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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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要求当事人为 抵销的意思表示,此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第388条)。
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前段规定,当 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显然是 采后者的模式。
3.双方的债权或一方的债权,虽未届清偿 期,仍得以合同为抵销。
4.当事人不独得依抵销合同减轻法律上抵 销的要件,也可以依合同加重其要件。
三、抵销的方法
对于抵销,《法国民法典》采取当然抵销 主义,即双方债权适于抵销状态时,无须 当事人就此为任何行为,依法律规定自动 发生抵销的效果(第1290条)。
(2)就主动债权而言,必须有请求权存在, 请求力被排除的不完全债权,不得作为主 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 债权,否则无疑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4)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 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 相对人的抗辩权。
(5)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 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
(2)依特约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之间 有禁止抵销的约定的,债务不得抵销。
(3)法律禁止抵销的债务。
(二)合意抵销的要件
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双方通过 缔结抵销合同而相互消灭wenku.baidu.com务,其要件一 般如下:
1. 抵销合同的成立原则上要以二人互负债 务为要件。
2. 二人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可以 不同。
清偿抵充的方法有三种:
(一)合同上的抵充。
(二)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三)法定抵充。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述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 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 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自动债 权或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 动债权(受动债权或反对债权)
对此《合同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法释 [2009]5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 法第九十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 支持。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
行为。 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合同履行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 他情形。
按照课程体系安排,上述情形中,合同解 除(第2项)已经在前一章加以介绍,本章 仅讨论清偿(第1项)、抵消、提存、免除、 混同等其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是从合同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观察,而 清偿则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的 消灭的角度着眼的。
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是指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 制度。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 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 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 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抵销的功能。 二、抵销的要件 (一)法定抵销的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99条规定,抵销必须具
有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对此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 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不能有效 存在,就当然不能抵销。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 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 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
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 又无约定的,由债务人负担。
四、清偿的抵充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 宗债务。
此外,《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厂家或其它雇主保守 营业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 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当事人 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 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种类、品质 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双方债务均适于抵销
根据第90条但书,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不得 抵销的债务,主要有三种情形:
(1)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例如,相互不 得竞业的不作为债务,或者提供劳务的单 纯不作为债务,均为性质上不得抵销的债 务。
(二)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 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例如,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若 提出偿还50斤米时,不发生抵充问题。若 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50 册,此时债务人只送交50册,即发生抵充 的效果。
(三)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 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 发生抵充问题。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 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主动债权
抵销
被动债权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 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 条)其中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 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 成权。
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 为的抵销。(《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 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销合同,其效力是 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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