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方式之三——信用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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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人 合同
受益人
开证 申请书
信用证
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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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证的作用
1.银行的保证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 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 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性质、按量、 按时交货。 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 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向银行交单取 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 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
行索偿; (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 (10)开证行通知申请人赎单; (11)申请人付款赎单; (12)申请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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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性质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 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 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 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 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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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定义的理解
1.信用证的基本关系人 2.付款承诺 3.有条件: (1)信用证上规定要提交的货运单据 (2)一定的金额 (3)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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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受益人 (出口商)
1
通3

知将

受信

益用

人证
2寄信用证
开证行
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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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款的理解: (1)即期付款 (2)对远期汇票的承兑 (3)对延期付款提供保证 (4)对货运单据的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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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性质特点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 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 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 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 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 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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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口商的融资
(3)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及/或单据作 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 然后将抵押品的汇票及/单据寄至开证行向其收取 货款归垫。 (4)汇票贴现: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经指 定承兑行审单相符,承兑汇票后,要求该行自己 贴现提早把汇票净款付给受益人,对其融资,承 兑行寄单给开证行,并通知汇票到期日,等到到 期日它就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归还垫款。
18来自百度文库
六、信用证的作用
2.资金融通作用。 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 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 取得全部货款。 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 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 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 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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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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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一、信用证概述 二、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信用证的种类 四、信用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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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产生
托收基础上演变而来,克服了托收的缺陷, 银行作为第三者充当中间人和担保人,从而 解决了进出口双方的顾虑。 信用证属于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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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有三大顾虑:
1.出口方将货物出运后,进口方能否按时付款? 2.出口商不希望买主找到真正的供货人并与其发生 直接联系。 3.出口方一般说来弄不清进口国政府的外贸管理和 外汇管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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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规定的单据 货运单据
(1)主要单据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注意:
严格符合的原则 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原产地证书
(2)附属单据
装箱单重量单 海关发票
商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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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的业务程序
1
开证申请人
5
(进口商)
12
11 10 2
受益人 (出口商)
4 67
3
付款行/开证行
8
通知行/议付行
9
10
(1)买卖双方签定贸易合同; (2)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接受申请开出信用证; (4)通知银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5)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发货; (6)受益人向指定行交单; (7)指定行根据自己的义务付款,承兑或议付; (8)指定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向开证行寄单并向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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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 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 “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 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 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
在该交易背景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进口商 的付款责任,为信用证与销售合约互相独立,开证 行不受销售合约的约束。因此,当受益人在信用证 效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 确立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受益人未完全履行 在销售合约项下作为出口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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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 (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由这份贸易合 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 (2)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 申请书。由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用证下收进的 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 (3)在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则由信用证 锁定。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 规定的单据将必定得到支付。
进口方也有两大顾虑:
1.出口方能否按时交货? 2.进口方在付款前怎样才能核实即将运来的货物确 系他所订的货物呢?这批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 规格、包装等各项特殊要求是否符合买卖合约的规 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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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的定义
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 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 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 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 书面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 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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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性质特点
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 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 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 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 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
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
对于出口商的融资
(1)打包放款:是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 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和”销售合同”作为 抵押品,申请此项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 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2)红条款信用证:在信用证上加列红色打字的预 支条款授权指定议付行预先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部 分,放款给出口商,用于备货装运,待其交单请求 议付时,以议付款项偿还垫款本息,倘若出口商不 能办理议付时,则垫款本息应由开证行负责偿还, 然后由它向申请人追索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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