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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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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罗昆武汉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10-11-1浏览次数:1422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一、《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

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

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

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

第二,《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担保物的孳息收取、《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

《物权法》颁布以后,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

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116条相比往往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原文: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首先解释基础概念: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孳息如何取得:《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举例:如乙方租种甲方的果园,甲方为所有权人,乙方为用益物权人,结出的果子(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而如房租(法定孳息),自然就是由房东取得。

那么原文通过举例通俗解释就是:谁借了钱不还,如果是用林权抵押的,债主可以去收获树上的果子(天然孳息);如果用房子抵押的,债主有权收取该房子租金(即法定孳息。

但前提是要通知租房的房客,如果没有通知,房客继续向原房东交了房租,那债主也要不回来,即“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此处“不及于”是效力够不着、达不到的意思);另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清偿顺序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比如摘果子的人工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贷款利息);(三)主债权(贷款本金)。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我国孳息归属立法浅析

我国孳息归属立法浅析

我国孳息归属立法浅析摘要:孳息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文明而产生,由于社会发展与生产关系不断地变化,财产利益越来越复杂,孳息归属的问题也不断深化,其纠纷引发的争论在民事案件中逐渐凸显。

我国在关于孳息方面的立法起步比较晚,对孳息的立法也比较分散、模糊。

在我国《物权法》中将孳息划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本文旨在对就孳息的归属原则及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我国当前的孳息立法中突出问题和实践中需要协调改善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的归属孳息一词出现在中国古文晋江统的《徙戎论》中:“子孙孳息,今以千计”意思即为繁殖生息,由母物产生的后代、新生物。

在法律词条中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和原物是分离的[1]。

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对于孳息的解释是: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原始的孳息定义,包括牲畜的幼崽、农作物上采摘的果实等等,天然孳息是物因为自然属性而派生的物。

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问题素来有两种观点的对立,即罗马法的“原物主义”和日耳曼法的“生产主义”。

原物主义自天然孳息从原物分离开始,其所有权应当归属权利人或者原物的所有人、善意占有人。

日耳曼法注则强调生产主义,也就是对通过增加劳动资本的投入,从而取得获取孳息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劳动加工获得的孳息,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2],原物与孳息应当同时独立存在。

法定孳息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它可以是原物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民事法律活动中所取得的合法收益。

最初的法定孳息概念简单的指人们依靠垦殖土地、养殖牲畜而从中获得的果实,幼崽等孳息,而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何为法定孳息概念的定义[3]。

法定孳息的产生是基于法律关系,是物主需要出让所属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因此法定孳息一般是按照持续时间来进行收取的,其归属于所有权人或约定的权利人。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新的物;法定孳息是权益之间的交易产生的,在物质的表现形式上。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

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

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
天然孳息是指从自然资源中获得的收益或盈利。

在许多国家,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被制定为保护环境、管理资源和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天然孳息取得规则。

1. 授权许可制度:许多国家都要求个人或企业通过获得授权许可来开采或利用天然资源。

这些许可通常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和规定,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环境保护要求:天然孳息的取得通常需要遵守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

开采或利用资源的个人或企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 公共参与:为了确保公平分配天然孳息所带来的利益,一些国家要求在资源利用项目中进行公众参与。

这样可以确保个人和社区能够在资源开发中发表意见并分享相关利益。

4. 物权制度:天然资源的物权制度对于资源的合法取得和使用至关重要。

国家通常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来确保资源权益的明确界定和保护。

5. 税收和许可费用:许多国家会对从天然孳息中获得的收益征收税收或许可费用。

这些费用一方面用于促进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另一方面也用于公共福利和投资。

总之,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是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的保护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

这些规定和制度有助于平衡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孳息是由物产⽣的⼀种额外利益,孳息可以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两种,⽽因孳息归属产⽣的民事纠纷是⽐较多的,法律对孳息归属作出了规定,那么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的孳息,归出卖⼈所有;交付之后产⽣的孳息,归买受⼈所有。

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的孳息,归出卖⼈所有;交付之后产⽣的孳息,归买受⼈所有。

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孳息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孳息不仅可为所有⼈取得,⽽且也可为⾮所有⼈取得。

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所有⼈享有。

⾮所有⼈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且收益权⼈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的收益权能。

也就是说,⼀旦⾮所有⼈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般是以占有原物为前提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有权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据的,因⽽占有⼈占有标的物是合法的。

合法占有依占有⼈的权利基础⼜可分为两种情况:⼀种情况是占有⼈基于债权,为履⾏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承租⼈、承运⼈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占有⼈虽得占有标的的物,但⽆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的所有⼈收取。

另⼀种情况是占有⼈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经营⼈、质权⼈、留置权⼈、⼟地使⽤⼈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占有标的物是其物权的⼀项权能,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且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法占有是没有权源的占有。

未经权利⼈的同意也⽆法律直接规定的占有,都为⾮法占有。

⾮法占有,根据占有⼈的主观过错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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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
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隋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
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生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

因此,物权法对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擎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

如在德国民法
(特指有价证券)的用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
动产
益权。

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更为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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