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SF-2023-0601)

附件1SF-2023-0601合同编号:穗租备号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修订版)出租人:承租人:二〇二三年七月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公有住房、人才公寓及保障性住房等从其文件规定)。
住房转租、分租可参考使用本合同文本。
2.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定。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
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4.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本合同“下划线”部位的填写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作约定的应在“下划线”部位以划“×”的方式表示。
本合同“□”中选择的内容,以划“√”的方式表示选定,以划“×”的方式表示不作约定,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及附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及附件。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证号:出租人: 房屋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理人□房屋产权人授权经营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收款账户(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收款账户(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的情况及居住要求(一)房屋坐落:区行政街(镇)路(街、巷、里)号(门牌)房部位(分租),小区名称:,属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委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穗建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1.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2.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租赁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登记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推送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实时更新。
推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即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
广州网签流程

广州网签流程广州网签是指在广州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需要将购房合同进行网签备案的流程。
网签备案是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广州网签的具体流程。
首先,购房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购房者在网签备案前,需要准备好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果是夫妻共同购房)、购房首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是进行网签备案的必备条件,购房者需要提前准备齐全。
其次,购房者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网签备案。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进行网签备案的地点,购房者可以选择在工作日的上午或下午前往办理。
在选择时间时,购房者需要注意避开节假日和办公时间以免耽误办理。
接下来,购房者需要前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网签备案。
购房者在办理网签备案时,需要携带好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网签备案窗口进行办理。
办理时,购房者需要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逐一提交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相关的表格和信息。
在提交材料和填写表格后,购房者需要等待工作人员的审核。
工作人员会对购房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审核通过,购房者需要缴纳相关的网签备案费用,并等待工作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最后,购房者需要领取备案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网签备案办理完成后,购房者可以领取备案材料,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办理相关的手续,如办理产权证书等。
总的来说,广州网签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购房者只需要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逐步完成备案手续即可。
购房者在办理网签备案时,需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耽误办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购房者提供一些帮助,祝大家购房顺利!。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XX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企业入网认证、租赁市场监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和管理事项。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规划国土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城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
各类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网签交易规则

网签交易规则附件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而自行成交的,在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签约服务点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签约服务点是指设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的办事点或者愿意为自行交易的买卖当事人提供签约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数字证书,签署并承诺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等。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输入存量房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证号码和房屋登记字号,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匹配。
匹配成功的,自动反馈房屋共有情况、房屋面积和建筑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为其发布房屋信息的,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与其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者盖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粤建房〔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互联网办:为进一步巩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成果,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行业乱象,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租赁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20年年底前将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将其违规经营情况推送至省级或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信用广东”网站、“信用广东”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平台、粤商通APP等渠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数据进行公开公示。
二、强化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管理各地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研判,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制度,规范租赁房源信息真实发XXX动态监管、租赁合同及服务收费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租赁房屋安全,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信用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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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为当事人申报房屋租赁信息提供便利,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称市租赁所)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具体工作。
第四条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规则颁布后3个月内,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开通房屋租赁网备系统(以下简称网备系统)。
市、区租赁所应当对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网备系统使用手册以及使用培训。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或已开通网备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经中介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该中介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房屋权属来源文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资料提供人在其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上签名,并拍摄申报人现场影像资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填写租赁信息网上申报表,并将经核实的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文件、房屋权属来源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上传到网备系统。
资料上传完成后,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场将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退回本人。
第九条网备系统根据申报资料,生成网上备案受理号。
受理号作为租赁当事人查询网上备案进度的凭证。
第十条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后,即完成了房屋租赁信息申报义务。
第十一条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通过网备系统,对上传的网上备案资料进行核对、备案及注记。
同时由网备系统生成《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电子文件。
相关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需要办理书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租赁当事人仍需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网备系统反映的租赁信息,加强对出租屋的巡查,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输入虚假房屋租赁信息或者上传虚假房屋租赁资料的,按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输入虚假房屋租赁信息或者上传虚假房屋租赁资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利用网备系统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