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4.5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doc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包括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出现某种情况时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订立合同后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2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
章节名称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教学目的要求
1、让学生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
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的变更的情况及法律效力。2、合同的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3、合同的终止的情形及法律效力。
教学过程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2)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其转让也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债的概括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预期违约。【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6月1日将自家祖传的宋代瓷瓶出售给乙,5月5日甲将该瓶捐赠给市博物馆。此时乙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甲构成预期违约。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自变更之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 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保险合同关系 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 2、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复效的法律效果: 复效的法律效果: 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1、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2、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 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行为,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方面的调整。
合同变更的程序如下:1.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合同变更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合同变更协议生效后,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按照变更协议执行。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转让建筑工程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转让的形式包括:1. 债权转让:合同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2. 债务转让:合同债务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3. 概括转让:合同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的程序如下:1.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转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2. 转让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合同转让协议生效后,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按照转让协议执行。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终止建筑工程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法定原因消失,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7讲 合同的担保、变更、转让、涉及第三人的履行、终止

第07讲合同的担保、变更、转让、涉及第三人的履行、终止四、合同的担保(一)担保方式人的担保——保证(以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物的价值为债务提供担保)金钱的担保——定金(以交付一定金钱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二)保证:一般保证 VS 连带责任保证(三)定金1. 定金 VS 订金2. 定金 VS 违约金【示例1】定金与赔偿损失甲、乙订立合同,乙付给甲定金1万,如果甲违约给乙造成的其他损失是5万,那么甲双倍返还定金2万,再赔偿乙的损失4万,共付6万给乙。
*不可以:双倍返还定金2万+赔偿损失5万,共付7万。
【示例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甲、乙订立合同,约定违约金2万,如果甲违约给乙造成的其他损失是5万,那么,乙可以请求调高违约金到5万,如果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是1万,那么甲可以要求适当调低。
【示例3】上述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2万,定金3万。
根据违约金条款,甲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2万。
根据定金条款,甲可以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6万。
*不可以:违约金2万+双倍返还定金6万,共付8万。
五、合同的变更 VS 转让 VS 涉及第三人的履行1.合同的变更(1)理解:主体不变,内容发生变化。
(2)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
【示例】甲乙订立合同,甲将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给甲5000元。
后来二人协商将价格改为4500元。
2.合同的转让(1)理解:内容不变,主体发生变化。
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概括转让。
(2)条件: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但债务转让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
(3)后果:转让以后,当事人发生变化。
【示例】乙欠甲100万,甲将收取100万的权利转让给丙。
乙经过丙同意将清偿100万的义务转让给丁。
一旦转让完成,甲、乙从合同关系退出,丙、丁成为合同当事人。
3.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1)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有第三人存在,该第三人可能享有某种权利,也可能承担某种义务。
(2)后果:如果债务人没有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最终结果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某项合作或交易事项达成共识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转让或终止。
本文将就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变更可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商一致,也可以是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1. 变更方式合同的变更通常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即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对合同的变更意愿,并签字或盖章。
双方还可以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但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将变更的内容书面化。
2. 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后,新的约定将取代原有合同条款,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新协议。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变更无效。
3. 变更的范围合同的变更可以涉及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等内容。
双方在变更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变更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根据民法的规定,合同的转让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
1. 转让方式合同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以确保双方都确认转让的事实和效力。
2. 转让效力合同的转让一旦完成,合同权利和义务将由原合同当事人转让给第三方,原合同当事人将不再拥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方成为合同的新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与原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转让的限制合同的转让并不总是允许的,有些合同根据其性质或当事人意愿的规定禁止转让。
例如,个人婚姻关系、个人劳动合同等,可能在法律上禁止或限制转让。
此外,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合同的转让可能还需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彻底消除,当事人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什么(shén me)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biàngēng)、中止及终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你对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方面(fāngmiàn)的知识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展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二课

3、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可能依法追缴违法 所得。合同解除则不涉及公共利益。
课堂练习
• 案例1: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 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 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 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 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4月15日,
A.马上通知念某解除合同
B.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后,通知念某解除合同
C.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若念某不履行合同 ,则给以一定的催告期,在催告期内还不履行 合同的,则通知念某解除合同
D.要求念某提出履约担保
• 答案:C
4.甲小学为了“六一”儿童节学生表演节目 的需要,向乙服装厂订购了100套童装 ,约定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周交付。5 月28日,甲小学向乙服装厂催要童装, 却被告知,因布匹供应问题6月3日才能 交付童装,甲小学因此欲解除合同。下 列关于该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B协商抵消
形式要件:互负债务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生效形式:友好协商
课堂练习3
1.李某于2000年1月向张某借款1 000元,约定 2001年1月偿还,嗣后张某于2001年1月又向 李某借款1 000元,约定2年后偿还。2003年1 月,李某向张某表示,各自都不用偿还债务 了,张某表示同意,这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课堂练习4
1.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甲公司为债权人,乙公司为债务人。 在尚未届至债务履行期时,甲公司吸 收合并了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此时会发生()。
• A解除
• B免除
• C抗辩
• D混同
• 2.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 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 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 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
合同的转让和解除

合同的转让和解除(一)一、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的转让是当事人将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改变,而合同的变更正好与之相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转让根据其转让的内容,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三种。
(一)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原债权人为让与人,第三人为受让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知识补充: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练一练:1.【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如果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B.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C.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D.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该协议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2.【多选题】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的到期货款,同时甲公司又欠乙公司20万元的到期货款。
甲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
2015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债务转让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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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合同内容或者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则为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如果当事人基于履行、提存、抵销等原因使得合同消灭,即为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如《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八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
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此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债务的承担《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承担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二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
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概括移转有意定的概括移转和法定的概括移转两种情形。
意定的概括移转基于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
而法定的概括移转往往是因为某一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导致。
最典型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原因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
而约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
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抵销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
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
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但是《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2.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五)免除与混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