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30•【字号】中府[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中府[1997]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路坡、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路(桥)名牌、照明设施、人行护栏和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仍属交通公路部门管理的路段,按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主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规划、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经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搭建棚亭、设置广告标志(上述占道须先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和堆物堆料、停放车辆以及摆设摊点,均须报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共同审核同意,分别办理手续,交纳占道费(含交通管理费、市政维修费,下同),并领取市建设局签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工程,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进行。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报市规划局、建设局批准后,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东府〔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6日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包括其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附属设施。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通过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城建工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1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9日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市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及城市广场、路肩、护坡、桥涵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单位未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城市道路、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道路等除外。
第三条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占用或挖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分一般占用、挖掘道路和建设基建占用、挖掘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进行堆料、施工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新政办〔1999〕3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4【实施日期】199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我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取。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政养护部门办理占用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领取占道许可证并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政养护部门办理挖掘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领取挖掘许可证。
任何损坏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时限及时予以修复,不能及时修复或没有修复能力的要按损坏程度和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以下简称占道)、挖掘路面修复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等。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产权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通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第五条经批准占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实施。
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因城市道路维修、拓宽或改建等需要中止占道的,占道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占道费余款。
批准占道满期,需要继续占道的,必须在期限前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确须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除抢建地下管线外,不准挖掘。
北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临时占用道路(掘路)(行政许可)(市政管委)一、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二、许可流程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核发证件三、审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四、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等);2、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工程图纸:城市区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4、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5、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二)初审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准拨掘路面(依据原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掘动路面管理细则》第十二条);4、掘路施工方案合理、可行,维护道路设施、交通的措施完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中府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6日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通畅,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路段除外。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过的道路和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含石岐区、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片区)、南区中心片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行政处罚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京交财发〔2011〕326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财发〔2011〕3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特制定《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8号令)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简称挖掘修复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编码为152010002),对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科目编码为103043306)。
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建设、维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是市属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单位,各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区(县)属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单位。
第五条征收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按照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挖掘修复费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掘路的单位或个人缴费后到征收单位办理道路掘路行政许可。
未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挖掘修复费采用“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资金直接上缴同级国库”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征收单位到辖区财政部门领取《一般缴款书》,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填开《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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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8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9]38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城市道路占用费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公示如下:
城市道路占用费: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4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7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2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4元/平方米/天;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3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5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1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3元/平方米/天;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城市快速路:水泥混凝土路面462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394元/平方米;
2、城市主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335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31元/平方米;
3、城市次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268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03元/平方米;
4、混凝土方砖:(彩色)花砖路面110元/平方米;
(素色)花砖路面93元/平方米;
5、浆砌、铺装砼边沟、护坡261元/平方米
6、一般土路、边沟护坡80元/平方米
7、路沿石L型45元/米;条型30元/米;
8、路肩石16元/米
9、路基150元/立方米。
收费总额=取费标准×建成系数×冬季系数
城市道路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市政工程管理局乌市价费字[2000]第123号文件《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