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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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BC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结合集团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区域公司(以下统称“区域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区域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投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确保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投资活动按照本制度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活动实行“集团主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其中,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本部和区域公司的投资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区域公司对区域公司本部和所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是集团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投资管理职能:(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投资管理;(二)负责集团公司的投资计划管理;(三)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决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组织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五)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指导下属经营单位的投资管理活动;(六)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七)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交办的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区域公司的投资活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集团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二)符合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要求;(三)投资项目要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管理;(四)满足集团公司投资回报要求,区域公司不得投资内部收益率预测低于集团或本单位最低标准的项目。

(五)严格控制投资层级,区域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因经营发展所需的投资活动,经批准后实施。

(六)严选投资合作伙伴,不得选择规模小、资信差、不具备独特互补优势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七)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要有与投资项目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经营管理水平的管理团队。

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规定

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子公司投融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子公司投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2. 保证资金安全,降低投融资风险;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4. 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融资决策管理第四条子公司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初步评估:子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项目可行性、风险分析、回报预期等;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背景、目标、投资估算、融资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3. 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 执行与监督: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子公司组织实施投融资项目,并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子公司投融资决策权限:1. 对内投资:子公司可自主决定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内部投资项目,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需报公司审批;2. 对外投资:子公司对外投资需经公司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3. 融资:子公司融资方案需经公司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投融资风险控制第六条子公司投融资风险控制措施: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流程;2. 加强对投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真实、合规;3.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风险可控;4.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子公司投融资风险责任:1. 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的投融资活动负总责;2. 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融资活动负直接责任;3. 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融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点控制.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四)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五)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六)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七)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八)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第五条岗位轮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二)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第七条授权审批一授权方式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决议;3.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的方式明确,对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二审批权限1.投资审批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三审批方式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据授权直接签批;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五责任追究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算控制制度执行.第九条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公司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公司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他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完全分离,可以大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帐户的余额相核对.投资资产处置控制程序为,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的批准;代公司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受到严格的审定;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来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二长期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控制1.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程序2.投资的执行和管理程序:第十条投资处置一投资处置的决策按本项目原投资审批程序审批.二投资转让1.由公司财务部研究确定转让价格,并经董事会批准;2.必要时,由财务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三对外投资处置收回的资产1.公司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会计规定入账;2.收回货币资金,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3.收回实物资产,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4.收回无形资产,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5.收回债权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四对外投资核销1.财务部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按投资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一条对外投资记录控制一过程记录控制.公司建立投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二会计记录控制1.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所有对外投资业务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2.财务部进行对外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时,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3.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台账,记录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及存放地点,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4.公司建立有价证券记录台账,记录证券的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5.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被投资单位有关投资账目以及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三权益证书和档案管理1.公司取得的股权证、有价证券等权益证书,由财务部保管或委托其他机构保管;2.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等过程记录、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定期由财务部整理存档,送公司档案部门保管;3.档案的调阅、保管、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主体1.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对外投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2.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3.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进行财务监督;4.上级对下级对外投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检查监督方式按公司规定的检查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2.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3.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4.对外投资资产的投出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的,重点检查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5.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6.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7.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8.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3.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控股集团子公司管理规定

控股集团子公司管理规定

控股集团子公司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一)公司持有51%以上股份的子公司;(二)、公司持有20%以上的股份属第一大股东且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三)公司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的子公司;第四条对子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充分行使资产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障公司的投资回报;(三)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决策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四)对子公司的管理不致于影响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母公司通过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母公司行使权利并履行子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利。

第六条母公司以资产为纽带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母公司根据子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确定子公司资产回报率,并以投资回报率为基础确定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予以贯彻实施。

第二章股权管理第七条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母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八条母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程序予以落实。

第九条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

集团与子公司权限管理规定

集团与子公司权限管理规定

集团与各子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权限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明确双方的主要职权,通过合理的集权与分权,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第三条本管理规定作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通则和纲领性文件,视同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运营和完善的基本法,其具体体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集团公司授权书体系和职能部门的专项管理制度予以体现.第四条集团公司设计合理的子公司责任制结构,以形成能够代表子公司履行相应决策和权限的态势.第二章相互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总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集团公司根据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各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并依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其投资控股权利主要表现在: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依法取得资产收益和转让其股权而取得的收益;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对子公司的融资、信贷、资金使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资产质押、资产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行使决策权;集团公司享有选择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指导、监督、审计、考核权;各子公司必须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应有的贡献.2法律主体的平等关系: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单位,双方均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1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既是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又是法律主体的平等关系.2.2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主要体现在:集团公司视各子公司的“决策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管理中心”.2.3各子公司的经营实行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4原则上,集团公司不直接干预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当各子公司经营的各项指标出现异常或集团公司下达给各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视,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集团公司行使监督的权力.第三章权限第六条集团公司的主要职权1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决策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将在重大事项、投资融资、财务与稽查、管理与控制、人事、品牌管理、企业文化、信息等八个方面予以合理集权,以期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2重大事项决策集权2.1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有决策权,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有决策权.2.2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有决策权.2.3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有审批决策权.2.4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有审批决策权.2.5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产品价格有审批决策权.2.6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项目开发及项目控制计划有审批决策权(3)投融资集权3.1对外投资权归属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的权利.如因经营需要,确需要对外投资的,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3.2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及处理享有审批权,未获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无权进行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或处置.3.3贷款和融资统一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各子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建立起融资关系,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贷款和融资.3.4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或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3.5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向外单位含集团内子公司借款.4财务和稽查集权4.1各子公司设财务部,其财务经理由集团公司委派,并由集团公司负责其业绩考核,实行轮换制或调离岗位.各子公司对财务经理无任免权,但有建议权.4.2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稽查.4.3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日常经营管理资金除外统一由集团公司调度、分配.4.4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或规定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4.5集团公司享有财务稽核权,可随时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稽查.5管理集权: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指导、考核、控制权,各子公司的管理体系必须遵循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程序、行政性指令等前提下运行.集团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协调各子公司的关系,对不符合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指导、稽查和控制,以期实现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5.1人事集权5.11各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由集团公司任免.5.12各子公司财务经理、行政人事经理由集团公司委派并负责其业绩考核,各子公司对财务经理、行政人事经理无任免权.5.13各子公司对部门副经理不含财务经理,行政人事经理任免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集团可行使否决权.5.14各子公司对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有任免权,但需报集团公司备案.5.15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有晋升,业绩考核权,对各子公司总经理有转正考核权.5.16各子公司对副总及以下人员有转正考核权,对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有晋升、业绩考核权.5.17根据集团公司薪资体系和劳动用工制度,各子公司可制定本公司的薪酬和劳动用工体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5.18各子公司对部门副经理的工资福利在确定时,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必要时集团可行使否决权.各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员工的工资,福利的确定与变更,须报请集团公司审批.6品牌集权6.1品牌公司品牌、产品品牌,下同管理由集团公司集权,各子公司没有品牌管理权利.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的品牌,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建立自己的品牌,不得擅自转让、授权他方使用集团公司的品牌.7客户关系管理集权7.1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各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集团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各子公司因实际需要需制定本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含客户服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8文化集权8.1各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必须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并服从集团公司的文化导向.(9)信息集权9.1各子公司无权对外批露公司重大信息.集团公司是对外进行重大信息批露的窗口,各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确需对外批露信息的,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七条子公司的主要职权7.1各子公司既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同时又是集团公司的被投资主体,其主要职能是: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贡献.具体表现在:7.11授权书规定范围内的权力7.12按照集团公司的授权,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7.13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7.14制定和实施产品的研发计划、项目开发计划、项目控制计划、销售计划等7.15享有除由集团公司集权事项外的其它全部权利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议人员签名:。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在公司以外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独资设立或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合资或合作设立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独立法人实体资产;(三)出资控股或出资与境内外法人实体的资产重组;(四)出资收购其他法人、自然人、股权或进行股权置换;(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注资;(六)证券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提升实力。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其主要职责是:(一)策划、拟订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计划和办法;(二)负责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审查评估意见;(三)配合审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四)对公司投资的项目公司的授权经营进行统一管理。

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浙江某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3)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4)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5)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7)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

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2096,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o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与原则本公司为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3. 管理职责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策划、评估、执行和监控。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投资决策1. 投资审批流程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环节。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

三、投资执行1. 投资合同管理投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金额、回报方式、退出机制等内容,并由法务部门审核确认。

2. 资金管理对外投资所需资金应合理安排,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四、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 风险监控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

五、投资退出1. 退出策略制定明确的投资退出策略,包括退出时机、方式和条件,确保投资能够顺利回收并获取合理回报。

2. 退出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及时执行投资退出计划,完成资产处置和资金回收。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1. 信息披露对外投资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向股东、监管机构等进行适时、准确的披露。

2. 定期报告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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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下属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3)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4)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5)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6)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7)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

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

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对外投资主体。

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八条对外投资全部采取集团公司审批管理
(一)第五条第一、二、四款投资项目,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股东会审批,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股东会审批;
(二)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

对于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战略投资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战略投资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

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一)战略投资中心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总裁审批;
(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集团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

谈判小组由集团战略投资中心、财务审计中心、总裁办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集团或子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后,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与合资、合作和被购并方正式签约。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实施处置前,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股权转让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授权下,或者集团公司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股权清算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

集团公司自身或授权所属企业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集团公司存档;
(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
(三)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中心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总裁办: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
(二)战略投资中心: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集团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三)财务审计中心: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四)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股权代表、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集团公司预算考核。

集团公司注入到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按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对所属企业的预算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核销集团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战略投资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此前有关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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