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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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法律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并存,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在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

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

第二,权利与义务之间不存在谁为主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

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

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基础是思想道德修养的根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

比如说选举权是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

只要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就拥有选举权。

那么同时只要他具备参加选举的能力,也就是行为能够自理有政治理解、行为能力的人,他就应该参加选举。

他在人大选举的时候就应该参加并慎重投票。

这就是他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3页)。

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但是由于国家本质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价值选择不同,因而,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史上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4页。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基本权利义务分配上一视同仁。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摘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

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

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劳动的权利意义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

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

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

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在法理学中被认为是一对矛盾统一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而义务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关系及本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权利是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特殊地位。

从法律本质上看,权利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还是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它涵盖了人类存在的基本需要和价值追求,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有着深刻的保障和意义。

义务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本质上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应形式,是为保障个人权利而设立的,承担义务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具有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两者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即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保护权利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代价,即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应当达到一种平衡,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存在,也不能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存在。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对性的关系,即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义务存在的,而义务则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存在的。

例如,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则有不侵害和不侵犯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1、权利的本质权利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其本质是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

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D。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法律保障和权益,而基本义务则是公民应当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承担言论的负面后果和责任。

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因此,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实施诽谤、诅咒等违法行为。

可见,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志,但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这需要国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去学习,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为社会作出贡献。

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和促进。

第三,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同时要履行税收义务为社会提供公共资源。

公民的义务行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观念,从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最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监督。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义和保障。

法律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红线,通过法律的引导和监督,可以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

张三的房屋位于李四的房屋北侧,两房屋之间有一公共通道。

由于李四在公共通道上擅自搭建了简易棚,导致张三出入受到严重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但李四拒绝拆除。

无奈之下,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简易棚,恢复通道原状。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存在相邻权纠纷,以及如何处理相邻权纠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李四在公共通道上擅自搭建简易棚,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简易棚,恢复通道原状。

五、案例分析1. 相邻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相邻权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3)相邻权是一种相对权利,权利人可以请求相邻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2. 相邻权的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来说,相邻权的处理原则包括:(1)有利生产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有利于生产,不得妨碍他人生产;(2)方便生活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方便生活,不得妨碍他人生活;(3)团结互助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团结互助,相互尊重;(4)公平合理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滥用权利。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

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

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的含义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关系(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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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

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

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

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

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

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

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

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

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

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

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

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

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

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

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

网上热议的明星代言事件一度弄的沸沸扬扬,明星代言的可信度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公众们的质疑。

在当今这个呼吁诚信的时代,明星本人是否还有诚信可言?因为有许多厂家找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们为自己的产品代言,以打响本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正因为普通人看到那些明星去“用”那些产品,所以才会放心去购买,但产品质量却没有人过问,因为明星代言就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然后事成之后厂家会给代言人以很高的报酬。

这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在国外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请明星代言也是一种营销手段。

但是,在我国有许多名人代言的产品往往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可是那些明星们却毫发无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国那些代言人几乎或者从来都不用那些代言的产品,这对公众就是一种欺骗。

因为那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好的名声,许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去买那些产品,但却因为那些产品而受到伤害。

明星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公民,既然代言某一种产品,那么他就应当以身作则,自己首先去使用该产品,这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规定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那么这位明星就必须是该产品的使用者,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明星们的义务。

很显然,我国许多的明星并没有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再比如,每一个公民到达一定程度,具备某些条件时他就将成为纳税人,所以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只有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才会享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既先履行义务,再享有权利,因为当今社会没有哪一个人能成为特权者。

刘小庆案件便是活生生的例子,因为她偷税、漏税。

所以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享有相对应权利的前提,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切实维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我们知道,古罗马文明是古代世界一个强大的文明,它对于后世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经历过王政时代,共和国时代和帝国时代,而其中在罗马文明发展早期——王政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阶级也日益分化。

当时的罗马正由氏族部落向城市国家过渡,而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

氏族长老成为享有特权的贵族,而氏族内部那些贫困潦倒的成员则渐渐沦为“被保护人”,他们依赖于贵族,领取份地,为贵族服役,也成为罗马公民的一部分。

当时罗马社会中还有一个贫民阶层,他们尽管有人身自由,却不被看作是罗马人公社的一部分,丧失了一些公民权利,而且是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

但是,没有权利却要向罗马缴纳赋税和服兵役,履行一些繁重的义务。

罗马当时将平民置于那种仅仅履行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的境地,并不合乎当时罗马社会向更高层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也必将会引起罗马平民的不满与反抗。

之后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当时罗马主要的兵源来自于平民阶层,所以罗马平民拒绝服兵役,导致罗马一度陷入战争危机。

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罗马社会,也充分说明了维护和确保公民享有应得的权利的重要性。

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它会造成诸多的问题。

首先,这是对公民个人的一种不尊重,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个人的损害。

这种做法显然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合乎法治的要求。

第二,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会激化社会矛盾。

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同时,这一做法不利于调动公民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那么,我们就更应当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

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

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

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

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

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

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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