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合集下载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趋势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趋势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趋势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登记手续:改革趋势是简化商事登记的手续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和环节,提高登记效率。

其中包括简化申请材料的要求,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

2. 优化登记体制:改革趋势是优化商事登记的体制机制。

如建立统一的登记数据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能力,推行一站式服务等措施。

3. 加强登记监管:改革趋势是加强商事登记监管,提高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加强登记信息公开,建立信用体系,加强审核和监督等手段。

4. 推行先登记后审批:改革趋势是推行先登记后审批制度,即先进行登记,再进行后续审批。

这样可以缩短登记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后续审批环节的监管。

5. 强化登记保护:改革趋势是加强商事登记的法律保护。

如优化登记诉讼程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登记权益的保护等。

总体来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趋势是简化手续、优化体制、加强监管、推行先登记后审批和强化保护,以实现登记的便捷化、高效化和规范化。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我国商事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高效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商事登记的国际竞争力。

具体包括: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减少登记成本、完善登记服务、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

二、改革内容1.简化登记流程简化商事登记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同时,推行网上办理,实现电子化登记,方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手续。

2.提高登记效率加强登记机构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实现一次性提交,多部门联审。

3.减少登记成本简化登记手续,减少材料和时间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减少登记费用,降低创业成本。

4.完善登记服务建立健全的登记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加强登记服务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5.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行为,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登记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登记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改革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2.推动立法完善加快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3.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度。

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商事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改革效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登记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容

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容

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容商事制度改革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而对商事管理体制进行的改革。

商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打造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注册登记制度改革1.简化注册程序:商事制度改革首先要优化注册登记制度,简化相关程序。

政府可以建立一站式服务机构,整合各个部门的审批事项,使企业可以在同一个窗口完成所有的注册登记手续。

2.减少注册资本限制:商事制度改革还应取消或大幅度降低注册资本的限制,鼓励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注册资本,降低创业门槛,增加市场主体数量。

3.优化企业名称管理:商事制度改革可以对企业命名进行松绑,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和注册名称,提高市场主体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二、市场准入制度改革1.取消行政审批:商事制度改革应取消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环节,以简化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减少市场主体的制度性成本。

2.公平竞争机制:商事制度改革应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保证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打破垄断,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创新。

3.健全退出机制:商事制度改革还可以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符合市场规则、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退出或淘汰。

三、知识产权保护改革1.完善法律法规:商事制度改革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创新成果。

2.加强执法力度:商事制度改革还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效果,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3.加强宣传教育:商事制度改革可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提高创新意识和保护意识。

四、破除行政垄断改革1.简化行政程序:商事制度改革应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行政许可手续。

政府应公开透明、便利高效地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企业的等待时间和成本。

2.优化行政效能:商事制度改革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引言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为了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我国制定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加,原有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传统的登记方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下,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因此,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三、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优化登记流程,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具体目标如下:1.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提高登记效率。

2.精简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减少企业办理登记的时间和成本。

3.提高登记效率:优化登记流程,缩短企业登记的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4.加强登记监督: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四、内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包括以下内容:1. 改革登记制度(1)优化登记流程:对登记流程进行全面的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统一登记制度的标准和规范。

(3)加强登记监督:建立健全登记机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机关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2. 推进电子化登记(1)建设电子登记系统:建设一套可操作、安全、高效的电子登记系统,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

(2)优化信息共享机制:改进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登记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登记效率。

3. 简化登记手续(1)简化材料准备:减少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证明,简化登记手续。

(2)优化窗口服务: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4. 加强登记信息管理(1)建立登记信息库:建立企业登记信息库,实现统一管理和查询。

(2)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制定相关规定,加强登记信息的安全保护。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一、商事制度改革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少,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商事登记的主要任务就是将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转化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十年后,当时的国务院颁布了相关条例,对全国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普查和登记,确认了商事登记的制度基础。

然而,从1966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商事登记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79年起,通过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中外合资企业地位的合法化,基本恢复了商事登记制度体系。

1982年,国务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整理,以法律条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商事登记工作。

随后,更多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法人资格的证明功能附加到营业执照上。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务院和工商部门不断调整商事制度和工作思路,《公司法》及其管理条例给商事登记工作指明了现代企业登记管理的方向。

至此,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和非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并立。

二、商事制度改革中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五年来,在党中央的思想指导和国务院的政策规划下,在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团结协作、踏实奋进地努力下,商事制度改革得以顺利推行并在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2013年初,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放宽注册登记准入门槛,收紧对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

年底分别从登记制度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修改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并取消了最低出资额的规定。

这一变化奠定了简化商事登记制度、调整市场监管体系的总基调。

2014年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一年,全国各地启动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确保改革合法推进,国务院对十部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修改了八部,废止了两部。

商事制度改革经验材料

商事制度改革经验材料

商事制度改革经验材料近年来,我国在商事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介绍这些改革的经验,以期能为其他国家在商事领域改革方面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注重法治建设。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商事法规,确保商事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的改革,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这些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有效地规范了商事活动,提高了商事环境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其次,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通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政府的服务效能和便利性。

我国成立了商事登记机构,实行一站式登记服务,减少了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商事主体的监管,建立了企业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促进了商事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注重优化营商环境。

通过简化商事登记程序、优化涉企税费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家来华投资和创业。

我国的商事环境指标在国际上排名不断提高,吸引了众多外资企业的关注和投资。

最后,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注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吸收国际先进的商事制度设计和管理经验。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提供了更加公正、高效的解决争端的平台,为国际商事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保障。

总之,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经验可以总结为注重法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些经验不仅对我国商事领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对其他国家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能够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治环境。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商事登记是指依法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进行登记管理的过程和制度。

商事登记作为商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明确的目的和体系,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试述商事登记的目的、体系以及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商事登记的目的商事登记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事主体的权益商事登记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登记,可以确保商事主体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使其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获得合法利益。

2. 保证商事交易的诚信商事登记能够促进商事主体之间的诚信交易。

通过登记,可以使商事主体的信息透明化,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商事登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也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登记,可以准确记录市场上各个商事主体的情况,便于监管部门了解市场的总体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商事登记的体系商事登记的体系主要包括商事登记机构和商事登记信息库两个方面:1. 商事登记机构商事登记机构是执行商事登记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商事主体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商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高效,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商事登记信息库商事登记信息库是存储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的数据库,包括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

商事登记信息库应当建立健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使用服务,为社会各方提供准确、及时的商事信息。

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不断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1. 加强信息化建设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事登记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任务。

应当加强商事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创业和发展新经济形态的关键制度安排。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优化,我国全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首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了登记流程,提高了办理效率。

过去,创业者办理登记需要跑多个部门,材料繁琐,流程冗长。

而现在,商事登记改革将多个部门的审批合并为一体,推行“一站式”登记,大大简化了办事程序,减少了时间成本,提高了办理效率。

其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扩大了市场准入,促进了创新创业。

改革后,市场主体注册资本不再是对创新创业的主要限制条件,创业者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合适的注册资本。

同时,取消了多个行业的审批限制,大力鼓励创业者参与新兴产业,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了信息公示和监管机制,提升了市场信用。

改革后,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建成并联通了全国各地的商事信息。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和了解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有效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

此外,改革还将信用管理纳入商事登记制度,对不诚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最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了法律保护机制,维护了市场秩序。

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不仅是登记主体,还具有行政执法和纠纷解决的职能。

这使得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依法管理市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总体来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简化登记流程、扩大市场准入、加强信息公示和信用管理、完善法律保护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优化。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改进制度设计,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许可事项多、审批周期长、企业注册难、行政职责不清、监管越位错位、社会自律机制欠缺等。

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要促进经济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对既存问题进行改革。

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2012年广东省获得国务院授权开始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

而深圳和珠海则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固定下来,将相关政策规范化、法制化。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同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上述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改革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支持。

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等。

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在深圳、珠海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

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的完善,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事登记。

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商事登记”作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

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如下观点:(1)公法行为说。

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这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1]此观点强调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公法性,但并没有明确其具体法律性质。

商事登记具体是什么性质还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认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营业资格的确认。

(2)私法行为说。

这种观点将公司设立登记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许可。

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商事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使公司取得私法主体资格。

[2](3)行为复合说,即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混合说。

这是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管理监督措施,即国家为对商事营业实施行政管理而采取的登记措施;二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了商事营业的设立、筹办营业的自然人或行将营业的组织体获得商业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应登记事项,当事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所实施的具有商事性质的法律行为。

[3]该观点并未明确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

前者强调的是对营业资格的许可;后者强调了申请人的行为性质。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商事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因而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是一种依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这是一种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商事登记是登记机关行使公权力对商事主体和商事权利进行管理和干预的职权行为。

这种管理和干预的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为使命。

但还需要思考的是,根据现代法治精神,登记机关的行政干预应该控制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才能保证公权力的合理行使,以使公民的就业权、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以及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就是要在行政机关和商事主体、行政管理和商事自主、外部强制和自我治理、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的保障之间确定一个界限。

从上述分析可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行政体制改革,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行政职责。

一方面,它不仅涉及工商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能行使,也包括其它相关审批机构的权力行使和职责协调。

另一方面,还需要明确界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廓清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边界。

从历史上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一种分立对抗和制约平衡的动态关系。

“从黑格尔、马克思到托克维尔、葛兰西再到当代,市民社会概念一直以特殊利益、私人领域、私人生活世界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原则为内核而与国家共同体相区别。

”[4]公权力的广度和强度都直接影响到市民社会的自治空间。

如果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以及对市场的干预多于提供的社会服务和公共产品,那么公权力与私权利就会失衡,社会主体的利益就难以得到实现,市场经济的活力就会受到抑制。

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优点与局限。

事实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划定公权力之间的边界及其与私权利的边界。

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有助于我们明晰改革的实现途径、方向目标和制度设计,实现国家公权和商事自治之间的协调。

基于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自主作用。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首先就需要对“商事登记”作出界定,以明确其性质和功能。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3条均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其中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该规定表明:第一,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双方根据意思自治进行协商的行为,因而不是私法性质的行为。

第二,这种行政行为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工商登记机关并不依职权主动作出。

第三,这种行政行为属于一般行政许可,并不属于特殊许可。

而且这种许可属于主体资格的许可,并不属于经营资格的许可。

这也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的规定。

从法律效果而言,商事登记产生了商事主体成立的私法效果。

第四,工商登记起到公示、证明的作用,即将企业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公之于众。

第五,登记一旦完成,商事主体即可以登记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享有名称权。

也就是说,该许可具有赋权性和设权性,不是对既存权利状态进行行政确认。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由专门机关审批,不属于工商登记机构的职责范畴。

这样就明确区分了登记机关与其它审批机关的职能范围。

总体而言,商事登记性质的确定为行政体制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法理基础。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理念1.有限政府的理念。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机构自身在运行规模、职能范围、权力内容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定和有效制约。

[5]2003年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政府运用行政许可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及其限度设定了法律的边界,体现了“有限政府”的理念。

其核心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基于此,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1)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主体的自律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必须把握好对市场干预的限度,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确保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的真正落实。

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信用体系等来加强宏观管理。

为此,政府应着力培育市场体系,提高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的自治能力,促进商事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凡是依靠社会自律和社会监督能解决的问题,都由企业和市场自主解决。

(2)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就是要实现由政府本位、官本位和计划本位体制向社会本位、民本位和市场本位体制转变。

[6]服务型政府要求提高社会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体制,改进服务方式,加强服务设施建设。

政府的职能范围和权力行使应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活力为目标。

为此,政府对于投资者和企业的市场行为应积极加以引导、激励,而不是管制、约束。

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应贯彻人本思想、民尊观念,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

学者指出,“登记机关虽为行政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时,却主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能”[7]。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采取建议、劝告、辅导、告诫等行政指导行为,引导商事主体合法守信经营。

在行政技术手段上,主要表现为建设电子型服务政府,以改变政府与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

为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力度,促进市场主体的高度自律,政府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建设高效型政府,实现资源配置的竞争性和有效性。

政府应通过精政、简政,改进服务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有关投资的审批环节和许可事项,该简的就应该简,该放的就应该放。

对重复和相近的审批项目应该集中进行清理,并加以整合和归并。

对民营企业不得歧视,不得赋予一些企业以市场特权。

我国目前存在企业准入门槛高、许可项目多、审批程序繁杂、行政职责不清、权力越位与错位、部门扩权与争权、行政不作为和互相推诱等问题。

这种状况的存在对市场发展和行政效率都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此需要消除利益格局,降低准入门槛,简化业务流程,降低管理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构建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商事登记体制。

2.企业自由的理念。

企业自由是商业社会的核心理念,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内容,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而创业难、注册难、入门难、沟通难、审批难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制度难题,也是投资者面临的一个现实困境。

其主要表现为,企业注册存在大量的前置审批项目,多个机构多头审批,登记申请与审批项目相互渗透,审批周期长、行政效率低。

为此,我国近年来加大了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力度。

截止2012年,国务院共进行了六轮集中清理,取消和调整了大量的行政审批项目。

但是,审批事项的绝对数量仍然较大。

一些行政部门将审批权视为自身利益的一部分,不愿放权。

一些许可项目以红头文件、规章、规定等形式出现。

不同地方、不同部门的审批都各具特色。

这些因素的存在不仅使得投资者需要投入时间成本和经费成本,而且也违背市场规律,可能导致投资机会的丧失。

一些投资者因繁琐的登记手续和复杂的审批程序而被迫止步。

而且,行政权力的集中和扩张以及公共资源的过度控制也导致寻租、设租、求租、创租现象变得日趋突出。

另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资料,如出具出资验资证明、确定经营范围等。

长期以来,经营范围、出资验资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投资者、企业及登记机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