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由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担保标的不存在或不符合约定:当被担保的债权不存在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担保人可能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引发纠纷。
2. 担保合同违约:若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或违反了担保合同的约定,如未及时提供担保物或违约抵押物转让等行为,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3. 担保物被灭失、损毁等:如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物件被灭失、损毁或无法充抵债务时,债权人可能要求担保人以其他方式履行担保义务,或追索经济损失。
4. 担保合同无效:若担保合同存在违法、违约等情形,如合同违法成立、违反法定形式等,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引发纠纷。
5. 担保人变更或解除:当担保人发生变更或解除担保合同时,涉及新旧担保人的权益、义务转移等问题可能引起纠纷。
6. 担保范围争议:当债权人与担保人对担保范围的解释不一致时,可能产生纠纷,如债权人主张从担保人追偿全部债权,而担保人认为只追偿部分债权。
7. 担保合同解除的纠纷:当担保合同解除时,可能涉及担保物返还、抵押物折价、担保权属归属等问题,引发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担保合同纠纷的一些常见案由,具体案件因事实情况及法律适用而定。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34种情形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34种情形一、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对外担保。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
四、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授权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
五、被担保人存在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等情形。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吊销执照或注销的情况。
七、被担保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被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九、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十、担保期限届满或未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
十一、担保人或被担保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债权人与被担保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担保。
十三、公司资产被挪用、侵占或恶意转移。
十四、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前已被吊销执照或注销。
十五、债权人明知被担保人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仍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十六、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有效监控和制约被担保人的行为。
十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即对外提供担保。
十八、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十九、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十、公司对外担保违反了反垄断的相关规定。
二十一、公司提供的担保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十二、公司提供的担保超出其承担能力。
二十三、担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十四、债权人与被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二十五、债权人明知被担保人有重大违法行为而不予告知。
二十六、未依法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二十七、公司承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高额、最高额保证的限额等约定不明确。
二十八、公司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变更后的债务加重的部分仍然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
二十九、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
担保协议的法律责任承担义务

担保协议的法律责任承担义务担保协议是一种约定,用于规定一方(担保人)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而将其自身的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债权人。
而在担保协议中,各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应遵守。
本文将就担保协议中的法律责任承担义务进行探讨。
第一,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在担保协议中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担保人应当履行和债务人相同的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人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清偿债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
在法律上,债权人可以以通知形式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而担保人也应当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债权人的责任。
作为担保协议的受益人,债权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一些义务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首先,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关担保物或担保文件,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其次,债权人应当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确保担保人财务状况稳定可靠,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保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给担保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债务人的责任。
担保协议的签订离不开债务人的参与。
债务人在担保协议中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履行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应当按照债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能逃避责任。
其次,债务人还应当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以便债权人评估担保协议的风险。
第三,债务人应当配合债权人进行相关的担保手续,确保担保协议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担保协议中,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并不是无限扩大的。
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如果担保协议中规定了担保的期限、金额和担保方式等,担保人的责任也应当在这些范围内进行承担。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担保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要求债务人进行债务的履行,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在担保协议中,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是一种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方式。
通过约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义务,可以规范各方的行为,保证债务的履行。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连带责任担保人怎么办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连带责任担保人怎么办合同文档示例:目录:一、前言二、合同背景三、合同条款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五、附件六、签字盖章七、附件说明一、前言本合同文档旨在为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连带责任担保人提供解决方案,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背景甲方(债务人)与乙方(债权人)签订主合同,丙方(担保人)为甲方提供担保。
现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丙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同条款1. 甲方应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如未能履行,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2. 丙方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失。
3. 丙方应在合同无效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未履行债务金额的款项。
4. 丙方支付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5. 丙方支付款项后,乙方不得再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1. 丙方应在合同无效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未履行债务金额的款项。
2. 丙方支付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3. 丙方支付款项后,乙方不得再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附件1. 主合同2. 担保合同3. 甲方未履行债务的证明文件4. 丙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凭证六、签字盖章甲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七、附件说明1. 主合同:本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丙方作为担保人。
2. 担保合同:本合同是指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合同,现已被确认无效。
3. 甲方未履行债务的证明文件:本文件是指甲方未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的证明文件。
4. 丙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凭证:本凭证是指丙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证明文件。
新合同文档示例:标题:第三方介入下的复杂担保合同无效后连带责任处理协议目录:一、前言二、合同背景与各方主体三、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四、第三方介入与责任分配五、细化款项与支付安排六、附件清单七、签字盖章八、附件说明一、前言本协议旨在为涉及第三方介入的复杂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连带责任处理提供详细解决方案,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贷款担保⼈的责任是什么⼀.贷款担保⼈的责任1、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得⾏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三)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1.成⽴的条件不同。
依双⽅当事⼈的合意⽽成⽴;⽽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即债权⼈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使质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另⾏提供担保⽽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另⾏提供担保时消灭。
借款合同里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合同⾥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现实⽣活中,民间的借贷关系也需要双⽅签订书⾯借款合同来明确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为了有效收回钱款,债权⼈会要求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借款合同⾥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借款合同⾥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确认,担保责任⼀般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需要按⼀般保证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条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条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债务⼈下落不明,且⽆财产可供执⾏;(⼆)⼈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三)债权⼈有证据证明债务⼈的财产不⾜以履⾏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债务能⼒;(四)保证⼈书⾯表⽰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借款合同⾥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取决于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对担保责任⽆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担保⼈应承担⼀般保证责任,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才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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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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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年月日,陈忠(时任东海信用社负责人)以为一企业转贷需要资金为由向张英借款万元,约定于年月日到期归还,陈忠提供了户名为陈丽的银行账号,由东海信用社提供担保,陈忠出具了借条。
张英于同年月日分二次将万元汇入陈忠指定的陈丽的银行账户。
同年月日,陈忠归还了借款万元,尚有万元未归还。
张英多次催要,陈忠未予归还。
案件焦点:.陈忠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东海信用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分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张英将钱款供给陈忠,由陈忠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东海信用社在该借贷关系中盖章进行担保,只要不具有免责事由,东海信用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东海信用社系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其担保行为未经授权,该担保关系无效,但债权人存在过错,东海信用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东海信用社称张英与陈忠之间借款事实没有发生,但本案有陈忠所写的借条及张英根据借条上指定的账户汇款万元凭证,东海信用社无证据否定借条及凭证所证明的事实,借款事实应当已经发生。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的书面授权不具备对外担保资格,东海信用社作为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没有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书面授权,对陈忠借张英钱款进行担保应为无效。
根据张英在起诉时所称,其知道陈忠并不是自己人个人借款,而是为企业转货向其借款,且陈忠当时是东海信用社负责人,张英在借款时应当
审查东海信用社的担保行为是否征得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授权,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该担保行为无效,张英也具有过错。
东海信用社作为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在未经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授权下为陈忠向他人借款进行担保,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也具有过错。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