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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3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9项、调整23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下放(含委托下放、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确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9日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资源税减免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取消2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农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取消3同意使用辅助技术生育技术证明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4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取消5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自治区保密局、南宁市保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取消6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批准自治区、设区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取消7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设区市、县级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取消8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设区市、县级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消9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土地登记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调整为行政确认,并入“不动产登记”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3放射源转让和异地使用备案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4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和限额结转使用、追加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限额结转使用、追加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为林业厅《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调整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审批”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行政确认,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8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9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剧字〔2006〕15号)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项目名称调整为“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10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调整为行政确认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项目名称调整为“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1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自治区质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两项合并,项目名称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至设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1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自治区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6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实施主体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定冲突,应删除
并由申请复验者承担复验
的检验费;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所需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所需检验 根据产品质量
检验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法第十五条第
一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 三款的规定,实
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检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 施监督抽查不
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其 政列支;
出结论;
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 界定,按照产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 果或者认证证明;
品质量法第
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
二十一条的
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的规定
第 十 一 条 承 担 产 品 质 量 第八条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1、和前一条一
检验任务的 法定 产品质量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致,把“任务”
危 及 人 体健 康 和人 身 、财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 “用户”;
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 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 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多
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 的产品;
映问题较多的产品;
第 七 条 对产 品质量 实行 第五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
二组织、协调产品质量 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把“质量技术
监督检查工作;
律、法规规定;
监督行政管
三统一管理、组织协调
理部门”改为
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
“质量技术
体系认证工作;
监督部门”,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
下同
调 解 、仲 裁 产 品 质 量 纠 纷 ,
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操作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操作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北海市辖区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六、申请材料(一)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公示时间:0页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相关收费。

十、办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十一、办理地点地点: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十三、提交表格十四、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申请)审查中心审查材料-申请单位约请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现场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现场进行评审报告等-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十五、办理结果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1-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设立的负责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产品、工程和企业的质量和技术监管。

对于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而质量的核心在于标准化,标准化是各行各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制定了大量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比如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标准,食品安全行业的标准,建筑业的标准等等。

这些标准不仅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了产品质量,也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还积极开展技术监督工作,重点加强了对重要工程、大型设备、重点产品和计量器具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通过技术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维护广西地区的质量和技术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未来,他们将继续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质量强省,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走上更高层次。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负责广西地区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的一个重要部门,其工作的重点在于加强对产品和工程的质量监管。

作为一个重要的领域,食品安全一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关注的领域。

他们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食品的生产质量。

第二,加强对食品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三,加强对食品营养、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可靠的食品标准和技术支持。

此外,在建筑业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也非常重要。

他们加强了对建筑和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即使在新冠疫情影响下,依然坚持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实地检查,严格把关建筑施工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保密,检举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起草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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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检验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落实便民利民原则,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根据《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要求并组织实施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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