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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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2021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流程

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流程

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流程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是一种公司股权交易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将股份持有者的股权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并以特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中介,实现股权的买卖交易。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权公开挂牌交易的流程。

一、股份持有者单位提出申请首先,股份持有者单位需要向股份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包括股权变更申请书、股权转让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提交申请后,股份交易中心会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评估公司评估由于股份持有者单位的股权流转,需要对公司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对公司进行了评估后,制定了评估报告,并向申请单位提供了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股权转让的重要文件之一,申请单位在公开挂牌前必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组织股东大会在公开挂牌前,股份持有者单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和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挂牌,同时还需要确定各股东持有的股权份额和转让价值。

只有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大多数股东的支持,才能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四、公开挂牌股东大会通过后,股份交易中心会正式在公开市场上挂牌公布股权交易信息。

在这个阶段,申请单位需要提供一个公开挂牌广告,并提交股权交易报告,报告包括股权转让交易简介、股权转让方案、评估报告等一系列资料。

五、股份交易完成公开挂牌通常持续一段时间后,股份交易中心会对股权交易进行审核和调查,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交易进行竞标。

通过竞标程序,最终确定交易方案和交易价格,股份交易通过后,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相关股权转让文件,交易完成。

总之,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流程需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同时需要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协商和合法程序进行交易,才能有效保护股份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相关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上市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资产流程

上市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资产流程

上市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资产的一般流程如下:
1. 信息披露: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如果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果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 征集及确定受让方: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并选择受让方。

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 支付转让款: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入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

待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4. 产权交易鉴证: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备案文件:在股份公司设立后,主板券商会尽快组织中介机构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要求制作备案文
件,履行相应的报备程序。

6. 持续跟踪服务:在公司挂牌之后,主办券商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及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为挂牌公司提供后续增值服务,具体包括为公司的定向增资提供估值、投资者推介等服务;为公司的IPO、再融资提供保荐服务;为公司的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公司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帮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一、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为了加强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活动,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转让细则。

二、转让标的1. 转让标的范围:本转让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中小企业股权转让。

2. 转让标的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法持股、法律许可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转让程序1. 转让申请:委托机构需向转让系统提交转让申请,包括转让股东信息、股权转让计划、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2. 转让挂牌:经转让系统审核通过后,转让标的将被挂牌公示,以便寻找购买方。

3. 交易撮合:转让系统将根据转让标的的特点和需求,对买卖双方进行匹配和撮合,促成交易的实现。

4. 交易清结算:完成交易后,相关资金将根据转让系统的规定进行清结算,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交易收费1. 转让挂牌费:转让申请一经受理,需支付挂牌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开。

2. 交易服务费: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需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开。

五、信息披露1. 挂牌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及时对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确保市场透明度。

2. 交易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已完成的交易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六、风险提示1. 转让风险:投资者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投资者需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策是否参与转让活动。

2. 公司信息真实性风险:转让标的的公司信息真实性由挂牌公司负责,投资者需自行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

七、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转让申请表格:用于提交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

- 挂牌费用表格:用于查询转让挂牌费用收费标准。

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股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业务,既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服务,又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融资。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效力更强,是全面推动实施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介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首先,国有企业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申请。

首先,企业要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网站上提交股权转让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转让的股权登记表和股东认购协议书等。

完成申请后,企业要向财政部提交企业资产证明书,提交的资料包括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股东股份认购授权书和企业资产净值证明等文件。

其次,审批程序。

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下,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方案正式开始审批,审批机构根据地方财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出具,该审批意见应当结合国家政策、市场实际状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等,通过客观、全面、合理的分析,全面评估股权转让方案的安全和可行性。

第三,执行审批决策。

审批决策签署后,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具体为:保证转让价款和款项流向符合规定,调整股权结构,改编公司章程,修订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认证已转让股份,实施投资建议,分配股权,核实股权转让事项,尽可能使转让手续更为简便、符合法律法规,并保护有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股权转让结果确认及审核。

审核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结果进行审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并签发股权转让审核证明书,作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有效证明。

总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程序、执行审批决策和股权转让结果确认及审核三个环节,是一个系统性的、规范性的流程。

只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才能保证股权转让正确有效地进行,防止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保护双方的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份公司(下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挂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查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

如部分文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书面说明。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挂牌申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申请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电子申请文件,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提出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或补充的,应进行标示。

第八条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全国股转公司不予接收。

第九条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文件第一章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1-1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1-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1-3 法律意见书1-4 公司章程1-5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1-6 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1-7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第二部分不要求披露的文件第二章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2-1-1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报告2-1-2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或/并)股票发行的报告(如有)2-2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董事会决议2-3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股东大会决议2-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5 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2-7 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2-8 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如有)2-9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2-10 申请挂牌公司关于授权全国股转公司代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或/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有)第三章主办券商相关文件3-1 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3-2 尽职调查报告3-3 尽职调查工作文件3-3-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3-3-2 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3-3-3 历次验资报告3-3-4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3-4 内核意见3-4-1 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3-4-2 内核会议记录3-4-3 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3-4-4 内核机构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3-5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3-6 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3-7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及项目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第四章其他相关文件4-1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4-2 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4-3 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以及律师关于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4-4 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4-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4-6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4-7 前次申报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如有)4-8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的原因说明或其他文件(如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

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业务规则》第1.10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

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关于200人以上股东的企业如何确认的问题,证监会正在研究明确。

七、挂牌企业如何进行定向发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在制定并将择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业务细则》及其配套文件。

届时,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上述细则和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定向发行。

在定向发行细则及有关配套文件正式发布实施前,为了满足挂牌公司的正常融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于近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

凡是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同意函》的公司,及公开转让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可按照上述指南的规定实施属于豁免核准的定向发行。

八、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关于“转板”的条件,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关键是能够满足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而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与首次公开发行核准条件相衔接。

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满足挂牌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将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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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之日起,境内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制度。

企业应与具有推荐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主办券商对企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挂牌准入条件以及是否愿意推荐;在此基础上,由主办券商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完成股改(若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制作申请文件,履行各自内核程序后申报材料。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6号令)及相关指引,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证监会豁免核准;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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