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危机企业救助项目法律实务研究(下)债务重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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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 危机企业救助项目法律实务研究(下)债务重组篇

东方法律人实践•研究本期内容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陆紫微《AMC 危机企业救助项目法律实务研究——对不良债权收购及债务重组交易模式的法律风险控制研究》。本文以不良债权收购及债务重组模式下的危机企业救助项目的业务开展流程为线索,围绕此类项目的如下重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此类项目的基本风险控制原则是什么,如何全面准确掌握债权信息,如何选取拟收购债权并做好不宜收购债权的债务解决安排,如何根据拟收购债权的情况及重组担保选择整体重组或分别重组方案,如何对诉讼中债权等特殊债权进行重组及如何做好重组的担保安排及其他风险控制安排。本期文章共分为上下两篇。下篇是债务重组篇,主要分析论述如何设计单户不良项目债务重组方案。重点分析如何选择整体重组及分别重组方案;债务重组过程中如何防范标的债权原担保脱保风险;诉讼中的债权如何通过民事调解制度或执行和解制度进行重组及相关担保安排,执行中债权重组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救济路径选择;如何通过获取控股权并配套人、财、事控制措施对危机企业进行阶段性控制以保障单户不良项目的安全退出。

《AMC 危机企业救助项目法律实务研究(上)》已简单介绍了AMC 主导的以收购单户多笔不良债权并进行债务重组为基本交易模式的危机企业救助项目[1] (以下简称为“单户不良项目”)

的特点及所涉法律理论,论述了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并对法律尽职调查要点及债权收购中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篇将从法律风险控制角度,重点分析单户不良项目的债务重组方案设计要点。一、债务重组及重组担保的一般性安排单户不良项目中债权性质及状况复杂多样,这一复杂多样性将对重组安排的稳定有效性造成较大影响,故在交易结构设计时应对重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的稳定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审慎论证,对各债权进行分类识别并根据不同债权情况对收购重组进行差异化的安排,尤其应关注诉讼中债权重组的特殊性。

(一)整体重组与分别重组首先需要考量的是,对所拟收购的多笔债权是进行整体重组还是分别重组。在实际情况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到担保办理的便利性及诉讼执行的便利性,以优先选择整体重组为宜。但整体重组要求的前提是全部拟收购债权均已取得且拟收购债权适宜一并重组。此类项目可能存在客观上仅可分步收购多笔债权的情况,也可能涉及部分或全部债权处于诉讼程序中的情况,如出现部分拟收购债权尚未取得、仅部分债权进入诉讼程序(部分债权未进入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分布在不同法院且无法协调至同一法院管辖/执行等情形时,则将面临无法整体重组的问题。在无法整体重组的情况下,如实际情况允许,可考虑采《AMC 危机企业救助项目法律实务研究(上)》“债权的可收购性核查及不可收购债权安排”中相关建议,在AMC 债权收购、债务重组体系外解决该部分债务。如实际情况无法实现,则在分别

重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重组担保权利的分配及担保登记的问题,人保部分可由保证人同时对多笔重组债权一并进行保证,但物保部分如需对应多笔重组债权,则可能需要进行多顺位担保安排。AMC 需提前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多笔重组债权作为主合同时担保顺位登记的可行性和可办理性(部分地区可能不允许进行顺位登记,部分地区虽允许顺位登记但将以担保物评估值为主债权总金额上限决定是否允许多顺位登记),提前做好各笔重组债权的顺位安排及顺位登记无法满足全部债权时担保物在各笔债权之间的分配。

(二)重组担保其次,需要关注重组担保,尤其是既有担保承继的问题。重组担保中可能涉及既有担保的承继和新增担保两类。一般的新增担保仅需按照《担保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签署以重组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取得有效担保决议并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如需)。但在既有担保的承继问题上,则相对复杂,对单笔债权要素变更后的新旧债性质认定尚存争议,而此类项目多涉及多笔债权一并重组,重组后债权金额、性质等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且既有担保的担保范围确定也将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全部或部分脱保风险。为降低脱保风险,建议做如下安排:(1)若实际情况允许,建议尽量要求原担保人一并签署重组协议确认对重组债权的担保义务、签署担保协议并取得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有效决议文件。(2)如为物权担保、涉及担保登记的,建议提前与相关登记机关做好沟通协调,了解具体登记政策及操作实务,尽量进行变更登记

(包括担保权利人及主合同);若无法直接变更登记,但能进行重新登记的,建议考虑先以重组协议作为主合同办理二顺位担保登记,再行解除原担保登记,以防范衔接过程中的脱保风险。

(3)若无法办理担保的变更登记且无法就重组担保进行重新登记,则应注意物权担保的优先受偿范围可能被限制在担保登记金额(或担保登记对应的原主合同债权金额)范围内、而无法覆盖全部重组债权金额,并应注意多笔债权一并重组后重组债权获部分清偿后担保范围不明而脱保的风险。基于此,建议应在担保人签署的重组协议中明确“如标的债权基础文件项下为多笔债权,债权人有权单方决定前述各笔债权的清偿顺序,即有权决定债务人所清偿款项所对应的具体债权” 。(4)若无法取得原担保人对重组债权担保的任何书面确认文件,则原有担保全部或部分脱保的风险较大,一方面应做好对原担保权利的时效维护工作,另一方面若原有担保为重要担保措施,建议同时论证分别重组的新增担保可覆盖性问题后考虑是否选用对该等债权进行分别重组以尽量降低重组债权变动较大而被认定为新债进而脱保的风险。二、诉讼程序中债务重组的特别安排单户不良项目中,危机企业的债务一般已全部或部分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由于进入了公力救济轨道,诉讼程序中的债权收购重组安排较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收购重组的一般安排又有所不同,涉及诉讼程序中债权的收购重组时在考虑前文一般性安排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对诉讼程序中债权进行重组的特殊性。下文将对其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

(一)已诉讼未执行债权的重组以是否取得生效判决为分界

[2] ,将诉讼中债权分为已诉讼未执行债权及执行中债权(已取得生效判决而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按照执行中债权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已诉讼未执行债权,可按照民事调解制度相关规定,将债务重组相关内容约定在调解协议中,并取得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并由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等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使之具备法律效力。如债务人后续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则AMC 可以调解书为依据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多个诉讼无法并案处理时,将面临多笔债权无法整体重组及相关新增担保无法覆盖全部债权的风险及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对新增担保不予认可的问题。全面权衡新增担保的重要性、项目时效性、执行便利性等因素,也可考虑通过各方当事人确认、尽快获得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通过执行和解制度达成债务重组。后文将详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发布实施后,执行中债权重组的重点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

(二)执行中债权的重组 1.《执行和解规定》施行前执行中债权重组困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3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实施前,由于债务重组到底是债的要素变更(即仍是旧债)还是债的更新(即成为新债)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有确定的结论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始终未明确赋予执行和解后债权人救济路径的选择权,导致执行中债权收购重组后的重组债权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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