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2021年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1年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惩戒的实施第三章教育惩戒的保障第四章教育惩戒的救济第五章附则(联系人:教师工作处黄怡;联系电话:83215127)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津教委[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8号)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订了《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实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

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初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初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doc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doc

精品文档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如下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
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
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 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 15 日以内 ) ,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
1。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个人学习、发展、成长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监督和评价的一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或者相关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各班级学术指导老师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并依法进行保密。

第四条学生学籍由学生档案、学生电子档案和学籍登记册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学生档案是学生个人信息的载体,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家庭背景、身体健康状况、学习成绩、个性特点、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六条学生电子档案是学生个人信息的电子记录,由学校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实时更新。

第七条学籍登记册是学生学籍的统一登记册,由学校统一制定并按照规定使用,用于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

第八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习、发展和成长,并为学校提供科学依据,为学生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第九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第十条学籍管理中,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电子档案,并保证学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中,学校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家庭背景。

第十四条学校应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和传播学生的个人信息,严禁违法获取、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第十七条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评估学籍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质量。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校学生。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津教委[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1〕10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近年来,随着天津与港、澳地区合作机制不断完善,经贸合作和社会领域的交流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香港、澳门同胞来津投资经商和服务于相关机构,其子女需来我市中小学就读。

为优化投资环境,满足来津投资及就业的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入学需求,依据天津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我委制定了《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一、本意见所称港澳学生是指在津投资的港澳同胞及受聘于本市相关机构的港澳同胞子女。

港澳同胞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政策。

(一)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入小学,应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区县教育局在其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就读。

(二)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升入初中,应按照各区县确定的初中招生办法安排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需在津升入普通高中者,按照本市招生政策,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录取。

(三)港澳学生转入我市中、小学,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

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者,由区县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

(四)港澳学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并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学业水平考查。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港澳学生应纳入本校招生计划,并与本市学生统一招生。

二、港澳学生到我市中小学就读,应出示学生本人及父母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居住地所属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现行中学教育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学,包括公立中学和民办中学。

第三条中学教育应秉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和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学应配备专职教师管理学籍工作,有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部门或岗位。

第五条学生学籍是中学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学生学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升学情况、奖惩记录、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信息保护的原则,保证学生隐私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应当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更新。

第九条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学生离校后的五年。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偏爱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妥善保存和管理学生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严禁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励惩戒机制,明确奖惩标准和程序,并宣传于校内。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的调整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奖助学金制度,鼓励和表彰学生的优秀表现。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压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 (2页)

【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 (2页)

【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籍档案是指各中小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学校应将学籍档案管理纳入学籍管理工作环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第七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

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

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

学籍号编排后,不
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

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

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

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

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

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

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十九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

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
借读。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

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

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

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
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

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

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

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

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

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毕业
第三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

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
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