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内幕交易监管机制对比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证券市场逐渐成为热门领域。
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本文将比较分析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异同,旨在探讨两国制度的优劣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首先,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在监管机构设置上存在差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和公司行为等事宜。
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交会)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维护公平、高效和透明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形成与融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等。
从机构职责看,两国监管机构均致力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与透明,但在制度安排上存在差异。
其次,两国证券监管制度在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实施监管制度,如《证券法》、《证券法实施条例》等;而美国证交会依据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
两国的法律法规都对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市场交易等方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同的是,中国证监会在一些事项上会发布具体的细则以指导市场运作,而美国证交会的监管更加注重反欺诈、追踪操纵市场等方面,以保证市场的公正与透明。
进一步比较两国的证券执法机制,中国采用了“两票制”执法模式,即由执行机构与行政机构共同参与证券执法活动。
同时,中国还设立了证券执法部门,对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与之相比,美国的证券执法机制更加多元化。
除了美国证交会负责执法外,还有一些自律组织如美国证券经纪业协会、金融产业监管局等也参与证券执法工作。
这种多元化的执法机制使得美国证券市场更加丰富与完善。
此外,两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有所不同。
中国证监会注重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教育,建立了投资者教育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中美药品监管体制比较研究:一个经济学的视角的开题报告

中美药品监管体制比较研究:一个经济学的视角的开题报告题目:中美药品监管体制比较研究:一个经济学的视角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中美关系的进一步加强,药品贸易也随之逐步增加。
然而,在进行药品贸易时,中美两国之间的药品监管体制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对中美药品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尤为重要。
本研究拟采用经济学的视角,对中美药品监管体制进行比较研究,探究其在药品贸易中的影响。
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中美药品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
主要是从中美两国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监管流程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着重分析中美两国的药品注册、审批、上市、监管、追溯等环节的差异和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第二,对中美药品监管体制对药品贸易的影响进行分析。
本研究将分别从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来探究,分析中美药品监管体制对药品贸易的影响。
具体来说,该研究将探究中美药品监管体制对出口药品的质量标准、价格规律、监管成本、市场响应等的影响,以及探究中美药品监管体制对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价格规律、市场准入、外队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探究中美药品监管体制差异的原因。
通过归纳中美两国在药品监管方面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法律法规和制度因素、美国FDA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体系和运作模式等方面的差异,从而找寻中美药品监管体制差异的深层次原因。
研究意义:本研究从经济学视角对中美药品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可以为中美两个国家在药品贸易方面提供经验借鉴。
同时,本研究还可以为完善我国药品监管体制提供参考和建议。
最终,本研究可为推动我国药品贸易和中美双边贸易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1. 黄海,药品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J],时代论坛,2015年。
2. 王志刚,中美药品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J],中国科技期刊创新及战略研究,2019年。
3. 任聪,药品贸易中的药品质量监管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18年。
4. 吴明,中国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的启示[J],医药卫生与经济,2017年。
中美内部控制研究的比较

内部 控 制 内部 控 制 最 早 出 现 于 1 3 9 6年 ( 郑 利 , 0 8)经 过 几 或 处理 )。 这 一 类 目标 通 常 为 内 部和 外部 审计 师所 关 注 。 胡 20 , 十年的发展 ,内部控制 已形成 了一定 的理论。其大致经历 了内部牵 从 以上 的分 析 可 知 ,我 国 最 近 的 内控 目标 与 美 国 的 内控 目标 大 制、 内部控制制度 、 内部控制结构 、 内部控 制整体框架 四个 阶段。 美国 体  ̄ ',说 明 我 国在 内控 的制 度 建 设 上 已经 跟 上 美 国 的步 伐 , 内控 tP, f J 但 的 内部 控 制 研 究 硕 果 累 累 , 各 国 所 效 仿 , 文 拟 对 我 国 和 美 国 的 内 效 果要 留待 时 间 来 考 证 。 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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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的证券市场蓬勃发展,成为全球投资者的热点。
然而,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差异,两国在证券监管制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探讨其异同之处。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在机构设置上,中美两国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监督证券市场的机构,拥有独立法定职权。
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则是中国国务院设立的监督机构,其管理和监督权力较SEC相对较弱。
此外,美国有多个交易所,如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而中国则仅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监管法律法规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中美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拥有成熟的证券法律体系,如《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其中包含了对证券市场各方的监管规范。
而中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虽然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针对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法规,如《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禁止法》等,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比之下,中国的监管规定相对较少,仍需要进一步健全。
三、监管方式与手段在监管方式与手段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具有相对严格的自律监管机制,如自律组织、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监管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则更注重政府主导的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对监管对象进行控制。
另外,美国的证券市场对内外部控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司治理要求、财务报告准确性要求等,对投资者的保护较为完善。
而中国的内控制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四、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在风险防范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一些差别。
美国披露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有较高的要求,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较高。
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尚需加强,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违规披露的情况。
此外,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美国设有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受损投资者的利益。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
政府通过设立证监会等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为特点,以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强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市场拥有较为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监管。
此外,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监管主体与职责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和市场反应迟钝。
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监督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细节和配套措施。
美国则拥有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中美两国都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美国则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体系比较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体系的对比,研究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国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得出造成我国内部控制监管现状的主要原因,并由此提出促进内部控制监管体系愈加完善的实质性建议。
关键词: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监管、上市公司、COSO框架The comparison and research of listed companies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l control systemAbstract: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internal control regulatory system of listed companies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is article researches the differences on internal control evaluation system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between two countrie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main cause of the status of internal control regulatory system in China, and thus puts forward substantial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internal control supervision system.Keywords: Sarbanes-Oxley, supervision, listed companies, the COSO internal control framework一、引言21世纪初,安然事件震惊全美,并且接踵而来的世通事件等等大型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无疑给美国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上强大的自信心狠狠的一击。
关于中美两国证券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析

关于中美两国证券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析1. 前言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和造福社会的重要角色。
然而,证券市场也常常伴随着风险和问题,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机构进行制度设计和监管。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其证券监管制度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2. 中美证券市场概述2.1 中美证券市场规模比较中美证券市场规模比较是衡量两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
截至2021年5月,中国A股市场总市值约为55.18万亿元人民币(约合8.41万亿美元),美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约为48.3万亿美元。
从市值规模上看,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超过了美国证券市场,成为世界上市值最大的证券市场。
2.2 中美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中美两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中国,证券交易主要是通过线下交易所和线上交易平台进行的。
线下交易所主要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线上交易平台包括陆股通和港股通等。
而美国证券市场则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如纳斯达克和纽交所等。
3. 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比较分析3.1 中美证券监管机构比较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名称不尽相同,但都属于中央监管机构。
在中国,证监会是负责监管证券市场的中央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
而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
3.2 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比较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在设计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证监会实行了“分级监管”制度,对上市公司分不同级别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
而在美国,SEC则采取“全口径”监管,对所有受监管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管。
此外,在保护投资者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不同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一种制度,而在美国,则存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联邦法规。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监管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其证券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全球金融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及优劣,以期为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主导为主,采取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作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此外,地方证监局、交易所等也参与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在法律体系上,中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为导向,采取多层次、分散的监管模式。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此外,各州政府、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也参与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在法律体系上,美国形成了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一)监管模式比较中国采取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
而美国则采取多层次、分散的监管模式,市场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中国模式在应对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优势,而美国模式在促进市场创新、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具有优势。
(二)法律体系比较中国和美国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但具体内容与实施方式存在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以政府为主导,注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而美国法律体系更加强调市场自律和行业自律,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三)监管手段比较在监管手段上,中美两国都采取了多种方式,包括信息披露、交易监控、处罚等。
但具体实施上存在差异,如中国更注重事前审批和事中监控,而美国更注重事后追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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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 第4期2006年7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 RNAL O F H IT (SO C I AL SC IEN C ES ED IT I ON )Vol .8No .4Jul .,2006文章编号:100921971(2006)04-0089-06 收稿日期:2005-05-2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471062);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23600411) 作者简介:张维(1958-),男,天津人,教授,博士,从事金融工程与金融管理研究;张莹(1982-),女,天津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金融工程与金融管理研究。
中美内幕交易监管机制对比研究张 维 张 莹(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072) 摘 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股市买卖内在机制所导致的内幕交易的存在,使得在一小部分交易者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在世界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大背景下,国际理论界已经对衡量内幕交易和监管体制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建立了相关的理论模型。
在对中美法律体制和监管机制进行系统对比的基础上,应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弥补法律制定、实施以及制度设置上存在的不足,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限制内幕交易的进行。
关键词:内幕交易;监管制度;交易法案;监控技术 中图分类号:F833.5 文献标志码:A 在强势的股票市场中,股价能够充分反映公开信息和个人信息,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私人信息获得长期而稳定的高收益。
然而,事实上国际学术界普遍接受现在是半强势有效市场(Se m i -str ong for m E MH )的结论,也就是说股票市场上充斥着直接或间接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
鉴于内幕交易的重大影响,针对内幕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实质,国内外已经建立了很多经济理论模型来论证其影响机制,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模型能够包含所有的影响因素———交易前后事件、事件所处环境、经济人角色的复杂性等等,因而当今金融学界针对不同的理论模型存在着迥异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观点。
另外一种理论模型认为[1~3],在考虑了不同的市场参与人的行为表现后认为,允许利用私有信息进行交易或者进行资本操控会导致资本分配的减少以及投资质量的破坏,进而会导致投资不足和公司信誉的下降,因而有必要禁止内幕交易;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内幕交易有可能导致财富的增加[4~6],因此对于内幕交易的进行持肯定态度。
由于支持内幕交易的理论模型所需要的特定情况,如市场职业人员和内部人的竞争平衡状态、投资的信息弹性等都存在着特定性和不确定性,所以理论界和各国证券监管当局都偏向于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公司治理来减少内幕交易。
虽然在对比分析了法案提出前后交易案件的变化后[7~8],相关法律并没有有效地遏制内幕交易的进行,但是最近的研究表明内幕交易修改法案的不断完善有助于市场的优化配置。
2002年,巴达查里亚(Bhattacharya )[9]通过研究100个国家的交易数据表明内幕交易法案的实施增加了社会财富;2004年阿里莱扎(A lireza )、阿郎(Aar on )和汤马士(Tomasz )[10]通过分析2002年通过的新西兰证券市场修改法案对于投资的影响,判定出修改法案对于降低资产成本、买卖价差和伴随着高资产流动性的挥发性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在我国,证监会每年出台大量的报告针对怎样有效制止内幕交易的发生提出了新颖而有效的意见。
在实践方面,汪贵浦[11]基于1993—2000年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采用事件研究的方法,发现我国基于内幕交易买进行为的市场反映异常显著,并且针对我国内幕交易信息含量大的特点给出了中国证券监管的建议。
邹高峰[12]通过事件研究法,以2000—2003年深市股东变动数据为研究样本计算出控制权转移期间累计超额收益率,以此推断出转移信息的提前泄漏。
陆正飞[13]则通过分析近十多年以来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信息披露的不完备现象,找出我国法律及制度上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了对未来制度改革的展望。
在理论方面,张晓[14]、辜宏强[15]等分别从理论及发行制度等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比较。
然而,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向或是通过一个公认的模型应用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挖掘交易中隐藏的知情交易;或是通过我国交易制度的阐述展望未来我国监管的改进方向,缺乏一个宏观角度的比较研究,没能为今后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个系统框架。
只有通过与国际先进模型和制度的比较,根据我国市场中存在的特定因素对原有模型进行改进,才能系统的得出遏制国内内幕交易的有效办法。
鉴于此,在分析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后,从理论和制度分析角度,希望能够通过系统的对比,汲取国际上最先进的美国监管制度经验,从中找出我国监管制度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监管制度实践提供方向性借鉴。
1 内幕交易定量分析模型分析 市场上交易者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很难被量化的,在1996年以前只能通过寻找替代变量来形容信息不对称程度。
但是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现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一套几乎标准化的测定概率交易模型体系。
如阿克塔什等(Aktas et al)[16]利用EK OP模型研究了巴黎证券交易所发生的企业并购事件前的知情交易概率。
1996年以来,内幕交易概率分析模型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
最早的内幕交易概率分析模型是建立在被伊斯里(Easley)和奥哈拉(O’Hara)[17]提出并在多个美国市场应用实例中应用的理论框架基础之上的,是从当天数据(包括每一个交易)分析内幕交易发生可能性的方法之一,通过一树状图求算出知情交易者及所有交易者在好消息、坏消息、没有消息情况下的期望委托单到达数,然后以咨询交易者的期望委托单到达率为分子,所有交易者的期望委托到达数为分母,最后求出定义内幕交易概率的概率。
之后,汉达(Handa)、斯瓦茨(Sch wartz)、泰瓦瑞(Ti w ari)[18]同样以报价驱动市场为研究对象,根据委托单资料分析了内幕交易存在的概率。
到了2000年,尼霍姆(Ny2 hol m)通过逐笔交易来判断交易是否为内幕交易,根据成交面资料而不是委托单资料计算内幕交易概率。
最后,马(Ma)、谢(H sieh)和陈(Chen)对Easley和O’Hara[19]提出的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应用到指令驱动市场中,以MLE求解方式测定内幕交易概率。
到目前为止,这些模型都已经经过了很多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在适用同样的驱动市场的前提下,这些模型的实证分析结果大致相同。
但是现在并没有一个能够横跨两个市场的模型。
总体来说,基于这些理论模型可以这样表示,通过给定数量的大量买进(BL)、卖出(BS)、小量买进(S L)、小量卖出(SS)的观察值来计算内幕交易发生概率的大小: P r[Bl ,Bs,Ss,N]=∑iΨi{[fi1(μ,θ)]B l[fi2(μ,θ)]B s[fi3(μ,θ)]S l[fi4(μ,θ)]S s[fi5(μ,θ)]N(1) 其中: P r[]———实际观察信号 Ψi———内部信息揭露的明显程度,包括无信号,低信号,高信号。
fi(μ,θ)———基于由私人信息I所决定的μ,θ值模型计算结果 μ———内幕交易可能性变量 θ———其他影响交易变量 N———交易总量 从直观上来看,交易量的突然上涨(无论是由卖方引起的还是由买方引起的),都可能会伴随着私人信息的产生,这就预示着内幕交易者会有一个更为积极的参与。
可以认为如果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内幕交易者,做市商只能通过设定足够大的买卖差价来弥补与知情交易带来的损失[20]。
另外,美国学者也通过收益率与成交量动态关系的角度,认为内幕交易会导致成交量放大的同时,未来收益率AAR(平均超常收益率),CAR(累计平均超常收益率)成上升趋势[21]。
再有就是基于序贯交易模型测定,使用极大似然函数法或者广义估计法估计出内幕交易者的比例[22]。
但是基于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的是指令驱动系统,证券交易过程中开盘的集合竞价,是一种纯粹限价指令下的定期拍卖制度。
这就表明我国不能一味地采用按照美国现在内幕交易探测的套路去做,应该排除做市商的存货成本对于价格的影响的同时,引进投资双方流动性需求对于价格的影响,可以运用Ma,H sieh and Chen模型对中国股市进行分析。
但是我国学者做的分析研究大多是利用Easley和O’Hara[17]模型套用国内数据分析出来的,目前还没有一套自成体系的理论。
・9・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8卷 2 中美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对比及加强中国监管机制的建议 在全球公司治理模式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和信息披露制度相结合的方法来抵制内幕交易的进行。
下文通过我国和公认的内幕交易监管最有效率的国家———美国之间的比较,分析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特质以及建立监管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
(1)法律的健全程度 早在1934年美国就率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来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80年代末华尔街的M ilken和Boesky内幕交易丑闻的揭露进一步加快了其对内幕交易监管法案的进一步完善。
到了1984年,美国通过了《内幕交易惩处法案》,而后1988年通过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案》又进一步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
在1997、1998、1999年美国证监会(SEC)分别查处了57、43、57起内幕交易,最近几年美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数也在不断地激增[23],这一方面说明了美国正在逐步加大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美国在立法方面已经对内幕交易监管起到了很好的功效。
针对21世纪爆发的安然公司、世通公司财务虚假和内幕交易案,美国制定了《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
实践可以证明美国经过这些年对于股票市场的强制监管,已经使得美国股市成为了一个具有强大融资能力和市场有效操作的资本市场。
相比之下,我国证券立法起步较晚,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才正式规定了内幕交易罪。
虽然1999年才颁布的《证券法》已经对内幕交易有了明确的规定,而到目前为止,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仍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首先,相关法律的制定量刑轻,打击力度也不够,对于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很少。
其次,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跟不上监管的需要,而监管又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因而监管与市场难以互动。
再次,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过于教条,从客观上增加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最后,在相关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及当事人应该负责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得受害人无法取得要求赔偿的权利[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