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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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为了教育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项目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多元化的学习机会,也促进了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下面将介绍一些著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 上海交通大学-安哈特应用科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项目这个项目是上海交通大学与荷兰安哈特应用科学大学合作开展的。

通过该项目,学生可以在中国和荷兰两个国家学习工商管理知识,并获得双学位。

这不仅提升了学生的国际化素养,也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打开了更多的机会。

2. 清华大学-剑桥大学金融硕士项目这个项目是中国清华大学与英国剑桥大学联合举办的金融硕士项目。

学生将在两所世界顶级大学进行学习,获得两个学位。

这个项目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金融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 北京大学-哈佛大学医学研究生项目这个项目是中国北京大学与美国哈佛大学合作举办的医学研究生项目。

学生将在两所世界知名的医学院进行学习和研究,获得双学位。

这个项目的目标是培养具有优秀医学专业知识和国际化背景的医学人才,为全球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做出贡献。

4. 复旦大学-牛津大学法学硕士项目这个项目是中国复旦大学与英国牛津大学合作开展的法学硕士项目。

学生将在两所世界顶级法学院进行学习,并获得两个学位。

通过这个项目,学生将深入了解中西方法律体系,培养跨文化交流和法律实践能力。

5. 浙江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项目这个项目是中国浙江大学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合作举办的经济学硕士项目。

学生将在两所世界一流的经济学院学习,并获得双学位。

通过这个项目,学生将掌握国际经济理论和实践,为国内外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6. 武汉大学-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科学博士项目这个项目是中国武汉大学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合作开展的计算机科学博士项目。

学生将在两所世界顶级的计算机科学研究机构进行学习和研究,获得双学位。

这个项目致力于培养具有深厚计算机科学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对外合作办学工作,保障师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与国内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对外合作办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历教育项目和非学历教育项目两类。

第五条对外合作办学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提交学校审批报告。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应当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师资力量、教育教学条件等综合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教学质量、管理、资产、财务等方面不得损害我校声誉和利益。

第八条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对来华合作办学的外国学生进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移民管理和学习居留相关政策,确保外国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我校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合作办学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二条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教务处主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任和相关学院负责人。

第十三条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执行各项决策。

第十六条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教学管理、师资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审核委员会,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合作办学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按照相关程序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经过法律专家审核,确保我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学校必须是该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rw.o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11、学院应当按上级要求每年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及借鉴——以西交利物浦大学为例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及借鉴——以西交利物浦大学为例

丝路视野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及借鉴——以西交利物浦大学为例卢虹宇(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3)【摘要】本文以西交利物浦大学为基础,介绍了在中国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大时代背景下的产物——西交利物浦大学。

其独特的“五星育人模式”培养出了许多优秀的世界公民。

通过对其学生事务管理模式及其组织构架的介绍和探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改革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学生事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模式;组织构架笔者曾前往西交利物浦大学参观考察,通过与校方座谈、与中外学生代表交流、参观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以及学生社团涂鸦墙隧道,体会到这所没有围墙的大学所特有的魅力,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一、西交利物浦大学简介及其特点西交利物浦大学(以下简称XJTLU)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是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由西安交通大学和英国利物浦大学合作创立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和英国利物浦大学学位授予权的中外合作大学,于2006年正式成立。

目前已有近万注册学生,70多个本硕博专业。

XJTLU通过独特的大学理想,独特的育人模式,独特的开放式校园和文化,独特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以及独特的组织构架,努力将学生从一般的孩子培养为不一般的世界公民。

而在整个培育体系中,围绕学生而展开的学生事务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给笔者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

二、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情况“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一词源于欧美,而XJTLU作为一所中外合作办学的大学,基本完全沿用了西方的管理模式。

在这里,不存在传统大学中的“团委”“学生处”等行政部门,而是统称为学生事务中心办公室。

学生事务管理几乎囊括了所有非学术性事务,统管学生工作,力求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

会有一名副校长专门负责分管学生事务工作,学生事务中心直接向副校长汇报工作,由他直接对校长及董事会负责。

三、学生事务管理的主要特点(一)角色的转换——以学生为中心,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指导由于XJTLU是一所完全沿用英国教育体系的高校,在“学生服务”这个领域做的非常出色。

《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责任书》

《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责任书》

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责任书本责任书适用于所有已通过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并且将参加南大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赴海外进行长短期学习的南大全日制学生。

第一条参加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以下称为项目成员)按交流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

“长期国际交流学生”也称交换生,指有资格赴国外与南京大学签订了校际学生交流协议的高等院校或其他学术机构,进行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流学习的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短期国际交流学生”指有资格赴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学术机构进行不超过三个月交流学习的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上述两种类型的学生,都不具有在国外接收院校或机构取得任何文凭和学位的资格。

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

第二条在项目成员通过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期间,南京大学为其保留学籍。

项目成员于国外接收学校取得的学分,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项目成员应按规定向南京大学正常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三条项目成员出国交流学习期间应努力完成学业,如未按期完成学习目标,南京大学有权要求其重修相应课程,补足学分。

若因此造成项目成员延迟毕业,由项目成员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成员在国外接收学校就读期间应努力完成接收学校设定的学习内容,按规定通过各项考试,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修满南京大学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规定交流学习所应取得的相应学分。

第四条项目成员在国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我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注意维护我国荣誉,遵守就读所在国、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具有代表南京大学的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南大学生形象,尊重当地民俗习惯、宗教信仰;如因违反校纪和法律造成意外及其它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以及涉及项目成员家庭相应责任的,由项目成员自行承担。

第五条项目成员在南京大学就读期间,不得重复申请享有免外方学费且为长期(三个月以上)交流的校际项目。

在获得南京大学推荐或国外大学及机构录取资格后,项目成员未经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许可,不得擅自退出项目,否则将取消项目成员在南京大学学习期间参加一切国际交流项目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介绍分析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营管理问题、外籍教师管理问题和德育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问题;应对措施一、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改革开放不久,我国的高等教育为了落实邓小平同志提出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一指示精神,以南京大学校长匡亚明率领的中国大学校长一行于1979年11月赴美国考察,揭开了中外高等教育与文化交流的新篇章。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沿海地区合作的数量大大增加,中西部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已经开始起步。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300个,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夕哈作办学机构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诸如上海、北京、山东、扛苏、辽宁、浙江等省市,这种发展趋势符合这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迫切需求。

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经济发达、科技及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

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

合作办学的专业主要有工商管理、外国语言文学、电气信息、经济学、艺术、教育学等。

近年来,我国双边和多边教育合作与交流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并向高层次、宽领域发展。

国务委员陈至立还代表中国政府与德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互相承认学历、学位的协定),这是中国与西方主要国家签署的第一个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定,标志着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教育合作与交流达到了—个新层次。

二、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问题和应对举措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质量问题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外合作者大部分是国外二、三流和名气不大的院校,其课程质量和学术声誉都难以判断和保证,而绝大部分处于前列的大学还在持观望态度,这使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整体层次不高。

在专业设置方面则是过于集中,不论是非学历成人教育还是高等学历教育,都是经济管理类多、理工科较少,从学科建设角度来看,这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本校特色设立的特色专业较少,致使本校教育资源得不到优化。

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合作办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办学活动,促进合作办学质量,加强合作办学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开展的国内外合作办学项目,适用于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合作办学项目:指我校与国内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合作办学方式合作培养学生、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高度重视合作办学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将合作办学项目作为国际化办学的重要途径和教育合作的重要载体来抓,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学校相关部门包括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等,根据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和对接高校等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增设专门的管理岗位、工作组。

第六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学校合作办学项目的开展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应当服从学校整体战略安排和相关政策法规,经学校审批的合作办学项目经费和人才资源配置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学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规定,开展活动应当遵循合同协议,合作过程中要加强教育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九条学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需要提交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书。

第十条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书须明确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合作单位信息、教学目标、实施方案、师资力量、教学和实践基地、教学条件、学生招生、教学管理、经费保障、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要对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合作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十二条合作办学项目申请得到学校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学校管理者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或者学校管理者会议应当对合作办学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需上报学校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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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规范南京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京大学举办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适用本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案活动。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紧密围绕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战略目标,有利于促进学校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教案和管理水平。

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四条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

为配合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学校委托国际学院组织和筹办新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六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
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南京大学和外国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国际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审定。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

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外国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其作价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七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由上级审批机关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

自批准之日起年内,国际学院应当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内容应包括: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
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程序;
.其他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国际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本条例第六条所列全部文件和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文件。

与南京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一并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者,应当向国际学院提交下列文件:
(一)教育部统一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项目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三)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南京大学和外国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有关院系、国际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商定。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

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四)外国教育教育机构办学资质证明;
(五)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或进修证书样本;
(六)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七)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与南京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一并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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