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或终止行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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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00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A1400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A1400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20180119_纳服司_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更新需求(20180118)_XQ20180017【表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表单说明】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税行登〔〕号(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姓名)或(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经审核,你们于年月日提出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登记。

理由如下:如对本不予登记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年月日【表单说明】无【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正本)【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表单说明】无【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副本)【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表单说明】无【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A14005《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纳税服务司业务域涉税服务业务类别涉税服务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表单】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表单说明】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减合伙人或股东
张三、李四
张三、李四(删除)
姓名:李四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行业协会会员编号:
XXXX年X月X日
更改合伙人或股东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行业协会会员编号)
例:张三需变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李四需变更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则该栏填列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
现营业执照组织形式(有限/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XXXX年X月X日
经营场所
原经营场所
现经营场所
XXXX年X月X日
业务范围
原业务范围
现业务范围
XXXX年X月X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
姓名:张三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行业协会会员编号:
身份证件号码: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行业协会会员编号:
减少其他取得职业资格人员
张三、李四
张三、李四(删除)
姓名:李四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行业协会会员编号:
更改其他取得职业资格人员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行业协会会员编号)
张三变更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XXXX年X月X日);
李四变更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XXXXXXXXXXX)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操作手册 -V2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操作手册 -V2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2018年09月目录前言 (3)1.业务概述 (3)2.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办理事项 (4)2.1用户登陆 (4)2.2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采集 (4)2.3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从业管理 (7)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事项 (10)3.1用户登陆 (10)3.2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事项 (11)3.2.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信息采集(首次) (11)3.2.2税务师事务所综合信息日常管理 (17)3.2.2.1机构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管理 (17)3.2.2.2协议信息采集和管理 (22)3.2.2.3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 (29)3.2.2.4年度报告信息采集 (31)3.3其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事项 (33)3.3.1机构信息采集(首次) (33)3.3.2其它涉税机构综合信息日常管理 (36)3.3.2.1机构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管理 (37)3.3.2.2协议信息采集和管理 (41)3.3.2.3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 (42)3.3.2.4年度报告信息采集 (44)前言为便于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的监管,总局在金税三期中增加了“涉税服务”域,为更好地落实总局13号公告,衔接好金税三期,建议在电子税务局增加“涉税服务”域,并开发相关应用功能。

目前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中,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业务,已相继提供了线上备案登记的功能。

在使用和推广过程中不断的优化和改进系统功能,同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相关功能有部分功能尚未上线,因此,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相关功能进行了一次大的升级改造,为了让纳税人有更优质的体验。

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个人用户注册及个人实名认证的涉税服务人员,并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便可管理机构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涉税专业服务协议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年度服务报告信息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
2份
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股东信息备案表》
【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14.1.2—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
记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 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表样表

变更税务登记表样表
送缴证件情况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租赁协议复印件,税务登记征正、副本。
纳税人
经办人: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纳税人(签章)
2009年01月01日2009年01月01日2009年01月01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Hale Waihona Puke 人名称南京×××××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320103×××××××××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
及文件
1
法人信息变更
高××
赵××
身份证号码
32010×××××××××××××
电话号码
××××××××
2
经营地址变更
南京××区××路×号
南京××区××路×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变更税务登记表》(样本).doc

《变更税务登记表》(样本).doc

纳税人识别号□□□□□□□□□□□□□□□□□□□□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时填报。

二、填表说明
(一)海关代码:“是否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选取了“是”的纳税人必须填写;(二)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项目;
(三)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前的登记内容;
(四)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内容;
(五)对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没有刻制公章的签章须签名并加盖指模;
(六)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 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 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办理流程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办理流程

14涉税专业服务指南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包括3类9个事项。

14.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4.1.1—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名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申请条件】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条至第七条【办理材料】【办理地点】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办理机构】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联系电话】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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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原因
分所登记情况
□无分所□分所均已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此栏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总所终止行政登记的情形)





声明:我事务所保证填报内容及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名:XXX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税务师事务所(章)
XXXX年XX月XX日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总分所标识
□总所 □分所
行政登记证书编号
XXXXXXXX
经营场所
XXXXXXXX
□变更行政登记
序号
变更登记事项
变更前登记信息
变更后登记信息
工商登记
变更时间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终止行政登记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情况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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