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通报4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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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
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建安办函[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目前,一些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严重影响了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研判。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并上报事故信息。
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三)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报送方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结合,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一)电话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我部并及时续报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二)书面报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传真至我部;(三)网上报送,通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将事故信息上报至我部。
三、报送时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不同级别的时限要求上报事故信息。
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时,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对于较大事故信息,应在发生后7小时内报送我部。
对于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我部。
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2021年是我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重要年份。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的重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特向大家汇报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一、总体情况截至2021年底,我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现稳定的态势,总体事故率与去年持平。
全国范围内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xxx起,造成xxx人死亡,xxx人受伤。
虽然事故数量持续下降,但仍然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全力解决。
二、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事故调查、统计和分析,我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1.违规操作:一些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规范,造成事故发生。
需要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操作规程的落实。
2.安全设施不全:部分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和维护安全设施,如脚手架、防护网等,导致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发生事故。
需要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善和有效使用。
3.施工过程管理不规范: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组织,导致事故的发生。
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和监督,推动施工过程管理的规范化。
4.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一些工人对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存在安全行为疏忽和侥幸心理,忽视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发生。
需要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三、应对措施为了进一步减少和防止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提出了以下应对措施:1.加强安全培训: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
2.完善安全设施:加大力度培训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确保工人在施工中的安全。
3.加强工地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推动施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规定的落实。
4.宣传教育:加大对工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培养他们的安全行为习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5.11•【文号】建质[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

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建质规〔2022〕2号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2年04月19日发布日期:2022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 1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住建部令[2018]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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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
87号 文件 共25 条
(危大)编制专项方案的范围及审核的要求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专项方案的内容单位的要求
的
要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求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对专家组的要求
对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建设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勘察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设计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2017年)
2017年全国共 发生房屋市政 工程生产安全 较大事故23起、 死亡90人,比 2016年事故起 数减少4起、死 亡人数减少4人, 分别下降 14.81%和 4.26%,未发 生重大及以上 事故。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部位(2018年)
2018年1-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17起、死亡71人, 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9人,分别下降15%和11.25%。(
安全生产领域的五大工作要点: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市 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主要内容 : 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 :深入推进改革发展,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第37号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部位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部位
2018年1-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03起、死亡582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48起、死亡人数增加33人,分别上升10.55%和 6.01%(见图2、图3)。其中,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省(区、市)有江苏(67人)、广东(63人)、安徽(44人)、四川(38人)、重庆(30人)、 浙江(27人)、河南(23人)、贵州(22人)、宁夏(21人)、福建(20人)、江西(19人)、黑龙江(19人)、山东(18人)、湖南(17人)。
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深度洞察】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与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房屋市政工程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对生产安全的不慎思考和管控,我们不得不面对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安全事故。
为了提高我们对这些事故及其背后的原因的了解,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本文将对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深度洞察。
一、事故背景和概况1.1 事故背景2021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动荡的一年,市政工程建设也在迅猛发展中。
然而,不可避免地,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
1.2 事故概况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建筑坍塌、起重机倒塌、电气火灾等。
这些事故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城市的建设进度和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事故原因分析2.1 缺乏安全管理和监督在2021年的房屋市政工程中,一些公司和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力的问题。
缺乏有效的安全培训和监控机制,导致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发现和预防。
2.2 不合格产品和材料使用为了争取时间和降低成本,一些建筑企业采用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材料。
使用强度不达标的钢材、违规使用低质量的电线电缆等。
这些不合格产品和材料无法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工程负荷,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3 监理和审批监管不到位部分城市的房屋市政工程在监理和审批环节存在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
监理单位未能充分履行责任,审批单位也未能严格把关,导致一些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工程得以建设,进而埋下了安全事故的隐患。
三、事故教训与对策3.1 加强安全管理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中,各方应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并采取监督机制进行持续监控。
3.2 提高质量管理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应提高质量意识,避免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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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报4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8月8日电今年7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4起、死亡14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增加8人,同比分别上升100%和13
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在拆除塔吊过程中,发生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
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总承包
单位是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公司,监理单位是巴彦淖尔市正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7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富佳大厦4S店综合楼工程
起、死亡66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4起、死亡人数减少8人,同比分别下降21.88%和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