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可以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对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个人可能有三种选择: 所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

首先,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但也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这种情形的典型,无疑是特权和等级制度社会。因为在这种社会中,正如恩格斯所言,“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又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这样一个剥削者所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同时也是由于他享有的权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反之,另一种情形则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并非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而是他滥用和僭越权利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这种情形的典型,就是那些挂着民主招牌的专制君主。不难看出,不论何种情形,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么,一方面,他受法律保障的索取就多于其付出,就等于强迫别人向他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就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是不公正的。另一方面,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如果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就意味着:别人的义务所赋予他的权利多于他的义务赋予别人的权利,他从别人获得的权利就多于他给予别人的权利,他就侵占了别人的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只不过,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不公正的,却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他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他的行为便不但是不公正的,而且是非法的。

其次,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另一种则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因而是社会的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他自愿转让于对方,而不是被对方侵占。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无偿奉献范畴,因而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但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因而是社会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被对方侵占,而不是自愿转让于对方。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权利被侵犯的行为,就是一种遭受不公正对待的行为,因而属于不公正范畴。

最后,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另一种则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显然,只有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他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的义务赋予他的权利,他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赋予他的权利,因而才是公正的:公正就是等利(害)交换。只不过,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等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公正的,却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公正。反之,如果他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那么,他的行为便不但是公正的,而且纠正了法律不公正和社会不公正,因而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公正,无疑是一种更为高尚的行为。可见,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无论是社会分

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公正的。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不论是社会分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不公正的。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由放弃权利所致,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如果不是他的自由选择———而是社会分配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就是不公正的。这种“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显然是同一不公正行为:只不过前者的行为主体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承受者;后者的行为主体则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行使者罢了。这样,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所履行的义务的公正不公正,便可以归结为两种行为:一种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公正的;另一种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公正的。至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或者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是同一行为,因而可以归类于后者;或者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

2.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拥有某一项权利,相应的,其他人就有不得侵害公民这一权利的义务。可以说,权利与义务是共存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公民享有权利,同时应履行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和自由,而不去履行义务,因为这样就会使权利和义务相分离和脱节,导致特权现象的产生。所以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例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这一宪法规范中父母和子女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是一种义务,而子女接受父母的抚养就是一种权利;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一项义务,父母接受成年子女的赡养又是一种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权利的享有必然会产生义务的履行。

第三,权力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如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劳动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科学的结合。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运作过程中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热忱和劳动创造的积极性,更好地尽职尽责。

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又会进一步丰富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享有。我们应培养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观念,不要以为只有享有权利才是积极的,而履行义务则是被动和消极的。这种思想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享有,容易使权利和义务分离并很可能最终阻碍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所以,在倡导权利本位理念的同时,要大力倡导积极自觉履行义务的思想,应当把履行义务看作是享有权利的一部分,是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应有的义务。否则,仅仅强调权利意识,就容易使一些人把义务与权利对立起来,从而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2.L. T. Hobhouse: THE ELEMENTS OF SOCIAL JUSTICE Routledge Thoemmes Press, 199

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本来你找我的时候差不多写完了,但是发现有个地方不对头,又改了,一直到现在。终于写完了-.-# 想必此刻的你肯定死睡如猪吧…还想晚上就发到你邮箱,但是今晚居然后缀改成edu也断网,还好之前把资料都找好了,不然还得用手机查然后一个字一个字打出来。吼吼~晚安咯~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一、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 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 是政治的; 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 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 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

SI0301岸基SMS相关人员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ISM-NSM教学总结

岸基SMS相关人员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旨在使公司SMS相关人员按其被指派的职责、授予的权限有效地实施SMS。 1.2 范围:岸基SMS相关人员。 2 定义和缩写 采用公司《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定义和缩写。 3 适任条件 各岗适任条件详见附录三《体系岗位适任条件》 4 总体要求 岸基SMS相关人员需执行和保持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熟悉并实施公司SMS。 5 岗位替代关系 5.1 岗位替代原则 当相关岗位负责人因出差、学习等原因不在其岗位时,部分工作需要由替代人临时协助完成产生替代关系,以保证体系工作的正常运转。 5.2 人员替代关系 5.2.1 总经理不在岗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替代总经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5.2.2 任何一位副总经理不在岗时,其职责由总经理负责; 5.2.3 指定人员不在岗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履行其职责; 5.2.4 各相关部门,当有人员不在岗时,其岗位替代序列由部门负责人安排。 6 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总经理 1 责任 1.1 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SMS的建立和实施进行决策;主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方针与目标; 1.2 负责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目标的制定和签发,并对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 负责贯彻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有关规定; 1.4 任命指定人员并授权指定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控船岸SMS的运行; 1.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所属范围内不符合项的纠正及预防; 1.6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1.7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 1.8 负责对公司所属船舶所需资源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 1.9 负责对体系办公室收到文件修改建议的审批。 2 权力 2.1 对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公民权利与义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民权利与义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所在地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D 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正确答案:B,C,D 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投票?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正确答案:A,B,C 4、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来源:考{试大} A.未满十八周岁 B.被剥夺政治权利 C.被劳动教养 D.患精神病 正确答案:A,B 5、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的权益包括下列哪些? A.政治权利 B.文化教育权益 C.劳动权益和财产权益 D.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 正确答案:A,B,C,D 6、下列人员中有选举权的是哪项?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是(C)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A.服装 B.酒类 C.建设工程 D.化妆品 2.因产品存在瑕疵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B),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1年 B.2年 C.10年 D.20年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C)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A.2年 B.5年 C.10年 D.20年 4.(B)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A.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 B.保证产品质量 C.实行售后三包 D.通过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5.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B)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A.生产者 B.销售者 C.消费者 D.最终使用者 6.以下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是(A)。 A.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B.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 C.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 D.建设工程 7.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C)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 A.5天 B.10天 C.15天 D.30天 第九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A.应有权利和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 C.法定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ABCD)。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 3.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B)。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休息权 D.检举权 4.(ABC)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起诉权 D.缔约权 5.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A.个体权利和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 C.国家权利和义务 D.人类权利和义务 简答题 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2019中考道德与法治八下第2单元第4课公民义务复习习题

第二单元第四课公民义务 考点与预向 1.考点概要:公民基本义务;依法履行义务。 2.中考预向: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和依法履行义务是备考复习的重点。 思维导图 学以致用 1.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2.维护国家利益,主要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3.依法履行义务,必须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法定义务须履行;违反义务须担责。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5.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6.违反义务须担责。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1】王某从职校毕业后,自筹资金开了一家饭馆,他不仅手艺和服务态度好,而且坚持依法纳税,被评为“守法经营户”,这一事实说明 ( ) ①王某行使了劳动权②王某自觉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③王某收入高④王某法制观念淡薄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依据题干描述,王某“在职校学习”享有了受教育的权利,也履行了受教育的义务;“开饭馆”享有了劳动的权利;“依法纳税”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由此说明了王某的法制观念很强。所以①②符合题意;③与题不符,故排除;④说法错误。 【答案】A 【例题2】如图所示漫画中的人 ( )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权力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

?权力(power)一词,现在同阶级、性别、种族等一起成为社会学一般理论的基本范畴。对权力的讨论至今为止分歧百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到底,这是由于" 当我们从理论上讨论权力时,我们其实是在论述整个社会世界的运作方式"。因此,对权力的不同论述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学理论流派的基本观点。 早期的人们常常自然地使用"权力"一词,而没有企图去阐明它。对权力进行奠基论述的是韦伯和马克思。从20世纪开始,批判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等对权力皆有过精辟的论述。下面我将结合各派主要观点讨论一下权力的基本含义。 ?一、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类型划分 对权力作出最有影响定义的是韦伯。他是这样定义权力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1] 这个定义强调了两点,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力,包括实际能力和潜在的能力;第二,强调了权力拥有者的主观意图。 韦伯将权力划分为强制和支配两种类型,其中,支配又分为合法支配(即权威)和凭借利益格局中垄断而取得的支配。合法支配有三种,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传统型(t raditional domination)、克里斯玛型(charismatic domination)、个人魅力型(rational-legal domination)。 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和划分是与其行动理论相关联的,不是从宏大的社会结构入手而

是从行动者入手讨论的,表明了个体行动者的目的性和意向性。这种权力观点与马克思和帕森斯观点的对立,刚好表明了社会学理论中行动与结构的对立。 二、权力是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一个面相 这是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批判结构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 马克思对权力并没有作出单独的、系统的论述,但是探讨国家问题、社会管理和统治时不时地提到权力、权威等概念。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料的斗争,特别是生产资料。权力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附属品,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实体拥有权力。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划分为两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是统治阶级,因此,运用权力、体验权力的不是特定的个人,而是各个阶级和群体。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里财产完全可以让渡和私有化,导致权力趋向集中。 批判结构主义者们发挥了马克思的观点,主要根据对物质占有的社会结构来说明权力。他们主要观点有两个:(1)唯一真实的权力形式涉及各经济阶级围绕所有权的斗争;(2)诸如国家或政治这样明显的权力复合体也可以化约为这种阶级斗争。[2] 对权力的宏观角度的讨论可以解释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活动,但同时也淹没了每个具体的个人,尤其是个人的主观意志。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行使权力的个人由于主观意愿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行动导致的不同后果。这是宏大的理论结构所无法解释的。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比较分析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比较分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权力和权益的关系和比较是一个基础性的命题,通过理论学习结合自身工作的体会,我对两者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所以我就从概念、对比和联系三方面谈一下我的认识。 一、从概念上对比权力与权利。 从字面意思我个人的理解是:“力”在于力量,在于执行方面,是赋予一定的行使能力,“利”代表的利益,是国家、集体、个人等所拥有的承担和权益。详细而言:权力是属于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

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二、从多方面对比权力与权利。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

树立正确权力观 应该处理好“八种”关系

树立正确权力观 应处理好“八种”关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四次党代会、区人大四届一次全会精神,深化“治庸问责”、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全区上下正在开展“树立正确权力观,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大讨论活动,个人认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应处理好“八种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政为民所执”。 一、处理好做官与做人的关系 党员干部如何正确处理好做官与做人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党员干部的个人形象,也关系到一个地方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做人是做官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先做好人,才能再做好官。一个人做人能否做到公平、正直、廉洁;“公生明、廉生威”。主政一方,你的一言一行都被下属及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头;“身先士卒,率先垂范”是最好的工作方法。身教胜于言教,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严禁下级干的自己首先不干,做人能够做到这样,则这个地方“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大有“政通人和”的基础。“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人民群众的褒奖”,人民群众对执政是否满意是检验评判做官好坏的唯一标准。 二、处理好做官与做事的关系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心中所想是“做官”还是“做事”,不仅仅是个意识问题,更是个立场问题,是群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哪个是第一位的问题。

如果只是为了“做官”,那势必会事事以“做官”为重、坚持为“做官”服务,而不是事事以群众利益为重、坚持为群众服务。即使在某个阶段或某种程度上也可能会给群众办些实事、好事,但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并非为了群众而是为了自己,因此这种“正面效应”是有限的,不可靠的。一旦觉得为群众服务的某项工作有碍于自己的仕途或对自己升迁意义不大或自认为升迁无望时,就很容易自觉不自觉地损害到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甚至滑入腐败的泥潭。 仓埠街系新洲区“老三镇”,目前街级实力、财力、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区的排序与大街身份完全不相适应。我们需要大量做实事,肯干事、敢担责的干部为街级经济发展、增加街级财力去为之努力,为之奋斗,能做事的干部才是做好干部的前提。 三、处理好惜权与揽权的关系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铭记这个道理就会懂得珍惜,要对自己岗位权利有一种敬畏之心,时刻警惕权力的滥用。“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是惜权。与之相反个别党员干部对于对自己或小团体有油水、有来头、有人情、且轻松易做的事抢着干,唯恐别人参与,任人唯亲,听不进不同意见,独断专行,这是揽权。仓埠街需要珍惜岗位,努力工作的干部,不要揽权不作为的干部。 四、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到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作为共产党的干部,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有权力就有责任,权力与责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冯佳芮2016221478 一.权利(right) 一般而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与义务相关联。在权利关系中,主体的一方与他方独立对等,不存在凭借某种外在的物理力量而制御对方的情形,否则即可能构成power而非right。这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对等性,决定了在特定的权利对象上,主体一方享有某种权利,即意味着他方必须相应的承担某种义务,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主观的权利:反映了主体自身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式而存在的权利。 客观的权力: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有效性和真

实性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讲,真实意义上的的权利正是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力的统一。 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在终极意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为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资格。 第四,它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法律上的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五,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义务(obligation) 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总之是与权利相对的。包括做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伦理学中所指的义务主要指道德义务。是指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上的义务通常被简称为义务,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的责任(即作为义务)或做出某种不作为的责任(即不作为义务)。因违反义务而处于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力: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

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同时,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即也要对应地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也就是说,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让渡,以确保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第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如前所论及的,权利所示的某种权能,是主体享有并有权通过其意志行动去实现的。实际上,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权利从其实体内容上来讲,必然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从其存在的形式上来讲,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换句话说,权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③”可见,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二)权力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④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根据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该权力所及的对象对于这种管理必须尊从,而且这种权力的能动的支配力量,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对于那些不服从支配的人,具有强制其遵循的效力。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1.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1]。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2]”。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

领导者的权力、责任与服务的关系

论领导者的权力、责任与服务的关系 所在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所在班级:09级行政管理专业 学生学号:00931005 学生姓名:孙星启 指导教师:乌云娜 完成日期:2010年05月05日

【內容摘要】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坚持执政为民?这是每一个领导干部不容回避的重大政治课题。权力就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江泽民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以后,能否正确地看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一个必须长期经受的根本性考验,也是一个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命运的长期根本性课题”。为此,本文从领导者的权力、责任、服务的基本概述和领导着的权力、责任与服务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权力、责任、服务、关系 一、领导者的权力、责任、服务的基本概述 (一)领导者的权力的概述 1.领导者的权力的定义 权力是一个人(A)影响另一个人(B)的能力,这种影响力是使B做在其他情况下不可能做的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而对于领导者而言,其领导权力是指领导者的职位权力,是领导者在特定的组织里因占有领导职位而形成的权力,是领导者为实现组织目标在实施领导的过程中对被领导者施行的强制性支配和控制力量。一定义大致包含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领导权力的主体。在这里,领导权力的主体包括党政机构的领导者、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以及广大的社会组织中的领导者。 第二,领导权力的目标。领导权力的根本目标是要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各类政策来有效地实现国家意志。 第三,领导权力的作用方式。领导权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强制性地推行政令。第四,领导权力的客体。总体而言,领导权力的客体包括所有的居民以及由居民组成的不同社会组织和社会集团。可以说,领导权力的客体囊括了领土范围内的整个社会。 2.领导权力的本质 (1)领导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2)领导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阶级关系。 (3)领导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 (二)领导者的责任 领导者的责任是指领导集团和领导者对人民群众所负有的责任,其本质是由人民群众对领导集团和领导者的需要所决定的,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引导责任,即通过确定和宣传目标、领导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自觉的行为;二是,向导的责任。即指导组织、带领群众开展工作,胜利实现既定目标的责任。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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