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
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约束机制,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和零容忍要求,落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按照市国资系统薪酬绩效考评相关内容,结合市属监管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方法(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能落到实处。
(二)从严处罚的原则。
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力度,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奖惩逗硬的原则。
围绕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充分发挥考评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保障作用。
考核结果按照薪酬考核相关规定给予奖惩。
年度考核评定为先进的企业,可依据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自行奖励本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组织任命高管按照市国资委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考核对象。
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五粮液集团、天原集团、丝丽雅集团、宜发展集团、三江集团、市建投集团、科教集团、蜀南文旅集团、新兴产业、酒茶集团、市商业银行、港荣集团、凯翼汽车、机场集团、公服集团(共计15户)(五)考核时间与方式。
年终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在一年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1.企业自评。
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自评结果及对下属子公司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需辅以相关佐证资料。
2.统一考评。
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所列明的细则,依据企业自评结果,结合现场核查、重点抽查、查看资料等方式,以及平时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工作状况,对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一)考核计分。
山西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发证与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所辖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见附件7)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所辖一级企业”)的考核进行初审。
第四条本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负责。
1、省厅安监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培训、知识考试及工商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省交通质监站负责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能力考核及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3、省厅安监处负责所辖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发证及证书管理工作。
办理程序:申请(企业)→受理(厅安监处)→培训、考试(委托机构)→初审(省交通质监站)→复审、制证、发证(厅安监处)第五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山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2>.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应遵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04〕23号>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规定编号:<一>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1,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1+<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1<2015>0000001;<二>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2,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2+<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2<2015>0000001;<三>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3,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3+<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3<2015>0000001.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要点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式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要点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1.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1.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1.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1.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1.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1.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1.1.10 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1.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1.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1.2.3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1.2.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1.2.5 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1.2.6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1.2.7 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1.2.8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1.2.9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1.2.10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1.2.11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1.3 考核内容与方式1.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1.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5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6%,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4%.1.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1>申请考核时,施工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初步考核;<2>受理企业申报后,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1.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2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2.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2.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2.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2.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2.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2.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2.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2.1.10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2.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2.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2.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2.2.2 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2.2.3 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2.2.4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2.2.5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2.2.6 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创建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2.2.7 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2.2.8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和考评情况.2.2.9 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2.2.10 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2.2.11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2.2.12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2.3 考核内容与方式2.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2.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3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18%,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12%.2.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2.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内容.3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3.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3.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3.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3.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3.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3.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3.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3.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3.1.10 起重吊装、土方与筑路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3.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1.12 机械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3.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3.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隐患情况.3.2.4 制止现场相关专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3.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3.2.6 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3.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3.2.8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2>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3.3 考核内容与方式3.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3.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40%.3.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3.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内容.4 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4.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4.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4.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4.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4.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4.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4.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4.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4.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4.1.10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4.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1.12 土建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4.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4.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4.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4.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情况.4.2.4 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4.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4.2.6 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4.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救援、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4内容.4.3 考核内容与方式4.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4.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40%.4.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4.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内容.5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5.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5.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5.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5.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5.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5.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5.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5.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5.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5.1.10 起重吊装、土方与筑路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5.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5.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5.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5.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5.2.4 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5.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5.2.6 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5.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内容.5.3 考核内容与方式5.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5.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2。1.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1.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2004-4-8建质[2004]5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四月八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5)第052号各区、县(专业)安监站: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和市建委《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沪建建[2005]43 号)要求,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的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的考核记分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要求:1 、各级安监人员发现本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有《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表(一)、(二)(三)》(以下简称《考核表》)中所列情况时,应根据事实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照《考核表》的记分标准,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审批表》(见附件一),由站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2 、对经批准的应记分的三类人员,由安监站发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见附件二),由被记分者本人签收。
3 、《抄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记分安监站留存,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属施工企业。
4 、各安监站应及时将记分情况登录到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 )的管理系统中(原项目经理记分输入窗口),形成《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月度汇总表》(见附件三)留存。
5 、对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实施记分。
6 、对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累计由市安质监总站统一实施,按月汇总。
7 、对累计达到规定记分分值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按沪建建[2005]43 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安管理人员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5]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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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于2015年12月10日生效)(2015年12月10日发布,2015年12月10日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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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四)经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2、对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来自核,应具备以下条件: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