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446号令:十五种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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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以下是常见的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内容:
1. 火灾风险:包括电气设备老化、短路等因素引起的火灾。

2. 交通事故:包括车辆失控、驾驶员疲劳、酒驾等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

3. 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包括建筑物外立面脱落、建筑物结构开裂等因素引起的建筑物安全隐患。

4. 高空坠落:包括高空作业时的身体不适、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等因素引起的高空坠落。

5. 动力设备爆炸:包括锅炉、压缩机等设备爆炸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化学品泄漏:包括危险品运输途中、储存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老化等因素引起的化学品泄漏。

7. 气体中毒:包括工业、采矿、船舶等行业中因室内空气不流通、有毒气体泄漏等原因导致的气体中毒。

8. 电气事故:包括电器设备老化、过载、短路等因素引起的电气事故。

9.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

10. 爆炸物品存储:包括易燃易爆品储存不当、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引起的爆炸事故。

11. 消防安全隐患:包括消防设备损坏、人员操作不当等因素引起的火灾未能及时扑灭。

12. 用电安全隐患:包括电器老化、使用不当等因素引起的电气事故。

13. 安全生产标准不合格:包括安全培训和管理不到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的问题。

14. 人为失误:包括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维修保养不到位等因素引起的事故。

15. 偷盗、抢劫等违法行为:包括财产被盗、人身受伤等情况。

15项重大隐患

15项重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第85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
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从事施工的煤
十二、新建煤矿边 建设边生产,煤矿
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责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5
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 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全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 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 虚假的(国务院446号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织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7条: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罚依据一览表
序号 隐患条款
(国务院446号令)
重大隐患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罚办法》第8条:责令
生产超出安全设计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5万元的罚款
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煤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委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公布施行。

有关条文: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具体内容见(七)《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446号令解释

446号令解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3控制室或机柜面具有爆炸、火灾危险装置一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安全生产15条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15条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15条重大隐患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和消除重大隐患。

以下是15条重大隐患的详细介绍。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一旦泄漏,会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火灾隐患火灾是最常见的重大安全事故之一,主要原因包括电缆老化、用电设备过载、电线短路等。

三、辐射泄漏核辐射的泄漏可能由于设备损坏、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四、建筑坍塌建筑物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材料老化、结构疲劳等问题,导致发生坍塌事故。

五、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主要安全隐患之一,主要原因包括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

六、电力设备隐患电力设备老化、维护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电力设备的故障,进而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

七、矿井透水矿井透水是矿山生产中常见的隐患,可能导致矿山内的瓦斯燃烧或煤尘爆炸。

八、粉尘爆炸工业生产中的粉尘会在特定条件下爆炸,对工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九、高空坠物在高楼大厦的建设或维修过程中,若措施不当,工具或材料可能会从高处坠落,危及路人安全。

十、贮罐爆炸工业领域中的贮罐常常储存着易燃易爆的物质,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开裂,可能引发爆炸事故。

十一、高温作业高温环境下作业容易引发中暑、热射病等危害,特别是在夏季,要做好相关防护工作。

十二、坑井坠落井下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一旦失足掉入坑井,往往会遭受严重的伤害。

十三、塔吊倾倒在建筑工地上,塔吊是常见的机械设备,如果操作不当或出现故障,可能导致塔吊倾倒事故。

十四、化肥爆炸农田中使用的化肥中含有易燃物质和爆炸物质,不当存放和使用有可能引发爆炸。

十五、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可能导致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

以上所述仅是当前安全工作中的一部分重大隐患,只有对其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消除,才能够有效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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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446号令颁布的15种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监控系统、瓦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十五、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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