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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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保障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制定本《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北京市的餐饮经营单位,包括餐厅、饭店、快餐店、茶楼等各类经营场所。

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为确保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个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经由现场作业人员选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1.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

3. 指导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操作。

4. 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

5. 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餐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最终责任,严格监督保障安全生产。

(二)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并对其下属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确立安全生产为各自岗位的基本职责。

(三)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劳动措施,以及报告应急情况。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工明确,确保严格执行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措施(一)防火措施:1. 餐厅设有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设施。

2. 室内在不影响美观的前提下,采取防火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3. 营业时间结束后,应关好电器电源、排除明火,关闭各通道门窗,以保证防火安全。

(二)消防措施:1. 经营单位每层面积超过500m²或建筑高度达到24m以上时,应设置消防安全骑楼或其他灭火设施。

2. 每层楼的应设有消防器材,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方便使用。

3. 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消防检查和维护,并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三)用电安全:1. 室内电器电源使用前应检查有无缺陷,如有可疑点应立即断电停用。

2. 各种电缆线应有序铺设,不设有悬空感应,电器电源的接线应规整,保证安全。

3. 各类存储设备、餐厨一体的设备、厨具、排油烟等设施应安装质优账虽,易损电器电源接头应加工保护盖,延长寿命。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日期】2006-10-26【生效日期】2007-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北京市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DB 11- 275-2005-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DB 11- 275-2005-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DB ICS 13.200A 90备案号:16763-2005北京市地方标准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diet enterprises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前 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保障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亚辉、黄亚军、柳国忠、赵跃平、段立莉。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IDB11/ 275-2005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的企业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5380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本市洗浴、宾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在店内从事各种活动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洗浴,宾馆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方针]洗浴,宾馆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洗浴,宾馆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责任]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安全义务。

第六条[监管原则]宾馆饭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第七条[相关部门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对宾馆饭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 [主要任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预防火灾、交通、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 [安全管理制度]宾馆饭店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检查、事故报告及处理、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教育培训、奖惩、劳动保护等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会议制度]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资金投入]宾馆饭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隐患治理、配备应急物资、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

2020年(安全生产)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2020年(安全生产)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生产)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饮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之上的餐饮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餐饮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餐饮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餐饮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餐饮运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餐饮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餐饮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本制度旨在规范餐饮服务活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采购与储存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 食品原料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变质。

2. 加工制作制度- 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 加工工具和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 个人卫生制度- 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4. 设备设施与环境卫生制度- 定期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 餐饮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5.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6.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定期对餐饮服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四、监督检查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记录与文件管理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食品安全检查、培训、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

2. 所有记录和文件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北京餐饮服务业将能够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

北京餐饮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

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

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米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八条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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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容纳人数,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2平方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每个包间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设有10个以上雅间(包间)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个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备的安全使用实行重点管理。

中餐厨房的抽油烟机、集烟罩、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记录。

餐饮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提供清洗服务,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操作间燃气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应按规定更换。

操作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配备轻便式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

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

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不得设置电器开关及存放易燃物品、杂物,并有通风设施。

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

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四)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五)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散座和包间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六)未按要求使用液化石油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七)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设置在地下两层及其以下,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中对容纳人数要求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五)未按本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六)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定期清洗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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