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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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前,应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

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管线敷设的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市市政设施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桥梁、隧道的,适用本细则。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参照执行。

未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应坚持计划统筹、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同时应优先采用非开挖等先进技术和工艺挖掘施工。

挖掘城市道路后,路面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要求做好标准、流程的标准化审批管理体系,统筹负责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监督管理;审核和发布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监督指导属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工作,收取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报辖区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勘查现场、审查掘路、坑槽回填等施工方案;应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提供批前技术服务;监督批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各管线管理单位,管线权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职能职负责对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许可审核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能职责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和违规违法处置工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旭阳2022年1月14日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即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街道、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以及市政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即指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地质勘探等作业。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的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城市道路挖掘工期、范围、修复费用,组织、监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进行审批,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中涉及使用园林绿地的行为进行审批,对接驳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以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提出指导意见,依法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污染排放情况依法监督,防止污染环境。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颁布日期: 2016年03月09日实施日期: 2016年03月09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道路挖掘及回填等施工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路面恢复单位,是指对城市道路挖掘管沟进行路面恢复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协调运作、规范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

特殊时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审批。

道路挖掘施工的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区城(建)管局负责区级审批工作及道路挖掘监管工作,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由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市、区两级计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同时各挖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项目,形成当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区级管理挖掘计划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论证后调整挖掘计划,调整后不得超出原计划的10%。

各类建设项目在同一条路段上涉及配套设施的各类管线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并同步组织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顶管管理规定

顶管管理规定

市政道路掘路施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挖掘及顶管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道路设施完好,严格管理程序,明确职责范围,认真执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保证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和顶管施工工程质量及作业安全,依据市政公用[2000]101号文件,根据国务令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各施工单位严格参照执行。

第一章掘路施工手续的办理第一条:掘路手续必须由掘路单位自行办理,不得由施工单位代办,办理掘路施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及图纸:⒈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⒉掘路施工工程平面位置图、断面图,须详细标明管线的埋深、标高以及与其它管线水平、垂直间距。

施工图纸一式三份。

第二条: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掘路管理员出示现场,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经道桥处审批后上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第三条:申请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道桥处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执行冀建计[1997]175号文。

对新建二年以内的道路进行挖掘,修复费加收2倍,新建3-5年的道路加收1倍。

冬季(当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破路,在规定的年限加收基础上再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

经批准的掘路施工单位及个人在核发《挖掘道路许可证》之前,须按掘路修复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道桥处预交掘路保证金:掘路长度超过100米的按掘路修复和回填费总价的基础上加收30%。

工程完工后,经掘路管理员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

第四条:工程质量由道桥处负责质量监督,须缴纳质量监督费:1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5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500元+(工程总造价-10万元)×2‰]收取。

第五条:掘路施工单位如需延长工期,须提前三天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延期手续。

如未办理延期手续,超过期限每天罚款100—500元。

第六条:申请掘路单位在工程竣工前两天通知掘路管理员准备验收。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二)施工设计方案;(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请。

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八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部门申报计划:(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

第十条煤气、供水、供电、电信等专业管线单位因紧急抢险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4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一)《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____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公路法》(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____次会议通过,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届全国____委会第____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号)第三十三条。

(四)《____市人民政府第134____》(____市政府____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一)数量:同一地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项目,无数量限制;(二)申请许可方式: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四、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法律依据。

《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____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原件____份;《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原件____份;(二)____明材料:⑴属个人的,提供____(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____份);⑵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件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⑶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____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____份)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⑷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⑸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____明(原件);⑹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正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个人____明(原件);⑺境外企业的、____及个人提交的____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____和____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津交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8〕1号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第4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9日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维护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和管理。

第三条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主管本市城市道路掘路的管理工作,负责掘路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掘路的相关工作,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掘路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掘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掘路实行计划管理。

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涉及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的掘路计划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其他区域报送至所在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委和相关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掘路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掘路年度指导计划,对区域内掘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掘路年度指导计划,做好掘路审批及监管工作。

根据掘路施工需求及道路养护维修安排,市交通运输委和相关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每年6月可以对掘路年度指导计划作出调整。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3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尊敬的部门领导:根据我所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要求,我特向贵部门提交我单位申请的范文,希望得到批准。

范文如下:尊敬的有关部门:我们单位计划在某某时间段内,在某某路段进行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作业。

现向贵部门申请相关的许可,并承诺按照要求,做好相应的保护、维护工作。

一、临时占用和挖掘的必要性及目的:由于某某原因,我单位需要在某某路段进行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目的是进行某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或维修。

此次临时占用和挖掘是为了保障市民出行、改善道路状况,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二、临时占用和挖掘的时间、地点、范围:1.占用和挖掘时间: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共计某某天/周/月;2.占用和挖掘地点:某某路段;3.占用和挖掘范围:从某某路段某某处至某某处。

三、占用和挖掘的施工方案和措施:1.施工方案:在占用和挖掘的时间范围内,按照某某工程项目的要求,采取某某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2.施工措施:在施工期间,我们将统一组织工人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交通引导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和周边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占用和挖掘的保护、维护措施:1.路面保护:在占用和挖掘期间,我们将采取措施保护道路路面,避免损坏或扩大已有破损的路面;2.周边环境保护:在施工现场周边,我们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周边的绿化、建筑物等,避免造成损坏或影响;3.交通秩序维护:我们将增加交通引导人员、设立临时交通标志等,维护施工期间的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的顺畅。

请贵部门审阅并批准我们单位的临时占用、挖掘许可申请,我们将严格按照申请中提到的所有措施和要求进行施工。

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谢谢!此致敬礼!申请单位:XXX公司/单位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畅通、安全,保护市政设施的完好,维护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镇江市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管理规定

镇江市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属于市政管辖的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市城管局)主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对本市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镇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规划、住建、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具体包括:(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包括盲道)、路肩、路边坡、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道路用地、临时道路停车泊位;(二)道路附属设施: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三)桥梁: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安全保护区等;(五)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六)隧道附属设施:防护、排水、养护、交通安全、消防、救助、通讯、通风、照明、测量、观光、隧道信息管理等设施。

第五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敷设管线、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及回填等土建施工的单位。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修复施工由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扎口管理。

凡城市道路修复量超过50万的修复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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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一、道路挖掘计划管理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日前,向建设局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没有申报计划的一般不予挖掘审批。

2.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安排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10月中旬实施。

3.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二、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1.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须到建设局办理审批,影响车辆通行的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原因、地点、范围、工期、平面图);
(2)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规划批复;
(3)施工组织设计;
(4)工程设计文件;
3.政务大厅窗口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后核发受理通知。

4.建设局(业务科室)会同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勘察并提出勘察意见。

按照职责实行分类审批:
(1) A类:幅宽12米以上快速路主干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上的重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它对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理影响重大的事项,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5个工作日批准。

(不具备会议条件可分别签审)
(2) B类:幅宽12米以下的次干道、人行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对道路交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批准。

(3) C类:幅宽在3米以下的支路、巷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挖掘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常规性设施维修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业务科室1个工作日批准。

5.经勘察审核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道路开挖申请事项,由分管领导签发《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市政管理处按审批决定到现场核定开挖面积,并按规定核算缴费金额。

申请人依照缴费核算表缴纳修复费,并签署《道路开挖回复质量承诺书》。

分管领导签发《道路挖掘许可证》,由市政管理处负责挖掘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城市道路挖掘。

(1)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期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2)一年内同一项目在同一地点重复开挖的;
(3)在不利于修复的季节开挖。

7.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后批准。

8.埋设于城市道路地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行
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管理处和公安交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三、道路挖掘施工管理
1.经审批的道路挖掘申请人须按批准的位置、范围、期限组织施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和延长时间的,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道路挖掘现场施工由市政处负责全面监督检查和质量验收。

3.道路挖掘施工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1)沟槽挖掘施工弃土应及时清运,不得阻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2)挖掘施工现场两端须设置醒目的施工公示标志(标明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内容及挖掘范围)和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红灯)、交通导向标志;
(3)路面顺道开挖施工,应采用可移动的高度不低于1.8米彩钢板沿线围挡,分段实施,分段长度不超过100米。

横穿道路或交叉路口挖掘施工,必须在夜间分半幅进行,昼间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4)沥青式砼路面挖掘,必须采用专用机械进行边界划线切割,深度达道路基础后方可进行破碎挖掘;
(5)挖掘施工中遇到其它设施或不明物体时,挖掘单位要及时通知市政部门,由市政部门监督人员及时与设施权属管护单位衔接后妥善处理。

因挖掘单位保护措施不力,造成设施损毁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挖掘单位负责。

四、道路挖掘修复管理
1.城市道路挖掘后沟槽及非道路面开挖施工后的回填由挖掘单位承担,道路结构层(水泥稳定层)及路面修复由相应资质的市政施工单位负责,城区道路修复施工单位由市政处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2.道路挖掘回填、结构层、路面修复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随意降低或改变原道路结构标准和强度等级;
(2)道路开挖沟槽必须采用砂砾料换填,对埋设物受击易损或不易夯实的应采用中粗砂砾回填至管顶20cm以内后灌水浸泡,填实空隙;
(3)位于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下的挖掘沟槽回填料分层夯填厚度不得小于30cm,压实度不得低于95%,工程做法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标准;
(4)人行道挖掘修复应采用和原人行道同一材质材料恢复,且面层高差不得大于0.3cm,边角合缝应采用切割找补,不得随意用水泥砂浆或其它材料填补。

3.市政管理处应按照有关验收规范制定统一的验收程序,对道路挖掘恢复施工过程随时跟进检验检查,发现不合格问题,现场检查验收人员以书面(质量问题处理单)形式责令其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五、挖掘恢复验收备案管理
1.道路挖掘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备案制。

挖掘恢复单位所挖掘恢复的路段,市政管理处应进行备案登记。

一年内未发现修复质量
问题,可全额退还挖掘单位交纳的质保金。

若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挖掘单位负责重新修复,或市政管理处可委托市政维护施工单位修复,其费用从挖掘单位交纳的质保金中支付。

2.挖掘单位按审批时限完成挖掘恢复后,绘制竣工图并通知市政管理处进行恢复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市政管理处办理验收确认手续并备案存档。

3.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管理处下达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进行整改的,市政管理处可强行恢复,其恢复费用由挖掘单位支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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