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一些解释说明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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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四条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
第二章 登 记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第六条 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 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的 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第四章条 对市场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该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书式材料。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穗食药监法[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食药监法〔2014〕29号)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于2014年1月7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15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职责范围内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商事主体食品药品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经营项目是指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监管职责相关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食品药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药品一般经营项目和食品药品许可经营项目。

食品药品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许可或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食品药品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依法不需许可或批准即可经营的项目。

第五条从事食品药品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食品药品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浅议(法通)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浅议(法通)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浅议阙凌云2012年以来,国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直进行得如火如荼。

从深圳、珠海到上海自贸区,纷纷出台政策,创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又颁布了《公司法》修正案,从上位法律层面扫除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障碍。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从特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

一、商事登记改革历程1、2012年10月30日,深圳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深圳规定》”),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规定》在前置事项许可审批、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实际性的变革和超前的创新,至今仍超前于国务院的改革方案。

2、2013年5月27日,珠海颁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珠海规定》”),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

《珠海规定》总体上与《深圳规定》大同小异,甚至明确规定允许“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3、2013年9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上海规定》”)。

准予试验区企业试行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并放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限制,享受“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服务,并采用与区外企业完全不同的新版营业执照。

更为前沿的是,上海自贸区内股份公司也可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并且突破了《公司法》在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期款出资比例、出资形式配比等的原《公司法》的规定。

4、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许可事项多、审批周期长、企业注册难、行政职责不清、监管越位错位、社会自律机制欠缺等。

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要促进经济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对既存问题进行改革。

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2012年广东省获得国务院授权开始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

而深圳和珠海则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固定下来,将相关政策规范化、法制化。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同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上述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改革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支持。

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等。

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在深圳、珠海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

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的完善,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事登记。

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商事登记”作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

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如下观点:(1)公法行为说。

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这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我国商事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高效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商事登记的国际竞争力。

具体包括: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减少登记成本、完善登记服务、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

二、改革内容1.简化登记流程简化商事登记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同时,推行网上办理,实现电子化登记,方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手续。

2.提高登记效率加强登记机构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实现一次性提交,多部门联审。

3.减少登记成本简化登记手续,减少材料和时间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减少登记费用,降低创业成本。

4.完善登记服务建立健全的登记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加强登记服务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5.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行为,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登记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登记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改革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2.推动立法完善加快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3.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度。

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商事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改革效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登记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改革制度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将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商法是一门私法性学科,商事登记则最集中的体现了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商事登记在我国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工会公开经营性主题的信用、能力和责任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使国家及时了解商事主体的经营状态,有利于国家对各种不同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管,从而实现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调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目前,在我国商法部门尚未形成的法律制度下,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存在缺陷一是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集合,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多有内容上的交叉重叠,存在大量的冲突二是制度上的缺陷一方面登记内容不详细,制度规定落后,难以发挥这个制度本身的优点和对市场的贡献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诞生于对旧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形成时期,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较多地反映了旧体制的要求,不能反映市场经济的需求另一方面前置审批程序过多过滥,分级管理,抬高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增大了企业变更的成本,收费化趋势也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极大地冷却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发挥商事登记的作用,商事登记制度亟待完善首先最重要的是解决立法上的问题,统一商事登记制度,防止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过高构成比例,直接致使地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堂而皇之地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成为某些人利己之工具其次深层次重新考虑现代市场需求,探索一套符合新时代的商事登记制度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1、实行形式审查主义即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对其完整性、形式合法性负审查责任这样符合市场准入便捷高效的要求,也体现出信任公众之管理思想2、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3、完善登记信息系统最后加大宣传和教育,促使经营者不断增强守法意识等,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从内部保证商事制度的运行也很重要随着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不断丰富,为适应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引言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为了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我国制定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加,原有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传统的登记方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下,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因此,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三、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优化登记流程,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具体目标如下:1.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提高登记效率。

2.精简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减少企业办理登记的时间和成本。

3.提高登记效率:优化登记流程,缩短企业登记的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4.加强登记监督: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四、内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包括以下内容:1. 改革登记制度(1)优化登记流程:对登记流程进行全面的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统一登记制度的标准和规范。

(3)加强登记监督:建立健全登记机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机关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2. 推进电子化登记(1)建设电子登记系统:建设一套可操作、安全、高效的电子登记系统,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

(2)优化信息共享机制:改进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登记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登记效率。

3. 简化登记手续(1)简化材料准备:减少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证明,简化登记手续。

(2)优化窗口服务: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4. 加强登记信息管理(1)建立登记信息库:建立企业登记信息库,实现统一管理和查询。

(2)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制定相关规定,加强登记信息的安全保护。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一、商事制度改革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少,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商事登记的主要任务就是将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转化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十年后,当时的国务院颁布了相关条例,对全国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普查和登记,确认了商事登记的制度基础。

然而,从1966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商事登记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79年起,通过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中外合资企业地位的合法化,基本恢复了商事登记制度体系。

1982年,国务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整理,以法律条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商事登记工作。

随后,更多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法人资格的证明功能附加到营业执照上。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务院和工商部门不断调整商事制度和工作思路,《公司法》及其管理条例给商事登记工作指明了现代企业登记管理的方向。

至此,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和非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并立。

二、商事制度改革中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五年来,在党中央的思想指导和国务院的政策规划下,在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团结协作、踏实奋进地努力下,商事制度改革得以顺利推行并在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2013年初,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放宽注册登记准入门槛,收紧对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

年底分别从登记制度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修改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并取消了最低出资额的规定。

这一变化奠定了简化商事登记制度、调整市场监管体系的总基调。

2014年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一年,全国各地启动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确保改革合法推进,国务院对十部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修改了八部,废止了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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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各种强制性的关于实收资本的要求还是依然存在的,比如申请资质、 招投标、包括各类被监管的行业对实收资本都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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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客户几个疑虑的解释
续5.正确地理解国家取消所谓最低门槛
上世纪80、90年代,国家对高考的学生是有年龄限制的,好像是15-25岁吧, 后来国家取消了这个规定,即使是80岁的老人都可以考大学了,但是你可 以想一想,同样的两个人,一个18岁,一个38岁,报考一个大学,如果成 绩接近,谁的录取成功率高的?反过来你还可以问一问自己,谁会等到40、 50岁才会去考大学呢?
实际上,从历史上看,近三十年来,营业执照曾经有多次改版,之前有的 版本上就没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这些内容,这些变化仅仅是信息披露的 方式不同而已。
其实有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些问题,就像现在报税可以实行网上报税,不需 要提交文件、会计报表,我们能因为这个变化而认为会计报表不重要了吗?
又比如,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报送年报等等资料时候,已经不要求报 送文本文件了,只需要通过互联网报送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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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客户几个疑虑的解释
3、实收资本高的有什么好处
申请资质 招投标要求 节税 提高财务形象,降低交易成本。具体说
‒ 从买方来说,
1. 降低成交价格 2. 获得更好的信用条件
‒ 从卖方来说,
1. 更容易赢得合同, 2. 更容易获得预付款或者其他较好的信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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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客户几个疑虑的解释
深圳市互联在线云计算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杰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达凯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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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电电力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之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石全石美奥尔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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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客户几个疑虑的解释
5、新政后,对实收资本没有任何要求,是不是意味着增加实收资本不 重要了?
我们说,新政这是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但是不代表实收资本不重要了, 因为实收资本始终是反映企业财务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他人了解公 司的一个最基本的指标。
举几个例子: 1. 比如说,如果有客户打算跟你签约,涉及到一个大型项目,需要前期的投 入,如果对方看到你的实收资本是0,他怎么能够相信你有实力完成这样 一个大项目呢? 2. 又比如说,如果贵公司打算招聘一个重要的管理层精英,他原来在一个有 实力的大公司障碍可想而知。 3. 又比如说,贵公司和客户签约,合同里涉及到预付款20万,假如对方看到 你的实收资本只有5万的话,他怎么会预付给你那么多款项呢呢?自己的 老板都没有信心投入资金,怎么让客户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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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客户几个疑虑的解释
续5、强调企业信用能力的重要性
需要强调一点,国家对企业实收资本的要求降低不代表商业社会对企业的 信用能力降低,而 实收资本是反映企业信用能力的一个基本指标。
新政的一个隐含的出发点,就是国家不再主动负责监管企业的信用能力, 企业的信用能力是靠社会来监管,通过互联网、通过企业知名度、通过企 业财务情况、税务情况等等去了解这个企业的信用情况,企业的信用能力 始终是它的竞争力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实收资本虽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 信用能力,至少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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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一些案例故事
7、某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后,……
一拟向该企业投资的机构增大了投资金额,并且维持股权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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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实施商事改革试点地区的影响
从今年3月1日起,深圳、珠海率先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今年9月1日起 广州部分区县也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从新政实施以来的效果来看,新政对我们的增资业务影响甚微,附后为两 地新增客户列表。
以上的例子说明了什么?就是我们参与这个商业社会的竞争不能只满足于 最低的门槛要求,有太多太多的隐形门槛存在,这些隐形门槛往往要求更 高,满足这些隐形门槛我们才能够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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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客户几个疑虑的解释
6、新政是否会快速在全国推行
首先,快速在全国推行是不可能的,因为关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方面 的要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如果推行新政策就必须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修改国家法律是必须遵照非常严格的 流程的 ‒ 法律的起草阶段
深圳市嘉河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典实业有限公司
五、广州9月1日新政实施后增资客户名录(34家)
广东清华中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山重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澳士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碧煜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标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宏宸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汇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晶栋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科创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铂科磁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吉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顺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晨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时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超印刷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威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话坊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芯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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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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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3月1日新政实施后增资客户名录(98家)
深圳安嵘光电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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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鼎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广奕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升天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鼎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互联精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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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一些解释说明
万朝财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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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首先新政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鼓励创业、降低创业门槛,促进中小企业的 快速设立,具体讲有两点: 1. 简化设立公司流程,在设立公司阶段不需要立即办理出资手续,而是在实 际出资的时候再办理出资手续; 2. 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最低出资必须不低于3万, 新政取消了这个要求,即设立公司(有限,一人有限和股份公司)不需要 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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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一些案例故事(参见宣传册)
1、案例一,某客户增资后申请资质后带来的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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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一些案例故事
2、某客户做广告后,发现许多潜在客户……
2、某客户做广告后,发现许多潜在客户……看到广告后纷纷咨询业务, 但是对公司的实收资本心存芥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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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一些案例故事
3、某客户租写字楼遇到的困难
广州朗思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六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敏巴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能之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榕腾视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安捷路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坤香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福拉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浩达鞋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精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3、首次出资比例:自行约定,取消首次设立实际出资限制。 4、出资期限:自行约定,不超出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即可,高于此前的两
年分期规定。 5、注册地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6、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 7、年检:取消,但须提交年度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8、全程电子化:建立企业信用查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需要强调的是,降低出资要求不意味着降低对企业的信用能力要求,这一 点后面会有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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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政的主要亮点
1、实收资本要求:在新政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但增加实收 资本还是需要验资的;实际上增加实收资本的流程和新政前没有实质性的 变化,只是提交的文件模板有变化。
2、前置许可审批:从事金融、电信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应在取得许可 文件后成立,其他企业可先成立,但必须要取得许可文件后方能从事经营 活动。
深圳市柏特瑞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盈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数通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邦的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桦林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恩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电正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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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客户几个疑虑的解释
1、关于是否需要验资
在新政下,增加实收资本还是需要验资的;实际上增加实收资本的流程和 新政前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提交的文件模板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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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客户几个疑虑的解释
2、今后申请资质是否国家会取消关于实收资本的要求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所有关于各类资质的要求,都是针对实收资本的,一 定不是针对注册资本的
在新政下,实收资本仍然实行验资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所以如果为 了达到某种资质的要求,一定是需要提升实收资本并且进行验资、工商批 复等程序的。 ‒ 如12项施工总承包,60项专业承包,13项劳务分包等建筑施工资质,园林 绿化资质,市政工程资质,其他行业专业资质等,均对每级资质需要具备 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有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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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客户几个疑虑的解释
7、关于认缴资本(即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新政实行认缴资本制度,在新政下,认缴资本不同于实收资本 ‒ 认缴资本不需要验资,实收资本需要验资 ‒ 认缴资本是一个比较“虚”的概念,不能反映任何实际出资情况
虽然股东可以任意申报认缴资本,但是股东对认缴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差额 是要承担最终承付责任的,比如说如果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而认缴资本与 实收资本有差额(即出资不足),股东个人(也可能是法人)是需要就差 额的部分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的。
又比如两个实力比较接近的公司都在招聘一个研发高管,一个的招聘通知 上有提到要求有研究生以上的工科学历,另外一个的招聘要求上没有提到 这一点,但是你能认为另外一个公司的面试会更轻松吗,未必,也许为更 严格,你能认为一个初中学历的人会被聘用为研发高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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