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础教育借读生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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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中小学借读生管理规定

2024版中小学借读生管理规定

2024版中小学借读生管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读生申请条件1.1 申请对象1.2 申请条件1.3 申请材料第二条借读生录取与调剂2.1 录取原则2.2 调剂方式2.3 录取通知第三条借读生在学习期间的权利与义务3.1 借读生权利3.2 借读生义务第四条借读生转入与转出4.1 转入程序4.2 转出程序第五条借读生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5.1 学习成绩认定5.2 综合素质评价第六条借读生升学与毕业6.1 升学政策6.2 毕业条件第七条借读生管理及纪律7.1 管理制度7.2 违规处理第八条借读生家长责任与义务8.1 家长责任8.2 家长义务第九条教育资源共享与支持9.1 资源共享内容9.2 支持措施第十条借读生资助政策10.1 资助类型10.2 资助条件第十一条借读生心理健康与辅导11.1 心理健康服务11.2 辅导措施第十二条借读生安全保障与保险12.1 安全保障措施12.2 保险政策第十三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3.1 变更条件13.2 解除程序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4.1 违约责任14.2 争议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读生申请条件1.1 申请对象1.1.1 具备我国国籍的未成年人1.1.2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借读生条件1.1.3 申请人需为非在籍学生1.2 申请条件1.2.2 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需提供最近一次的成绩单 1.2.3 申请人需提供两名教师或学校领导的推荐信1.2.4 符合相关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1.3 申请材料1.3.1 身份证明文件1.3.2 学习成绩单1.3.3 推荐信1.3.4 体检报告1.3.5 其他规定的材料第二条借读生录取与调剂2.1 录取原则2.1.1 公平、公正、公开2.1.2 按照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排序录取2.1.3 优先考虑学术成绩优秀、特长明显及家庭困难的申请人2.2 调剂方式2.2.1 根据申请人所报志愿及实际情况进行调剂2.2.2 调剂过程需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充分沟通2.2.3 若申请人不同意调剂,则按照录取原则进行递补录取2.3 录取通知2.3.1 录取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2.3.2 申请人应在接到录取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确认录取并办理相关手续2.3.3 若申请人逾期未确认,则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第三条借读生在学习期间的权利与义务3.1 借读生权利3.1.1 享有与在籍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权利3.1.2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比赛3.1.3 获得学校提供的各类资助及奖励3.2 借读生义务3.2.1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3.2.2 按时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第四条借读生转入与转出4.1 转入程序4.1.1 申请人需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入申请4.1.2 转入学校在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后,予以批准4.1.3 申请人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转入所需的材料4.2 转出程序4.2.1 申请人需向原学校提出书面转出申请4.2.2 原学校在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后,予以批准4.2.3 申请人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转出所需的材料第五条借读生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5.1 学习成绩认定5.1.1 借读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成绩合格即可认定相应学分5.1.2 借读生需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实践活动及综合素质评价5.2 综合素质评价5.2.1 借读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5.2.2 借读生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其毕业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借读生升学与毕业6.1 升学政策6.1.1 借读生享有与在籍学生同等的升学政策6.1.2 借读生根据其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可参加升学考试6.2 毕业条件6.2.1 借读生需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6.2.2 借读生需完成综合素质评价要求6.2.3 借读生需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第七条借读生管理及纪律7.1 管理制度7.1.1 学校设立专门的借读生管理部门,负责借读生的管理工作7.1.2 借读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不得有严重违规行为7.2 违规处理7.2.1 借读生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学校规定予以处理7.2.2 借读生严重违规行为将被取消借读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八条借读生家长责任与义务8.1 家长责任8.1.1 家长需对借读生的学业、品行及生活负责8.1.2 家长需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家庭教育,关注孩子的成长8.2 家长义务8.2.1 家长需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家长会及相关活动8.2.2 家长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第九条教育资源共享与支持9.1 资源共享内容9.1.1 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体育馆等教育资源对借读生开放9.1.2 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讲座等活动,借读生享有参与资格9.2 支持措施9.2.1 学校为借读生提供学习辅导及心理咨询服务9.2.2 学校为借读生提供就业指导及升学咨询帮助第十条借读生资助政策10.1 资助类型10.1.1 学费减免10.1.2 奖学金10.1.3 助学金10.2 资助条件10.2.1 家庭经济困难10.2.2 学业成绩优秀10.2.3 表现突出,具有特殊才能第十一条借读生心理健康与辅导11.1 心理健康服务11.1.1 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为借读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11.1.2 学校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借读生的心理素质11.2 辅导措施11.2.1 对学业困难、情绪波动的借读生进行个别辅导11.2.2 开展小组辅导,帮助借读生提高学习方法及自我管理能力第十二条借读生安全保障与保险12.1 安全保障措施12.1.1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借读生的人身安全12.1.2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借读生的安全意识12.2 保险政策12.2.1 学校统一为借读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12.2.2 借读生发生意外伤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第十三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3.1 变更条件13.1.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13.1.2 变更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确认13.2 解除程序13.2.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13.2.2 解除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确认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4.1 违约责任14.1.1 双方违反合同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4.1.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执行14.2 争议解决方式14.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4.2.2 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借读生申请条件详细说明附件说明:详细列出借读生申请的具体条件,包括学术成绩、品行要求、申请材料清单等。

关于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市属机构: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 二年四月三日为使本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结合本市情况, 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流动人口中凡随父母来京, 年龄在6 至15 周岁, 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 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 采取多种形式, 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 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且其父母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的, 可以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 接受义务教育。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卫生、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纳入教育工作计划, 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

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四、本市各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 人民政府在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时, 对携有流动儿童少年者, 应查询其户籍所在地有无监护子女上学的条件, 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

对有监护条件的, 应当责成其将子女送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对确无监护条件的, 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为其子女办理在本市借读手续, 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应依法送子女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或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在本市借读手续, 保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中小学接收来京投资、创业人员子女借读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中小学接收来京投资、创业人员子女借读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中小学接收来京投资、创业人员子女借读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8•【字号】京教基[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中小学接收来京投资、创业人员子女借读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教基[2003]8号)各区县教育委员会:为进一步优化首都投资和人才环境,加快首都发展,给来京投资、创业和工作的海内外人士子女提供开放、公平、便利的入学机会,特作如下规定:一、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含《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下同),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工作的人员,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其子女需在京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可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中小学联系,幼儿园、中小学同意,即可入园、校就读。

遇到幼儿园、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联系,由区县教委主管科室负责协调安排。

各幼儿园、中小学对持有我市人事部门开具的正式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园、入校借读的,应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注明的居住地、有效期和持证人员子女名单及本校(园)责任范围,接收其子女入园或入校借读。

接收有困难的,应报区县教委主管科室,请其协调安排。

对依据本规定入校借读的学生,各中小学应要求其填写借读登记表,并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标注的有效期为借读期限,给予临时学籍;借读期限内按有北京市户口的儿童、学生同样对待,免收其借读费;在参加学校的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与其他在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在借读期限内可为其办理市内转学手续和升入高一级中小学的入学报考手续;离校时发给其借读证明,注明借读年级和年限、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注有“借读”字样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外地孩子在北京借读有多难各校接收情况差异大

外地孩子在北京借读有多难各校接收情况差异大

外地孩子在北京借读有多难各校接收情况差异大目前,在北京工作居住但户口不在北京的外地人口数量庞大,小孩在北京上学的问题成了他们中专门多人共同的心病。

新学期开学了,陈一梅仍在为小孩豆豆(小名)在北京上学的情况四处奔波。

她带着豆豆将朝阳区的小学跑了一家又一家,终于在9月8日办妥了其中一家一般小学的借读入学手续。

回想办理手续的过程,陈女士坦言,内心专门不是味道。

材料齐全未必就能入学豆豆今年8周岁,暑假前在老家湖北上完二年级,今年,陈一梅想让豆豆来北京上三年级,从上半年就开始打听办理借读手续的消息。

“6月份我就开始联系住宅周边的几所小学,学校都答复我说,新生报名从6月中旬开始,然而三年级借读得到开学后经有关校领导研究后才能确定。

”如此的答复让陈女士专门郁闷,她甚至怀疑领导研究的会可不能是家长红包的大小。

但她并未舍弃帮小孩办理借读的努力,按照学校要求,她预备了户口簿、小孩户口所在地无监护人证明、转学证明、父母在京暂住证、父母医疗保险、房产证等等。

但她没想到的是,材料齐全后,向多所学校发出的借读申请仍旧石沉大海。

打去询问,学校多回复“今年借读名额已满”甚至是“我们没有名额给借读生”。

各校接收情形差异大据记者了解,像陈女士一样,在北京工作居住但户口不在北京的外地人口数量庞大,小孩在北京上学的问题成了他们中专门多人共同的心病。

每个新学年开学前,都有一批家长带着“期望借读”的小孩在多所学校间辗转,期望能叩开学校的大门。

据北京市教委相关工作人员透露,依据市教委的借读政策,原则上所有的公立学校都应接收借读生。

但具体每个学校如何操作,各区县教委有不同的政策规定,建议家长在申请借读前先从各区县教委网站上咨询了解相关政策细节。

但具体到每个学校也有一定的自主权,有些学校确实存在接收上的实际困难。

记者从多所小学招生咨询处获悉,通常每年2、3月份开始,就连续接到有借读需求的家长咨询,学校一样会建议家长先在学校网站上进行登记,排队等候通知。

借读“五证”要求严格

借读“五证”要求严格

借读“五证”要求严格
负责办理曹海丽儿子借读证明的为回龙观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该办公室主任在作证中称,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外地在本地居住的新生入学问题。

非京籍在回龙观居住的适龄入学儿童,一般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至少有一人在回龙观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持有暂住证明。

该负责人称,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办理借读证明批准需要5证:1,家长的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在本辖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原件。

5,全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其中,无监护条件证明,原则上是适龄儿童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乡镇办公室、街道计生办等下属科室盖章出具。

暂住证需要在京时间满6个月以上。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为使本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流动人口中凡随父母来京,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卫生、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纳入教育工作计划, 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

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四、本市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时,对携有流动儿童少年者,应查询其户籍所在地有无监护子女上学的条件,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

对有监护条件的,应当责成其将子女送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对确无监护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为其子女办理在本市借读手续,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应依法送子女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或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在本市借读手续,保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流动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可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

对流动人口中不按本办法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借读补充规定

借读补充规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
读生管理》的补充通知
京教基 [2007] 2号
各区县教委、民政局、街道工作办公室:
为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市教委于2002年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几年来,各区县教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并做了大量工作,使全市中小学接收借读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为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我市当前出现的父母一方有本市户口的人数有所增加且情况较复杂的新情况,现对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户口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在京就读中小学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京就读中小学,需持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学生与其父(母)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其他证明等)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子女关系证明信》(式样附后)。

适龄儿童、少年持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和《子女关系证明信》,可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管片学校联系借读。

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

学校接收确实有困难的,可报请区县教委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适龄儿童、少年,持《子女关系证明信》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借读的,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并免收借读费,不规定借读期限。

三、持有《子女关系证明信》借读的在校学生,在升学、考试等方面按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市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
2、子女关系证明信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学生入学、在校期间学籍管理以及毕业等环节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要:
1. 入学注册:新生在入学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档案: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奖惩记录等。

3. 转学与借读: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时,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借读学生同样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转移。

4.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复学。

5. 留级与跳级:学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可能留级;对于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校评估后可考虑跳级。

6. 奖惩制度:学校根据学生的表现实施奖励或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学金、处分等。

7. 毕业条件: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达到毕业标准,可获得毕业证书。

8. 信息更新: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学校更新学籍档
案。

9.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的任何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都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10.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这些内容为学生、家长以及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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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础教育借读生有关规定
什么叫中小学借读生?
2004-07-07
答:凡无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儿童、青少年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就读的,均为中小学借读生。

怎样办理借读手续?
2004-07-07
答:申请入本市中小学校借读的外省市学生,一般应由其家长(监护人)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生在当地没有监护就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学生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学籍的,还应持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其家长(监护人)在京居住或暂住证明等,向学生暂住地区管片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同意,即可入校作为借读生。

其中,申请在京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2]31号)执行。

有关办理程序主要是由其父母持申请借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该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其父母的身份证、在本市的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证明,向暂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再持其为学生开具的“在京就读批准书”,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

学校按照区县规定的办法安排学生。

北京市对哪些借读生有优惠政策?如何办有关手续?
2004-07-07
答:原北京知青子女持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持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高级人员子女持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在京中小学就读时,可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联系。

学校应批准其借读申请,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免收其借读费。

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持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管片学校联系借读。

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免收其借读费。

不属于上述优惠范围的借读生学校是否接收?
2004-07-07
答: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持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生开具的“在京就读批准书”,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

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按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

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持家长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及博士学位证书;港澳、华侨、外籍华人学生,持市侨办开具的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可直接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

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父母属公派出国且在京受监护的学生,持父母双方单位派出国工作证明;父母双方由国家机关、单位安排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做流动性工作且在京受监护的学生,持国家机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由监护人直接到学生居住地管片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予接收。

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凡经国务院办公厅或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驻京机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子女,持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及驻京机构开具的证明,直接到学生居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学校应予接收。

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其借读费,其借读期限约定在学生父或母
在京工作期限之内。

上述未涉及但北京市教委有文件对一些学生在京中小学借读做具体规定的,学校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持规定的证明到学校申请借读,学校未接收如何办?
2004-07-07
答: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应及时为持规定证明的学生办理借读手续;学校确实没有空额时,要提请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学校对于不能出示规定证明的学生的借读申请,应视本校办学实际和申请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收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借读。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的借读申请,由学校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收。

借读有无期限?
2004-07-07
答: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按政策特殊规定和约定的除外),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学校对知青子女和随军家属中的学生不规定借读期限。

学校对博士后子女按进站函上标明期限、台胞子女按批准书批准期限、引进人才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居住证签定期限约定借读期限;对超过约定期限又未持上述证明办理延续借读手续又要求继续借读的,在新的学期应按一般借读生办理借读手续。

对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借读生,不规定借读期限。

借读生毕业时发给毕业证书吗?
2004-07-07
答: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其借读证明,注明借读年级和年限、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字号中注“借读”字样。

对借读生如何收费?
2004-07-07
答:借读生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借读费。

现行标准是: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

学校应每学期收本学期的借读费。

在公办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除外)小学、初中借读,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但应按收费卡规定项目、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学校应如何管理借读生?
2004-07-07
答:借读生应在借读学校填写借读登记表。

借读生在借读的学校具有临时学籍,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学籍名册,借读生借读期间,在参加学校的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与其他在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无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学校应将借读生与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混合编班。

对不是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的借读生,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也不予办理在京升高一级学校的报名手续。

该借读生可以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升学考试,即借考,发给其考试成绩,但不能参加高级中等学校的录取。

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的且在约定借读期限内的借读生,可与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一起参加小学、初中入学和报考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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