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_765-2
35-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4.1指标体系 (2)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4.3标准值 (3)4.3.1时间段划分 (3)4.3.2工艺废品 (3)4.3.3火电厂 (19)4.3.4锅炉 (20)4.3.5水泥厂 (22)5监测 (23)5.1采样 (23)5.2采样点 (23)5.3时间和频率 (24)5.4监测分析要求 (24)5.5排气量的测定 (24)5.6分析方法 (24)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6标准实施 (24)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表4 P值、m值系数 (20)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表12分析方法 (2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采用年限制;----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ICS 13.040.40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2010-06-09发布2010-11-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3)6 标准实施 (5)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5)I / 9前言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7-89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89-12-05发布 1990-06-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引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3840 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 9079 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3.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3.1一类控制区,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市城区(含县城)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教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本控制区内不准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
非工业生产设施和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工业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
3.2二类控制区,指各市市区(含县城)除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县(市、区)辖镇的镇区;工业集中区。
本控制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3.3 三类控制区,指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
本控制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4 对执行相应级的排放标准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排放源,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标准值4.1 废气排放标准值4.1.1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力发电厂(含热电并供)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最高容许排放量,执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二氧化硫容许排放量应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布的规定进行计算。
4.1.2化工、冶金工业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气筒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mg/m3)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1日
120 80a
150 80a
80 50a
2013 年 1 月1日 80 100 80a 120 80a 50
50
80
新建、扩建、改建 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 1 日
80 100 80a 120 80a 50 50 80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 定,但不得低于8m。 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如果达不到4.3.1、4.3.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 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 监测
新建、扩建、改建 锅炉执行日期
2010 年 11 月 1 日
A
200
200
≥7MW(10t/h)锅炉
B
300
300
燃煤锅炉
400
A
300
300
<7MW(10t/h)锅炉
B
400
400
燃油锅炉
A
400
300
300
B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00
400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200
200
200
4.2.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的规定
锅炉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执行HJ/T 56、HJ/T 57、HJ/T 42、HJ/T 43及《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的规定。
烟气黑度测定方法执行HJ/T398-2007和《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规定。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1
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 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表5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D)
MW
D<0.7
0.7≤D<1.4
1.4≤D<2.8
2.8≤D<7
7≤D<14
14≤D≤28
t/h
D<1
1≤D<2
2≤D<4
4≤D<10
10≤D<20
20≤D≤40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3.2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
A
120
80a
80
80
1.0
B
100
80a
100
80a
<10t/h
全部区域
150
80a
120
80a
120
80a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80
50a
50
50
其他油品
A
50
50
B
80
8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30
30
30
注: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整理)DB4427-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精品文档环境标准I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9-2001 DB44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DB44/27—2001DB4427-1989废止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4.1指标体系 (2)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4.3标准值 (3)4.3.1时间段划分 (3)4.3.2工艺废品 (3)4.3.3火电厂 (19)4.3.4锅炉 (20)4.3.5水泥厂 (22)5监测 (23)5.1采样 (23)5.2采样点 (23)5.3时间和频率 (24)5.4监测分析要求 (24)5.5排气量的测定 (24)5.6分析方法 (24)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6标准实施 (24)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表4 P值、m值系数 (20)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表12分析方法 (2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采用年限制;----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DB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广东省)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1
DB 44/765-2019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
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
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改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 fuel
DB44765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765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765-2019代替DB 44/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2019-03-06发布2019-04-01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DB 44/765-2019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6 实施与监督(6)iDB 44/765-20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更改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收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将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