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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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是指对道路挖掘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提高道路使用效率,减少对交通和社会的影响。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制度:道路挖掘施工需要事先获得相应的许可才能进行,确保挖掘施工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2. 施工规范:明确道路挖掘施工的操作规范,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挖掘深度等要求,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和环保要求。

3. 施工管理: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机构负责道路挖掘施工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4. 施工后处理: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修复并恢复道路使用功能,确保施工对道路使用影响的最小化。

5.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增强管理的效果。

以上是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规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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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第一篇: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一、道路挖掘计划管理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日前,向建设局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没有申报计划的一般不予挖掘审批。

2.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安排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10月中旬实施。

3.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二、道路挖掘审批管理1.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须到建设局办理审批,影响车辆通行的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表(原因、地点、范围、工期、平面图);(2)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规划批复;(3)施工组织设计;(4)工程设计文件;3.政务大厅窗口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后核发受理通知。

4.建设局(业务科室)会同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勘察并提出勘察意见。

按照职责实行分类审批:(1)A类:幅宽12米以上快速路主干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重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它对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理影响重大的事项,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5个工作日批准。

(不具备会议条件可分别签审)(2)B类:幅宽12米以下的次干道、人行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对道路交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批准。

(3)C类:幅宽在3米以下的支路、巷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挖掘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常规性设施维修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业务科室1个工作日批准。

5.经勘察审核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道路开挖申请事项,由分管领导签发《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市政管理处按审批决定到现场核定开挖面积,并按规定核算缴费金额。

申请人依照缴费核算表缴纳修复费,并签署《道路开挖回复质量承诺书》。

分管领导签发《道路挖掘许可证》,由市政管理处负责挖掘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城市道路挖掘。

(1)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期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2)一年内同一项目在同一地点重复开挖的;(3)在不利于修复的季节开挖。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范本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范本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行为,保护公共道路安全和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包括道路施工、管线安装、设备维护等各类工作。

第三条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应遵循安全、顺畅、环保、效率的原则,确保挖掘修复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应尽量采取非破坏性技术,保护地下管线、光缆等设施,减少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

第五条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应遵循协商一致、互相尊重的原则,与相关部门、居民和企业保持沟通,确保修复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第二章挖掘修复管理责任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的管理责任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道路挖掘修复的统一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道路挖掘修复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挖掘修复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道路挖掘修复企业的准入、退出、信用评级等制度。

第十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挖掘修复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挖掘修复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挖掘修复工作流程第十一条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应采取完全关闭、部分关闭或交通组织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挖掘修复工作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挖掘、支护和回填等工序,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挖掘修复工作应立即设置合格的警示标志,设置临时交通指示牌,引导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挖掘修复工作应采取合理的交通组织措施,保障挖掘修复期间周边居民、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挖掘修复工作的噪音、扬尘等污染物应严格控制,确保周边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四章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与安全第十六条挖掘修复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挖掘修复工程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挖掘修复工程应采用合理的支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地陷、塌方等事故的发生。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3篇)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3篇)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根据规划,开挖情况说明,地址、面积等。

市政道路修复方案如下:一、一般要求1、掘路修复工程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现场应做到“有围挡、无扬尘、低噪声、渣土及时运”。

2、在掘路修复前,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环境好、及时掌控周边地下设施资料,必须确保地下周边管线的完好。

二、车行道沥青面层修复1、沥青层面的厚度9cm,面层结构采用。

4cmac13+5cmac20。

2、沥青路面恢复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1)沟槽回填质量验收合格后,对沟槽两侧各宽50cm的原有沥青路面铣刨4cm,清除沟槽内的浮土及铣刨废渣。

2)对基层顶面喷洒热沥青或乳化沥青。

热沥青的喷洒量为0.8kg/m²,乳化沥青的喷洒量为1kg/m²。

3)铺筑下面层的ac-20沥青混凝土,用压路机按规范碾压,平整度﹤____mm。

4)对于铣刨后的路面及下面层沥青混凝土的顶面喷洒乳化沥青粘层油,喷洒量为1kg/m²。

5)铺筑上面层ac-13c沥青混凝土,用压路机按规范进行碾压,平整度﹤____mm。

上面层铺筑完成后必须待自然冷却后开放交通。

三、路面基层路面基层采用20cm厚c35商品混凝土面板。

浇筑严格按混凝土浇筑规范进行施工。

四、回填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1、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沟槽的开挖。

沟槽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对路面进行切割,并对作业段落进行围挡。

2、依据管道的设计图纸和审批的挖掘施工方案进行沟槽的开挖,开挖过程中严禁扰动槽底土壤,如发生扰动槽底土壤,应先去除扰动的土壤后采用碎石填平夯实。

3、沟槽底开挖标高应控制在±____mm,铺筑管道基础时应保持槽底无积水。

4、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铺筑各类管道的基础,基础的铺筑质量应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五、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作业现场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施工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围挡区内,现场无法围挡封闭时应日产日清。

施工及清运应符合《____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5篇)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5篇)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根据规划,开挖情况说明,地址、面积等。

市政道路修复方案如下:一、一般要求1、掘路修复工程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现场应做到“有围挡、无扬尘、低噪声、渣土及时运”。

2、在掘路修复前,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环境好、及时掌控周边地下设施资料,必须确保地下周边管线的完好。

二、车行道沥青面层修复1、沥青层面的厚度9cm,面层结构采用。

4cmac13+5cmac20。

2、沥青路面恢复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1)沟槽回填质量验收合格后,对沟槽两侧各宽50cm的原有沥青路面铣刨4cm,清除沟槽内的浮土及铣刨废渣。

2)对基层顶面喷洒热沥青或乳化沥青。

热沥青的喷洒量为0.8kg/m²,乳化沥青的喷洒量为1kg/m²。

3)铺筑下面层的ac-20沥青混凝土,用压路机按规范碾压,平整度﹤____mm。

4)对于铣刨后的路面及下面层沥青混凝土的顶面喷洒乳化沥青粘层油,喷洒量为1kg/m²。

5)铺筑上面层ac-13c沥青混凝土,用压路机按规范进行碾压,平整度﹤____mm。

上面层铺筑完成后必须待自然冷却后开放交通。

三、路面基层路面基层采用20cm厚c35商品混凝土面板。

浇筑严格按混凝土浇筑规范进行施工。

四、回填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1、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沟槽的开挖。

沟槽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对路面进行切割,并对作业段落进行围挡。

2、依据管道的设计图纸和审批的挖掘施工方案进行沟槽的开挖,开挖过程中严禁扰动槽底土壤,如发生扰动槽底土壤,应先去除扰动的土壤后采用碎石填平夯实。

3、沟槽底开挖标高应控制在±____mm,铺筑管道基础时应保持槽底无积水。

4、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铺筑各类管道的基础,基础的铺筑质量应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五、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作业现场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施工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围挡区内,现场无法围挡封闭时应日产日清。

施工及清运应符合《____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道路挖掘施工后的修复工作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旨在确保道路挖掘施工后及时、规范地进行修复,减少挖掘给交通和市容带来的影响,提高城市道路的使用效率和舒适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挖掘许可申请流程:明确挖掘施工单位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挖掘许可,并提交相应的资料,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案、修复保证金等。

2. 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规定挖掘施工单位需要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挖掘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3. 修复工作管理:规定挖掘施工完成后需要及时进行修复,包括还原原有道路形态、修复路面、修复人行道、修复绿化等。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需要保证修复质量,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

4. 修复质量监督:明确相关部门对修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修复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5. 挖掘施工违规处罚:对未经许可、违规挖掘施工、未按规定进行修复等行为进行处罚。

6. 奖惩机制:明确对按时完成修复工作、修复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同时对多次违规或修复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处罚和限制。

通过建立健全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挖掘施工和修复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的使用效率和美观度,减少对交通和市容的影响,并激励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和修复,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管理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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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2013年2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和《吉首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吉首市建成区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各部门管辖的城市道路按市政府明确的属地管理权限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市政)部门、广场和风景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的城市道路和广场、风景区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二、审批程序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法定节假日或市内举办重大活动,可停止办理审批工作。 (二)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挖掘人应协助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协调会。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线的敷设,避免重复开挖。 1、各类建设项目不应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加倍收取挖掘费用(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 3、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同沟槽敷设。 (四)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和穿越道路的,应当采取顶管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次干道和支路的,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 (五)城市道路附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六)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因冬季气温低,沥青道路无法及时修复,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停止办理城市道路的挖掘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原则上采取顶管作业,因地下管网复杂、地质条件不符合顶管作业要求的,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挖掘施工要求 (一)严格控制道路挖掘行为,按照勘察、检查、验收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督,保证挖掘施工按批办规定实施。 (二)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因施工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五)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1、挖掘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 2、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1、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2、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 3、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七)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挡板:规格采??。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 ××管道敷设”。 2、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红白条制式0?5米高反光隔离锥。 3、施工标志牌:规格采用1米×1?2米通透牌板,白底红字写有“前方施工 注意安全”等字样。 4、告示牌:长1?5米、宽1米,白底红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八)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监管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施工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九)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十)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挖掘人不得使用原土或米砂作为沟槽回填料。在常年地下水位下的填筑材料宜采用水硬性材料。鼓励使用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一)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单位,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监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 (十二)实行施工现场挖掘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理解与支持。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跨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挖掘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登报公示。 (十三)挖掘城市道路收费标准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收取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掘路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高于1000元按掘路费总造价的10%收取)。 四、沟槽修复 (一)沟槽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市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修复资金在挖掘费用中列支。 (二)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主次干道、特殊地段及长度大于200米(同步修复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3日内修复;其他路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5日内修复。 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执行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三)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修复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准备材料,落实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在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合格移交后,及时进入现场施工,履行现场安全责任,并按照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实施人行道面层铺装、车行道沥青层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浇注等作业。 (四)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7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五)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监管单位可以调整修复单位,确保沟槽及时修复。 (六) 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市级监管单位、区级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修复单位对路面修复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松散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七)掘路后须敷设的配套窨井、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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