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事业资产清查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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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全文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全文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全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并确保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持续化和有效性,结合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2.1 工作目标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采购、使用、保管、报废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公共财产安全。

2.2 工作内容(1)资产清查登记资产清查以机动车、房屋、设备、耗材、库存物资等大宗资产为重点,由资产管理员按照规定的登记表对各种形态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保证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资产检查通过实地检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部分资产进行复核,消除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确保资产安全并优化使用。

(3)资产评估对清查出的各种类形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房屋、设备的估价,统计资产总值,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储备保险金等相关保障措施。

(4)差异核准和处理对比资产登记表和实际存量的数据,核准差异并按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信。

(5)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建立规范化的资产使用、保管、报废等制度,加强资产监管,保障公共财产安全。

同时,加强设备维修和养护等方面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2.3 工作要求(1)确立严格的责任制各单位需设立资产管理员,对所辖资产进行全面管理,有序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需及时通报相关责任人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追责。

(2)优化资产管理制度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资产使用、保管、报废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资产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3)注重数据分析各单位需结合资产清查工作状况,分析数据,寻找问题,及时改进,推动管理科学化、智能化。

通过数据分析,得到关于资产的科学决策,对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四、资产盘盈
17-25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
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 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 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四、资产盘盈
特别关注: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方式 22条第三款“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工作方案》
5.工作方法
1)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 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 作。
2)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 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3)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 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 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工作方案》
5.工作方法
4)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
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审计或复核。
5)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 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 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 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完善监管系统
态管建管理立理提资,供产为数管加据理强支与财撑预政。算资管产理管,理资和产预管算理 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
实现两个结合
制范年收根度入据预分资算配产、秩清加序查强创发资造现产条和收件暴益。露管的理问、题规,全 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
完善管理制度
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

工作方案:(五)工作内容和步骤(4)
总结阶段(2007年7月)
➢ 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 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 (六)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小组”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实现两个结合,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完善管理制度
➢ 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工作方案:(二)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 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工作方案: (三)清查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 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清查工作,完善资产管 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
十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清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 作实施方案;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自查结果 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一章 总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管理流程优化
01
制定详细的资产清查计划,明确 清查范围、时间、人员和责任分 工。
02
建立资产清查数据库,实现资产 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实时监控。
加பைடு நூலகம்资产清查的监督检查,确保 清查工作的全面覆盖和准确性。
03
完善清查结果的处理机制,对清 查出的盘盈、盘亏、毁损等资产
进行及时处理。
04
管理方法创新
01 02 03 04
考核机制
制定考核标准
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明确各项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实施考核
按照考核标准对资产清查核实工 作进行考核,确保考核过程公平、 公正、公开。
考核结果运用
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资产管 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并与单位评 先评优、责任追究等挂钩。
奖惩机制
奖励机制
对在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 的工作状态。
惩戒机制
对在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问责和惩戒,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
对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疏 漏进行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06 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改进与 优化
03
对于不一致的情况,需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调整。
抽样分析法
01 对部分资产进行抽查,通过样本推断整体情况。 02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03 对于异常情况,需进一步深入调查,防止出现遗
漏或错误。
技术鉴定法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特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适用于价值较高、技术含量较大的资产。 根据鉴定结果,对资产价值、性能等进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价值得到 准确反映。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方案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方案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的基本组成单位,其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清查是行政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通过对行政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可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浪费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行政单位的资产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方案旨在制定行政单位资产清查的程序和方法,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资产清查的内容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清查和流动资产清查两部分。

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1. 固定资产台账核对: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与实际存在的资产进行比对,确保资产台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资产使用状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核实,包括资产的使用部门、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等,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3. 资产存放位置核实:对固定资产的存放位置进行核实,确保资产的安全存放。

流动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1. 资产领用登记核对:对行政单位的流动资产领用登记记录进行核对,确保登记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资产使用状况核实:对流动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核实,包括资产的使用部门、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等,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3. 资产存放位置核实:对流动资产的存放位置进行核实,确保资产的安全存放。

三、资产清查的程序1. 组织准备阶段(1)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确定资产清查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配。

(2)编制资产清查计划,明确清查时间、地点和人员任务分工。

(3)制定资产清查的工作指引和技术规范,确保资产清查的统一标准和方法。

2. 开展资产清查阶段(1)固定资产清查:① 根据计划,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清查,核对资产台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② 核实资产的使用状况和存放位置,记录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有异常情况,记录并及时处理。

③ 制定固定资产的清查报告,包括资产清查的具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2)流动资产清查:① 根据计划,组织人员对流动资产进行逐项清查,核对资产领用登记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方法〉的通知》(财资[2023]1号,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仔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

近期,财政部出台了《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细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确保清查核实数据详实牢靠,清查核实结果科学有效运用,为全面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仔细落实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抓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依据《资产清查核实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及要求,详细明确如下:
1.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审批权限仍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办〔2023〕3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依据资产核实管理权限,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托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全面供应申报材料,根据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各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6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行政机关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需要建立一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制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属于本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定,其内部规则适用于本行政机关资产的入、转、消、退等管理情况。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登记、核实、清查、管理等事项。

二、资产清查1、资产清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该单位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财务凭证等进行清查;2、资产清查时间:对资产进行清查的时间一般每年一次,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3、资产清查方式:应当采取财务比对、登记账簿核对、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对未做到清查的资产应当及时补录;4、资产清查范围:建立一套完善的资产清查台账,并采取实物和台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确保资产数量、品种、用途和价值的准确;5、资产清查报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将清查工作情况制成报告,以便进行后续管理。

三、资产移交1、资产移交程序:项目经办或资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并对移交后的资产进行登记并制订相关资产移交协议;2、资产移交审批:资产移交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授权人的审批才可进行;3、资产移交检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授权人要对资产移交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需要加强管理的资产进行改善。

四、资产监督1、资产夹带:严格禁止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资产私人利益;2、资产管理: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岗位进行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磨损、丢失、错用等情况造成损失;3、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再使用的资产进行统一的处置,防止造成财产浪费。

五、处罚制度对于超时未进行资产清查、存在夹带资产私人利益、隐瞒资产情况等行为,应当进行严厉的处罚制度,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范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的规范管理和保护,有效提高了机构启动、运行和维护的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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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 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 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三、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
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
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
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
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
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 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 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 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 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 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 部工作机构。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
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二、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 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 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一、总则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 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的。
一、总则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的。
三、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
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 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 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 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 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 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 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 其他情形。
一、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 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 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 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 工作。
行政事业资产清查核实管理 办法
主要内容
财政部出台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 背景
解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核实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 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 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 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 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二、管理职责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 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 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 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管理职责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 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 实工作。
三、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
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
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
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
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三、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 ,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
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
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
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
行审核确认。
三、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 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 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 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 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一)总则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
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
核实适用本办法。
一、总则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
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
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
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
二、管理职责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 实工作。
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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