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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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要求,按2007年7月6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一)东调搬迁企业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搬迁企业老厂土地处置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另行规定。

(二)非东调搬迁企业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3、竣工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4、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加收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成房评协〔2021〕 04 号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

经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 报:局领导,局办,法规处,市场处,征收办,登记中心,交易中心。

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 2021年5月28日印发(共印5份)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认。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统筹兼顾政府财政收入、土地市场稳定、农民利益保护等要素,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财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公共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划拨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由土地出让方负责,具体实施由土地出让方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

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基金、农民利益保护基金、房屋征收补偿基金等。

第十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征收对象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按年支付等方式,具体支付方式由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以当时土地市场价格为基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打印相应的票据或发票,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收款单位。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交纳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农民条件、增加财政收入等目标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21日)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市政府决定更新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调整中心城区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相关依据和原因(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规定,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政府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二)我市作为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试点城市,2001年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标准已获国土资源部批准,调整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标准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市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激活土地二级市场。

按照市场调整出让金标准,将有利于加强我市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四)1992年制定的按国有土地和新征土地分别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已经不具备现实性,也不具备科学性和严密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实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土地。

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征地、供地、土地转让的组织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征地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转用、征地工作。

第四条依法征用的土地,均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储备。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统一供地。

第五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颁布的行政划拨项目目录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必须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出让的地块,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都市国有土地拍卖后需先计提的各种成本费用

成都市国有土地拍卖后需先计提的各种成本费用
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平抑房价补贴支出
中心城区应从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中按经营性土地成交价格超过新的基准地价部分的10%
用于补贴修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耕地保护基金
土地出让收入的5%,耕占税50%(大面为30-36元/㎡)
耕地保护补贴按基本农田(一类耕地)360元/亩•年、一般耕地(二类耕地)270元/亩•年,拨付耕地保护账户,用于农民养老保险。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各区(市)县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2%
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国有土地收益金
中心城区按出让总收入的3%,其他区(市)县按4%计提
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当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5%
Pict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43号)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5%
关于实施土地利用全程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58号)
合计
土地出让收入的(中心城区37% ,区(市)县46%)+耕占税50%(大面为30-36元/㎡)+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5%+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按经营性土地成交价格超过新的基准地价部分的10%(仅中心城区需计提)
Pict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法[2007]7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办理:1、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重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时,按新用途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新用途应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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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包括划拨土地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第三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国土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在“非税收入”类“政府性基金收入”款下分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三个科目反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八条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在“城乡社区事务”类下分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三个科目反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的支出。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方面的支出。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条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部缴入地方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

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并向受让人出具“土地出让价款缴款通知单”等。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收入应按照成都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及时解缴入库。

(一)土地出让收入具体缴库程序为:属成都市就地缴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缴入“成都市应缴预算归集户”。

成都市以外异地缴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根据国土部门的通知,应在付款银行票据上注明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

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除应准确填写一般缴款书的各项要素外,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填列。

代收银行根据收到的数据信息,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将土地出让收入归集汇缴地方金库。

财政部门按月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和相关规定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填写《更正通知书》通知金库调库,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地方国库根据代收银行的缴库资料信息,以及财政部门《更正通知书》的内容,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并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二)若发生退库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国土部门填写《退库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送地方国库办理退库。

退库资金应退付给国土部门,然后由国土部门退还缴款人。

(三)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时,未按要求填写项目编码和名称等,造成无法及时准确入库的,代收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查询,国土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明确解缴的项目编码、名称等,以便土地出让收入及时缴库和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国土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向财政部门报送经审核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清算单》。

成本清算单中应注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新征地失地农民社保、按市场配置资源以竞争方式取得的一级土地整理合理收益支出、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开发相关的费用。

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现行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为达到土地出让条件而进行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根据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土地征收、储备机构人员经费、办公费;土地征收协作经费等税费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经国土部门审定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清算单”,按照核算的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成本足额拨付到国土部门开设的用于核算土地成本的“其他专用账户”。

(二)支农支出。

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按照各区(市)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根据成都市政府《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36号)精神,按“分级筹集、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计提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的2%(区[市]县为10%)后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基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政府补贴支出、国家重点项目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已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3.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各区(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各区(市)县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2%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支出。

各区(市)县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可将两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全额用于对“三农”的投入。

(三)城市建设支出。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

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

增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7分成体制。

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先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财政部门按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在“备注”栏注明批次名称和缴款通知书编号。

地方分成部分,市财政根据省财政下达的专款,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科目,下拨各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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