,高盛一名前分析师法布雷斯特被指控因为参与股票内幕交易而被判刑。

法布雷斯特通过获取未公开的市场敏感信息,并将其传递给投资者,帮助他们获取非法利润。

这一案例揭示了即便是顶级投资银行也不能幸免于内幕交易的诱惑。

3. 施罗德银行内幕交易案例施罗德银行是德国一家知名的投资银行,但也曾卷入内幕交易丑闻。

2005年,该银行的一位高级交易员拉夫森在未公开利好消息发布之前购入了大量股票,随后在消息公开后迅速抛售,获取了高额利润。

此举引发了广泛关注,揭示了银行内部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不力和违规行为的存在。

4. 罗伯特·葛兰特的勒索内幕交易案例罗伯特·葛兰特是一位美国著名的对冲基金经理,但他却因涉嫌内幕交易和勒索而被起诉。

葛兰特在遭遇投资亏损后,通过勒索一些公司的高管以获取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润。

他的行为被揭露后,不仅因内幕交易被判刑,还因勒索行为遭到指责和谴责。

针对这些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例,监管机构和法律部门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1.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提高企业信息披露标准,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得市场敏感信息,有效减少内幕交易的机会。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344-15-6 ) 纵 使 内 幕 交 易 罪 7+1 -15389.2012 344-15- : 和泄露内幕信
息 罪 *+ ,0;5/3;012 344-15-: " 要 证 明 一个人犯有以上某种罪行并不是一 件容易的事 " 例如 % 要证明一个人犯 有内幕交易罪 %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他必须拥有内幕信息 " 这种信息




主持人 (刘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 认定及法律规制
! ! 李命志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 美国是较早对证券内幕交易进 行法律规制的国家 " !"#$ 年美国的 # 证券交易法 $ 首先以法律形式禁止 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 行 为 % 在 %"&$ 年 的 # 内 幕 交 易 制 裁 法 $ 和 %"&& 年 的 # 内 幕 交 易 与 证 券 欺诈强制法 $ 中又进一步采取了更 严厉的措施 " 尽管成文法中的很多 规定与内幕交易有关 % 但无论是 #证 券交易法 $ 还是 ’() 的规则 均未 直 接 对 & 内 幕交 易 ’ 作 明 确 界 定 % 内 幕 交易的概念是弹性的 % 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联邦法庭和证券交易委员 会的解释 " 与此不同 %# 欧共体内幕交易指 令 $ 和英国 %""# 年 # 刑法 $都对内幕 交易作了明确定义 " 英国 # 刑法 $ 将 内幕交 易定 义为 (&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 交易的一方拥有将对证券有实质性 影响的非公开信息 % 而另一方却没 有这一信息 " ’ 这里所指的信息必 须是一般外部人得不到的 % 并且一 旦公开将会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信 息 " %""# 年 # 刑 法 $ 规 定 了 # 种 罪 名 % 即 内 幕 交 易 罪 *+ ,-./012 信息 " 这种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 % 并 且一旦公开将对市场价格发生显著 影响 " *<: 他必须是内部人或者他从 内 部 源 *01;0,-9 ;3895-: 得 到 内 幕 信 息并且知道该信息是内幕信息 " 所 谓 & 内部源 ’是指他通过以下渠道得 到信息 % 即他是公司董事 )股东或雇 员 % 或由于职业 ) 职位和工作的关系 能接触到内幕信息 % 或者直接或间 接地从上述人员那里得到内幕信 息 " 这里所谓的工作关系包括公司 顾问 ) 分析人员 ) 金融记者和为发行 公司印制有关招标文件的职员 " 所 谓直接或间接渠道包括 &二级内部 人 ’% 即那 些从 公 司 董 事 ) 雇 员 等 人 那里得到信息的人 " *!: 他必须利用 相关信息在市场上进行了证券交 易 " *": 该内幕交易必须与英国有某 种联系 % 或者发生在英国的市场上 % 或者通过英国的经纪人发生在国外 市场上 " 该法还提供了一些豁免 % 也 就是说即使符合前面的条件 % 如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也不会被指控 犯有内幕交易罪 ( 当进行交易时并 没有 希望 从中 获 利 或 避 免 损 失 * 或 有证据表明 % 即使不知道内幕信息 % 也会进行同样的交易 * 或能证明自 己满足证券和投资局制定的价格稳 定准则 % 也就是说行为对稳定市场 价格有利等 " 这些豁免条款的目的 被认为是为了保护专业投资者和证 券经纪人 " 要证明一个人犯有纵使 内幕交易罪 % 除了要满足前述第 # ) 他经纪人进行交易或作为经纪人帮 助另外的人进行交易 " 同样 % 该法也 规定了一些豁免条款 % 如他并不希 望能通过该交易获利 * 或他当时有 充足的理由相信 % 该信息已经被广 泛公布 % 没有人能因为不知道该信 息 而在 交易 中受 到 不 公 平 对 待 * 或 即使没有该内幕信息他也会鼓励他 人进行同样的交易 " 要证明一个人 犯有泄露内幕信息罪 % 除了满足前 述第 % )& 和 " 项条件外 % 还需要证 明他向他人泄露了内幕信息 % 这种 泄露并不在他的正常工作 ) 职业和 专业范围之内 " 该法同样规定了若 干类似的豁免条款 " 英美两国对证券内幕 交易的救济措施及不足 英美两国的法律 % 不仅规定了 对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 % 还明确规 定了私法的救济手段 % 即内幕交易 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内 幕交易人进行损害赔偿 " 在英美两国 % 刑法是对付内幕 交易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 " 以英国 为例 %!""= 年英国 # 刑法 $ 规定对内 幕交易人的处罚如下 ( 对轻微犯罪 + 即 由 >.20;?9.?- 处 理 的 案 件 ,% 处 以 @AAA 镑 以 下 罚 款 或 ’ 个 月 以 下 监禁 % 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 对严重犯 罪 +即由皇家法庭处理的案件 ,% 处 以无 上限 罚款 和 ( 年 以 下 监 禁 % 或 并处罚款和监禁 " 根据英国 !""@ 年 # 刑事诉讼法 $% 法庭还可下令没收 内幕交易的非法所得 " 从司法实践来看 % 刑法并不是 管 制内 幕交 易的 十 分 有 效 的 手 段 " ! 中 国 金 融 半 月 刊 !""# !!

以美国法为借鉴——浅析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以美国法为借鉴——浅析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匪 鐾

浅 析 内幕 交 易 民事 责任 制 度 的构 建
崔 璐
( 中 国 政法 大 学 民商 经济 法 学 院 , 北京 1 0 0 0 0 0 )
以 美 国 法 为 借 鉴
摘 要 :我 国 内幕 交 易 民 事 责 任 制 度 虽 有 法律 依 据 . 但 无 实质 之 司法 实践 ,这 与 其 存 在 的 理 论 困境 与 责 任 困境 有 直 接 联 系。 本 文 在 分 析 内幕 交 易 民 事 责 任 制 度 现 状 后 . 比较 美 国 法 中 推 定 因果 关 系 理 论 与 法 律 责 任 协 调 发 展 理 论 . 主
( 一) 因果 关 系的认 定 。
最 高 院 的指 定 管 辖 下 , 明 确 了 内幕 交 易 民事 诉 讼 的受 理 原 因 、 受 理 结 果 。 目前 。 该 案 件 已进 人 实 质 审 理 阶 段 , 但 该 案 如何 判
决 未 可 知 。 到 目前 为 止 . 我 国 受 理 的4 起 涉及 内幕 交 易 民事 赔 偿的案件 , 均 未 有 实 质 性 突 破 。究 其 原 因 , 主要 是 无 关 于 内幕 交 易 的 具体 的 司法 解 释 ,导 致 因果 关 系 的认 定 及 赔 偿 数 额 的 确 定成 为难 点 , 以及 现 行 证 券 制 度 过 于 关 注 行 政 责 任 。 行 政 责
张 借 鉴 美 国法 的 理 论 解 决 两 大难 题 。 从 两 方 面 分 别 提 出构 建 内幕 交 易 民事 责 任 制 度 的 设 想 . 以期 为 该 制 度 的 完善 提 供 新
思路 。
2 0日为 止 , 中国证监会在2 0 1 4 年 对 涉 及 内 幕 交 易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为 1 0 起, 2 0 1 3 年 涉 及 内幕 交 易 的行 政 处 罚 为 3 5 起。 可 见 在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杨 峰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杨  峰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杨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4-8关键词: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内容提要: 因果关系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内幕交易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很难举证。

在美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呈现多元化,根据不同的法律提起的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也不同,总体而言要求较低。

日本的证券法律虽然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制定的,但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上要求较高。

我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上也很难证明。

我们可借鉴日、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一引言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容做了一定的修改,具体表现为:第一,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了修改;第三,加重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证券法》修改后的内幕交易内容显得更加合理、准确和完善。

特别是其第76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内容:“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将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没有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细化,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等内容未做规定,使得该内容的操作性不强。

特别是因果关系,它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其证明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原告常常因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

本文以美国和日本为视角,对这两个国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比较制度的优劣,分析制度差异的原因,并立足我国实践,结合我国证券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现状提出具体的措施,希望能为完善我国相关理论尽微薄之力。

内幕交易有关案例

内幕交易有关案例

内幕交易有关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经典的内幕交易案例吧。

就说美国的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这个事儿。

玛莎呢,可是美国的家政女王,她啥都懂,从怎么布置家里到怎么搞个超棒的晚宴,那是相当有名气。

这事儿的源头是一家叫英克隆(ImClone)的制药公司。

这个公司研发一种抗癌新药,就盼着能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审批呢。

要是通过了,那股票不得蹭蹭往上涨啊。

结果呢,公司内部的一些人提前知道这个药没通过审批,这消息可是超级机密的内幕消息。

玛莎·斯图尔特跟英克隆公司的老板有点交情。

她不知怎么的也得到了这个消息。

玛莎就赶紧把自己手里英克隆公司的股票给卖了,这一卖可不得了啊。

普通投资者还蒙在鼓里呢,还以为这个药能通过审批,股票还会涨。

可玛莎就靠着这个内幕消息,成功避免了损失。

但是呢,纸包不住火啊。

这事儿被查出来了,就像你在班里偷偷搞小动作,最后总会被老师发现一样。

监管部门发现玛莎的交易很可疑,一查就发现她利用内幕消息交易。

最后啊,玛莎·斯图尔特可惨了。

她被判刑了,还得交罚款,她那完美的形象也毁了。

以前大家觉得她是生活的楷模,现在好了,大家都知道她搞内幕交易,就像一个超级明星突然被爆出做了很不光彩的事儿一样。

这就告诉我们,内幕交易可不行,就像在游戏里作弊,被抓住了那可就惨喽。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7-31 浏览次数:5348字体大小:大中小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的基石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据此制定的10b-5号规则(Rule 10b-5)。

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misrepresentation or omission),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

要言之,构成美国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第二,该信息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1]第四,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

第四点是美国证券法的特色所在。

我国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确定以“持有”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不同,美国不采用“持有”原则,而采用“义务”原则,即除非内幕信息持有者事先负有披露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违反10b-5号规则,不在禁止之列。

换言之,美国证券法并不绝对禁止内幕交易,只是禁止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尽管义务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这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的说来,负有此种义务而属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管控范围的有四类人[2]:1、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包括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

内幕交易的压制与暗流:美国预定交易计划规则修法镜鉴

内幕交易的压制与暗流:美国预定交易计划规则修法镜鉴

内幕交易的压制与暗流:美国预定交易计划规则修法镜鉴作者:伍坚刘慈航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21年第11期摘要:美国内幕交易规制涵盖于证券反欺诈体系之下,并通过交易计划规则为内部人士证券交易松绑。

随着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挖掘与执法实践的深入,交易计划规则逐渐被内部人士通过巧妙信息披露、策略性修改和终止以及多样化操作等方法所滥用,成为隐蔽型内幕交易的合规倚靠。

美国新法案旨在探求内部人士所持证券流动性与严格监管内幕交易行为之间的平衡点,但规则变革仍面临现实利益考验。

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浪潮下,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从现有减持规定重置、界定标准划分、强制延迟期施加与严格信息披露等方向入手,完善预定交易计划规则,以使其为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服务。

关键词:预定交易计划;内幕交易;10b5-1规则; 改革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1)11-0066-07DOI:10.19647/ki.37-1462/f.2021.11.009一、前言自公司内部人士持有所属公司证券以来,内幕交易行为便屡禁不止。

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过度打击又会减损内部人士所持证券的价值与流动性,不利于证券市场整体发展。

为中和其中矛盾,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可以成为内幕交易责任豁免情形。

上述条款明显引自2000年SEC(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0b5-1(c)规则(因两者高度一致,本文统称为预定交易计划规则)。

预定交易计划规则赋予内部人士内幕交易免责抗辩,使其能够在预先制定交易计划后,即便知悉内幕信息也可根据计划买卖所属公司证券而不违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从自由交换角度定义科斯定理,即法定权利的最初 分配从效率趵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 交换。根据此定理,如果法定权利的规定是明确的,并且 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 是有效率的。法律的效率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 人法定权利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第二,从交易费用角度定义科斯定理,即法定权利的 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易费用为零。 交易费用包括谈判费用、履行合同的费用和监督合同履行 的费用。实际生活中,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根据 科斯定理的交易费用理论所引申的政策含义是,要利用法 律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费用,而不是消除这些费用。 第二种科斯定理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的一些障碍上, 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约的成本。
克拉克在其名著<公司法则)中进行了总结:
第一,HenryManne的前提是现有的补偿措施不能激励 管理人员(主要是其中的企业家)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 公司对经营人员的补助数额是巨大的,并且许多补偿与公 司的业务是挂钩的,而且公司管理人员在决定自己的补偿 时有很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公司管理人员可以从选择权 股、股票分红计划和股票增值权等制度来实现其中一种以 补偿。 第二,内幕交易可以使公司管理人员从不善经营中获 利,也可以从公司的损失中获利。因为公司有利空信息时, 他们可以出售证券避免损失。因此,认为内幕交易可以鼓 励企业家的创新是站不脚的。下文所说的道德风险和柠檬 市场问题也说明该问题。
1.内幕交易是对企业家的物质奖励
以HenryManne为首的学者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最基本理由是: 内幕交易所获得的利润是企业家的物质奖励。企业家的技 术是没有市场价格的,如果不用其他的形式,企业家的活 动是无法评价的。因为企业家的活动集中于创造新观念, 这种新观念在付诸实施以前很难知道它的价值。而现行的 工资、红利、期权并没有体现企业家的创新。而如果允许 企业家通过内幕交易获利,可以使企业家的创新获得适当 的报酬。Henry Manne进一步得出结论,如果允许内幕交 易,大公司中每个人都可以捞演企业家的角色,期望通过 出售自己的创新来获利。而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在证券市 场上上下波动,可以更客观地反映新观念的价值。
第三,大多数内部人并不是企业家,因此允许内幕交易使许多非企业家 获利。而且确定内部人是否是企业家的成本太高。 第四,当代公司的结构复杂、规模庞大,削弱了单个人的才干与公 司证券价格的内部联系。这样,在大公司中将公司的价值与某个人的 贡献联系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允许内幕交易,许多没有贡献的公 司内部人也可以利用内幕交易获利,尤其是一般员工也有可能得知内 幕信息而获利。 第五,内部人为了通过内幕交易获利,可能在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情 况下,推迟公布信息。 第六,如果允许内幕交易,公司的管理人员将把精力放在通过内幕 交易获利上,从而投入公司的精力减少,会使公司失去本应获得的许 多收益
人,也适用于非内幕人。规则10b一5中和内幕交易 直接有关的内容主要是(b)和(c)款。其中(b)款针对 的是重要事实的不实之述,(c)款针对的是买卖证 券时的欺诈或欺骗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 (三)规则14e一3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14条(e)款制定规则14e-3(在美国被称为Rule 14e 一3)。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e)款中禁止 投标要约中的"不实陈述或者省略事实"。 根据这 一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规则14e一3, 禁止在收购中以实质性非公开的信息为基础从事 证券交易。
(四)《内幕交易制裁法》和《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虽然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以上的法律和规则加强了对内 幕交易的防范,但实践中,内幕交易还是很多,内幕交易 的状况,与人们对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 主要原因是禁止内幕交易的处罚太弱:刑事责任很少,在 行政责任方面证券交易委员会仅可以追缴获得的利润。内 幕交易获得的利润多而处罚相对于所获利润很少,所以内 幕交易的风险小,内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为了加强对内 幕交易的处罚,美国国会在1984年制定了《内幕人交易制 裁法》(Insider Trading Sanction Act Of l984),增加了所获利 润三倍的行政惩罚金(civil penalty),加重了证券交易中的故 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和 规则的起诉,美国国会在1988年制定了《内幕人交易与证 券欺诈执行法。《内幕人交易制裁法》和《内幕人交易与 证券欺诈执行法》都并成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一部 分。
2.内幕交易可以减缓股票价格的波动 Henry Manne提出来的。他认为内幕交易有助于减缓 内幕信息公开之后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如果内幕 信息是重大的利空信息,待信息公开之后,股票 价格会大幅度地下降,此时投资者的损失就非常 大。如果允许内幕交易,就可以避免股票价格过 于严重的下跌。因为,当允许内幕交易时,公司 内部人在得知这一信息时,可以慢慢抛售公司的 股票,此时公司的股票会逐渐下跌,其他的大众 投资者发现股票下跌,就会抛售公司的股票。待 内幕信息公开之后,股票价格进一步下跌,提前 出售股票的投资者,不会遭受太大损失。反过来 说,公司内部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使许多投资者 避免了较大的损失。
(二)规则lob-5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 条(b)款的规定于1942制定了规则10b-5(在美国通常被称 为rule lob一5)。该规则规定: 凡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或工具,利用 邮寄或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备的个人,在下述情况 下,均属违法:(a)运用任何手段、计划或技巧从事欺诈; (b)对于重要事实为任何不实之述,或对于依当时情形判 断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误导所必须的重要事实不为陈述; 或(c)在买卖任何证券时,从事对任何人造成或将造成欺 诈或欺骗效果的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 规则10b 一5也没有出现内幕交易的字眼,它主要是将第10条(b) 款中"任何操纵的或欺骗的手段或设计"加以细化。而且 这种"操纵的或欺骗"的手段或设计不仅适用于内幕
对这种说法最简单的回应是现有的证据表明内幕交易对证 券股票的价格没有太大影响。 因为如果内部人买卖证券 的数量较大,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就会根据各种信息推 断出有内幕交易,最终内幕交易的信息很可能在证券市 场上传递开来,反而会使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造成大的 波动。 3.禁止内幕交易的花费巨大,但收效不明显。 对于内幕交易,政府每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去调查内幕交易行为,同时内幕交易行为的调查举证工 作非常复杂,而实际上真正查处的内幕交易行为只占实 际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很小一部分。 将政府有限的资源用 在内幕交易的查处上得不偿失,缺乏经济效益。从经济 分析的角度说,如果内幕交易行为是不利行为,应当由 市场机制把它排除出去,而不应当由政府来禁止内幕交
规则 14e--3规定,当任何人已采取主要步骤进行公开收购或收购已正式展 开时,其他取得与该公开收购有关的重要消息,且明知或可知此消息未
公开,并明知该消息来自公开收购人或 目标公司或其职员、内部
人、代表进行公开收购之人,则该他人不得买进或卖出该 公司之股份。规则 14e一3和规则10b一5的成立要件不同。 并不把知道消息者的信义义务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 知悉公开收购未公开的消息,就要禁止利用该消息从事内 幕交易。规则 14e-3 的基本观念是:拥有关于公开收购重大 未公开信息之人事先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将导致市场信 息不公平与证券市场的崩溃,所以要求拥有关于公开收购 重大未公开信息之人,负担不得进行交易的义务。
美国最高法院在 Chiarella 案中,认为如果没有违反信义关系 义务而取得重大非公开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并未违反规则10b-5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没有信义义务者, 就可以利用事先所获悉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收购行 为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甚大,而收购计划往往非常庞大,涉 及方方面面的关系,知道收购信息之人可能非常多,并且 许多人对于公司没有信义义务。如果该类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市场、公司及广大投资者一样不利。 而按照 Chiarella 案,知道收购信息而对公司无信义义务者, 可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用担心承担内幕交易责 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了弥补 Chiarella 案所造成的内幕交 易规范上的漏洞,便迅速依据第14条(e)款的授权,订立了 规则14e-3。
在以上规则中,第10条(b)款和规则10b一5是美国禁止内幕 交易的最主要的依据,第10条(b)款和规则10b一5在制定 之初都不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弥补 美国"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1933)第17条(a)款的不 足。而该款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证券交易中的欺诈 行为,不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直到1961年,美 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才在Cady,Roberts&Co. 以规则lob一 5作为处罚内幕交易的规则,从此,规则lob一5才成为美 国各级法院在处理内幕交易问题时最常用的依据。但何 种行为构成违法的内幕交易,这种行为违法性的基础是 什么,这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成文法中都 没有规定。按照美国判例法的传统,对于以上这些问题 是由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通过判例不断整理出来的。
第三,从完全竞争的角度定义科斯定理,即法定权利的最 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交换。这一定理的理论含义是,保证 法律的效率,就是要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 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者和卖者,不存 在外部效应,市场参与者们占有关于价格和质量方面的充 分信息,以及交易费用为零。 以上三种定义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假定交易费用为 零。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权利的初始安排才与资源配置的 效率无关。
二、 内幕交易规制的学理分析
(一)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学理分析
作为最早制定禁止内幕交易规范的国家,美国从禁止 内幕交易规范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 呼声。早期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比较零散,不够系统, 与禁止内幕交易的主流观点相比,还显得微不足道。直到 1966年,迈阿密大学法学院的法和经济学中心主任 HenryManne在其著作InsiderTradingandtheStock Markets 提出系统的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此种观点日益受到 人们的重视。同时,法律经济分析的学者,也提出反对禁 止内幕交易的观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