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30•【字号】中府[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中府[1997]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路坡、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路(桥)名牌、照明设施、人行护栏和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仍属交通公路部门管理的路段,按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主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规划、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经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搭建棚亭、设置广告标志(上述占道须先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和堆物堆料、停放车辆以及摆设摊点,均须报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共同审核同意,分别办理手续,交纳占道费(含交通管理费、市政维修费,下同),并领取市建设局签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工程,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进行。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报市规划局、建设局批准后,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北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临时占用道路(掘路)(行政许可)(市政管委)一、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二、许可流程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核发证件三、审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四、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等);2、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工程图纸:城市区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4、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5、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二)初审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准拨掘路面(依据原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掘动路面管理细则》第十二条);4、掘路施工方案合理、可行,维护道路设施、交通的措施完善。
城市开挖占道手续实施方案

城市开挖占道手续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城市开挖占道现象日益频繁。
为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保障市民出行安全,规范开挖占道手续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原则1.安全第一: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的影响。
2.规范操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开挖占道手续的办理。
3.提高效率: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手续办理效率,缩短施工周期。
三、实施步骤1.项目申报(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3)安全生产责任书;(4)施工许可证;(5)其他相关材料。
2.审批流程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城市开挖占道许可证》。
3.施工监管(1)施工方在取得《城市开挖占道许可证》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公示施工期限、施工内容等信息;(2)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3)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方案,应当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施工完毕四、处罚措施1.对未经审批擅自开挖占道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公示信息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施工方进行处罚。
五、实施保障1.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确保城市开挖占道手续的顺利实施;2.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城市开挖占道手续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知晓度和配合度;3.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开挖占道手续的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这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时代,我们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为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让城市更美好,让生活更便捷,这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让我们一起努力,为城市的明天添砖加瓦!注意事项一:申报材料准备不足解决办法:申报材料是施工许可的关键,一点都不能马虎。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8〕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8〕1号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第4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9日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维护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和管理。
第三条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主管本市城市道路掘路的管理工作,负责掘路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掘路的相关工作,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掘路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掘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掘路实行计划管理。
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涉及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的掘路计划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其他区域报送至所在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委和相关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掘路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掘路年度指导计划,对区域内掘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掘路年度指导计划,做好掘路审批及监管工作。
占道施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占道施工管理,保障城市交通秩序,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确保施工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占道施工。
第三条占道施工应当遵循安全、文明、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占道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占道施工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占道施工审批第五条占道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施工方”)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占道施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占道施工申请表;(二)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四)施工现场交通组织方案;(五)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六)施工期间的应急预案;(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占道施工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占道施工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二)施工方案合理,施工期限明确;(三)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科学,能够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四)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施工期间的应急预案完善。
第八条占道施工申请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二)施工方案不合理,施工期限不明确;(三)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不科学,无法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施工期间的应急预案不完善。
第三章占道施工实施第九条施工方应当按照批准的占道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施工期限和施工方式。
第十条施工方应当在占道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方应当根据施工需要,设置临时交通设施,如临时道路、隔离设施、交通标志等,并确保其符合交通管理要求。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意见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意见一、城市道路管理职责划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统一协调、监督,由市城建、综合执法、园林环卫、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市城建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的日常管护和维修。
市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管理,负责对违法、违规占用、挖掘和损坏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挖掘或临时占用车行道,审批前应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挖掘或临时占用街头游园绿地、游园路、人行道绿地、行道树、绿化带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审批前应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陈仓区辖区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在陈仓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未理顺之前维持现状。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管理(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综合执法局审批,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给申请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市综合执法局在审批时,应征求市城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意见。
市综合执法局在批准申请人占用城市道路时,应将审批情况抄送市城建局、公安交警支队,并报送市城管办备案。
(二)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城市道路不得作为集贸市场。
已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1、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设置非公益设施的;2、占压地下管线的;3、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4、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3.5米的;5、改变采光井用途的;6、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7、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8、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宾馆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9、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10、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11、严重影响行车秩序和行车安全的;12、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13、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占用情形的。
北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临时占用道路(掘路)(行政许可)(市政管委)一、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二、许可流程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核发证件三、审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四、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等);2、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工程图纸:城市区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4、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5、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二)初审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准拨掘路面(依据原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掘动路面管理细则》第十二条);4、掘路施工方案合理、可行,维护道路设施、交通的措施完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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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省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
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新城区城市道路
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
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分局审批,并报
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
作。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
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
第二章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
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
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
围和标准执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
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4X号)和《关于调整
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9X号)有
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应按挖掘
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
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
(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
(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
续:
(一)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持申请书、相关设计
文件报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应标明挖掘城市道路的
位置。
(二)申请单位(个人)持申请书、临时占用道路范围图或
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管理部
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三)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申请单位(个人)共同查勘现场,
确定临时占用范围、挖掘具体位置。
(四)经现场勘查确认,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申请单位
(个人)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或
保证金),城市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个人)颁发《临时占用、挖
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
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
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赔偿。
第九条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
应当在《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办理变
更审批手续。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道路开口、连接市政管线等
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文件时,应严格执行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城市道路、管线等有关技术规范,充分征求城市管理
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管线管理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
论证。
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
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
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除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行修复的道路挖掘工程
外,其余挖掘工程的修复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示范区市政管理服
务有限公司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财政专项列支并以审计部门审
定结果为准。
第X条因城市建设、示范区重大活动等需要,城市管理部门
有权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决定缩小占用、
挖掘面积,缩短占用、挖掘时间或者停止占用、挖掘行为。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占用、挖掘车行道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
置明显指引标志;占用、挖掘人行道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
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
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
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
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
(二)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积,各施工单位要在进场前测算
材料加工堆放面积,作业区域按照10天工作量计算所需占地面积;
严格控制材料堆放时间,原则上大型、运输困难的构件堆放时间
不得超过30天,其余施工材料堆放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第十六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许可证》、工程概况牌及施工铭牌等,夜间悬挂警示灯。
第十七条施工铭牌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项目环保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监督单位及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
执行工程施工有关规定,确保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采取
控制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堆放土方,确需堆放的应采
用防尘网覆盖,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施工现场坚持湿法作业,应有专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的保
洁。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等在占用、挖掘城市
道路施工围挡后,应及时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
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
落实整改措施的申请单位(个人)、施工单位建立不良信用信息记
录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取消其在示范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占
用、挖掘的申请、施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10月17日起施行,至X年10月16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