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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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摘要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内幕交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运作,损害了正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给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证券市场变得纷繁复杂,内幕交易也变得更加多变和隐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关键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预防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92-02一、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概述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对其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理解。

我国《证券法》第75条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结合各种定义,笔者赞同杨亮学者的观点: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①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作为一种破坏正常证券市场秩序行为,其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一)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即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其一般具有特定身份。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知晓价格敏感信息的内部人员,一般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这部分人相对比较固定;一类为通过一定的业务联系或工作性质而知晓公司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员,这类人相对不固定,包括:(1)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2)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定的工作职责而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3)因业务联系而可能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新闻记者、报刊的编辑等。

②(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即内幕交易行为的载体,是内幕交易的基础,其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相对保密性。

也就是说内幕信息首先应该是未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的内幕信息,其应该属于保密信息。

第二,具有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价值。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其本质是基于对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以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

内幕交易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还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力求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证券投资交易市场。

第一,我国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立法监管。

2000年,《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2019年,《证券法》再次修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加重了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效地震慑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二,我国健全了内幕交易的监督检查制度。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现和查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加大内幕交易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加强交易数据分析和异常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还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跟踪和监测,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正义。

我国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打击力度。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证券法解释”),明确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司法适用标准,加强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摘要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重点监管内容之一。

简而言之,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使证券市场交易各方失去了平等享有信息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决策,造成其经济损失,进而威胁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世界上证券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本文以证券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为借鉴,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状况,通过对内幕交易主体资格、内幕信息、因果关系、过错以及损害赔偿额问题的探讨,试图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希望通过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追责程序,最大程度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美国证券法损害赔偿作者简介:魏倩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3-03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内幕交易责任的组成部分,旨在赔偿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对实现证券市场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长期侧重于对内幕交易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研究和立法,疏于对民事责任的规范。

尽管2005年《证券法》中承认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可诉性。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真正的赔偿,不利于一个公正健康证券市场的建立。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含义及重要意义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英美国家叫做内部人交易,台湾叫做内线交易、内部交易或者内情人交易。

作为证券监管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在基本概念上却没有达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为“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内幕信息是指“公司的经理或者其他知情人以还没有向其他股东或外界公开的重要信息来对公司股票进行交易,以此获得利润。

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

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

内幕交易抗辩事由:实证分析与法律规制引言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非公平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可能主张内幕交易行为有合法理由。

本文将对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法律规制。

一、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实证分析1. 信息误差抗辩内幕交易者可能主张他们进行交易时,并不知道相关信息是未公开的。

这种情况下,交易者无法被归责,因为他们没有实际获取到任何非公开信息。

然而,这种抗辩事由相对较为罕见,并且很难被证明。

因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往往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信息,并加以分析以作出投资决策。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信息误差抗辩难以成立。

2. 非关联性抗辩内幕交易者可能主张他们进行交易时,并不是基于与交易标的物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这种情况下,交易者可能主张他们并不是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而是根据其他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

这种抗辩事由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但也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合理性。

3. 自身利益与市场利益的一致性抗辩内幕交易者可能主张他们进行交易时,并不是为了谋取私利,而是为了维护市场利益。

例如,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内幕交易者可能会有内部动机,去阻止公司的崩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这种抗辩事由很难被接受,因为内幕交易依然扰乱了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法律规制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必要性尽管存在一些抗辩事由,法律规制内幕交易的必要性是不可置疑的。

以下是几个主要原因:1. 维护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通过法律规制内幕交易,可以确保市场的公正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2. 鼓励投资者信心内幕交易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的感受。

通过严厉的法律规制,可以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提高市场的参与度。

3. 约束内幕交易者的行为尽管一些人可能主张内幕交易有合法理由,但这并不能否认内幕交易本质上是违法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以及法律控制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以及法律控制研究
交易 ; ( 三) 非内幕人 员通过 不正 当的手段 或者其他 途径 获得 内幕 制度 , 难 以真 正发挥 社会 公众 的监 督作用 。在 这种情 况下 , 我们 信息 , 并根据 该信 息买 卖证 券或者 建议 他人 买卖证 券 ; ( 四) 其 他 应 该借鉴 西方 国家的证券 市场 的公 众监督 经验 , 通 过制度 的形 式 内幕 交 易行 为” 。 确立, 其中, 被大 家较 为接 受的 是学 者杨亮提 出的对证 券 内幕交 易 做 出的定义 : 证 券 内幕交 易指的是 证券公 司 内幕 人员或 其他通 人泄 露 内幕 信 息, 使 证券进 行交 易 、 发 行 的活动 。
( 一) 确 立公 众监督 制度
不健 全 , 对 于 证券 市场 的管理 育着 明 的漏洞 。
二、 证券 内幕 交易 的定义 以及 组成
我 国在 1 9 9 3 年 颁布 的《 禁 止 证券 欺诈 行为暂 行 办法》 中第 4 条明确规 定 : “ 本办法所 称 内幕 交 易包 括下列 行为 : ( 一) 内幕人 员 利辟 j 内幕 信 息 买卖 证券 或 者十 } ! 据 内 幕信 息建 议 他人 买 卖证 券 :
业 的 立法方 面 , 追究 行政责 任是 防止 内幕交 易 的重要 手段 。 对证 因此 , 证券 内部 交易行 为从 表面 上看 , 证券 内幕交 易行 为是 指信 券 内幕 交易 的行政 处罚一 股主要有 行政 处罚现金 、 没 收违法所 得 息 和资本 的结合 . 而本质 则是权 利和 关系 的、 权利和 金钱 的整合 , 或取 消 人 员的从业 资格 。
进 行公众 监督 , 一股情 况下我 们采取 以下几 个措施 : ( 1 ) 知情人 举 ( 二) 构 建严 格规 范的信 息公 开 、 披 露 制度 “ 公 开是 治疗 社 会病 和产业 病 的最佳 药方 。 阳 光是最 好 的消 止对 信 息披露 最 精辟 的表述 。对 于 上市 公司 制定 严格 的法 律法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1 — 7
《 于公安 机 关管 辖 的刑 事案 件立 案追 诉 标准 的规 定 上已经脱 离了资本市场实践操作的基本现实 。 关 ( )》 ( 二 以下简称 《 经济犯 罪追诉标准 ( )》 )第 二 同时 ,三 次 交易 、其 他情 节严 重等 空 洞 、兜 底 的 3 条 的规 定 , 《 5 内幕交 易犯 罪解释 》仅将 《 济犯 罪追 规定在实践 中根本无法执行 。以 《 经 内幕交易犯罪解释 》 诉 标准 ( )》中的 “ 次 ”内幕 交易 行 为具 体化 为 规定的 “ 二 多 三次交易 ”为例 ,基 于证据获取与证 明责任上
“ 三次 ” ,并 没有对 内幕交 易犯罪 “ 情节严重 ”的各 项 的现实难度 ,证券期货犯 罪司法 实践 中证 明涉案人员针 指标进行实质性优化。 对 特定的证券或者期货交 易品种 实施一次 内幕交易行 为
笔 者认 为 ,上 述 内幕交 易 犯罪 “ 节严 重 ” 司法 已经异常 困难 ,证 明三次 内幕交 易行为近乎不可能 。再 情 解 释标 准无 法 实现 刑法 规 范对 资本 市场 金 融产 品交 易 以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为例 ,证券期 货犯罪 司法解释
D :03 6 /i n1 0 — 7 02 1 . . 3 oI .9 9j s .0 8 5 5 .0 0 0 1 . s 2 4 0


内幕 交 易 犯 罪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有 关 犯 罪 这一 内幕交 易犯罪情节 中的核 心难题作 出了规定 。
应 当看 到 , 由于我 国证 券期 货 犯罪 司法 实 践长期 以来 对 内幕交易犯 罪 “ 情节严重 ”标 准设置不甚合理 ,
2 1年 8 02 月
上海公 安高等专 科 学校 学报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行为。

简单理解,就是某个人在知道某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后,买卖了相关股票,从而获得了利益。

内幕交易以非法手段获利,不仅损害了市场公正竞争的原则,也造成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因此,被全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公认为一种犯罪行为。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要受到两种法律监管,即证券法和刑法。

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标准和惩罚措施,包括公开信息、内幕信息、关联交易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概念。

同时,证券法还设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

刑法则针对涉及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等惩罚措施。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扰乱市场秩序。

内幕交易是一种非法的获利方式,它破坏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市场上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进而扰乱了市场的秩序。

这对于长期发展的股票市场来说,是一个致命的伤害。

2.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内幕交易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进而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收益。

另外,由于内幕交易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导致市场上其他投资者难以获取到同样的信息,继而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3.损害公司声誉和形象。

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会导致相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让投资者对公司失去信任,进而影响公司上市后的发展。

因此,在公司内部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打击,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也是公司经营职责的一部分。

如何防范内幕交易?1.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相关的内部交易规定,明确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标准和限制条件,从而避免内部人员滥用信息、从中获利。

2.强化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从源头开始采取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人力、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等手段,实行一系列防范内幕交易和打击内幕交易的法规措施。

3.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

投资者应合理甄别股票信息真假,避免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摘要]光大乌龙事件引发了学界对于内幕交易受害者私权救济的探讨。

文章从法理和现实两方面来探讨股民维权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通过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证券专业调解制度四方面来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私权救济;证券民事责任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因系统错误引发了上证指数一路上扬,误以为是利好消息的投资者纷纷跟进。

光大证券为了降低风险、减少预期损失隐瞒了系统错误导致市场异动的消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进行了反向交易,而大量投资者最终惨败而归。

虽然光大证券最终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并处以巨额罚款,但是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股民面临的诸多困境导致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一、股民维权的法理困境我国证券法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为第一价值取向,其次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的社会本位制导致法律规定重公序轻私利,证券民事救济规定少且模糊,投资者索赔困难。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初创、问题颇多,国务院出台了《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通过行政管制来监管、规范相对混乱的证券市场。

为了全面规范证券市场,防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正式出台,1998年《证券法》消除了《暂行条例》的行政管制色彩,其主要目的是防范市场风险。

可见,《暂行条例》和1998年《证券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效率。

虽然2005年新修改的《证券法》增加了为数不多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确定的“实体性责任”具有其进步的一面,但对于“程序性责任”,即投资者如何获得赔偿以及获赔数量的认定,法律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投资者就不能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

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危险为首要目标,而疏于对私权利的有力保护,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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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
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
李倩
背景: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投资者要想抓住时机,就必须及时充分地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这样才能把握证券价格的未来走势,成功地进行交易。

在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之初,由于市场的不规范运行和立法的滞后,一方面是无法可依,一方面却是有利可图,因此内幕交易的普遍存在就不难理喻。

从法律理念出发,只有在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产生之后,内幕交易才会被赋予“违反”的属性,从而也才会出现所谓“内幕交易案件”的问题。

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999年6月底,我国证监会共公布了133起市场不当行为案件,涉及大约271家单位、近200名个人,总计没收非法所得大约65687万元,罚款约10408万元。

而在这些不当行为中,内幕交易及与内幕交易相关的案件,占有相对大的比例。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相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

有人统计,在我国证券市场短短的十年多历程中,截至1999年6月,查处并曝光并有相当影响的内幕交易案件,就多达6起;又有人统计,自1993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到20xx年6月底止,证监会查处的案件即有8起,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
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使所有投资者能够站在交易前的同一起跑线上,凭着各自对已公开信息的技术分析和理性判断,展开公平竞争。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内幕交易(InsideTrading)?这是一切有关内幕交易理论的逻辑起点,它不仅涉及股份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也涉及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设计,还关乎证券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构造。

然而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很难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在国外,内幕交易无统一的定义,即使美国这一最早制定反内幕交易法的国家,在法律中也没有内幕交易的概念和定义。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人们对其要素的理解有所不同,即对构成内幕交易的诸要素的内容和范围存在分歧。

目前学术界一般认为,内幕交易应包含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等基本要素,主要的分歧在于究竟以哪类要素为中心来定义内幕交易。

例如,根据定义的侧重点不同,国内的定义大致有五类:1、强调行为目的性的定义:“证券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或减少损失”。

2、强调行为危害性(或不正当性)的定义:“证券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公司公证性的行为”。

3、强调行为违法性的定义:“内部人交易是指若干知道有关上市公司未公开之
重要消息者,不法地利用此项消息,从事有关该公司股票的买进或卖出的行为”;4、强调主体特殊性的定义:“证券内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获取上市公司内幕情报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5、强调犯罪特征的定义:即《刑法》第180条第1款对内幕交易罪的定义。

本文认为,应当采用一种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定义方法,即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至于为何要以内幕信息为中心来定义内幕交易,笔者将在下文对内幕交易结构的分析中进一步阐述。

二、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理由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

直到本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市场瘫痪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地建立了禁止内幕交易,反对证券欺诈的法律制度。

但是在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问题上尚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人从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用市场信息,追求商业利润是每一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利,因此,投资者也必须面对因其决策失误而带来损失的市场风险。

在内幕交易
中,买卖者与内幕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就不应抱怨内幕交易的不公平;有理论将内幕交易视为是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一种褒奖手段,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内幕交易得到的利益是对其才智和管理的报答;还有人提出任何依赖资讯的市场都存在内幕交易的理论,认为对内幕交易大加批判,是对市场规律的不理解;退一步说,即使内幕交易有害,但由于其渗透范围广,很难加以控制,而且证券交易实行的是集中竞价买卖制度,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督,追查,取证非常困难,所以,从法律操作的角度讲,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其成本大于收益。

另一方面,内幕交易的危害也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否则就不会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制定反内幕交易法律来规制内幕交易。

一是内幕交易增加了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允许内部人员从事内幕交易,那么内幕人员就会选择比股东所要求或预期的风险更大的风险投资方案,即使该方案失败了,失败的风险完全可以转到股东身上。

这种游戏把公司及公司股东推到了十分危险的境地;二是内幕交易引发市场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是证券交易中的普遍现象,内幕人员借自己掌握而公众未掌握的内幕信息大量买入或卖出证券,致使不知情的公众做出反向行为,内部人员以损害其他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自己牟利的代价,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增加了市场的道德风险;三是导致市场反向淘汰:如果投资者对有关公司资产的信息没有公司内幕人员灵通,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就可能被扭曲,从而抑制质量较高的企业
的积极性,而鼓励资金向低质量企业流动,最终造成“劣者驱逐良者”的现象,损害公司利益;四是损害投资公众信心: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是为了取得回报,而投资者的这种回报预期依赖于投资者对市场前景的判断。

因此,一个理性和诚实的投资者,不可能在信息不对称而又允许滥用信息优势的情况下,还能对证券市场抱有信心。

正是基于以上理由,各国证券法律制度都将内幕交易行为视为一种法律禁止的证券欺诈行为,并通过行政的,刑事的和民事的法律手段加以防治。

三、我国反内幕交易的立法状况
像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并没有单独的反内幕交易法,反内幕交易立法仅仅是证券立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内容。

总体而言,我国反内幕交易立法是与我国的证券立法同步发展的。

其发展历程大致分三个阶段:1、初创阶段。

最早规定反内幕交易的规范是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后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内幕交易的概念、交易行为、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预防做了规定,构建了内幕交易法律制定的基本框架。

2、发展阶段:由于以上两部法立法层次不高且规定比较笼统,给执法带来了相当的困难。

随着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国家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是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6月痛下决心,查处了一批集中巨额资金操纵股市的大券商;二是修订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对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制
裁,1999年对《刑法》第180条的修正以国家正式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3、成形阶段: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反内幕交易的规定基本成形。

这些规定主要有:
1.反内幕交易立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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