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和完善我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1)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外籍人员子女的教育水平。

(2)规范培训流程,提高培训效率,降低培训成本。

(3)加强培训资源整合,提高培训效果,满足学生及家长的多元化需求。

(4)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培训管理制度。

其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1)制定和修订培训管理制度,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2)组织编制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资源,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3)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合理控制培训成本。

(4)组织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方案。

(5)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培训和评价,建立内部讲师队伍。

(6)监督培训过程,评估培训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7)负责培训档案的管理,确保培训资料的完整、准确。

(8)处理与培训相关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9)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培训纪律。

(10)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培训工作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了解学校的基本情况、文化理念、教育教学模式,初步掌握教育教学方法和技巧。

- 培训对象:当年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的前两周,共计40学时。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分组讨论、实地考察、模拟教学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学校历史与现状、教育理念与目标、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基本教育教学方法、课堂管理等,由学校相关部门及经验丰富的教师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学校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外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外籍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及在校园内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的宗教信仰、学术自由和教育理念,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治安管理制度,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民族习俗风俗,不得有侮辱中国传统文化的言行举止。

第六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保护学校的财产和环境,不得进行损坏或破坏学校的公共设施和场所。

第七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要求,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宿舍区、教学楼等受限区域。

第八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学术规范,不得有抄袭、篡改、捏造数据等行为。

第九条学校外籍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工作和活动时应当佩戴有效的工作证件,出示有效的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学校外籍人员在校园内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上报给学校相关部门,协助学校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十一条学校对外籍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学校的招聘政策和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对外籍人员的录用应当考察其个人的学历、资格、工作经验等情况,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外籍人员的工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足额支付其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

第十四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外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并对其工作场所和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居留与签证第十六条学校外籍人员应当依法申办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不得以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外籍人员须依法申请签发居留证件,定期向公安机关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外籍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中国境内时,应当提前向学校报备,确保其相关手续和安全。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8月13日以粤价〔2010〕185号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为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规范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以下简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本办法所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广东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省内依法合作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以不设立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方式依法合作办学。

第四条【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管理原则】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服务教育、支持发展、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成本补偿、合理回报的原则。

第七条【定价依据】制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应以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办学质量以及办学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对经省政府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或在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或办学质量高,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可比同档次中外合作高校或中外合作项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独立办学学历教育学费管理】具备法定办学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90%以上的,其学费由合作办学机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实施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不到90%的,其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外籍生教育管理方案

外籍生教育管理方案

外籍生教育管理方案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留学生的数量不断上升。

为了有效管理和照顾外籍生的教育需求,制定一套全面的外籍生教育管理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外籍生教育管理方案的相关内容,包括招生、学习支持、生活辅导等方面,以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招生外籍生教育管理方案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是招生。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籍学生,学校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首先,通过与海外教育机构合作,学校可以在各国展会上设立宣传展台,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特色项目,以及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的优势。

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如社交媒体和学校官网,发布招生信息和校园形象宣传片,吸引更多外籍生的关注。

二、入学支持外籍生入学前的支持非常重要。

学校可以为外籍生提供一对一的入学指导,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签证办理等方面。

此外,学校还可以安排先期参观游学活动,让外籍生提前熟悉校园环境和学习生活。

为了帮助外籍生迅速适应学术环境,学校可以提供语言支持,开设专门的语言培训课程,并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翻译服务。

三、学习支持外籍生学习支持是外籍生教育管理方案的核心。

学校应根据外籍生的语言能力和学术水平,设计相应的课程体系。

特别是对于语言不太流利的外籍生,学校可以开设强化英语课程和学术写作课程,帮助他们提高沟通能力和学术写作水平。

出现困难时,学校还可以提供个别辅导和学习支持。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外籍生提供咨询和支持。

中方导师和专业辅导员可以与外籍生进行定期会面,了解他们的学习进展和需求,给予适当的指导和帮助。

四、文化交流外籍生的文化交流是外籍生教育管理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学校应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提供机会让外籍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当地习俗,同时也鼓励外籍生展示自己国家的文化。

学校还可以安排中外学生交流活动,帮助外籍生融入校园生活,并促进跨文化交流和理解。

五、生活辅导学生的生活辅导同样至关重要。

学校可以组织外籍生宿舍的安排,为他们提供洗衣、健身、休闲等基本设施,并指导他们如何使用这些设施。

学校外籍人员入校审批登记制度

学校外籍人员入校审批登记制度

学校外籍人员入校审批登记制度1. 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外籍人员入校审批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学校内外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的安全和秩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邀请和接待外籍人员的活动和项目。

3. 审批申请3.1 外籍人员入校前须提前办理审批申请。

3.2 审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外籍人员个人信息表,包括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等基本信息。

- 邀请函件,详细说明被邀请人员的来访目的和活动安排。

- 外籍人员健康证明,确保来访人员身体状况符合入境标准。

4. 审批程序4.1 审批申请提交后,学校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4.2 审批结果将通过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外籍人员及邀请单位。

4.3 审批结果分为三种:- 批准入校:外籍人员可按计划来访,需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活动要求进行。

- 拒绝入校:外籍人员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风险等原因,不允许入校。

- 需补充材料: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其他问题,学校将要求外籍人员或邀请单位补充材料或提供解释。

5. 登记手续5.1 外籍人员须在入校前到学校国际部门登记。

5.2 登记时,外籍人员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审批函,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5.3 国际部门工作人员将核对申请材料及登记表格,并为外籍人员办理入校手续。

6. 入校期限6.1 外籍人员须按照审批结果规定的时间和期限来校。

6.2 若需要延长留校时间,外籍人员需提前向国际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延期。

7. 其他注意事项7.1 外籍人员在校期间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7.2 如需保护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外籍人员及邀请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声明。

7.3 若外籍人员有不当行为或违反规定,学校有权取消其入校资格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请遵守以上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以确保外籍人员入校活动的顺利进行。

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境外办学管理办法目前,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教育机构选择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以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教育资源。

为了保障境外办学的合法性和学生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法规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规背景《境外办学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教育部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办学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国际教育资源,同时,中国的教育机构也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国际合作。

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境外办学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法规内容1. 法规适用范围《境外办学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教育机构、机构所设立的境外办学机构以及境外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项目。

2. 目标和原则该法规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学生权益,促进教育质量提升,规范中国教育机构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

原则上,办学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学生在境外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 办学机构的资格与条件为了能够在境外进行教育办学活动,办学机构需要满足资格标准。

具体条件包括具备良好声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与境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等。

4. 办学机构的审批与备案境外办学机构需要经过审批并在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关教育活动。

审批机构为中国国家教育部,审批材料包括办学意向书、合作协议、办学机构基本信息等。

备案之后,办学机构需要定期向教育部报告相关情况。

5. 学生招生与管理办学机构在招生过程中需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守招生规则。

同时,学生在报名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办学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6. 教学质量保障办学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质量。

同时,境外办学机构可以邀请境内专家进行指导和评估,以提高教学水平。

7. 学历认证与学籍管理境外办学机构的学历学位应当经过教育部认证,同时对学籍管理也有一定的规定。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管理规定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教育体制也在不断向国际化方向迈进。

越来越多的外籍学生选择来中国接受教育,这给学校带来了新的管理挑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外籍学生管理规定,对于确保教育质量、保障外籍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展开,探讨学校招收外籍学生的管理规定。

一、入学要求首先,学校应明确外籍学生的入学要求。

这包括学历要求、语言能力要求以及健康状况要求等方面。

学历要求可以根据不同层次的教育阶段进行区分,确保外籍学生具备相应的学术基础。

语言能力要求可根据学术需求和教学语言确定,以确保外籍学生能够适应学习环境。

健康状况要求则是为了保障外籍学生的身体健康,避免传染疾病对学校带来不良影响。

二、入学申请程序其次,学校应规定外籍学生入学申请的具体程序。

此举可以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招生公告应包括招生对象、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等相关信息,以便外籍学生了解和准备申请材料。

通过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申请审核,确保外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适应能力。

三、签证和居留管理针对外籍学生的签证和居留管理,学校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签证服务窗口,为外籍学生提供签证申请指导和协助。

同时,学校还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加强外籍学生居留管理,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学校招收外籍学生时,应根据他们的学术需求和兴趣爱好,合理设置课程和安排教学。

这样可以帮助外籍学生更好地适应和融入学校的教育环境。

同时,学校还需注重跨文化教育,加强外籍学生的中华文化和中文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中国社会和文化。

五、学业指导和辅导外籍学生的学业指导和辅导是学校管理的关键环节。

学校应配备专门的辅导班级或辅导员,为外籍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方面的指导。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外籍学生之间和与中国学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六、安全保障和管理学校要确保外籍学生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体系。

加强外籍师生管理制度

加强外籍师生管理制度

加强外籍师生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籍师生涌入我国,为促进教育交流、推动教育改革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外籍师生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也给教育管理带来了一定困扰。

为了更好地规范外籍师生管理,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我们有必要加强外籍师生管理制度。

一、加强外籍教师管理1.明确管理权限外籍教师管理应明确管理权限,将其纳入学校管理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外籍教师的任职条件、管理范围、管理流程等,并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监督和考核。

2.加强信息管理学校应建立外籍教师档案管理制度,对外籍教师的资格、履历、评价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

通过信息管理,学校可以更好地掌握外籍教师的情况,为管理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3.加强沟通与培训学校应建立外籍教师沟通机制,积极与外籍教师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外籍教师的培训,提升其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

4.严格考核评估学校应建立外籍教师考核评估制度,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工作态度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推动外籍教师的持续发展和提高。

5.加强法律意识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循我国的教育管理制度和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应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法律教育,引导外籍教师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外籍学生管理1.规范招生流程学校应建立外籍学生招生管理制度,规范外籍学生的招生流程,确保招生工作合法、公正、公平。

学校应明确招生条件、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外籍学生的管理和监督。

2.加强学习指导学校应建立外籍学生学习指导体系,为外籍学生提供学习辅导和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学习环境,提高学习成绩。

学校可以组织专门的导师团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解决外籍学生的学习问题。

3.加强心理辅导学校应重视外籍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外籍学生调适学习生活,解决心理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市一级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

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申办者条件
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办者应当符合《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
1、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

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以个人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及有固定的住所和在中国有稳定工作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申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应按表格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供文件材料);
2、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申请者适用);
3、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个人申请者适用);
4、经申请人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等及聘用的期限),
6、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
7、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
8、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
9、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①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卫生合格证明。

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还应提交房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及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为举办者办学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文件;办学场所如原属国家教育资源,如中学、小学、幼儿园、中专、大学、党校等,需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

办学场所如原用途不是办学用途的应当适合改作办学场所,场所周围的安全、环保、卫生等应当符合要求,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文件。

未有场所需自建校舍,应凭政府国土、规划等部门的用地意见函及相关规划图等提出筹设学校的申请。

②资金、资信证明,请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提供银行近期出具的存款证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含帐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

③举办者在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如利用了国有资产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资产额,说明使用的期限和补偿的有关办法,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0、校舍设施情况说明(包括学校建设规模、计划招生人数,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来源,教学楼、课室、活动室等数量,运动场所数量、面积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情况);校舍设施实物图片(如已具备的)或学校建设规划、设计图,主要校舍及设施效果彩图等。

11、学校章程,学校章程除按要求在申请表中提供外,应同时提交与文字材料一致的电子版。

学校章程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③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应由5人以上组成)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成员的条件及任期,产生办法;组织机构、决
策机构决议生效规则、权限以及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决策机构(成员)的责任,决策机构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办法;
⑥学校主要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⑦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⑧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⑨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⑩章程修改程序;
⑾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⑿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⒀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2、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13、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4、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请备一式四套,市教育部门审核后留本单位存档一套,其他三套送省教育厅。

第六条申报程序
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分筹设和直接设立两种。

未有现成办学场所的,按筹设程序办理。

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者凭齐全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拟设地的市教育部门申请。

地级市教育部门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对有关证明文件原件进行核验) 和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如符合当地发展需要,且办学场所(用地)、设施等符合要求的,由市教育部门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呈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直接回复举办者。

第七条学校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办学,依法进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并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第八条学校自行确定学制、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

自行组织招生,对象应为在粤具有合法居留手续的外籍人员的子女。

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

学校依法自行聘用教职员工及负责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

学校应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自筹办学经费。

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于第一学期开学4周内将每学年的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所在地市教育部门备案。

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应同时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5人以上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包括当任校长和教师代表及举办者或委派的代表。

董事会或理事会重大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定期举行会议,应有健全的会议记录制度和会议决议存档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校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由董事会或理事会作出决定,由学校经当地市教育部门报省教育厅核准。

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应由董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后经学校向当地教育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住所的变更,应由学校提出申请,新场所办学条件应符合本《意见》第2条的有关要求。

应根据本《意见》第5条第9、10款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举办者的书面意见。

举办者的变更,应与接任者签订交接协议,明确交接后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举办者应组织财务清算,清算情况应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由举办者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审批部门批准。

新任举办者应当符合开办学校的条件,具有举办学校的能力,应与原举办者签署办学协议,明确接任后的权利、义
务和法律责任。

新任举办者应向所在地市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前任举办者签署的协议、举办者登记、资质等材料,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报审批部门批准。

学校名称的变更应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由学校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报审批部门批准。

有关事项的变更申请,应同时提交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决定书。

第十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设立分校,不得设立分校区或教学点。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学校和董事会或理事会公章,并将有关公章报教育部门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