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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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问题探究
材料
武文斌,2023年12月入伍到叶挺独立团;红二连;,2023年8月以全团第一旳成绩 考入郑州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2023年7月,分配到铁军师直属炮指连实习, 5月12日,部队接到紧急赶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旳命令,武文斌主动请战。 他和战友们一直奋战在第一线。6月14日,武文斌和战友们连续参加14车旳卸活 动房板任务。6月17日傍晚,冒雨再次执行8车活动房板旳卸载任务。干完活后 ,他又去帮助别人旳班旳战友们卸车。21时许,武文斌因过分劳累倒在胥家镇 救灾现场,终因肺部大出血急救无效而牺牲。6月21日,济南军区某集团军给武 文斌追记一等功,并同意为革命烈士。7月14日胡锦涛签订命令,授予武文斌同 志“抗震救灾英雄战士”荣誉称号。2023年被评为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旳关系,就像一枚硬币旳 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没有 权利,义务旳设定பைடு நூலகம்失去了目旳和根据;没有 义务,权利旳实现也就成了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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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旳义务:
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旳某种必须 推行旳责任,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旳,主体以相对克制旳 作为或不作为旳方式保障权利主体取得利 益旳一种约束手段。而且,法律义务与法 律权利相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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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有什么 主要地位?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旳主要地位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旳关系
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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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什么关 系?
法律
01
法律旳权利
02 法律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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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是由国家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旳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社会关系中互相依存、相互制约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享有各种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一、权利的概念和意义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或道德上所享有的自由、利益和保护,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

权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自由。

权利的行使使得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行动,不受他人的侵犯和限制。

2. 激发人的积极性。

拥有权利使得人们更加有动力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权利的平等和公正分配,使得社会的资源和利益可以更加合理地分配给每个人。

二、义务的概念和作用义务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或道德上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义务的存在确保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义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为社会稳定和和谐作出贡献。

2.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每个人都有义务为社会的公共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和智慧,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3. 促进个人成长和发展。

履行义务使个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作用,培养个人的品德和素质,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互为存在的前提和保障。

只有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个人权利的行使和享有;而只有在积极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己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用“平衡”和“相互制约”来形容。

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能够获得对应的权利。

只有权利和义务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社会运行才能够正常和有序。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体现在各个方面。

例如,公民有享有选举权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履行公民的义务,如纳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在法理学中被认为是一对矛盾统一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而义务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关系及本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权利是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特殊地位。

从法律本质上看,权利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还是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它涵盖了人类存在的基本需要和价值追求,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有着深刻的保障和意义。

义务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本质上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应形式,是为保障个人权利而设立的,承担义务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具有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两者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即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保护权利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代价,即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应当达到一种平衡,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存在,也不能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存在。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对性的关系,即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义务存在的,而义务则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存在的。

例如,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则有不侵害和不侵犯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1、权利的本质权利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其本质是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

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一、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公布的规范公民行为的法律规则。

作为社会成员,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法律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保护,而法律的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法律的权利法律的权利是公民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人格尊严等;(2)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3)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4)合同权利:包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5)公民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

2.法律的义务法律的义务是指公民在法律框架下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守法义务:公民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2)合同义务:公民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3)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秩序;(4)财产义务:公民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税款、维护环境保护等;(5)社会责任义务:公民应尊重他人权利,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法律的保障方式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和保护离不开相应的保障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司法保障司法是法律权益最后的保障方式。

公民在享有法律权益时,若遭受侵害或权益争议无法解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实现和保护自身权益。

2.行政保障行政保障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为公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例如,公民在行政事务中享有的权益和受到的保护等。

3.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涉及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通过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自我保障作为公民,除了依靠法律和相关机构的保障外,还应加强对法律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D。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

张三的房屋位于李四的房屋北侧,两房屋之间有一公共通道。

由于李四在公共通道上擅自搭建了简易棚,导致张三出入受到严重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但李四拒绝拆除。

无奈之下,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简易棚,恢复通道原状。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存在相邻权纠纷,以及如何处理相邻权纠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李四在公共通道上擅自搭建简易棚,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简易棚,恢复通道原状。

五、案例分析1. 相邻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相邻权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3)相邻权是一种相对权利,权利人可以请求相邻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2. 相邻权的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来说,相邻权的处理原则包括:(1)有利生产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有利于生产,不得妨碍他人生产;(2)方便生活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方便生活,不得妨碍他人生活;(3)团结互助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团结互助,相互尊重;(4)公平合理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滥用权利。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

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

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的含义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关系(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八年级政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八年级政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八年级政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

公民的权利是在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前提下获得保障和实现的。

只有公民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例如,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有义务遵守法律,不得散布谣言或煽动暴力。

公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但也有义务履行选举投票的责任。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也有义务接受教育并尊重师长。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相互关系。

只有在履行个人义务的同时,维护社会集体利益,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同时,个人的权利的实现也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彼此之间不能割裂开来。

公民既要享受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公民身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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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

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

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

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

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

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

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

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

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

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

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

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

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

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

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

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

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

权利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等,权利是有界限的。

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

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法律首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所享有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导向。

因此,我们认为,“权利本位说”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理解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

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一、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
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

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

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

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尽情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的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满足。

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更加富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就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使公民享受履行义务的益处,更能促进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

3、某一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是义务(权利)。

表现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彼此结合,具有双重性。

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还表现为: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但是由于国家本质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价值选择不同,因而,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史上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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