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夫妻财产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财产权利平等、婚前财产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三个方面分析和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首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追求财产权利的平等。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我国是实行默认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即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然而,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就业机会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婚姻中作出了巨大的经济贡献,但却未能在财产分配中得到应有的权益。
因此,应该改变现状,实行夫妻财产的公平划分,确保双方在婚姻中取得的经济收益得到公正公平的分配。
其次,婚前财产保护是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前财产应该由个人独立享有,避免因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对婚姻关系的破坏。
因此,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所有权,明确其归属,避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给双方带来经济纠纷。
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婚姻财产制度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适应。
再次,加强司法实践,维护夫妻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划分的公正公平。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的复杂过程。
在制度的中,应该坚持平等与保护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夫妻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
同时,需要政府、法律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夫妻财产制度的不断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我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的比饲不断提高.因此,要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我回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其优点,也存在不足,在新的历史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内容.从广义上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J]I啪’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关系到夫妻财产关系是否平等的问题,也是衡量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标准之一。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是由本国的社会物质条件、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等因素决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将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的比例不断提高,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夫妻的财产从财产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因此,无论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是从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考虑.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2001年<婚姻法)为了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分别规定了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一、关于共同法定财产制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I(-)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以上条文,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缔结之时.即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双方结婚证书之时,终止于一方死亡之日、领取离婚证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双方恋爱期问同居时的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夫妻因故分居期问或离婚法律文件生效前所得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相同的,而不考虑各方收入的大小,对共有财产积累的贡献的大小,实际开支的多少等.共有财产的范围法律采取了列举的形式:(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的钱或实物,通常的表现形式是工资、奖金、津贴.(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包括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承包别人的企业或柜台开展经营、租赁别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如果用个人财产投资的,按现行法律的规定,本金仍归所有者个人所有,而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属夫妻双方共有.(4)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收益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收益.例如作品发表后,获得的稿费,自己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等.一方完成的成果,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其收益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继承指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益.(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法定共同财产制是用法律强制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的归属.适应了我国大多数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双方所得加在一起,才能维持共同生活的正常运转的需要.在伦理上与夫妻关系较为吻合,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与习惯,最能适应家庭共同生活的衙要.满足了中国百姓传统婚姻的心理需求t促进夫妻双方团结互助、同甘共苦,有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聚力.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有助于保障因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致使经济收入减少或无收入的配偶一方(特别是大多数妇女)的合法权益,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没有一定的前瞻性,且没有注意拥有巨额财富社会成员的特殊需求,忽视了权利主体个体的合法权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力度·有可能会挫伤一部分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有可能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之通过结婚或离婚来敛富聚财.有些规定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值得研究.特别是给一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整理:网学)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对法定共同财产的种类列举相对较少.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断出现一些新型财产,如当前企业与工人买断工龄所得.保险金取得等,其性质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没有规定.本人认为,企业与工人买断工龄所得是一方今后寻找工作、自谋职业、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应属一方个人财产.而保险金的取得则比较复杂.若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或父母购买,自己是受益人.则应为一方个人财产.第二.有些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人认为也有所不妥.如:(1)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没有明确指定一方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太合理.大家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大多数家庭是不会来分割财产的,而往往是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才会出现这一问题.确定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时,也应考虑保护权利主体个体的利益.这也是宪法规定的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要求.所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没有明确指定一方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违背遗嘱人、遗赠人或赠与人的意志,失去原赠与或立遗嘱的意义.也容易使一些不道德的人为了图谋他人财产而草率结婚、离婚,从而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尊重原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弘扬婚姻家庭领域的美德,法律应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只要权利人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所有.就应属于继承方或受赠方个人所有.(2)一方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也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是一方晚年生活的保障,破产安置费是用来解决因破产而失去工作的一方的生活费.再就业费用等.若一方与其离婚.分走一半财产,那么必然使另一方的生活特别是晚年生活失去保障.第三.在法定财产制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2法定财产共有制的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实中,先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自身的目的.另外,由于诉讼时问较长·而这时.双方已不可能再约定财产的归属,按法律规定·这期问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往往会打击双方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所以,立法上应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撤消制度.即一方要求离婚,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终结夫妻共有关系.改行分别财产制.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度.根据第18条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成立婚姻关系以前的财产.与另一方无任何关系,在婚后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这些费用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因故解除,另一方分割一半,会影响到受害方的治疗,生活.但是.关于医疗费用,当一方受到伤害后,通常情况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垫付的,一方获得赔偿后,本人认为·应扣除以共同财产垫付的部分,否则,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原财产所有人的意志.但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定是什么形式.本人认为,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当然应承认,口头形式等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否则.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与夫妻任何一方交易第三人的财产利益.(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物品一般价值不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太合适.且专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也不会有异议.(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价值不大,一方需要,而另一方不需要.对一方有纪念意义的奖品等.从法律上规范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便于市场主体与夫或妻个人进行交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财产原所有权人的意愿,照顾公民个人生活的方便.夫妻婚后财产中,存在一些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如一方从事职业专属使用的财产,对一方具有特别意义的财产.不应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承认、重视、维护夫妻婚后的个人的财产权利,便于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但法律的规定也有待完善.如前述医疗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垫付部分归受害方特有,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形式问题等.三、关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来源:网学)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本条的规定,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约定的对象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而且包括婚前财产.约定的种类采用封闭式的立法模式,明确提供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婚姻当事人约定,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但《婚姻法》18条规定的特有财产(前面已论述)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因为特有财产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婚前财产,包括婚后部分财产.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充分反映了婚姻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意思自治,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财产契约.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减少夫妻在财产关系上的矛盾和纠纷.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不足.着重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更适合社会多样化的需求.保护了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财产制.保障了离婚后妇女的权益,为再婚夫妻灵活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条件,避免了许多纠纷.不过,应该看到,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完善.第一,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的种类,前面讲的三种,即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选择其一,且选定一种财产制名称,其权利与义务即十分明确,超过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这样.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不能满足随着财产种类多样化的当事人约定的多种化的需要.所以,对约定的内容,应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决定,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种类.第二、对约定的形式、程序及效力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不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交易.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形式,即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但是否需经过公示程序要求.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如果夫妻财产约定如不发生对外效力,且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不必经公示程序.口头形式也可有效.但如果双方对约定有异议或要发生对外效力的,则必须要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表示同意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制与交易安全关系更为密切.夫妻约定的形式、程序只有为交易相对人所知晓,才能要求他(她)负责任,否则,是不公平的.第三人怎么才能知道?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为了便于第三人查核,可通过公证,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同时,也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防止事后约定,把签名日期提前,侵犯第三人权益的做法.因此·应对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无论在登记结婚时作出约定.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约定.均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经过公证.才能有效.以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同时.如发现夫妻所作的财产约定具有逃避债权的恶意·可以确认其约定无效.以便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综上,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坚持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促进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也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但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出现的新型财产类型也较多.故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法律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范,应更适合我国日益发展的社会实际的需要·各种规定应更规范化.以利于法律的运作,以便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 一) 夫妻财产 制的 完善具 有一 定 的立 法意 义 夫 妻财产 制作为婚 姻法 中的重 要组成 部分 , 其 完善有着 一定
的立 法意义 。一方面 夫 妻财 产制 为婚姻 家庭 的正常运 行提 供一
( 三) 家庭 费用 的 负担 问题 不 明确
家庭 生活需 要一定 的物质保 障 , 但 是针 对一个 家庭 的家庭支
重影 响夫 妻之 间的 关系 。 三、 夫 妻财 产 制在婚 姻法 中的 完善措 施
夫妻 财产制 作为婚 姻法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对 于规 范夫妻 双方
出我 国社会 生产 力的进 步 。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 , 我 国 的夫妻 财产制 的责任 和 义务有着 十分 重要 的作用 , 可 以有 效地 促进 家庭 的和睦
关键 词 夫妻 财产 制 婚 姻 法 完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1 0 6 - 0 2
作者简介: 王频, 新海禽发食品有限公 司。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9
如 果有 遗 嘱 的按照遗 嘱 规定 , 如 果遗 嘱 中 夫妻财 产制是 关于夫 妻婚前 财产和 婚后所得 财产 的归属 , 管 法定 的夫 妻共 同财产 , 理, 使用 , 收益, 处分 以及债 务清 偿 , 婚姻 解 除时财产 清算 的依据 没有 特 别说 明 归哪一 方所 有 即为夫 妻 的共 同财产 。但 是这 一规 等 方面 的法 律制度 。夫妻 财产 制 的是婚姻 立法 中极 为 重要 的法 定与我 国的 《 继 承法》 相 矛盾 , 继承法 中规定 法定 继承下 的财产 只
不断 完善 , 逐 渐与 当前 社会经 济 的发展 相适 应 , 这对 于促 进社会 以及社 会 的和谐 。但 是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以及家 庭 问题 的逐 渐增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的规定和安排。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一,是为了规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而建立和完善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完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生产、经营所得、财产性损益、继承和赠与取得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基本财产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家庭观念,强调了夫妻双方平等共同取得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体现了夫妻双方平等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所有权和自主权。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激励夫妻双方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和经营活动,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权益,推动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协议财产制度协议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通过协议或约定,规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和利益分配。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愿原则,通过书面协议或约定,规定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和利益分配,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或规定。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现了平等、自愿、公正和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个人意愿。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也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维护和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1. 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尚不够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建议:•制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不受第三方侵犯。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机制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建议:•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加强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个人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3. 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前双方已经拥有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前财产的权益,建议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证据。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
4. 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建议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明确分割的权责和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加强夫妻财产分割的执行力度,确保分割的有效实施。
浅议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之完善

浅议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之完善浅议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之完善法学专业学生柯梦指导教师罗良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与团结。
本文从约定财产的历史、可行性、公示制度、效力等方面阐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并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一些观点,以促进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and so on property's history, feasibility, public announcement system, potency elaborated that our country husbands and wives agree the property system, and aimed at our country husbands and wives to agree the property system existence the flaw to propose some viewpoints, promoted our country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system's consummation.Key words: couple;arrange property;validity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当前夫妻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如财产归属不明确、财产分割困难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完善夫妻财产制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司法执行力度等。
研究展望
加强夫妻财产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3-10-26
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措施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社会意义与价值结论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01
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
约定性:夫妻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约定改变既定的夫妻财产制。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公示制度建设
加强执行力度
引导公众意识
建立夫妻财产制的公示制度,加强公告制度建设,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对夫妻财产制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夫妻财产制问题,增强法律意识。
03
完Hale Waihona Puke 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措施明确共同财产的登记范围
规定登记的时间节点
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通过合理调整夫妻财产权益的归属和分配,可以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完善夫妻财产制还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婚姻制度的信任和认同,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完善夫妻财产制有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减少贫富差距。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复杂性:夫妻财产制涉及多种因素,如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公平合理原则等。
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和谐社会中起到了终止纷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作用。
各国的法律也将其作为各国婚姻法的制度重点,同样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明确指示产权归属以及明确继承所得归属制度,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制度完善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基础(一)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意义一方面,夫妻财产制是保障婚姻家庭正常运转的根本因素。
每一个正常运转的家庭都离不开最基本的物质保障。
夫妻各自通过其正当的劳动关系产生其劳动剩余价值,也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正常开销。
比如最基本的生活费、子女教育的教育费用、生病住院的医药费用以及照顾老人用的赡养费等等,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增加财富的积累使生活质量向小康生活迈进。
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将夫妻的财产关系确定,并且用此制度约束双方,能够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以及明确夫妻双方个字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婚姻生活更加美好从而得到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制度也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
在当今社会中,金钱与权力的大小也象征着地位的高低。
婚姻关系中也不过如此,夫妻地位是否平等,也是由财产关系决定的。
夫妻财产制始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就是说,从封建制度的夫妻财产制度到现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影响着夫妻之间地位的变化,从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到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
追其根本,也能够看出财产关系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当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标志,其财产的平等性也就直接体现了夫妻地位关系的平等性。
(二)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进步性首先,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能够决定立法的方向,法律制度的确立要与经济状况相吻合,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也要跟社会生产力想符合。
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中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主,约定财产制度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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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
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
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
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
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
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
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
(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
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从财产的范围看,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
它保障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尤其注重保障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的事实上平等,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反映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的立法宗旨。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的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内容:(1)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是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婚姻法明文规定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夫妻双方依法达成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而是要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一旦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2)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新《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法则,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以防止有些夫妻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而作出此项规定。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呈现出了新特点,它适应了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了家庭成员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和权利义务夫妻个人财产制,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
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持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对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8条有明确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主要是从公民的独立行使权利,从人道主义、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和正确解决纠纷等角度出发来构建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
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
既然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可见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更加使财产个性化,强调财产所有者个人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其立法意旨就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
四、我国应结合现实需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财产关系,家庭中个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开放的现代生活方式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仍然与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为此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1、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的立法完善(1)关于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问题。
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即包括财产权,也含有人身权。
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而且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段时间差。
《婚姻法》确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要求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指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语焉不详。
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其转化为收益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影响其收益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创造完成之日,其财产价值就已形成,创造过程中配偶的劳动也因在婚姻期间而凝结在内。
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未转化为收益的,对方取得的只是分割期待权,并非是财产现实权罢了。
对此,应分情况具体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这样,就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属的问题。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并不彻底,因为以个人名义继承的财产,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如果按遗嘱继承,继承人是被明确指定了的,其法律地位有明显的特定性。
从而,这一规定是可以适用的,并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分割。
但若是按照法定继承,这一规定就不适用了,因为尽管被继承人未指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的份额本身就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推定,对法定继承人未作遗嘱表明被继承人意愿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而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配偶也成为法定继承人,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
如果出现了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那么要按婚姻法处理使虐待人也成为事实上的共同继承人,从而使婚姻法与继承法产生冲突,也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
对此问题学术界最为普遍的观点是采用“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7]我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这样可以使我们很清楚理解,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继承、受赠与的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孳息等非劳动所得获得的财产自然就成为夫妻个人所有了,当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这样使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使之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的民事立法相一致。
(3)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能否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 条的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1993年的司法解释已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