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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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

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2)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为:①结构相关。

是指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②数量相当。

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

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例如,《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

③功能互补。

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

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

④价值主从。

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上体现出的原则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因此,在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应更注重权利的实现与研究。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特点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特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特点
((1)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 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特点: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有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3)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具体的和受限制的,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抽象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4)因此在实践中A.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要明确,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然享有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种法外特权思想和行为,在我国是没有地位的。

B.不容许滥用权利。

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是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


c、要自觉履行义务。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由于在我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就确立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就保证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和统一,从而就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实践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

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

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

”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

”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

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

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

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

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摘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

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

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劳动的权利意义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

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

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

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举实例!法律关系当中没有只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的主体”这句话是正确的,即使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也一样。

比如说,我向你借10元钱,此时我是债权人,你就是债务人。

表面看起来,好象债权人就只享有债权(即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义务,但有个先决条件就是这个权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因为我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向你借钱的义务后才取得该权利的。

而且在债权人还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些附随义务,如通知、保管、协助等先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意义以及事例第一题:有关权利的知识以及法律确认、保护权利的具体规定(1)什么叫权利?权利,简单地讲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行为和享有的权益,这种行为和权益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

公民有权依法自己去实施某种行为,也有权去要求其他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去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从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

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即可以自由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他人不得妨碍。

公民的权利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

国家在公民的权利遭受阻扰或侵害时,有责任以强制手段保护和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国家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确认)(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规定了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合同中,各方有权利获得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权利的表达在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应当明确地表达出来。

这样可以确保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

例如,在购买商品的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提供商品,并可以要求退款或换货,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卖方则有权要求买方按时支付货款,并可以要求赔偿因买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权利的表达应当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二、义务的承担合同中的义务是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

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应当明确自己的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租客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并保持租赁物的良好状态。

而房东则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住房,并及时维修和维护租赁物。

义务的承担是合同履行的基础,各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它们在合同中应当保持平衡。

各方在享有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有权要求员工按时出勤,并支付工资;而员工则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可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一方在合同履行中获得过多的利益或承担过重的责任。

四、权利和义务的限制在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例如,在购买合同中,卖方不能以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也不能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卖方的权益。

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是确保合同合法合规的重要原则,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是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合同履行完毕或发生违约时,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相应的事宜。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D。

如何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如何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如何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内容。

权利让人们享受自由、平等、公正的生活,而义务则要求人们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学生来说,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于其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在教育学生的同时,教师应该采取措施,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首先,教师应该在课程范围内加强法律知识教育。

学生需要知道法律制度赋予他们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同时,他们也需要明确自己在社会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如遵守法律、保护自己、爱护环境等。

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应该向学生传达这些内容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行为来维护这些权利和义务。

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有利于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其次,教师应该采用实践教育来加强学生的理解。

作为实践教育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手段。

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所居住的社会和社会中需要承担的义务。

例如,可以组织学生参观城市中一些与义务相关的机构或者参与社会志愿活动,让学生亲身参与,体验到自己履行义务的重要性。

最后,教师还可以通过心理学方面的教育来促进学生理解权利和义务。

教师可以采取具体步骤,如增强学生自信心、鼓励学生融入到社会生活中、培养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等,提高学生意识的积极性。

总之,在学生理解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采取以上三种方式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育学生应该是一项系统的、全面的工作,教师要尽最大努力为学生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方式来促进其发展。

在实践中,老师们可以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最优质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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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

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
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

公民既要依法行使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的含义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关系
(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
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
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
不可分。

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1、、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

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

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3)某一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是义务(权利)。

表现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彼此结合,具有双重性。

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四、
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

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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