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范围说明
1.1农产品定义及其分类

1.1农产品的定义及分类目前对农产品的定义是多种多样,说法不一,国际国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比如:这张表列出了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对农产品的定义。
显然不同的部门对农产品有着不同的定义。
比如: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的农产品,是指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而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产品,食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的产品。
也就是说农产品是未经加工的产品,还包括非食用部分。
由不同部门颁发的法规对农产品的定义出现了冲突。
由此可见,给农产品下一个定义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当前,比较普遍认可的定义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及其直接加工产品,包括食用和非食用两个方面。
”比如这里的图片所展示的粮食、禽类、木材、牲畜类和鱼类产品等。
但是,这个定义只是从定性的角度告诉了我们什么是农产品。
那么到底哪一些产品可以被称作是农产品呢?这就必须对农产品的外延进行界定。
大家可能会问,我们为什么要去确定农产品包含的范围呢?首先,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明确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比如,我们前面看到的这些法规,就明确了各自管辖的对象和范围。
如果不进行明确,就会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出现多头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现象。
其次,我们在参与农产品贸易多边谈判的时候,参与谈判国必须首先要对谈判对象有一个一致的定义和范围。
否则,谈判就无法进行。
大家想象一下,如果中美之间进行农产品贸易关税减让的谈判。
一种产品,比如,藤竹制品,中国认为是农产品,要求美国降低该类产品的进口关税,然而美国却认为这不是农产品,而是工业品,根本不应该包括在农产品的范围当中。
那么,中美之间的谈判要如何进行下去呢?他们是否应该在一开始就达成对农产品的一致界定呢?第三,确定农产品的范围还可以帮助我们精确地进行统计。
这些精确的统计数据一方面为我们的研究提供支撑。
比如我们需要掌握农产品进出口的具体数据,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个年份的统计标准不统一的话,我们应该如何来进行比较呢,我们又如何能了解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趋势呢?如果我们需要掌握中国农产品在哪一些产品上具有优势,哪一些产品上不具有优势,以便我们分别针对这些不同的产品来提出不同的贸易政策。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尹训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
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
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hs编码范围

农产品hs编码范围一、什么是HS编码?HS编码(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是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分类系统,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并推广使用。
该系统采用六位数字编码,分别表示商品的品目、子目、品种和补充说明等信息。
二、农产品HS编码范围农产品指的是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各种物质,包括植物、动物及其副产品等。
根据WCO制定的HS编码系统,农产品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植物类农产品植物类农产品主要指从植物中提取或加工而成的各种原料和制品,包括谷类、油料、蔬菜、水果、坚果等。
其HS编码范围为:- 谷类:1001-1008- 油料:1507-1518- 蔬菜:0701-0714- 水果:0801-0814- 坚果:08022. 动物类农产品动物类农产品主要指从动物中提取或加工而成的各种原料和制品,包括畜禽肉类、鱼虾贝类、蛋类、奶制品等。
其HS编码范围为:- 畜禽肉类:0201-0210- 鱼虾贝类:0301-0308- 蛋类:0407- 奶制品:0401-04063. 其他农产品除了植物和动物类农产品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农产品,如蜂蜜、糖、咖啡、茶叶等。
其HS编码范围为:- 蜂蜜:0409- 糖:1701-1704- 咖啡:0901- 茶叶:0902三、不同国家对农产品HS编码的使用情况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对于农产品的分类和编码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几个主要国家对于农产品HS编码的使用情况:1. 中国中国对于农产品HS编码的使用比较严格,主要是根据WCO制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和编码。
同时,在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方面,还会根据不同的商品类型进行相应的检验和审批。
2. 美国美国对于农产品HS编码的使用也比较严格,主要是根据WCO制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和编码。
同时,在美国进口农产品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和审批,以确保产品符合美国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农产品范围说明

农产品范围的说明一、植物类(一)分类解 释 易混淆的项目 备注粮 食<包括> :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粮食复制品。
例如:大米、面粉、米粉、饺子皮、馄饨 皮、面皮、荞麦面、玉米渣等< 不包括> :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各种熟食品。
例如:即时方便面,速冻小笼包、速冻汤圆等通心粉,糯米粉,粘米粉、桂林米粉、云吞皮是;西米(淀粉做的),雀巢米粉(速食)、粟 粉、生粉、馒头不是粮食复制品的范围因各地政策不同而不同蔬 菜<包括> :各种生的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盐渍蔬菜等。
例如:白菜、木耳、冬菇、西红柿、散装咸菜、等< 不包括> :各种罐头、真空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蔬菜。
例如:罐装咸菜、袋装密封咸菜、特乳瓜等榨菜、咸菜:散装的是,真空包装的不是保鲜蕨菜、保鲜贡 菜、紫大头(散装)是袋装咸菜较难区分,辨别标准应是:是否真空、排气密封。
供应商提供有税局证明文件的,按文件上确认的税率执行,如爽哥牌泡菜,其公司韩荣实业有税局文件说明爽哥牌泡菜税率为13%园艺 植 物 <包括> :新鲜、冷冻、冷藏的可供食用的生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干果、果仁、果用瓜等。
例如:咖啡豆、哈密瓜、花椒、胡椒、大料、荔枝、生腰果、桂圆干等< 不包括>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例如:花椒粉、橘子罐头、北京果脯等葡萄干,提子干,柿饼、蜜瓜、未经炒制的腰果是;炒熟的腰果,胡椒粉不是。
辨别标准主要是:是否是生的;是否是炒过的、碾磨过的。
一、植物类(二)分类解释 易混淆的项目 备注药 用 植 物<包括> :用于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中药饮根;各种药用植物组成的汤料。
例如:淮山、霸王花、枸杞、党参等<包括> :实际是药材但名称是茶的商品。
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

一、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一)、农产品加工业的定义农产品加工业是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总和。
广义的农产品加工业,是指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加工品为原料所进行的工业生产活动。
狭义的农产品加工业,是指以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为原料所进行的工业生产活动。
(二)、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条件列入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人员;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4.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都是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行业和全部所有制企业,即个体、私营、集体、国有、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四)其它有关规定1、农产品加工企业举办和管理的各类交易市场,其各项经济指标,由摊位租赁费和该农产品企业在该交易市场中自办企业的经营额两部分相加而成,其报表应合并到该农产品加工企业中。
2、由农产品加工企业举办的各类中介组织,如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其报表合并到该农产品加工企业中。
3、以企业集团组建的农产品加工业,其分支机构的报表应合并到集团公司报表中,由集团公司统一上报。
4、中央、省、市、县各部门举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全部属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
二、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分类(一)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农产品加工业分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两大类。
规模以上企业(通常亦称规模企业)是指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的统称为规模以下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中又分为五个类别,即①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500万元—1亿元;②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1亿元—10亿元;③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10亿元—30亿元;④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30亿元—50亿元;⑤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
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
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
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
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附: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1、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二类农产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第二类农产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第二类农产品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第二类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 粮食作物:种植、收购、销售及加工粮食作物;
- 养殖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畜禽及畜禽产品;
- 渔业产品:捕捞、养殖、加工、销售渔业产品;
- 林业产品:采伐、加工、销售林业产品;
- 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农副产品。
第二类农产品的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自营:农民个体经济组织注册成立农产品经营主体,自行经营农产品;
2. 合作社:农民个体经济组织联合组成合作社,共同经营农产品;
3. 专业合作社:农民个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合作成立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经营;
4. 公司:依法设立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农产品;
5. 合作经营:农户与农产品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农产品;
6. 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或法人经营农产品。
在经营第二类农产品时,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及保护农民权益。
以上是对第二类农产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简要说明,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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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包括> :
生的、干制的、冷藏的、冷冻的、盐渍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例如:
鱼、鱼干、鱼苗、三文鱼;尤鱼;花蟹;九节 虾;速冻水产品等
< 不包括> :
熟制的及罐头类水产品
例如:
虾丸、蟹丸、鱼饼、鱼罐头等
新鲜或速冻的带鱼是,带鱼饼或经红烧的带鱼不是。
例如:
猪肉丸、牛肉丸、牛筋丸;酸牛 奶、甜牛奶;茶叶蛋等
腊肉、腊肠、金华火腿是;
火腿肠;红肠、高钙牛奶;狮子头不是。
其
他
动
物
组
织
<包括> :
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采集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动物树脂;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动物骨、壳、兽角、蚕种等
例如:
鲜蜂王浆;猪红等
辨别标准主要是:该水产品是否是生的。
畜
牧
产
品
<包括> :
兽类、禽类和爬行动物,及其肉产品、肉类生制品;
新鲜、冷藏、腌制的蛋类产品;
鲜奶.
例如:
鲜肉、腊肉、腌肉、速冻羊肉串、猪心、牛楠、猪耳;鸡蛋、咸蛋、松花蛋;鲜奶、纯牛奶等
< 不包括> :
熟制的、罐头类的肉类产品、蛋类产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芳香油料植物。
例如:
花生、大豆、葵花子、橄榄仁、芝麻等
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不属于油料植物也不属于农产品
茶
叶
<包括> :
各种毛茶
例如:
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
< 不包括> :
精制茶、药物茶、茶饮料
例如:
清凉茶饮料、乌龙茶饮料等
广东凉茶、旺福堂绿茶、小儿七星茶不是
商场中卖的茶叶一般是精制茶。
糖料植物
<包括> :
中成药
花胶杞子汤料,灵芝陈皮老鸭汤料,莲子桂园汤料,五花茶(非冲剂)是
西洋参口服液、板蓝根冲剂不是
其
他
植
物
<包括> :
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例如:
花卉,干花;大豆、眉豆;红薯;紫菜等
< 不包括> :
豆腐类制品。
大豆、土豆、海带、绿豆、盆景、室内植物是;
豆腐、豆浆、腐竹不是
农产品范围的说明
一、植物类(一)
分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解 释
易混淆的项目
备注
粮
食
<包括> :
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
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粮食复制品。
例如:
大米、面粉、米粉、饺子皮、馄饨 皮、面皮、荞麦面、玉米渣等
< 不包括> :
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各种熟食品。
例如:
即时方便面,速冻小笼包、速冻汤圆等
用于作糖的各种植物。
例如:
甘蔗、甜菜等
烟
叶
<包括> :
晒烟叶、晾烟叶、初烤烟叶
< 不包括> :
复烤烟叶
纤维植物
<包括> :
利用植物的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
例如:
大麻、亚麻、棉短绒等
说明: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二、动物类(一)
分类
解释
易混淆的项目
备注
林
业
产
品
<包括> :
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
例如:
原木、原竹、竹笋、盐水竹笋、生漆、松脂、乳胶、竹叶、棕叶、棕干等。
< 不包括> :
罐头、真空包装、经排气密封的竹笋。
例如:
竹笋罐头等
竹叶,棕叶是;
袋装真空竹笋不是
一、植物类(三)
分类
解释
易混淆的项目
备注
油
料
植
物
<包括> :
用于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
炒熟的腰果,胡椒粉不是。
辨别标准主要是:是否是生的;是否是炒过的、碾磨过的。
一、植物类(二)
分类
解释
易混淆的项目
备注
药
用
植
物
<包括> :
用于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
中药饮根;
各种药用植物组成的汤料。
例如:
淮山、霸王花、枸杞、党参等
<包括> :
实际是药材但名称是茶的商品。
< 不包括> :
< 不包括> :
各种罐头、真空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蔬菜。
例如:
罐装咸菜、袋装密封咸菜、特乳瓜等
榨菜、咸菜:散装的是,真空包装的不是
保鲜蕨菜、保鲜贡 菜、紫大头(散装)是
袋装咸菜较难区分,辨别标准应是:是否真空、排气密封。
供应商提供有税局证明文件的,按文件上确认的税率执行,如爽哥牌泡菜,其公司韩荣实业有税局文件说明爽哥牌泡菜税率为13%
商场卖的大多是经加工的蜂蜜,而不是天然蜂蜜。需注意区分。
二、动物类(二)
分类
解释
易混淆的项目
备注
动物皮张
<包括> :
从兽、禽类、爬行动物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 不包括> :
用清水等处理过的皮张
动物毛绒
<包括> :
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 不包括> :
洗净绒、洗净毛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通知
园
艺
植
物
<包括> :
新鲜、冷冻、冷藏的可供食用的生的果 实,如水果、果干、干果、果仁、果用瓜等。
例如:
咖啡豆、哈密瓜、花椒、胡椒、大料、荔枝、生腰果、桂圆干等
< 不包括> :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例如:
花椒粉、橘子罐头、北京果脯等
葡萄干,提子干,柿饼、蜜瓜、未经炒制的腰果是;
通心粉,糯米粉,粘米粉、桂林米粉、云吞皮是;
西米(淀粉做的),雀巢米粉(速食)、粟 粉、生粉、馒头不是
粮食复制品的范围因各地政策不同而不同
蔬
菜
<包括> :
各种生的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盐渍蔬菜等。
例如:
白菜、木耳、冬菇、西红柿、散装咸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