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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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引产死胎、死婴遗体处置知情同意书

医院引产死胎、死婴遗体处置知情同意书

医院引产死胎、死婴遗体处置知情同意书
姓名:×××住院号:××××××××
身份证号:××××××××××××××××××
尊敬的就诊人员:
感谢您对我院信任,我们将用心服务,用情呵护!希望我们的温暖能够让法律法规的规定感受起来不那么冰冷。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胎儿、婴儿遗体应纳入遗体管理,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随意丢弃、放置。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凡在我院引产后的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方式,一是交由家属按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但24小时内遗体必须移出医院;二是委托医院处理,但须交规定的处置费(殡仪馆费用、医院处置费)。

本人(或有权近亲属)已知晓上述内容,经充分考虑,对自己的胎儿、婴儿遗体采取以下方式:
1.自行按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并保证24小时内将遗体移出医院□。

2.委托医院处理,交规定的处置费(殡仪馆费用、医院处置费)□。

签名:身份证号:
关系: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时分。

胎儿遗体授权委托

胎儿遗体授权委托

胎儿、婴儿遗体处置知情同意书
科室:住院号:
1、产妇因,于年月日时,实施中晚期妊娠引产手术。

2、患儿因,于年月日时分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胎儿、婴儿遗体已纳入殡葬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殡葬管理规定》,对胎儿、婴儿遗体要求进行火化处理。

并对相关要求向患者或家属说明。

1、胎儿、婴儿遗体由患方自行处置的,死者家属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要求妥善处置,不得随便丢弃,否则公安机关将追究法律责任。

2、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置的,须签署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殡葬管理规定》及时通知殡仪馆火化,并按规定收取死婴处置费。

以上内容已向家属及本人交代清楚,家属及本人表示理解,同意自行处置□(委托医院□)处置,予以签字为证。

医师签名:产妇本人签名
或代理人签名与患者关系
年月日
胎儿、婴儿遗体处置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住院号:电话:
受委托人:xxx医院
现就有关胎儿、婴儿遗体处置事宜,委托人对受委托人授权如下:
授权xxx医院对其胎儿、婴儿遗体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包括遗体转运、存放、通知殡仪馆火化及其骨灰的处理等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授权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xxx医院
年月日。

医院引产死胎、死婴遗体处置知情同意书

医院引产死胎、死婴遗体处置知情同意书

医院引产死胎、死婴遗体处置知情同意书
姓名:×××住院号:××××××××
身份证号:××××××××××××××××××
尊敬的就诊人员:
感谢您对我院信任,我们将用心服务,用情呵护!希望我们的温暖能够让法律法规的规定感受起来不那么冰冷。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胎儿、婴儿遗体应纳入遗体管理,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随意丢弃、放置。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凡在我院引产后的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方式,一是交由家属按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但24小时内遗体必须移出医院;二是委托医院处理,但须交规定的处置费(殡仪馆费用、医院处置费)。

本人(或有权近亲属)已知晓上述内容,经充分考虑,对自己的胎儿、婴儿遗体采取以下方式:
1.自行按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并保证24小时内将遗体移出医院□。

2.委托医院处理,交规定的处置费(殡仪馆费用、医院处置费)□。

签名:身份证号:
关系: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时分。

婴儿遗体处置协议书

婴儿遗体处置协议书

婴儿遗体处置协议书甲方(遗体处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乙方之婴儿(以下简称“婴儿”)不幸逝世,乙方希望妥善处置婴儿遗体。

2. 甲方为具有合法资质的遗体处置机构,愿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法律规定,为乙方提供婴儿遗体处置服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婴儿遗体处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遗体处置服务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婴儿遗体的火化、土葬或其他合法的遗体处置方式。

1.2 甲方应保证遗体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尊重乙方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

第二条遗体处置费用2.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遗体处置费用。

2.2 遗体处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遗体接运、火化、骨灰盒购置、骨灰寄存等费用。

第三条遗体交接3.1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婴儿遗体交给甲方。

3.2 甲方在接收遗体时,应向乙方出具遗体接收证明,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骨灰处理4.1 甲方应将婴儿骨灰妥善保存,并在处置完毕后,按照乙方的要求,将骨灰交给乙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

4.2 乙方若选择骨灰寄存,甲方应提供安全、卫生的骨灰寄存服务,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定期向乙方通报骨灰寄存情况。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遗体处置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遗体处置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死胎、死婴处理协议书

死胎、死婴处理协议书

***医院死胎、死婴处理协议书
甲方:***医院
乙方:
根据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有关规定,我院为规范死胎、死婴处理流程,防止死胎死婴不适当处置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及传染病流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规范处理死胎、死婴,达成以下协议:
一、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乙方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甲方监管下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二、甲方有需要处理死胎、死婴的情况,乙方需第一时间到达医院,按甲方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三、乙方要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乙方自留地、空地)进行深埋处理,婴儿井的深度不低于一米。

不得随意处置,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或浅表土掩埋。

四、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处理死胎、死婴,如因违反规定处理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处罚金1000元。

五、处理死胎、死婴的费用(100.00元)由产妇及家属支付,特殊情况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须为甲方提供个人身份有效证件,以备甲方留存备案。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当面协商解决。

甲方委托人(妇产科主任、产长)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病死婴儿处置协议书

病死婴儿处置协议书

病死婴儿处置协议书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婴儿家属):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婴儿(以下简称“患儿”)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医疗机构出生,经诊断确认为死亡。

2. 乙方作为患儿的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有权对患儿的遗体进行处置。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患儿遗体的处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遗体处置1.1 乙方同意将患儿遗体交由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程进行处置。

1.2 甲方应确保患儿遗体处置过程中的尊严和隐私得到尊重。

第二条遗体处置方式2.1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医疗行业标准,提供遗体火化、埋葬或其他合法的处置方式供乙方选择。

2.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天内选择遗体处置方式,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条遗体处置费用3.1 遗体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遗体处置费用的明细,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遗体处置证明4.1 甲方应在遗体处置完成后,向乙方提供遗体处置证明。

4.2 遗体处置证明应包含遗体处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应确保遗体处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

5.2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遗体处置的相关手续,并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死胎处置协议书

死胎处置协议书

死胎处置协议书甲方(医院):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乙方(患者家属):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鉴于乙方家属于甲方医院接受医疗服务期间,发生胎儿死亡的情况,为确保死胎的妥善处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基本情况1. 乙方家属(产妇姓名):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在甲方医院接受医疗服务。

2. 诊断结果:胎儿死亡。

3. 死胎性别:男/女,孕周:____周。

二、死胎处置1. 甲方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伦理和医院规章制度,对死胎进行人道、妥善的处置。

2. 乙方同意甲方对死胎进行以下处置方式:________(如:火化、深埋等)。

3. 甲方在处置死胎过程中,应尊重乙方家属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尽可能满足乙方家属的合理要求。

三、费用承担1. 死胎处置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遗体运输、火化、深埋等费用。

2. 如乙方家属要求特殊处置方式,超出甲方承担范围的部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次医疗服务及死胎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医疗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妥善处置死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医院)签字(或盖章):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患者家属)签字(或盖章):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死胎处置协议书(二)甲方(医院):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乙方(患者家属):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鉴于乙方亲属在甲方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不幸发生死胎情况,为确保死胎的妥善处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基本情况1. 乙方亲属(患者)姓名:________2. 死胎发生时间:____年__月__日 __时__分3. 死胎性别:男/女二、甲方承诺事项1. 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对死胎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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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 ________ 年龄_____ 科别______ 床号 _____ 住院号 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
死胎(16周以上、胎重大于500克)口死产口死婴口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的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

禁止将死胎、死婴抛进垃圾箱、下水道或水沟、河流等公共场所。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
中处理。

4.无论是否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建议均要深埋或火化。

5.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方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医院同时做好交接及登记。

四、相关释义:
1.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注:16周以下、胎重小于500克的死胎划为病理性废物,不属于此同意书范
畴)
2.死产是指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3.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五、处理意见选择
产妇方自行处理□ 委托医院院处理□ 本同意书经产妇与医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其内容为真实意愿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已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产妇(或其授权人)签字:医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本同意书为意见稿,征求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产科等部门、
科室意见,认同后实施。

各方签字: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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