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实主义与内幕交易规制
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作者:何雅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本文以对内幕交易的构成及认定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的立法现状以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加强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法律规制内幕人作者简介:何雅婷,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83-02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内幕交易主要指的是在证券交易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正式公开以前,利用该信息做出内幕交易行为以使自身获利。
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内幕交易危害甚大,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财富的再分配,长期以往,投资者会丧失对市场的信任,普通公众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受到威胁,而信息不完全又会导致整个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与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我國证券市场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二、内幕交易构成及认定(一)内幕交易人员的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是内幕交易人员,在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就有对内幕交易人员知情人的七种分类,而美国作为对金融市场监管最有效率的国家,在其证券法中划分了三类内幕交易人员,包括传统内部人、临时内部人和消息领受人,我国划分的七类人员均属于传统内部人,而临时内部人和消息领受人不仅包括了为公司或股票持有人服务的人,比如会计师、律师、担保人、公司顾问、往来银行工作人员、金融界印刷工作人员,还包括了那些掌握了公司秘密但对公司没有信用义务的外部人以及非商业交往关系人身上,比如家庭成员。
由于内幕交易人员界定过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六条以及2011年《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对其范围进行了扩大,增加了传统内部人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偷听、监听、骗取、套取、以及通过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来获取相关的内幕信息的人,以及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人员。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资金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而内幕交易作为其中的一个表现形式,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隐患。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为了规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划,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概念、特点及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特点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对外信息,通过买卖证券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行为。
通俗点说,就是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但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可以是某一公司即将发生的大事,如重大合同、政府政策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等。
内幕信息既包括积极信息,也包括消极信息,如公司可能进行大规模裁员、停产等。
内幕交易者通常是公司高管人员、知情人员和公司关联方,他们利用其特殊地位和潜在管道来获取未公开信息,并通过大量的证券交易来获得非法利益。
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内幕交易是建立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
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取未公开信息来获得利益,而这种未公开信息对一般投资者来说是不可得知的。
第二,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
内幕交易者通常会采取隐蔽的手段来进行交易,以防止暴露自己的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带有欺诈性。
内幕交易者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和信息优势,变相地欺骗了其他投资者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内幕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
内幕交易者的利润通常是通过大幅度的价格波动来获取的,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情优势进行交易或者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

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
走近内幕交易:从定义入手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等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导致市场失衡、公平竞争受损等影响,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制。
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如何规制内幕交易行为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内幕交易:利益较大观念不健全的主要问题
一般情况下,内幕交易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具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知晓有关信
息后,利用先机进行股票买卖等活动,从而获取利益。
其中,利益大、观念不健全是内幕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内幕交易已经被禁止,但实际情况仍然存在。
目前,针对内幕交易的打击
主要包括基本法规制、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等管控措施。
但是,由于内幕交易主要是靠信息优势获得的非法利益,因此规制措施需要更加切实有效,才能够真正解决形形色色的问题。
取得突破:创新监管改革的方法论
当前,内幕交易的监管规制亟待改进,主要包括加强股票买卖等交易活动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加大行政外部监管等措施。
在执行措施方面,针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打击应该是高规格的,具体可以通过完
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深化行政实践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在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应该加强电力信息收集、信息比对和数据分析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总的来说,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从规制制度完善、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多方面进行协同配合,从而真正达到减轻内幕交易行为带来的影响,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
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工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内幕交易这一毒瘤却严重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破坏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一、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定义与表现形式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简单来说,是指知悉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期货交易或者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期货合约,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直接进行期货交易。
这些内幕人员可能是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期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凭借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润。
二是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期货交易。
这种情况下,内幕人员虽然自己没有直接交易,但通过泄露信息间接参与了内幕交易,同样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
三是内幕人员建议他人买卖期货合约。
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向他人提供投资建议,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从而从中获利。
二、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且十分严重。
首先,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内幕交易使得拥有内幕信息的人能够在市场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而普通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无法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交易,这严重违背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其次,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
当投资者发现市场存在内幕交易时,他们会对市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降低对市场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或者退出市场,这将对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再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内幕交易导致期货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扭曲了价格形成机制,影响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使市场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

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引言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非公平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可能主张内幕交易行为有合法理由。
本文将对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法律规制。
一、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实证分析1. 信息误差抗辩内幕交易者可能主张他们进行交易时,并不知道相关信息是未公开的。
这种情况下,交易者无法被归责,因为他们没有实际获取到任何非公开信息。
然而,这种抗辩事由相对较为罕见,并且很难被证明。
因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往往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信息,并加以分析以作出投资决策。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信息误差抗辩难以成立。
2. 非关联性抗辩内幕交易者可能主张他们进行交易时,并不是基于与交易标的物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这种情况下,交易者可能主张他们并不是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而是根据其他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
这种抗辩事由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但也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合理性。
3. 自身利益与市场利益的一致性抗辩内幕交易者可能主张他们进行交易时,并不是为了谋取私利,而是为了维护市场利益。
例如,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内幕交易者可能会有内部动机,去阻止公司的崩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这种抗辩事由很难被接受,因为内幕交易依然扰乱了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法律规制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必要性尽管存在一些抗辩事由,法律规制内幕交易的必要性是不可置疑的。
以下是几个主要原因:1. 维护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通过法律规制内幕交易,可以确保市场的公正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2. 鼓励投资者信心内幕交易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的感受。
通过严厉的法律规制,可以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提高市场的参与度。
3. 约束内幕交易者的行为尽管一些人可能主张内幕交易有合法理由,但这并不能否认内幕交易本质上是违法行为。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任何人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向他人透露、买卖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证监会还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明确了市场内的相关主体对内幕交易的监督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所增强。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证监会还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完善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和机制。
其中包括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高内幕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内幕信息的检举和揭露,有效地减少了内幕交易的发生。
证监会还加强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我国目前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内幕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内幕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
内幕交易的调查和证据获取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于一些涉及跨境的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证据的调查和获取更加复杂和困难。
对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手段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未来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法律规制,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内幕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力度。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完善内幕交易的证据调查和获取机制,提高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境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我国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已经初具雏形,但仍需不断加强和完善。
浅谈完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浅谈完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证券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又称知情证券交易。
是指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
投资者如能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获取利益的机会就大。
反之,获利的机会就小。
对证券投资者来说,他们是处在同—个起跑线上,凭着对各种信息的理解、辨别、判断作出投资选择并承担获利或损失的风险。
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身份的便利,凭借掌握了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证券信息获取实际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不公平交易,会导致其他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不利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实践证明,证券内幕交易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形成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时有发生。
如何利用法律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将我国的证券交易业导向健康发展之路,是经济界和法律界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
一.扩充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范围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内幕人员分为三类;(1)公司内幕人员:主要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有条件直接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职员。
(2)市场内幕人员:主要指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管理内幕人员:主要指依法对发行人行使一定管理和监督权的人员,如证券发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工商、税务等经济管理人员。
由上可知,我国现行《证券法》将内幕人员主要界定在上市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并作了细化列举。
对非内幕人员成为内幕交易主体只作了笼统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笔者认为应对《证券法》第68条加以扩充并明确化;1、将公司董事、监理人、经理人及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内幕人员范畴。
对上述人员,我国现行《证券法》没有作相应的规定。
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对内幕人员的行为作例外性规定。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摘要】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是一个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和透明的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本文从内幕交易的定义、我国法律规定、内幕信息保护、处罚规定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讨论。
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但仍存在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等问题。
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是加强监管力度,增加处罚力度,完善内幕信息保护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通过对我国内幕交易法规的效果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法律规制、定义、保护、处罚、防范、效果分析、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是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之一。
内幕交易的存在对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构成了严重威胁,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庞大,投资者众多,所以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尤为重要。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内幕交易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整体发展迅速,但内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投资者心理负担,削弱了市场的吸引力和稳定性。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的风险,我国不断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内幕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如何有效监管和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1.2 研究意义内幕交易是当前证券市场中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市场公平和透明,还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甚至会破坏整个市场秩序。
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内幕交易的定义、规定、保护和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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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关注现实、一切从现实出发、根据现实来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
法律对待内部交易的态度演变以及规制内幕交易理论与方法的变迁都充分体现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
法律现实主义方法对我国的启示是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必须本土化。
关键字:法律现实主义;内幕交易;规制;本土化
一、法律现实主义基本观点与方法
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关注现实、一切从现实出发、根据现实来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
法律现实主义是和法律理想主义相对而言的,法律理想主义是一种关注理想或某种抽象的理念、一切从理想或某种固定不变的理念出发,并根据从中所推导出来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
法律现实主义所关注的是社会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某种抽象的理念或某种超脱的理想。
法律现实主义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这一问题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关系,并以这种现实关系作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某种预先设定的而且往往是永恒不变的理念或理想,并以这种理念或理想及其所推导出来的基本原则作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
法律现实主义认为一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以及一切法学理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于它们同特定的现实相符合,而不在于他们是否和某种理念或理想相符合。
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理想主义是人们在面对法律问题、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所采取的两种最基本的,也是截然相反的态度。
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质在于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来探求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是一种科学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当然,这两种态度是对立统一的,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二者就统一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与理论活动之中。
由于人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这种两面性,因此,人自身就内在地包含着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两种倾向。
一般来讲,人类的实践活动往往是现实主义的,而人类的理论活动往往是理想主义的。
但也不尽然,因为理论和实践是相互影响的,在人类历史上,在某种理论的指导下所进行的理想主义的实践也是很多的,而现实主义的理论活动也是大量存在的。
人类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实际上是在这两种方法取向的对立和统一的张力中不断前进和发展的。
西方法学中的基本派别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两种方法取向,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倾向于法律理想主义的方法,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倾向于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
但它们本身也内在地包含着另外一种因素,在某种条件下或在某些特定的问题上都可能采取与之相对立的另外一种方法。
比如自然法学派所关注的自然法,虽然其理想主义的色彩非常重,但自然法本身也可能是符合现实需要的,因此,自然法在特定时期和在特定问题上可能也是非常“现实”的。
经济分析法学或法律经济学通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现实主义的倾向非常明显,但如果在成本效益分析中,对现实关注不够,没有把某些现实中存在的影响因素予以转换成可以量化的成本或收益的话,完全有可能推导出理想主义非常浓的结论。
由于现实主义法学和本文所论述的法律现实主义十分接近,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现实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legal realism)通常指美国自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的一种较激进的法学思潮,以反对传统法学,提倡立足现实而得名。
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是卢埃林和弗兰克。
其共同观点是贬低以至否认法律规则,主张法律就是法官或其他官员处理案件的行
(1)动或对这种行动的预测。
现实主义法学的以下几个观点是特别具有法律现实主义特色的:
法律是不断变化的,是由司法创造的;(2)法律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应不断研究各部分法律的目的和效果;(3)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且比法律变化更快,因此要不断审查各部分法律是否与社会需要相适应;(4)坚持从法律效果来评价法律。
[1]
二、内幕交易规制中的法律现实主义
内幕交易是随着证券交易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证券交易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一种现象,各国法律对待内幕交易的态度及其发展变化、规制内幕交易的方式及其发展变化的历程,充分展现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与方法。
(一)法律对待内幕交易态度演变中的法律现实主义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诞生于1531年的荷兰安特卫普,1611年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随后,伦敦紧步阿姆斯特丹的后尘,1792年5月17日的梧桐树协定标志着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诞生。
很多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行为与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2]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那么,可以说内幕交易从16世纪就开始存在于地球之上。
但有关内幕交易的立法、政府管制或法院判例却迟迟没有登场。
据有关学者的研究,1814年在英国发生的利用拿破仑大败于滑铁卢的内幕信息炒股获利是世界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案件,到1856年英国才出现内幕交易的判例,到1891年美国才出现涉及内幕交易的衡平法判例。
[3]也就是说,在内幕交易存在的几百年的漫长历史长河中,却没有任何立法、政府管制措施或法院判例对之予以过问。
其实,我们这里才仅仅考察了法院判例的态度,如果要考察世界各国立法对于内幕交易的态度则更加明显。
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这与美国证券交易的历史相比已经整整晚了150年,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欧甚至还在争论证券市场上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是否违法。
欧洲最早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国于1967年9月28日才建立法国股票交易监察局。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1980年的时候,世界上禁止内幕交易的国家仅有美国和法国两个国家。
英国1980年开始禁止内幕交易,日本1992年才真正开始禁止内幕交易,德国1994年才开始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历史悠久,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却姗姗来迟,这是历史事实。
历史事实是客观的,但是理解历史事实之间的联系需要理论,因而需要假设和猜想。
[4]本文所给出的假设和猜想就是法律现实主义。
如果说内幕交易是不公正的话,那么无论是当今的内幕交易还是几百年前的内幕交易都是不公正的,如果说当今的内幕交易是违法的话,那么几百年前的内幕交易也应该是违法的,当然,这是从法律理想主义出发得出的结论。
但历史事实与此结论是不符的,唯一的解释就是法律现实主义。
内幕交易本质上可能是不公正的,是应该予以禁止的,但是否禁止内幕交易以及如何禁止内幕交易都应该关注现实,从现实出发。
各国立法之所以迟迟不对内幕交易明确禁止就是因为他们禁止内幕交易的成本大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收益。
在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市场在整个国家中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国家都没有正式的法律对证券市场予以规制,更谈不上对证券市场中的一个小问题予以专门立法了,由于内幕交易仅仅影响参与证券交易的极少数人,因此,把内幕交易的规制留给这些少数当事人自己去解决对于国家来讲,就是最节省资源的一件事,由此,国家正式立法对内幕交易迟迟不表态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但当证券市场的发展达到了足以影响整个国家经济运行的程度,当内幕交易达到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生存的程度,当广大股民禁止内幕交易的呼声越来越高的时候,立法机关敏锐地觉察到内幕交易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远远大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成本了,这时,各国立法机关纷纷出动,一改往日无所事事的面目而对内幕交易予以重拳出击也就不难理解了。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之上于1990年开始建立的,由于世界各国对于内幕交易的危害已经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在建立伊始就明确禁止内幕交易也很明显是一种法律现实主义的态度。
但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一开始并不是通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正式立法的形式,而是通过法律效力十分低的“暂行”部门规章的形式,在条件逐渐成熟以后又采取了国务院制定“暂行”行政法规的形式,直到1999年才开始采取正式立法的形式对内幕交易宣战更是体现了我国立法的现实主义态
度。
部门规章的立法成本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立法成本,行政法规的立法成本又低于全国人的立法成本,随着内幕交易危害的不断升级,并随着全国人大立法成本的不断降低,当二者达到某种平衡时,国家立法就会顺利出台。
这种法律现实主义的态度不仅仅体现在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之中,我国整个法治建设的思路就是法律现实主义,也就是邓小平所讲的实事求是、摸着石头过河及其黑猫白猫理论。
(二)规制内幕交易理论演变中的法律现实主义
不仅法律对待内幕交易的态度充分展现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思维模式,法律规制内幕交易的具体方式及其理论演变同样展现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思维模式。
美国的内幕交易制度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发展最完善的有关内幕交易的制度,我们以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理论演变来分析其中所体现出的法律现实主义。
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理论主要体现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在规制内幕交易行为时所采用的归责理论。
这些归责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大理论-古典特殊关系理论(classical special relationship theory)、信息泄漏理论(tipper-tippee theory)和盗用理论(misappropriation theory)。
同时,在给内幕交易性为定性时,可以将其纳入证券欺诈之中,也可以将其纳入财产权的保护之中。
面对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的众多理论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判例,如果从法律理想主义出发,想从中发掘出某种贯彻始终的理论或原则,想用某种完美的理论体系来解释这些错综复杂的理论的话,那只能是一种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