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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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作者:浦洋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8期摘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_登记手续大幅降低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简化了办理手续,有效激发了创业的热情。

“集中办公区”的出现对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解决经营场所对企业登记的限制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研究分析了简化住所(经营场所)_登记手续的成因、影响、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建议。

关键词:集中办公区;税收征管;建议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2一、引言2014年2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1]。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_登记手续是改革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后续税收征管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

改革措施的有效推进需要多方面协调配合,税收工作需要从法律制度、管理理念、资源配置等多方面进行变革。

现就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北京市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

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影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措施大幅降低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简化了办理手续,有效激发了创业的热情。

一方面工商部门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的实质性审查,并突破了原有的“一址一照”规定,“一址多照”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企业以及初次创业的企业,对经营场所的要求不高。

为满足市场上企业对于经营场所数量上的需求,部分企业开始专门向创业企业提供商业楼宇经营场所地址出租服务,创业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地质编号用于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由独立机构经营并专业为入驻企业提供地址注册服务、办公服务的场所称为集中办公区。

这对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解决经营场所对企业登记的限制具有积极作用。

商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商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院系:财税学院专业:财政学学号:201212015作者:许世伟指导教师:姚东旭完成日期:2017年9月The influence of the reform of commercial system on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ScienceCandidate:XushiweiSupervisor:Yaodongxu摘要摘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税收征管,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商事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商事登记制度的巨大转变上,即推广“证照分离”试点经验、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等措施,同时辅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总体而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对于税收征管的影响主要体现税收征管的纳税人遵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提升等方面,同时,由于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走在了前列,原有的税收征管制度设计、岗责体系以及法律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行政程序上发生了改变、法律制度上还存在缺失、征管方式需要改进、组织架构以及资源配置上效率较低等。

本文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出发,基于当前税收遵从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研究,分析了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税收征管的一系列变化和影响,并结合工作实际和实地调研,指出了如何提升税收征管行政效率、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一些建议和想法。

基于分析商事制度改革在多方面、多角度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本文结合税收征管的上述理论,从税收制度完善、岗责体系构建以及提升纳税遵从度等方面,提出了为适应和对接商事制度改革,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法学研究(四)审查原则明显不当审查原则是商事登记审查程序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审查原则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审查效果的好坏。

前文已述,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可见,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原则有一个从实质审查到折中审查转变的过程。

实质审查主义的主要缺点在于:一是登记机关要承担较多的工作量,占去很多时间和精力,根本无瑕顾及对商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大大降低了商事登记效率,延缓了商事登记进程,浪费了原本就很有限的社会资源;三是实际操作困难较大,效果不好,就登记主管机关自身的管理力量和水平来说,它根本无法对每一个申请设立企业的全部设立要件从完备性、有效性到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和把关。

因此赋予登记机关以实质审查权,实际上是削弱了监督管理的力度,损害了登记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终导致市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折中审查主义虽然看似综合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优点,但是由于予了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即采取实质审查的权利,这无形中又回到了实质审查的老路上来,还是给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留有了余地,甚至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建立。

(五)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作为制度的构建者,在设计一项制度时必须明确权利者的责任,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为了较为彻底地解决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现存问题,我们必须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及其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切实可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完善思路和框架体系,使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日趋成熟。

(一)改革前置审批程序,试行后置审批制度必要的前置审批可以起到保障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但物极必反,矫枉过正,层层审批的状况使得商事登记申请人为了一个商事登记而要事先进行多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的前置审批申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前成本,无形当中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商事制度改革 税务

商事制度改革 税务

商事制度改革税务商事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务改革的背景、目标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税务改革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事活动日益繁荣,但在部分地区和领域还存在税收环境不利、税负过重、税收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影响了营商环境的良好生态。

二、税务改革的目标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税务改革的目标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通过减税降费,提高企业的资金运营能力,增加企业投资和创新动力。

2. 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企业税收风险和成本。

3. 建立公平竞争环境。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减少税收扶持政策中的失真和偏颇,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公正透明。

三、税务改革的措施为实现税务改革的目标,我们应采取以下多措并举的措施: 1. 减税降费。

通过扩大减税规模和范围,减少间接税税率,提高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2.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加强税务征收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对大企业和跨境经营的监管,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3. 优化税收服务。

加强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建立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服务。

4. 促进税收信息化。

加强税收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税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为政策制定和税收征管提供科学依据。

四、税务改革的意义税务改革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税务改革可以提升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优化税收征管,改善商事环境,提高我国营商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其次,税务改革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

通过调整税收政策、优化税负结构,进一步提高税收效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注册资本认缴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浅析

注册资本认缴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浅析

注册资本认缴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浅析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

根据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湖南省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题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其中主要亮点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

此次商事改革意义重大,一方面,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意味着行政审核的放松,减免了行政手续,降低了企业的维护成本和市场准入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另一方面,注册资本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高门槛等难题,疏导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社会各界为商事改革普遍叫好的时候,作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应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

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粗浅的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对税收实务的影响。

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变实缴制为认缴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影响。

原来新办税务登记证时单位纳税人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

因此,尽管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开办公司,但在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时,是否仍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尚不明确。

因《公司法》是上位法,工商登记制度效力低于《公司法》,其不能做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国务院改变实缴登记制度的前提是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规定,使之同改革制度一致配套,否则将引发法律冲突。

(二)对印花税征收的影响。

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对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贴花,在启用账簿时和证照的领受时,按定额五元贴花。

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杨 峰
( 南 昌大 学 法学 院 ,江 西 南 昌 3 3 0 0 3 1 )

要: 我 国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 了改革 , 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 管产 生了重大的影响 , 具体表
现如下 : ( 1 ) 对税务登记信 息的真 实性和税务登记 中的一些制度产 生较 大的影响。( 2 ) 对纳税 申报影响较大 , 诸
1 3
社 会科 学家 2 0 1 5 年 第 7期
商事登 记 是指 商事 主体依 照 商事 登记 法律 所规 定 的 内容 和程 序 , 将 登 记 事项 向登记 机关 提 出 申请 , 经登 记机关审查核准 , 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 以设立 、 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综合法律行为。为营造更 为宽松 、 便利 的经 营环境 , 放 宽市 场主体 准人 条件 , 建立 高效 、 透明、 公正 的现代 商事 登记 制度 , 广东 省深圳 市 、 珠 海 市等地 方 , 在 国家 工商 总局 的支持下 , 于2 0 1 2年下半 年 , 对工 商登记 制度 进行 改革试 点 , 创 新登 记管 理 机 制 。2 0 1 3年 1 0月 2 2日, 上 海市 工商 局发 布 了 自由贸 易试 验 区企业 登记 管 理 的规 定 , 对企业 登 记 制度进 行 了 重大的改革。2 0 1 3 年1 2 月2 8日, 我 国《 公司法》 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 , 推动 了商事登记制度 的改革。 2 0 1 4 年2 月1 9日, 国务院公布了《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加快推进 了商事登记制度 的改革 。2 0 1 4年 6月初 , 国务 院召开 常务会 议 , 清理 和压缩 工商 登记现 有前 置审 批事项 , 由“ 先证后 照 ” 向“ 先 照后 证 ” 转变 。 至此, 我 国商事 登记 制度 经过 改革试 点后 , 逐 步 向全 国铺 开 。 我 国商 事登记 制度 改革 的内容 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 简化住所( 经营场所 ) 登记手续 ; 第二 , 改变年度检验制 度, 以年 度报 告 和信 息公 示制 度代 替 ; 第 , 实行 “ 先 照后证 ” 登 记制 。 一 般性 的公 司向登记 机关 申请 登记 , 只要 取得 营业 执 照后 即可从 事一般 生产 经营 活动 , 但 是对 于法 律 、 行 政法 规规 定 的登记前 置许 可事 项 , 只有企 业 在 取得 许 可证 或 者批 准文 件 , 并 向登 记 机关领 取 营业 执照 后 , 才能 开展 经 营活动 ; 第四 , 实行 电子 营业执 照 制度 和全程 电子化 登记 管理 制度 。 ( 二) 我 国商事 登记 制度改 革 的意义 第一 , 这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 简化了登记程序 , 提高了市场效率 , 营造 了较 为宽松便 利 的经营 环境 , 激发 了市场 主体 的创 业热潮 , 激 活 了市 场 主体 的 投资活 力 。① 第二 , 这 次商事 登记 制度 改革 有利 于进一 步转 变政府 职 能 , 厘清 政府 和市场 的关 系 。 商事 登记 改革 实行 主 体 资格 登记 与 经 营资格 许 可审批 相分 离 的制度 , 由“ 先 证后 照 ” 改 为“ 先 照后证 ” , 将 对 行 政审 批 制度 改革 形 成 “ 倒 逼机 制 ” , 能够 促进 政府更 新观 念 , 加 快政 府职 能转 变步伐 , 厘清 政府 在市 场 中的定位 , 提高 政府 行政 效率 。 第三 ,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政府改变监管理念方式。 市场准入 门槛的降低 , 将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 批转 为事 中事后 监管 , 变“ 重 审批轻 监管 ” 为“ 宽进 严管 ” , 有利 于促进 监管 机构 更新 理念 , 创新 监管方 式 。 第 四, 商 事登记 制度 有利 于促 进我 国社会 诚信 体系 的建立 。 商事登 记制度 改 革实行 注册 资本 登 记制 , 将 促 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信用调查机制的升级 ,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 将有利于建立公平透明 、 规范统一 、 诚 实 守信 的市场 规则 和市场 秩序 。

浅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其应对

浅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其应对

105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往往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或是直接出借资金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且公司资本额越少,从事过度冒险行为的激励就越大,[3]这无疑增加了其他普通债权人的风险。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股东往往不会积极认缴出资,反而可能会在交易过程中宣扬自己的巨额注册资本以骗取交易对象的信任,当企业破产时股东因资金有限,无法真正承担其偿付责任。

[4]对此,认缴资本制虽然会激发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以及企业、市场的活力,但如此一来,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2、对债权人的影响旧公司法所倡导之法定资本制的设立初衷是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向债权人转移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均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导向。

基于对法定资本制限制企业活力的认识,包括新公司法在内的新商事登记法改行授权资本制以激发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以及企业、市场的活力,但如此一来,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在所难免,这就国家需要制定新机制予以平衡,于是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严管”模式构成的组合拳应运而生。

然而,在我国企业诚信体系严重缺失的大环境下,重新构建的企业诚信体系能否在短时间之内填补旧制度缺位的空档用以应对企业及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之举充满疑问,而且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重起炉灶式的变革,我国政府登记机关、监管部门、司法系统等又是否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也不得而知。

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随着无限制的、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得到确立,民事主体的投资热情将被进一步激发,与此同时股东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可能也会增多。

这就需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认定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等国家特殊管制行业的商事主体的设立仍需有关部门批准。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该项制度的内容主要如下:(1)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而无需登记公司的实缴资本。

(2)省去验资报告的提交和审查环节,同时由公司自主决定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至于分期缴纳的时间亦由公司依据自身情况决定。

浅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税收管理的应对

浅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税收管理的应对


原有的税务管理 以工商登记为前置 条件 , 以工商登记 中的经营范 围、 资本规模 为基 础信息 . 予 以税种核定 、 发票管理 。改革后 , 纳税人数 量剧增 、 类 型繁 多 、 素质 良莠不齐 , 不办税务登记或 已办登 记但 信息错 误 的现象将会增加 , 而且“ 先照后证 ” 的模 式使得税务部 门难 以确定其 真实经营范 围, 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 制也 使得难 以界定其 真实经营规 模 。以我们现有 的力量很难去一一核实 , 会导致登记准确率下降 、 漏征 漏管 等问题 ; 同时 , 催 报催缴 、 非 正常户认定等工作会增多 , 对未按期 申 报且逾 期不改 的纳税人 实地检查 的难度会增 加 , 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 线 的工作负荷和执法风险显著增 大。
( 三) 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1 、 税务登记管理难度加 大 是《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要求 , 企业等纳税人应 向生产 、 经 营地所在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工商登记制度 已放宽住所 的 登记条件 , 允许 “ 一址多照 ” 、 “ 一照多址” 。随着 市场 经济的发展 , 纳税 人生产 、 经营场所往往都 分散 在多个地点 , 比如 管理 部门的办公场所 、 生产部 门的厂房 、 仓储部 门的仓 库往往都在不 同地点 , 生产 、 经营场所
的企业会 以此来评判企业诚信 的水平 , 准备发放信 贷的银行会 以此判 断企业是否 良性运转 。信 息公 示将企业置于公众 的监管中 , 对企业起
到警示作用。
( 五) 电 子化 管 理 , 推 进 信 息化 建 设
推行 电子 营业 执照 , 可 以通过 二维码直接读取企业 的注册登记信 息。电子化管理使信息平 台建设多了一份保 障。 三、 工商登 记制度 改革对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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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以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例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3级国贸2013092036[摘要]广州市工商局在2013年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通告》,明确广州市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工商登记制度,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在营业执照上不再注明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版式和记载内容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

这对严重依赖工商登记前置的税务登记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必将对税收征管如税源监管、信息管税、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产生影响。

本文笔者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内容以及小组讨论,阐述了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一些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对策,希望能对广州市以及其他推行商事登记制度的城市未来的税收征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 商事登记制度税收征广州市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为城市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试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的同时,“先照后证”等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商事登记在先后顺序上作出调整,在营业执照上也不再注明该企业的经营范围,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包括税源监管、信息管税、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作为一个改革试点城市,广州现在在税收征管上遇到的问题,将来全国其他地区也可能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深圳还是广州,都应当积极主动研究问题和总结经验,尽快找出更加完善的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税收征管问题的应对措施,这不但对广州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全国各地即将展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各地税务部门同样将面临的税收征管新问题,也具有很大的参考借鉴意义[1]。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2]。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日起,深圳市全面推行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同年的9月,广州市也启动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信息公示社会监督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在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市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市科技与信息化局负责基础平台技术支撑与维护。

新平台具备多种功能:自动判断商事主体行业类别;向许可审批部门智能推送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智能关联整合各部门登记、许可审批及处罚信息,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2)登记申报先照后证新的商事登记制度,一般经营项目领到执照就可经营。

除从事金融、电信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所有商事主体,一律实施“先照后证”。

即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才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对于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3)注册资金取消限额新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商事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该项改革,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非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性规定,允许“零首付”设立公司,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

同时,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规范注册资本管理,减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发生。

(4)年度报告替代年检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实行了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

新办法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自行提交年度报告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网络办理省钱省力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上注册系统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提交网上设立的申请。

开办企业之初不但可以“一分钱不拿”,还可以“一个局不跑”,动动拇指上网就能申请营业执照。

广州将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

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全国首创多种信息化手段和方式。

试点期间就将二维码技术应用于营业执照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企业信息栏,社会公众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二维码,便可轻松获取并储存所关注企业的信息。

工商部门又推出了“商登易”APP应用软件。

通过这个软件,公众可以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快捷便利地进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年度报告,在线移动办理商事登记业务。

二、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有好有坏。

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成效,社会投资创业热情得到释放。

截至2014年3月31日,广州地税税务登记户共86.9 万户,同比增长9.7%。

2014年一季度全市地税税务登记新开30341户,同比增38.4% ;注销 11970户,同比增长4.4%。

1—3月全市税务登记总户数和新开户数同比均呈加速增长态势[3]。

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将工商登记作为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工然而问题同时也存在,商登记制度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并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方式和记载内容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严重依赖工商登记前置的税务登记产生巨大冲击,在广州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一)税务信息方面的问题(1)“宽进”、“简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幅度降低了登记门槛。

导致商事主体剧增,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税务信息采集难度增加。

“先照后证”又导致很多商事主体为了省事不办或者迟办税务登记证,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难度。

广州市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虽然新增税务登记的户数显著增加,但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数据相比却存在较大差距。

税务信息的不足将导致税源基础信息的缺失,对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十分不利。

(2)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登记企业数量“井喷式”增长的同时,容易滋生“空壳公司”等现象。

虽然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可以自动实时跟踪采集到的工商登记信息。

但是,相关税务机关对这些数据核查发现,商事主体信息不实现象普遍存在、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联系方式不全等现象导致税务信息失真增加。

这主要的原因是一方面社会自律意识差。

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及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是改革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如“先照后证”使得确定真实经营范围较难,而且简化后的营业执照,甚至不要求经营范围具体列明经营的详细项目;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使得商事主体注册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资本实缴改为认缴,有助于降低注册资本的“高门槛”,减少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发生,但却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企业经营规模[4] 。

(二)税源管理方面的问题(1)相关数据表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我国税务登记率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而大量未登记户数的存在,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给税收征管日常工作带来不少弊端和矛盾。

新增纳税人申报率偏低,部分新登记的纳税人,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不达起征点暂免征税,但纳税人认为不用交税就不用申报或者嫌麻烦。

这导致同期新增纳税人平均申报率明显低于其他纳税人。

而且由于采集的联系电话、经营场所等信息失真。

税务机关很难做到一一核实。

导致漏征漏管等问题比较突出,日常工作中逾期催报催缴和非正常户认定工作负荷显著增大也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

可见,新增商事主体的税务登记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不再设置最低限额,新增纳税人大多属于“低门槛”进入市场,大多还未实际产生税收,零申报的居多,税收贡献率比往年同期低,因此新增纳税人税收贡献率并不高。

(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局放宽了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

使得企业经营范围很广。

更加多元化的经营范围另管理部门很难划分其所属行业,有时还出现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列举的新行业。

国地税税源管理划分困难。

税务机关无法界定其经营范围,给国地税界定税收归属问题造成很大困难,尤其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对企业所得税管户的界定很困难。

(三)后续监管方面的问题“宽进”导致新办企业的增多,激发了市场活力的同时,使得“宽进严管”难度有所增加例如监管广度、深度以及难度。

并且保障“宽进严管”制度的执法力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到位,在“纳税服务”和“规范秩序”之间的平衡不到位,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相称的税务执法人员数量的不到位,大大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

如: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纳税人容易以一个地址注册多个企业。

一个企业挂多个牌子分散经营所得额,从而达到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少交税款的目的,给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造成比较大的困难。

此外,登记机关在检讨行政审批问题时,经常会强调审批部门之间在行政审批中职责与权益、权力与责任、任务与工作的对等性,认为“谁审批、谁监管”的行政原则,由于登记机关承担了“进口把关”的责任,在许多时候被异化为“少审批、少监管”、“不审批、不监管”以及“随意提高营业准入门槛”等不良现象。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机关无须对商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不再协助审批部门共把“审批关”,在责任、压力此消彼长的状态下,改革有可能加剧单位之间的互不信任、踢皮球等问题。

三、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一)加强税法遵从理念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税收征管理念。

强化税法遵从理念,倡导纳税人积极主动去遵从纳税相关法律条例。

而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就应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主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在征纳双方及税收管理的相关方之间建立起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的税收法律关系。

(二)加大信息化管税征税力度电子税收业务是指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实现从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缴纳和纳税证明开具等所有业务,便易纳税人全天候、全方位获取快捷服务。

商事登记建立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平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全程电子化和年检报告模式,实现申请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相关事项。

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税务机关也必须强化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税收业务的能力,例如全面推行网络发票,既能有效防止“开票公司“的产生,又能为纳税人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对于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税务部门应结合电子税务系统的建设,逐步采用电子税务登记证制度,推行网上登记,探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份档案、一张证照、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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