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忧考整理了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统⼀的关系
1、对⽴:①⼀个表征利益,⼀个表征负担;②⼀个是主动,⼀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
2、统⼀: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的存在和发展,⼀⽅的存在和发展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标,义务保障价值⽬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前⼈⼈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的,义务是⼿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性因素,义务是第⼆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禁⽌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使权利和履⾏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致性。
第八章_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XXXX年版)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权利就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 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 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 P191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
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P191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特征 ◆第一,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第二,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
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下面的图片让你想起什么名词?
钉子户
钉子户产生和存在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是 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它的产生证明了公民的依 法维权意识比较高,它的存在证明权利相对人并 没有违法强拆。也许有一些钉子户是漫天要价, 从道义上,他们是不对,但毕竟宪法赋予了他们 维护自己财产的权利,因而他们又是对的。
◆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 行为条件。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第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 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是权利和义务平等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 ◆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
第八章行驶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第八章行驶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全面了解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教学重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课时:3学时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
一、法律权利(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法律权利即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法律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特征有四点: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活保障,具有不可侵犯行。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驶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2、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去啊你、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4、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三)法律权利和人权(请打开课本第193页)参照课本内容讲评。
二、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重点导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8.2本章要点详解一、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①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②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武器,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③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④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整个法律的运作,都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调整法律行为。
(2)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①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
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
③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④20世纪50年代以后,从分析义务概念中的“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2.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扬权利旗帜,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法学也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以及阶级斗争之学,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和宣传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义务本位来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强调人的权利本位。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权利的概念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1)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净胜,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2015版-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教学目的:通过帮助学生学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了解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教学重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内涵及相互关系教学难点:如何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教学方法:多媒体、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互动交流【课程导入】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课堂讨论:请同学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法律权利可以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特征: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2、政治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
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
而作为个人权利的基础,个人的义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
本文将就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权利是现代社会中个人和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定权益,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自由、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给予人们行使和保护自己的自主权。
对于一个人或组织而言,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2.1 绝对性绝对性是指权利是与人的本质相联系的,不受任何人为约束。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拥有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
2.2 主体性权利只能属于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使能力的主体,如个人和组织等。
2.3 相对性权利是相对的,即权利存在的同时必有义务存在。
权利的认可要求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 法定性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 合理性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合理性是个人和组织所应具有的表现正当行为的一种原则。
而义务则是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行为标准。
以自我约束的方式,使得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体现一种依法依德的社会文明进步。
义务的特点如下。
3.1 必然性如果一个人或组织拥有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2 相对性义务是权利的相对概念。
权利存在的同时就必须存在相应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行使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3.3 共同性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行为。
只有当个人和组织共同承担义务时,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4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张文显首先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内生的概念,其关系可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当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出现时,权利与义务之间就产生了紧密的相互关系。
4.1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所关注的方向是相同的,即权利的情况下,义务必须被履行,而义务则必须与权利对应。
法理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
4.掌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阅读人权的内容。
学习方法
1.熟悉课本基本知识;
2.找一些简单的法律关系,分析其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有助于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特点和相互关系。
内容提要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从法理学的角度,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第五节 人权
人权可以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对人权的保护依赖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同保障。
文本材料
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从法理学的角度,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一方如果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2015版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 相互依存,互利共赢。(P196第二段,掌握)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 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 主体。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 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 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同样,法律义务的 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 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 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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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权利 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 利。 经济法中的经营权 商事法中的股权 。。。。 程序性权利 指程序法所确认权利 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 上诉权和辩护权、代 理权等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 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
1.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2.法律权利只有与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3.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一、政治权利和义务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 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 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和示威等。表达权利的前提是思想自由。
1.言论自由 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 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言论自由,不仅是“说”的权利,也指有“听” 的权利。
6.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 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是不 同的,不能用一种标准评价各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
7.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 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 尤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 不能追捧发达国家的人权,发 达国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 标准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 障。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石。
所谓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正当利益。
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者在法理学中的关系表现为: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制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性: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分割。
没有义务,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履行的基础。
2.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协调: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协调。
一方面,要保障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确保义务的履行。
3.权利与义务的动态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要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特定时期,国家可以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以应对社会危机;同时,也可以增加或调整相关义务,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贯穿。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则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权利与义务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与实践在日常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在各个方面。
例如,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劳动义务;消费者享有消费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消费义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也要承担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义务等。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法理学中至关重要的概念。
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我们认识法律、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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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
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
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③守法就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重视而又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
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或属于履行法定义务。
④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⑤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
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
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秩序。
②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
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
这使现代社会的法文化教育(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显然不限于秩序,而扩大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进步、个人自由、社会和谐、国际和平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
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的中心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范畴构成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二、2015年论述题:试论权力和义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