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4.5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doc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包括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出现某种情况时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订立合同后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2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
章节名称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教学目的要求
1、让学生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
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的变更的情况及法律效力。2、合同的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3、合同的终止的情形及法律效力。
教学过程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2)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其转让也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债的概括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预期违约。【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6月1日将自家祖传的宋代瓷瓶出售给乙,5月5日甲将该瓶捐赠给市博物馆。此时乙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甲构成预期违约。
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行为,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方面的调整。
合同变更的程序如下:1.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合同变更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合同变更协议生效后,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按照变更协议执行。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转让建筑工程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转让的形式包括:1. 债权转让:合同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2. 债务转让:合同债务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3. 概括转让:合同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的程序如下:1.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转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2. 转让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合同转让协议生效后,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按照转让协议执行。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终止建筑工程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法定原因消失,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某项合作或交易事项达成共识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转让或终止。
本文将就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变更可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商一致,也可以是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1. 变更方式合同的变更通常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即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对合同的变更意愿,并签字或盖章。
双方还可以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但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将变更的内容书面化。
2. 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后,新的约定将取代原有合同条款,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新协议。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变更无效。
3. 变更的范围合同的变更可以涉及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等内容。
双方在变更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变更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根据民法的规定,合同的转让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
1. 转让方式合同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以确保双方都确认转让的事实和效力。
2. 转让效力合同的转让一旦完成,合同权利和义务将由原合同当事人转让给第三方,原合同当事人将不再拥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方成为合同的新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与原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转让的限制合同的转让并不总是允许的,有些合同根据其性质或当事人意愿的规定禁止转让。
例如,个人婚姻关系、个人劳动合同等,可能在法律上禁止或限制转让。
此外,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合同的转让可能还需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彻底消除,当事人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章 合同法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教学课件

(三)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4.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 合同法
(一)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这是合同法广义的理解。狭义的合同法仅指1999年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质量和数量 4. 价款或酬金
(一) 合同的内容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5. 履行的期限 6. 履行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和载体。《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当事人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 择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合同自由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案例5-2
A公司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求购一批布料。传真载明了 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 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10天,乙纺织厂为A公司 送来同类产品样品,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A公司与乙 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了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A公司收 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A公司赶紧给甲 厂发去传真,声明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采购。但5天后, 甲厂将货送至A公司。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二课

3、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可能依法追缴违法 所得。合同解除则不涉及公共利益。
课堂练习
• 案例1: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 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 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 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 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4月15日,
A.马上通知念某解除合同
B.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后,通知念某解除合同
C.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若念某不履行合同 ,则给以一定的催告期,在催告期内还不履行 合同的,则通知念某解除合同
D.要求念某提出履约担保
• 答案:C
4.甲小学为了“六一”儿童节学生表演节目 的需要,向乙服装厂订购了100套童装 ,约定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周交付。5 月28日,甲小学向乙服装厂催要童装, 却被告知,因布匹供应问题6月3日才能 交付童装,甲小学因此欲解除合同。下 列关于该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B协商抵消
形式要件:互负债务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生效形式:友好协商
课堂练习3
1.李某于2000年1月向张某借款1 000元,约定 2001年1月偿还,嗣后张某于2001年1月又向 李某借款1 000元,约定2年后偿还。2003年1 月,李某向张某表示,各自都不用偿还债务 了,张某表示同意,这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课堂练习4
1.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甲公司为债权人,乙公司为债务人。 在尚未届至债务履行期时,甲公司吸 收合并了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此时会发生()。
• A解除
• B免除
• C抗辩
• D混同
• 2.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 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 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 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指合同还没到期 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 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 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 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消灭。 或简单的说是合同到期了
三金问题: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当选择违约金时,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定金。
应用举例:乙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 的定金4万元。这是选择了违约金,没有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 原数返还不是定金罚则的适用)。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 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 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 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中,既 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 求是什么?( )
与违约金选择适用
(四)定金——定金罚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2)本案应吸取什么教训(债权转让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转让和解除

合同的转让和解除(一)一、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的转让是当事人将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改变,而合同的变更正好与之相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转让根据其转让的内容,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三种。
(一)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原债权人为让与人,第三人为受让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知识补充: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练一练:1.【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如果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B.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C.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D.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该协议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2.【多选题】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的到期货款,同时甲公司又欠乙公司20万元的到期货款。
甲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
2015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债务转让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例如:春节前,某供销社与市五交化采 购供应站(下称供应站)订立了一份彩 电购销合同,约定在1月15日供应站向 供销社交付20台新牌号的彩电,单价 3000元,供销社收货三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若供应站不按时供货,供 销社有权在合同履行期满10日内解除合 同,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支付对方1万 元违约金。
合同法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案例二 3月,某百货商场与服装厂订立供应 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前,由服装厂一次性供 应商场羽绒服1000件,总价款20万元,交货付款,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 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服装厂开始购买原 材料,并安排了生产计划。6月,服装厂接到一 项外贸服装订货,时间很紧,此项订货与原应向 商场交付羽绒服的计划在时间、原料等方面均发 生冲突,服装厂承接了外贸定货后,向商场提出 了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要求,但商场认为羽绒 服为季节性商品,变更、解除合同对自己不利, 予以拒绝,
合同法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含义、特征
1、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 局部修改。
特征
2、合同主体不变。 3、合同的变更效力不溯及既往。
二、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1
合同法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一、含义、特点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构成要件
2
例一.甲有4间房,出租给乙,合同约
10
第94条第二项例二:甲与乙在春季签 订合同:甲向乙购买党参1000斤,单价53 元,交货时间为10月7日。合同订立后的第 三天,甲向乙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订立后 不久,甲又与某药材收购站订立了买卖党 参的合同,约定:甲向药材收购站出售党 参1000斤,单价60元,交货时间是10月10 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8月5日乙 给甲打来电话称其种植的党参遭虫灾,恳 请甲同意减少供货量。9月20日乙又来电话 声称同样的内容,并提出只能供货20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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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特点及要件。
掌握合同权利转让、义务移转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及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权利转让、义务移转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及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6课时。
参考资料: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所谓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
在这种变更方式中,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转让或债权移转;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移转。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合同法》第77条这种变更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第二,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第三,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四)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第二节合同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参见《合同法》第79条其特点在于: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2.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3.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须通知债权人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所谓对内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具体表现在: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移转。
第三,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生效以后,针对债务人的效力: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
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合同法》第82条第四,债务人的抵销权。
《合同法》第83条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合同义务的移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这种移转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合同关系。
这种移转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区别在:第一,在合同义务移转中,债务人或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
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移转债务的协议。
第二,在合同义务移转中,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由于在合同义务移转的情况下,第三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1.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2.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3.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4.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第一,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85条第三,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合同法》第86条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所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这种移转与前面所说的权利转让和义务移转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单纯地转让债权或移转债务,而是概括地移转债权债务。
《合同法》第88条1、合同移转合同移转也称为合同承担,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企业合并《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节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述(一)概念: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减弱。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以下7项:(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二、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
大陆法系民法采取狭义的合同解除。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采取了广义的概念。
2、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同的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第二,合同的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3、合同解除的种类(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1款(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参见《合同法》第 93条第2款(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1、法定解除的概念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之分。
一般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两类:一是因客观原因而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二是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如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等。
特殊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因合同类型不同而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预期违约。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合同解除的程序1、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的办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
具备了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简称解除权。
《合同法》第 96条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内或合理期限内进行。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1)合同解除有溯及力(2)合同解除无溯及力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1)在协议解除情形(2)在约定解除情形(3)在法定解除情形三、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清偿1、清偿的概念和性质清偿又可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没有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关于清偿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法律行为说、非法律行为说、折中说等。
非法律行为说是德、日学者的通说,我国学者也多采用此说。
2、清偿的基本要求(1)清偿的主体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
(2)清偿的标的清偿的标的,亦即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
(3)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3、清偿的抵充(1)清偿抵充的概念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2)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第一,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第二,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第三,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3)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1)约定抵充 2)指定抵充 3)法定抵充(二)抵销1、抵销的概念和种类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有民法上的抵销与破产法上的抵销。
破产法上的抵销是在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时,于破产清算前所进行的抵销。
这种抵销没有清偿期是否届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的限制。
2、法定抵销(1)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性质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通说认为,抵销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同样的消灭债的效力,也为债的消灭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