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东府办〔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6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东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东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广东省整顿和规范药品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东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和《广东省整顿和规范药品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推动行业自律。
通过专项行动,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我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药品监管水平和合理用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促进我市医药产业的规范、协调、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一)在药品研制环节,重点打击虚假申报行为。
1.进一步严格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重点检查原辅料来源、试剂与研究原始记录、申报生产样品的试制、实验仪器等环节。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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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9日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省、市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一次全会精神,按照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社会工作会议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部署,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简化登记、依法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功能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实施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为抓手,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直接登记、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监管逐步规范,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努力实现“民间化、自治化、法人治理规范化”的社会组织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六个东莞”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东莞全面启动多证合一改革

东莞市全面启动“多证合一”改革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2017年8月29日)2016年以来,东莞充分发挥商改先行优势,在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持续发力。
东莞先后推出了“全程电子化+网上审批中心”登记改革、企业及个体户简易注销改革、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粤港澳“银政通”服务等改革措施,营造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今年1-7月,全市新增11.37万户,同比增长28.8%。
截至7月底,全市市场主体已达到91.9万户、企业达到37.9万户,稳居全省地级市首位。
2016年12月发布的《2016年度广东各市开办企业便利度评估报告》,东莞位居全省第二,地级市第一。
今年4月27日,东莞因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受到国务院通报表彰。
在这一背景下,东莞乘势而上,在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继续为全国探路。
8月22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工作会议。
会议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六个配套方案,形成了以“1+6”为核心的科学市场监管政策体系。
《东莞市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六个配套方案之一,聚焦前端便利化改革内容,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目标,推出了一系列具有含金量的改革措施,是东莞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的细化与延伸。
一、《方案》主要内容《方案》贯彻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对标全省开办企业便利度评估体系中业务咨询、商事登记、预备经营等三项评估指标,并同步考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需要,推出了四大部分、共18条改革措施。
(一)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在企业“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
“宽进”和“严管”:东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两个关键点

事大厅 等。2 0 1 3 年3 月1 8 日,首先 对外资企业 启动 网
上商 事登记 ;6 月1 8 日,率先发 出全 国第一 张 电子 营
业执照 。
第四 , 实施部 门监 管执 法协 同联 动。部 门定 期 对上传到信息平 台的数据进行交叉 比对 ,便于及时发 现未办经营许可 、甚至未办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根
了半年多 的试点 经验后 ,2 0 1 2 年底 ,东 莞在全市展开
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 改 革探 索 的关 键点 是坚 持 落实 前端 的 “ 宽进 ” 原 则 和加强 后端 的监管 体 系建设 。“ 宽进 ” 即在 现有 法律框架下最 大限度地降低市场 准入门槛 ,努力在现
有法 律体 系 内寻求最 大 限度 地创新 突破 。“ 严 管 ”即 积极探索建 立一套对接监管机制 ,努力做到 “ 改 而不
在 改革 探 索 中 ,坚 持 落实 “ 宽 进 ”原 则 。一是
实行商事登记 和经营资格许可 审批 相分离 。与 管理
门加快优化审批 流程 ,5 9 %的部 门审批 时限缩减幅度 超过2 0 %。此外 ,还积极推行年检验 照备 案 、全程 网 上登记年检等制度 ,开发 电子证照应用平 台、网上办 注。采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的规范用语 ,统一 营业执 照上经 营范围的表述 , 方便后续监 管部门识 别预判与
法 》,
的并 联审批流程 ,提供一对一专 属服务 。该系统还 实
育 和规 范力 度 ,积极 通过 向社 会组 织购 买 服务 和转
现 了并联 审批 全流程 的网上查询 ,申请 人可 以一次性 移 职 能 ,减少 机关 事 务性 工作 ,集 中更 多 的人力 、 获知所提 申请 涉及部 门和业务 ,流程化 、可视化 的视 物 力 充实执 法 队伍 ,加 大市 场监督 力度 。2 0 1 2 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东府〔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有关住所的规定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请。
如房间未有标准地址的,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申请标准地址。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不是独立房间、没有标准地址的铺位或摊档,由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参照门楼牌设置的相关要求,申请标准地址后,再申请登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五类小型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五类小型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1.01•【字号】东府办〔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五类小型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1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五类小型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东莞市五类小型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7号)、《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28号)、《印发广东省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五类小型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8〕112号)以及全省“五小经营单位”专项整治现场会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五类小型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五小经营单位”)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各部门、各镇(街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维护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切身利益出发,高度重视“五小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要加大检查的频次,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解读(2017年6月)6月21日,东莞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这是东莞全面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背景下出台的一份框架性文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巩固东莞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全方位构建企业自律、政府多方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是市委、市政府今年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写入了《2017年东莞市政府工作报告》。
市市场监管办紧紧围绕全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任务和“十大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国务院通报表扬并相应采取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的契机,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先后经市政府十六届第11次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国家、省、市“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全面启动的背景下,《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东莞贯彻国家、省工作部署,全面实施“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客观要求。
加强市场监管,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是“十三五”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确定了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总体目标。
2016年10月1日,全国首部市场监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正式实施,在固化近年来我省全面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配套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后续监管,为加快推进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规支撑。
2016年底以来,国家、省先后颁布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明确了2016至2020年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东府办〔2021〕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东莞市推动企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第三章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措施第四章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系列文件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商事登记的企业。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评审、认定、管理制度。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
发展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是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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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东府办[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3日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和《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资源整合、依法有效的原则,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各部门对改革后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努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重点监管围绕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涵盖对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后置审批以及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突出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
(二)责任明晰对于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原则,按“市级审批部门即监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审批部门对应的市级部门是监管部门”、“法律规定审批部门与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不一致的以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为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已明确相应主管部门的依地方政府规定)”和“审批部门没有对应市级部门的以职能相近的部门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部门。
对原非前置审批(含原后置审批、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事项或行业的监管,已由市政府协调明确分工的,以指定部门为监管部门,其他按职能确定。
(三)协同监管商事登记改革后确定的监管部门对监管的行业、事项承担首要监管责任,积极牵头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立足现有政策、执法资源等条件,协调审批部门、登记部门、日常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
(四)资源整合探索整合部门资源,集中执法力量;简政放权,积极试行市场自行监管、下放镇街监管、转移社会组织监管等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镇街以及社会组织等的作用,提高监管效能。
(五)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三、职责分工商事登记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所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
对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按确定的分工实施监管。
各部门要重点针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
对未取得审批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商事主体违法成本。
监管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发改局1、粮食收购(涉及粮食收购资格许可);2、棉花收购加工(涉及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许可);3、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涉及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项目审批)。
(二)市经信局1、煤炭开采生产经营(涉及生产经营资格许可);2、成品油炼油(涉及新建炼油企业、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批准);3、成品油批发(涉及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许可);4、成品油零售、仓储(涉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5、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设备技术进出口(涉及生产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审批以及进出口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涉及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许可);7、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资格、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资格许可);8、电信业-基础业务(涉及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审批);9、电信业-增值业务(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审批);10、互联网服务业(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11、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涉及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
(三)市教育局1、出入境中介服务(涉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许可);2、非经营性文化教育培训机构;3、中小学生课外辅导机构;4、幼儿早期教育机构。
(四)市科技局专利代理业务(涉及专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
(五)市公安局1、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涉及营业性射击场审批,制造、销售弩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2、公章刻制业;3、因私出入境(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中介服务(涉及因私出入境(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中介机构经营许可);4、旅馆业(涉及特种行业许可);5、网吧(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
(六)市民政局1、医疗器械-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涉及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2、殡仪及服务(涉及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建设公墓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3、学生接送站。
(七)市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涉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八)市国土局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2、经营性测绘业务;3、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4、煤炭开采生产经营(涉及煤炭开采许可)。
(九)市环保局1、危险废物经营(涉及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审批);2、拆船业(涉及设置拆船厂环保审批);3、境外可利用废物经营(涉及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审批);4、娱乐场所审批(涉及环保审批)。
(十)市交通局1、航空运输(涉及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包括初级民用航空器)审批,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审批,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审批);2、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涉及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4、货运经营;5、水路运输及服务;6、国际海运(涉及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7、港口经营;8、港口理货业务经营;9、引航机构(涉及引航机构审批);10、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11、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12、工程咨询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1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涉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批);14、危险化学品(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十一)市水务局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十二)市农业局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2、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3、蚕种生产、经营;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动物诊疗机构;6、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7、兽药生产经营;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涉及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管理,农机维修技术考核)。
(十三)市外经贸局1、出口国营贸易经营(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审批);2、境外就业中介(涉及境外就业中介审批,外派劳务审批)。
(十四)市文广新局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涉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销售实行定向销售);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3、印刷业(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4、出版业(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经营许可);5、出版业(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许可);6、出版业(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许可);7、出版业(报纸、期刊、图书批发许可);8、出版业(报纸、期刊、图书零售许可);9、音像制品业(涉及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10、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涉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营业性演出核准);1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12、互联网网络文化经营(涉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13、娱乐场所审批(涉及娱乐经营许可);14、歌舞娱乐;15、网吧。
(十五)市卫生局1、单采血浆站(涉及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2、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涉及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3、供水单位(涉及供水单位卫生许可);4、公共场所经营(涉及卫生许可);5、娱乐场所审批(涉及卫生许可);6、旅馆业(涉及卫生许可);7、桑拿。
(十六)市食药监局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食品、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2、药品生产、经营(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原料药生产、经营(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审批);4、生产、经营麻黄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与经营)(涉及麻黄素生产、经营审批);5、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审批);6、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7、血液制品生产;8、医疗器械-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9、化妆品生产(涉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十七)市体育局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2、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涉及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审批)。
(十八)市林业局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涉及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涉及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木片经营加工审批)。
(十九)市海洋渔业局1、水产养殖业捕捞业;2、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涉及经营利用、收购出售、驯养繁殖、捕捉运输、进出口、加工制作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动、植物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