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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格式具体是怎样的?

询问笔录格式具体是怎样的?

询问笔录格式具体是怎样的?写出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以及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询问前要说明自己是很么调查组的成员,询问内容,结束后被询问人读一遍并签字。

【为您推荐】蓬溪县律师富蕴县律师项城市律师新河县律师蒲江律师江岸区律师隆昌县律师东台市律师在警察审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一边审问,一边做记录,这个记录是要记下犯罪嫌疑人所说的话以及警察询问的问题,这个笔录也不是随便写写就可以的,它会变成口供证据,那么▲询问笔录格式具体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为您整理范文。

▲一、程序合法▲(一)时间合法。

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超时。

刑诉法规定一次讯问不能超过12小时。

造成超时的一般不大会有。

但有的一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

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

(2)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

在几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

(3)笔录做在发案前。

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

▲(二)地点合法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人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方作笔录。

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三)告知到位告知问题目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里面,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方听。

▲(四)做笔录的主体合法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

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人,比如让职工、协警、大专院校的实习生以及刚入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作笔录。

▲(五)核对规范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

读书名言名句摘录

读书名言名句摘录

读书名言名句摘录
在人类的一生中,读书是一种无法替代的体验。

通过阅读,我们可以获得知识、启发思维、拓展视野,甚至改变命运。

以下是一些关于读书的名言名句摘录,让我们一起来领略一下吧:
1.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 ——高尔基。

2.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 ——杜甫。

3.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 ——韩愈。

4. “读书不觉已春深,一寸光阴一寸金。

” ——陆游。

5.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

” ——陆游。

6.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 ——杜甫。

7.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 ——高尔基。

8. “读书之法,在循序渐进。

” ——朱熹。

9. “读书百遍,其义自见。

” ——《三国演义》。

10.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 ——杜甫。

这些名言名句都深刻地揭示了读书对于人们的重要性和价值。

读书不仅可以增长知识,还可以提高人的素养和修养,让人更加睿智和深刻。

因此,让我们把读书融入到生活中,让每一刻都成为知识的收获,让每一本书都成为人生的指引。

韩愈的语录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韩愈的语录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韩愈的语录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当提及到中国古代文坛中最优秀的文学家和散文家时,韩愈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名字。

作为唐代文学史上的巨擘,韩愈以他的犀利才华和精湛的写作技巧留下了不朽的作品。

他的语录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不仅是对他极高写作造诣的称赞,也是他读书态度和写作风格的体现。

韩愈出生在唐代初期的河南南阳,他一生热爱学习、崇尚正直。

自幼韩愈便醉心于书本知识,饱览群书,籍此成为卓越的才子。

他常常自称“狂生”,这不仅表达了他畅于言论自由的个性,更展示出他对知识的渴求。

韩愈的每一句话都如同他笔下的作品一样,充满思想力量和感染力,给读者带来深远的思考。

韩愈认为读书是提升个人素质和智慧的根本途径。

他曾说过“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这句话承载了他对学习的极高要求和对文字表达的自信。

韩愈深信只有通过广泛阅读,才能获得丰富的知识储备和灵感。

他不仅仔细研究古代先贤的著作,还关注和研习各种学问。

这种博览群书的态度让他的作品广受赞誉,并影响了后世的文学创作。

韩愈的语录“下笔如有神”揭示了他在写作过程中的信念和技巧。

他认为,作为一名作家,必须要有杰出的才华和练习有素的技巧。

这与“读书破万卷”密不可分。

想要“下笔如有神”,作家必须通过阅读大量的书籍来积累知识和经验,并借鉴先贤的智慧。

通过深入研究和丰富的阅读,作家方能培养自己独特的写作风格和表达能力。

正如韩愈所说,下笔如有神并不仅仅是写作技巧的问题,更是与内心态度息息相关。

韩愈在文学创作中力图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勇敢地指出社会存在的问题和不公正。

他的笔下涵盖了广泛的主题,包括社会批判、教育思考以及人性探索。

他的作品不仅有思想深度,还抒发了他对社会现象和人性的关切。

在他的散文作品中,韩愈的语言简练流畅,表达思想清晰,层次分明。

他善于通过形象生动的描写和精确的比喻来概括自己的观点,并勾勒出鲜活的形象。

他的文字如同点石成金,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的本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他的作品具有强烈的说服力和情感共鸣,奠定了他在文学史上的重要地位。

读书的励志名言警句: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读书的励志名言警句: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导语】读书越多,留存在脑中的东西越少,两者适成反⽐。

读书多,他的脑海就像⼀块密密⿇⿇重重叠叠涂抹的⿊板⼀样。

⽆忧考整理“读书的励志名⾔警句: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供⼤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家,感谢⼤家的阅读与⽀持! 篇⼀:关于读书的名⾔:书卷多情似故⼈ 1、三更灯⽕五更鸡,正是男⼉读书时。

⿊发不知勤学早,⽩⾸⽅悔读书迟。

——颜真卿 2、鸟欲⾼飞先振翅,⼈求上进先读书。

——李苦禅 3、业精于勤,荒于嬉;⾏成于思,毁于随。

——韩愈 4、莫等闲,⽩了少年头,空悲切。

——岳飞 5、⽴⾝以⽴学为先,⽴学以读书为本。

——欧阳修 6、少壮不努⼒,⽼⼤徒伤悲。

——《汉乐府·长歌⾏》 7、⾮学⽆以⼴才,⾮志⽆以成学。

——诸葛亮 8、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杜甫 9、要知天下事,须读古⼈书。

——冯梦龙 10、读书之法,在循序⽽渐进,熟读⽽精思。

——朱熹 11、书读百遍,其义⾃见。

——陈寿 12、读书如⾏路,历险⽏惶恐。

——《清诗铎·读书》 13、劳于读书,逸于作⽂。

——程端礼 14、外韧之味,久则可厌;读书之味,愈久愈深。

——程颐 15、学⽽不思则罔,思⽽不学则殆。

——孔⼦ 16、敏⽽好学,不耻下问。

——孔⼦ 17、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孔⼦ 18、三⼈⾏,必有我师也。

择其善者⽽从之,其不善者⽽改之。

——孔⼦ 19、读万卷书,⾏万⾥路。

——刘彝 20、书卷多情似故⼈,晨昏忧乐每相亲。

——于谦 21、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

——刘向 22、三⽇不读,⼝⽣荆棘;三⽇不弹,⼿⽣荆棘。

——清·朱舜⽔《答野节问》 23、读书有三到:谓⼼到,眼到,⼝到。

——朱熹 24、发奋识遍天下字,⽴志读尽⼈间书。

——苏轼 25、⽴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

——阮元 26、熟读唐诗三百⾸,不会作诗也会吟。

——孙洙《唐诗三百⾸序》 27、书到⽤时⽅恨少,事⾮经过不知难。

——陆游 28、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知。

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
5.要注明摘录出处,防止摘引无据。每摘录一份材料,都要在其后边用括号注明属于某卷宗第几页第几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庭辩论中,谈到某个事实或证据时,便于援引说明,做到有根有据。
6.制作笔录时,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和需要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如采取表格对比的方法,或者采取摘录要点的方法,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所摘录的内容都要做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条理井然。
3.摘录要详略得当,防止篇幅冗长。阅卷笔录虽然要求全面地反映案件情况,但并不是说每一部分内容、每一个细节都写进笔录,不分主次轻重。阅卷笔录是纲要性的材料,阅卷人必须抓住重点,用简练的语言概括、归纳案卷材料,使之成为能够一目了然,能够纵观全案的提纲。如果事无巨细,泛泛抄录,等于对案卷的复制,就失去了制作阅卷笔录的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1年4月27日制定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关于律师查阅案卷有以下几项要求:①律师担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笔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不应查阅;②律师查阅,法院应当给予必要方便,并提供律师阅查处所;③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摘录的材料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档案;④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3.写明阅卷人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或经常居住地、简历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4.主文。主文是阅卷人通过阅卷,对卷内材料的摘录。在制作阅卷笔录前,最好先通读全卷,要注意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材料,特别是证据材料的可靠程度及真假。在“有利”与“不利”,“真”与“假”的对照中,揭示矛盾,把握关键。摘录案卷时,一般是先把整个案件情况分为几个大部分,分门别类地加以归纳,提炼出记录内容来。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

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

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一)审查案件来案件来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

案件的来包括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和群众扭送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审查案件来,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

查明案件来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的到案情况,是指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依法从轻处理。

阅卷笔录的范文

阅卷笔录的范文

阅卷笔录的书写必须规范、清晰, 易于阅读和保存。
阅卷笔录应客观、公正、详细地记录考生的答题情况。
阅卷笔录是阅卷教师对考生答题情况的 评价和记录,必须客观、公正、详细地 记录考生的答题情况,包括答案的正确 性、答案的要点和表述等。
阅卷笔录是考试评价的重要依据,必须保 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主观臆断和误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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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 后的一周内
阅卷流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包括试卷的接收、分发、批改、 统分等环节
03
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
考生信息
考生姓名 考生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名称 考试成绩及阅卷评分标准
试卷信息
试卷名称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形式
阅卷评分
评分标准:根据阅卷评分标准和考生实际得分情况,客观记录得分。 扣分点:记录考生答题中存在的扣分点,为后续提供参考。 内容完整:阅卷笔录应完整记录考生答题情况,包括答案和相关解析。 重点突出:在记录考生答题情况时,应突出重点,特别是关键点和难点。
阅卷笔录是考试组织机构的重要档案,必 须妥善保存,避免泄露考生的个人信息和 答题情况。
阅卷笔录的撰写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 准,包括格式、用语、内容等方面,以保 证其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阅卷笔录中的评分应准确、公正,不得有任何主观偏见。
评分标准: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确保阅卷人对评分标准有清晰的认识。 客观公正:阅卷人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 避免偏见:阅卷人应避免对考生或其作品的任何偏见,确保评分结果的公正性。 记录清晰:阅卷人应清晰记录评分过程和理由,以便后续复查和审核。
阅卷时间:XXXX年 XX月XX日

阅卷笔录介绍

阅卷笔录介绍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了解案情,但无权阅读全部案卷材 料,更不能制作阅卷笔录,只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代理诉讼,才有资 格阅卷和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没有法律效力,但有助于诉讼代理人纵观全案,把握案 情实质,发现问题,提高办案质量。这对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正确地执法有着积极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1981 年 4 月 27 日制定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 的规定,关于律师查阅案卷有以下几项要求:①律师担任民事案件的 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但审判委员 会和合议庭笔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不应查阅;②律师查阅, 法院应当给予必要方便,并提供律师阅查处所;③律师阅卷可以摘录。 摘录的材料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档案;④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 机密和个人阴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制作阅卷笔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全面地、仔细地阅读案卷,防止以偏概全。案卷是制作阅
1
卷笔录的基础材料,只有仔细无遗地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悉心作出分 析,才能在笔录中提炼出案件的重点,才能提纲挈领地反映案件全貌。 否则,难免顾此失彼,丢三落四。
2.防止先入为主,应客观全面地摘录。阅卷笔录的制作一定要 建立在案卷的基础上,案卷上有的则记,没有的就不能记。应把案件 情况全面地反映出来,不能只记一部分,而忽略了另一部分的内容。 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顾客观事实地取舍摘录。
4.要条理分明,防止零乱繁杂。制作阅卷笔录,是为了解案情, 出庭答辩提供参考材料。为此,阅卷人可以先作出阅卷摘录,再根据 摘录材料的性质、作用,将其划分为几大部分,并在每一部分里,把 有关的材料罗列出来,最后,规划整理,统筹安排,制作成篇。否则, 如果毫无中心地边看边记,材料就会杂乱无章,不便于区分、对比, 也不便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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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笔录时间:2012年10月29日10时30分至11时10分。

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

被告人:胡xx,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870812777,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2012年02月21日公安机关向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05月29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2011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方红波与高xx在本区沈家门街道新开路的一家棋牌室玩牌,因赢钱后钱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吵。

当天晚上,被告人方xx得知高xx和杨xx带人在找他,先纠集胡xx、王xx、王xx、吴国胜、兰贵在沈家门寻找高华忠、杨勇,尔后又通过“小宋”联系到高华xx和杨xx,并约定在本区沈家门街道天丰楼门口见面。

被告人胡xx、……各拿1把刀,在沈家门新开路等高xx、杨xx。

期间被告人吴xx发现高xx、杨zz往东河菜场方向走去,被告人方cc等6人便分两路前去拦截。

被告人兰xx、吴xx率先追上高xx、杨x,被告人兰x将刀扔在地上,欲与杨xx对打。

随后赶到的被告人胡青xx上前掐住杨xx的脖子,并用刀砍杨xx。

杨xx伸手夺刀时和被告人胡xx一起摔倒在地,随后赶到的被告人方xx、王x、王xx见状立即上前参与打斗,被告人方xx朝xx背部连砍数刀,被害人杨xx 随即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刚朝高xx砍了一刀,高华忠当即受伤倒地。

尔后,被告人方红波、王涛、王刚、兰贵开车逃离定海。

……。

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涛在沈家门门抓获,其余7名被告人在被告人袁久文家中被抓获”(起诉书第3—4页)2.被告人胡xx供述(第2次,共13页)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跟齐龙飞在平阳浦街上走到板桥路桥头的时候,我们就坐在板桥头桥头那聊天了,齐龙飞跟我讲他最近上网都没有钱了,我说我也没有钱了,齐龙飞就说:“要不我们去搞点钱花花?”……他说指着那家小店说:“我们去抢这家店”……后来因为对面棋牌室一直开着,齐龙飞说跟我说今天算了,明天再来好了,于是我们离开了,第二天晚上,……我先去敲门,然后以买香烟为理由,待老板转身拿时,我冲到柜台里,顺手拿起柜台上的一把剪刀逼住老板,小店老板看我用剪刀逼住他,就想来抢我手上的剪刀,被我用剪刀刺了一下,……齐龙飞转身叫我快点拿钱,……,齐龙飞又让我再拿两包香烟,……齐龙飞叫小店老板蹲在地上,……。

(证据卷宗第84—96页)3、被告人齐龙飞供述(第6次,共10页)我和我老乡曹丙洋没有钱花了,我就主动向曹xx提出说:“平阳浦板桥头那边有一家小店,我观察有一段时间了,那家店平时晚上较晚关门的,而且小店老板是个老头,带了一副很厚的眼镜,看上去呆呆的,我们就去抢这家小店”,……曹xx也是听我的。

……我跟曹丙洋说:“你等会儿假装去买一点东西,然后问一问小店什么时候关门,看清楚小店老板把钱放在小店的什么位置,我们好方便抢劫”,……我拿过那把剪刀对着小店老板的脖子,吓唬他:“不要出声”,……我们逃到较远处数了一下钱,大概有1900元左右,还有两包蓝色的利群香烟,……。

二、有关证据1.辩论笔录(照片)。

(卷宗第89-106页)2.长春市南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指纹鉴定书:(证据卷宗第102—109页)3.证人语言:齐现红等(证据卷宗第2—26页)4、被害人夏朝辉的陈述。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1、法定情节:①本案虽系共同犯罪案件,但众观本案,被告人胡青云从一开始就受本案第一被告人方红波主使,完全听命于被告人方红波,整个犯罪过程中相对于被告人兰贵、吴国胜而言,更未积极主动地寻找、追赶二名被害人,且在打斗过程中也未砍伤任何一名被害人,可见被告人胡青云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①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较好。

②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阅卷人: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张雪明律师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犯罪事实:2012年7月20日17时许,四被告人盗窃某市XX镇王家现金7000余元。

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1、某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卷4、5、6页。

证据内容:“在送检的现场提取的饼干袋子上检出人DNA,是嫌疑人邵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7002538×10的19次方”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2年7月20日21时侦查卷29、30页。

证据内容:问:“被盗什么物品?”答“被盗现金7000余元,整钱零钱都有,用一个红布包包着,还有将近一条子香烟,各种牌子的都有,价值100余元,总共价值7000余元。

”下午7点多钟我从外面干活回家……于是我就报警了…问:有什么线索么?答:我家堂屋大桌子上的香蕉、饼干被他们偷吃了。

质证意见:被害人陈述家中饼干被偷吃,那么结合某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和住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的包装袋没能说明遗留的到底是什么人体细胞遗留物。

因为人体识别优先选择的是指纹识别,应当优先提取指纹。

不能近仅因为犯罪嫌疑人触摸过某种物品就会遗留人体细胞,这在DNA 鉴定技术上是不可行的,必须有明确的现场人体细胞遗留物,比如,唾液、毛发、血液、烟蒂等,上述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证人杨某陈述,卷31、32页。

问:讲一下他们的基本情况?答:他们三个人:一个小个子,十六七岁,短发,有1.6米多,穿黄T恤衫。

一个有1米7多,20岁左右,穿深色上衣,脚穿黑大头皮鞋。

另一个记不清了,穿偏红色的上衣。

问:讲一下事情的具体经过:答:今天下午5点多钟我从外面回来,走到我家南面的路口…在张庄村追上他们用棍砸到一个子高的…在寨山前村追上那个穿黄T恤衫的,他求我放了他…质证意见:杨某陈述用棍砸到一个个子高的人,而四被告人个头均匀,不能区分谁高谁低,卷中有个被告人相互陈述各人的自然状况,可当庭区分。

4、辨认笔录,证人辨认,卷37、38页辨认过程及结果部分:…3号照片为张某,7号照片为袁某,10号照片为邵某,14号照片为张某,…杨某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参与到王家实施盗窃,因为当时杨某在追时,7号照片曾下跪求放过他,对于其他被辨认人,没有印象。

5、被告人邵某供述。

卷25页,地点:某市看守所时间2012年11月21日9时12分至9时43分,问:你到某市来过几次?答:就一次,那次是先偷了一辆踏板摩托车,后来在城边偷了一家,在那家偷了5万元钱。

问:你还到过某市境内其他地方吗?答:没有。

6、被告人邵某供述。

卷101-105页,地点:某市看守所时间2012年11月6日16时10分至19时50分,问:你来过某市吗?答:来过。

问:邵某根据政府掌握的情况,你没有讲实话,希望你现在要改变他态度,争取从宽处理?答:我在今年八月份的一天上午九点多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三个人在市郊,…在一条南北大路的路西…问:袁某呢?答:在来偷这家之前,我们四个人早上九点左右在某市的一个门头旁边,我分不清方向,摩托车头朝大路,没有大锁,我用T工具把锁别开,让袁某把摩托车骑到济宁汶上了,偷摩托车和偷这家是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

7、被告人邵某供述。

卷106-107页,地点:某市看守所时间2012年11月7日10时10分至12时0分,问:根据政府掌握的情况,你还有问题没有交代清楚…答:我都考虑清楚了,我在某市破手的那次偷了5万元,是五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

那个摩托车也是我卖的,卖给俺那边北邵庄村的邵定了,卖了1200元。

问:你还在某市偷过东西吗?答:没有,我就来某市偷过这一次,再也没有了。

被告人邵某在巨野县供述均没有提起过到某市盗窃的犯罪事实。

8、※被告人张某供述。

卷122-124页,地点:巨野县看守所时间2012年11月2日16时20分至16时55分问:你还有没交代的的犯罪行为吗?答:有,我还在滕州市偷过一次…问:详细地讲?答:2012年8月份的一天问:你在滕州市偷过几次?答:就这一次。

9、※被告人张某供述。

卷125-130页,地点:某市看守所时间2012年11月7日9时0分至12时10分问:你们到滕州来过几次?129页答:就这一次问:你们还来过滕州偷过东西吗?答:没有了,就这一次。

10、※被告人袁某供述。

卷149-151页,地点: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讯问了4小时20分,而2012年11月6日16时10分邵某已在某市看守所了,讯问人员没有在该份讯问笔录上签字。

时间:2012年11月6日14时30分至17时50分问:详细交代在滕州的盗窃的犯罪事实:答:卷151页。

供述的内容从地点、盗窃的物品,银白色的摩托车,将摩托车骑回汶上等细节,供述的均是一起盗窃事实,供述不属实。

11、※被告人袁某供述。

卷27-28页,地点:某市看守所时间2012年11月21日9时52分至10时38分,问:你参与到滕州市作案共来过几次?答:就一次,那次先偷了一辆踏板摩托车,偷来后我骑着摩托车就先走了…问:你还到过滕州市境内其他东西吗:答:没有。

12、被告人张某供述:卷163-164页,地点:巨野县看守所时间:2012年11月2日15时问:你还在什么地方偷过?答:我原来被巨野县公安局抓获后我还有没供的案子,我还在滕州市一个村子偷过。

问:什么时间?答: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问:在什么地方?答:在滕州市郊区的一个村子…是大同路的西侧,我记得很清楚在大同路西侧村口有一个加油站。

时间:2012年11月6日14时滕州市看守所供述卷165-168页具体交代滕州的案子?2012年8月份一天,…村子旁有一个加油站…我就来滕州偷过这一次问:你和他们一共到滕州这边来过几次?答:就这一次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卷41-43页。

该份证据显示,2012年7月21日6时10分许滕州市公安局技术室接到110电话指派勘验现场,提取食品包装袋一个。

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的对到底来过盗窃几次供述前后一致,只是供述在2012年8月份的一天,盗窃2万元的事实(实际是5万元),该供述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即确实在滕州盗窃一次辩护意见:该份证据没有载明包装袋作为DNA的载体,遗留的是人体什么细胞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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