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把重庆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重要讲话精神,适应重庆“一圈两翼”的战略发展新格局的需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更新、补充与修改,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修编。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实施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三峡库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地位,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和“一圈两翼”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目标,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居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开发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
发生学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主导因子及区划依据。
区域相关原则。
综合考虑自然区域和行政区域,妥善处理区县级尺度和全市尺度的关系。
相似性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存在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分区。
区域共轭原则。
任何一个生态单元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前瞻性原则。
充分把握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演变趋势且具有前瞻性。
(三)区划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四)区划目标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结构与过程特征;2.诊断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3.分析不同生态因子和生态过程对人类活动胁迫的敏感性特点;4.评价不同生态环境要素的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5.制定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方案;6.揭示重庆市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7.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对策。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08

本文网址:/zwgk/zfgw/128003.htm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12月30日09时51分渝府发〔2008〕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区县(自治县)名称功能区类别序号适用区域万州区一类1王二包自然保护区2乌龙池森林公园3泉活森林公园4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5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天生城景区)6龙泉风景名胜区7歇凤山风景名胜区8潭獐峡风景名胜区黔江区一类1黔江森林公园2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包括小南海风景名胜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仰头山森林公园)涪陵区一类1大木山自然保护区2武陵山森林公园3乌江森林公园4小溪风景名胜区渝中区二类1渝中区所辖区域大渡口区一类1大渡口森林公园二类2大渡口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重钢厂区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把重庆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重要讲话精神,适应重庆“一圈两翼”的战略发展新格局的需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更新、补充与修改,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修编。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实施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三峡库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地位,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和“一圈两翼”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目标,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居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开发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
发生学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主导因子及区划依据。
区域相关原则。
综合考虑自然区域和行政区域,妥善处理区县级尺度和全市尺度的关系。
相似性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存在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分区。
区域共轭原则。
任何一个生态单元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前瞻性原则。
充分把握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演变趋势且具有前瞻性。
(三)区划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四)区划目标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结构与过程特征;2.诊断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3.分析不同生态因子和生态过程对人类活动胁迫的敏感性特点;4.评价不同生态环境要素的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5.制定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方案;6.揭示重庆市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7.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对策。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2月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精心整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自制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规划,其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74e4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7a.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 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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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编制了《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本区划)。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生态环境形成演化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生态功能区划,为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方案的制定、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等生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民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促进全市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发生学原则。
分析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时空变化的关系,明确区划中的主导因子及区划的生态学基础与依据。
区域相关性和相似性原则。
从全市、全流域、甚至全国尺度考虑生态功能的评价和区划,并根据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进行分区的。
区域共轭原则。
生态功能区域划分单元必须具有独特性,空间上的完整自然区域。
(三)区划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四)区划目标1.查明重庆市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成因,明确重庆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分布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敏感性特点。
2.评价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提出生态功能区划方案,确定各功能区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
3.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管理信息和管理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
4.指导各生态功能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规划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以持续地发挥区域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支持作用。
二、区划依据、方法和命名原则(一)区划依据生态功能分区是依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而进行的地理空间分区。
生态功能区划进行3级分区。
一级区划分以中国生态环境综合区划三级区为基础,根据重庆市地形、地貌和气候等自然生态环境特征的空间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级区划分主要依据生态系统的相似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基本一致性,通过定量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结合生态系统类型空间分布的定性分析来划分。
三级区划分依据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评价,按照其空间分布的差异性和相似性划分三级功能区。
(二)区划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并参考和借鉴自然区划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同时考虑到重要自然地理界线和行政边界的完整。
定性方法主要采用图形叠置法和主导标志法,定量方法主要采用聚类分析法和主成分分析法。
按照生态区划规程要求,一级区划应维持区内气候特征的相似性与地貌单元的完整性。
二级区划主要以生态系统类型和生态服务功能类型为依据,区划时应保持区内生态系统类型与过程的完整性,同时兼顾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的一致性。
三级区划主要采用生态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的评价结果,并分别考虑其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土壤保持等方面的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脆弱性特征的相似与差异性。
(三)命名原则根据三级分区在各自的区划单元内分别命名,各生态功能区的命名由3部分组成。
1.一级区命名要体现分区的气候和地貌特征,由地名+气候与地貌特征+生态区构成。
气候特征包括湿润、半湿润、干旱、半干旱、寒温带、温带、暖温带、(南、中、北)亚热带、热带等,地貌特征包括平原、山地、丘陵、河谷等,命名择其中重要或典型者。
2.二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生态系统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典型类型,由地名+生态系统类型+生态亚区构成。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农田、城市、水域和工矿等,本区以森林、草地、农田、城市、水域(人工湿地)最为典型。
命名择其重要或典型者。
3.三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特点,由地名+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环境敏感性)特点+生态功能区构成。
生态服务功能特点包括荒漠化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文调蓄、土壤保持等,重庆市最为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为土壤保持、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文调蓄等。
生态环境敏感性特征包括土壤侵蚀、沙漠化、石漠化、盐渍化、酸雨敏感性等,本区最为典型的生态敏感性特征有土壤侵蚀、石漠化、酸雨及水污染敏感性等。
命名择其重要或典型者。
三、区划方案根据上述分区方法与原则,参照“中国综合生态环境区划方案”中所定的分区系统,比较区域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及生态功能的特征指标的相同与差异,按照气候与地貌指标的一致性,考虑到与《中国生态综合区划方案》衔接,将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分为4个一级区,在一级区划分的基础上,依据生态系统的类型与环境敏感问题的差异性及其主导生态功能的重要性特点,将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分为7个二级区,13个三级区。
各级分区命名如下:Ⅰ四川盆地农业生态区Ⅰ1渝西丘陵农业生态亚区Ⅰ1-1渝西方山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Ⅱ三峡库区平行岭谷农林水复合生态区Ⅱ1都市圈发达经济生态亚区Ⅱ1-1都市核心污染敏感区Ⅱ1-2 市郊水源水质保护生态功能区Ⅱ2平行岭谷低山丘陵农林复合生态亚区Ⅱ2-1 永川—璧山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Ⅱ2-2綦江—江津低山丘陵水文调蓄生态功能区Ⅱ3三峡库区土壤侵蚀敏感生态亚区Ⅱ3-1 粱平—垫江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Ⅱ3-2 移民开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Ⅱ4三峡水库消落带人工湿地生态亚区Ⅱ4-1消落带人工湿地水质保护生态功能区Ⅲ秦巴山地常绿阔叶—落叶林生态区Ⅲ1渝东北大巴山地常绿阔叶林生态亚区Ⅲ1-1大巴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Ⅳ渝东南、湘西及黔鄂山地常绿阔叶林生态区Ⅳ1渝东南岩溶石山林草生态亚区Ⅳ1-1方斗山—七曜山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Ⅳ1-2黔江—彭水石漠化敏感区Ⅳ1-3酉阳—秀山常绿阔叶林水文调蓄生态功能区Ⅳ1-4金佛山常绿阔叶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四、分区描述Ⅰ四川盆地中亚热带农业生态区Ⅰ1 渝西丘陵农业生态亚区Ⅰ1-1 渝西方山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本区位于华蓥山、云雾山和巴岳山以西,包括潼南、铜梁、合川、大足、荣昌县和双桥区,面积7790.00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9.45%,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区内平均降雨量800~1000mm,地貌以丘陵为主,森林覆盖率8%,农业生态系统为主导类型。
主要生态问题为季节性干旱严重、森林覆盖率低、矿山生态污染较严重,农村面源污染较为显著。
主导生态功能为农业生产力的维持与发展,辅助功能为水土流失预防与监督、面源污染、矿山污染控制。
该区生态功能保护与建设的方向是突出水土流失预防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高效生态农业建设,提高农田的土壤肥力与抗逆能力,强制关闭污染严重的小煤窑、小矿山,严格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
Ⅱ三峡库区平行岭谷湿润生态区Ⅱ1都市圈发达经济生态亚区Ⅱ1-1都市核心污染敏感区该生态功能区位于重庆市主城区,包括都市圈核心区的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等主城6区,面积1435 km2,以丘陵地貌为主,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该区主要为城市人工生态系统,居民点、工矿点密集,人口密度达2182人/ km2,森林覆盖率为14.6%,生态系统受人为活动的影响巨大。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为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较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噪声扰民较突出。
主导生态功能为污染控制,重点是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也是本区生态功能建设与保护的主导方向,重点环境建设任务为治理产业结构及布局型污染破坏为先导,严格控制生产、生活废水排放;实施污染严重产业迁出转产和清洁生产工程、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工程、“五管齐下”的“净空”工程、环境优美山水城市建设工程、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Ⅱ1-2市郊水源水质保护生态功能区该生态功能区位于重庆大都市的郊区,处于川东平行岭谷与长江、嘉陵江汇流地带,是都市核心区的水源地,包括都市郊区的北碚、渝北、巴南三区,面积4038km2,丘陵平坝约占71%、低山占29%。
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
该区主要为城市、农村交错带,城市生态系统与农业生态系统并存,森林覆盖率为14.6%。
主要生态问题为长江、嘉陵江及次级河流水质污染突出,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敏感。
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水质保护,辅助功能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与地质灾害防治和都市园林美化,而生态功能保护与建设应以保护都市圈核心区的经济、生活为核心。
生态功能保护与建设应以保护都市圈核心区的经济、生活为核心,污染防治与环境美化为其主要方向,以建设都市圈核心区的外围生态屏障和长江、嘉陵江上游江段水质保护为主要任务。
Ⅱ2 平行岭谷低山丘陵农林水复合生态亚区Ⅱ2-1永川—璧山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本区位于华蓥山、云雾山和巴岳山之间,包括永川、璧山两县,面积2488km2,属典型的平行岭谷地山、丘陵地貌,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区内平均降雨量900~1050mm,森林覆盖率18%,以农业生态系统为主,间杂有农林复合生态系统和森林生态系统。
生态环境问题是次级河流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缺水问题较突出。
主导功能为农业生产维持,辅助功能为次级河流及矿山污染控制。
生态功能保护与建设的主导方向是防止土地生产力因水资源短缺、土壤侵蚀与环境污染等而退化,应突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
Ⅱ2-2 綦江-江津低山丘陵水文调蓄生态功能区该生态功能区位于川东平行岭谷的南端,属三峡库区库尾,紧靠重庆市都市圈,包括江津、綦江和万盛区,面积5948km2,中部、北部以低山丘陵为主,南部为中低山区。
中亚热带季风气候,降雨量为950~1160mm。
本功能区水系发育,有大小溪河42条,主要次级河流如綦江河、尹溪河、塘河、津壁河,均属长江水系,由南向北注入长江,多年平均地表径流深500mm。
森林覆盖率26.5%,生物资源丰富,特别是江津四面山自然保护区,有我国“物种基因的宝库”之称,也是地球上同纬度保存较好的原始常绿阔叶林带。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为洪涝灾害频繁、水土流失严重、水环境污染较为严重、次级河流水质较差、矿区生态环境退化明显。
该区地表径流丰富,森林植被条件较好,加之四面山常绿阔叶植被体系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主导功能为水源涵养,辅助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重建和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