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综述
浅析明代“一条鞭法”制度

浅析明代“一条鞭法”制度Js1108212 李鸼摘要:一条鞭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继唐两税法后.我国赋税史上的又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深刻变革。
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但没有学者基于现代税制视角来研究内容,分析其所体现的税制设计原则。
文章从现代税制出发.挖掘了一条鞭法所体现的现代税制内容。
分析了其所体现的税制设计原则。
一条鞭法已经成为历史,但这些税制设计原则对于今天的税制改革仍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明朝;一条鞭法;税收制度;税收要素;改革一、“一条鞭法”的内容一条鞭法,又称类编法、总编法等,是明代中后期赋役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加剧,财政收入入不敷出、贪污腐败严重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赋役制度进行改革。
一条鞭法作为历史的产物便出现了,他是继唐两税法后,我国封建赋役制的一次适时的重大变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正是基于此,我国学者对一条鞭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根据明史《食货志》的记载,一条鞭法的内容如下:“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
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总结起来,一条鞭法一是取消徭役,农民上交银两就行了,一律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一部分役银摊在田亩上,与田赋合并,另一部分按人丁征收; 二是取消杂税,原先的杂税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与田赋合并; 三是以前的田赋、杂税和摊入田亩役银合并后的田赋,一律以银两的方式征收。
二、“一条鞭法”的产生背景张居正主持朝政后,就鼓励和支持各地推广一条鞭法。
张居正说:“条编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
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
”这就是说,国家已经陷入了极度的危机之中,已经到了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时候。
其主要原因有:(一)土地兼并加剧明朝初期,官田赋税重于民田,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日益资本化,地主豪强,勾结官府,强占农民的土地,并运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逃避相应的赋税。
对一条鞭法的理解论文:对一条鞭法的理解

对一条鞭法的理解论文:对一条鞭法的理解对一条鞭法的讲解是高中古代史的重难点。
备课时,笔者在网上读到教材编写者马执斌老师写的《高中选修〈中国古代史〉对一条鞭法”表述不错》,受益匪浅。
然而,尽管马老师对一条鞭法又讲了一些内容,但对于专业基础薄弱的历史教师而言,仍不足以释惑。
在此基础上,笔者略谈自己的一点认识,欲以此抛砖引玉,求百家争鸣,彼此共同努力进步。
一、一条鞭法的背景和目的明朝中后期封建统治危机日益严重。
具体表现为:土地兼并严重,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出现财政困难;赋税繁杂,农民负担沉重,农民起义不断;皇帝昏庸,宦官专权,政治腐败,社会矛盾尖锐;商品经济发展十分活跃。
所以,为增加财政收入,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统治,改革赋税制度势在必行。
二、一条鞭法的内容及理解根据《明神宗实录》记载,一条鞭法的内容为:“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对其理解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以县为单位,赋役合并,总为一项征收。
改变了过去赋、役分开征收。
在明代,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
赋是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
俗称土地税、田赋、田租、地税,是古代主要税种之一。
役是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户征收(当时叫均徭。
其中户根据人丁多少和土地多寡,划分为三等九级。
有丁无粮者为下户,有丁有粮者为中户,丁粮均多者为上户。
户的等级不同,则纳役不同。
已有部分丁役摊入田亩中,不过比例尚小)和按丁征收(当时叫里甲,里甲原来是行政组织单位,负责征收徭役,后变为徭役名称)。
赋役征收内容是实物和劳役。
这种以人口和土地为编派徭役依据的赋税制度是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土地所有权相对稳定为条件的。
由于明朝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土地所有权转移并高度集中。
而大地主隐瞒土地和家中成丁人口,逃避交税;农民失去土地,徭役日重,纷纷逃徙。
针对该现象,不少人逐渐把派役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
一条鞭法实行后,将各州县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徭以及加派的贡纳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
一条鞭法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一条鞭法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背景内容
一条鞭法是中国传统的一种武术招式,它是在使用一根细长的鞭子作为武器时所采用的一种技巧。
这种武器常被用于山区地带或是水战中,在这些特殊环境中,小巧的鞭子可以发挥出很大的作用。
一条鞭法与其他武术理念相比,比较重视技巧的变化和鞭法的连续攻击。
它相对于其他的武术招式,更加灵活,可以自由的调整攻击路线,同时在攻击时也可以很快地转换站位。
在传统的武术文化中,学习一条鞭法需要认真学习、持之以恒地练习。
该技能的掌握需要时刻关注身体的灵活度和协调性。
有些高级的武术爱好者甚至需要经过长期的修炼才能掌握它。
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一条鞭法所表达的意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武术文化。
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一条鞭法所代表的是自我超越的精神,也就是通过持之以恒地修炼和不断的挑战自我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这也是许多人选择学习一种武术技能的原因所在。
在职场中,一条鞭法所蕴含的是沉着冷静的思考和行动,以及对困难的应变能力和灵活度。
这种精神和能力在职场中非常重要,可以让人更加从容地面对任何挑战。
总的来说,一条鞭法的学习和修炼不仅可以提升身体素质,还可以培养精神上的坚韧和韧性。
对于所有希望全面提升自身能力的人来说,学习一条鞭法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一条鞭法”研究综述

“一条鞭法”研究综述近几年来关于一条鞭法研究越来越普遍,研究主要是从一条鞭法的背景、积极意义和局限性、失败的宿命、区域推行受阻等几方面来着手的。
标签:一条鞭法;张居正;赋役制度;地域差异引言一条鞭法现在是一个热门的话题,这大概与我国近年来税制的改革有着莫大的关联,当然也与我国现在重视人文科学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
现在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它的历史背景、积极意义等方面,学者对此加大力度研究也是希望对我国当下税制改革提供实际的借鉴,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一、一条鞭法的历史背景在公元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时,明朝统治面临着严重的社会危机。
关于一条鞭法推行的社会背景施他在《“一条鞭法”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主要提供了以下观点,一、表现在明朝中叶,地主豪强争相兼并土地,造成土地兼并日益嚴重;二、由于土地兼并造成税田数额减少和明朝黄册制度破坏,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明朝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三、明朝中叶,统治阶级腐朽,在财政收入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支出却不断增加,造成了当时严重的财政危机;四、明朝中后期,手工业发展,商品交易货币化程度得到提高,农民的人身自由相对提高,这一切因素造成了明朝商品经济的发展。
[1]大部分学者对一条鞭法的背景都是持这一态度。
任何的改革都有其历史背景,社会如果和谐的运行,统治者就不会冒改革的风险,明朝正是在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一条鞭法并应运而生了。
二、一条鞭法积极意义和局限性张居正在他执政十年中积极推行一条鞭法,对缓解当时社会的矛盾产生了很多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些消极作用。
正是由于张居正的改革使明朝多苟延残喘了几十年,也许夸大了张居正改革的作用,但其巨大作用不容忽视。
一条鞭法做作为张居正在我国赋役制度改革方面的巨大贡献,一条鞭法到底有何积极作用了?胡文骏在《明朝“一条鞭法”的影响与意义》中提到了以下几点:一、一条鞭法去繁就简,精简税收制度,从制度上预防了腐败行为,从而达到简化税制,降低征税成本;二、一条鞭法以土地为标准,通过计亩征银的方式来确定每个人的赋役水平,以法的形式对对纳税户的赋税负担加以界定和限制,达到平衡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三、一条鞭法规定除少数赋役之外,其他各种赋役均应折银征收,这就促进了以货币形式代替实物形式缴纳税款的发展;四、一条鞭法废除了黄册制度和里甲制度,使人口流动性增强,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赋役征银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综述

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综述11历史2班谢雁2011084214“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
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一条鞭法堪称中国赋税史上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近年来,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如同春天的百花般,异常的繁盛灿烂。
通过对这些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收集整理,本文将从一条鞭法的背景、内容、特点、意义及局限性五个方面大致罗列一下一些学者的观点。
一、一条鞭法实行的背景陈世昭在《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一条鞭法是因为明初制定的一套赋役制度随着中叶土地高度集巾和频繁转让,小农大量破产流亡而逐渐遭到破坏,以致完全无法实行。
而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白银成为正式的货币,也促进地租形态起着相应的变化。
因此,对于封建统治阶级当中的改革派来说,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田继周在《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研究》中也认为一条鞭法的实行是由于以前旧的赋役制度混乱和严重不均,从而加深了社会矛盾和封建政权的财政困难。
统治阶层为了稳定封建政权,就必须整理财政;整理射政,就必须整理税源,为了整理税源,就必须清查田地户口和整理赋役制度,就得向那些破坏税源的官僚、豪绅地主进行斗争。
一条鞭法就是适应着封建政权的这个要求而出现的。
而赵耀东的《张居正和一条鞭法》一文中也提到一条鞭法是在“此时国内由洪武时期遗留下来的赋役科目庞杂又繁密,豪强晋吏因缘为奸,苛扰无端,同时土地高密度集中,农民不断破产,版籍混乱,流移日重,明政府赋入日益锐减。
而水利方面更是让人头疼,万历三年黄河、淮河相继决口,水灾引起淮、扬一带极大恐慌,治水任务迫在眉睫”的背景下,经酝酿开始实施的。
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综述

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综述
一条鞭法乃中国古代一种常用的刑罚手段,从古至今,一条鞭法被广
泛地应用于文明社会的刑罚制度中。
自古以来,它在中国社会中有着比较
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综述了一条鞭法的发展历史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应用。
一条鞭法始于先秦时期,其历史可以追溯至西周代。
当时,殷朝(商朝)统治者就使用一条鞭子批断死罪犯的身首。
这种刑罚的社会意义是当
时人们坚决反对谋杀、窃盗以及其他犯罪行为。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一
条鞭子逐渐被用作刑罚,用以惩罚犯贪污、造反、同乡起事等轻微罪行的
犯人。
唐朝(618-907年),一条鞭子被正式列为轻微犯罪的刑罚,可以用
以惩罚犯贪污、造反、同乡起事等行为的犯人。
但不管犯的罪行多么严重,最多只能打三条鞭子。
这条鞭法形式不变,依旧按照取决于犯人的社会地位,例如犯人身份高低,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条鞭法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也在发生改变。
宋朝(960-1279年)时,一条鞭法已成为最常用的刑罚手段。
一条鞭法可以
用来惩罚犯贪污、造反、起义等行为的犯人,但是与古代的惩罚方式不同,这种惩罚的程度不仅仅取决于犯人的身份,而且更多的在于犯人的罪行程度,从而使得惩罚更为公正。
一条鞭法的评价

一条鞭法的评价
一条鞭法是明朝时期实行的一种税制改革,旨在通过简化税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国家体系运行效率等手段,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经济危机,缓和政治危机,减轻人民的负担,并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一条鞭法的实行,对明朝的税收、经济和政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税收方面来看,一条鞭法简化了税制,将各种田赋杂税合并统一征收银两,以土地大小为征税标准,并由官府进行统一征收。
这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税收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同时,取消了原来的征收力役的做法改为征收银两,再由官府统一出钱雇人应役,进一步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在经济方面,一条鞭法的实施对于生产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农民以银代役,减轻了广大农民的徭役负担,削弱了农民与国家的依附关系,使得农民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促进社会分工,由官府统一出银雇役,增强了劳动力的商品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同时,取消了里甲之间的界限,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
在政治方面,一条鞭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通过实行一条鞭法,明朝政府得以加强对于地方
的控制和管理,增强了中央集权。
同时,一条鞭法的实施也促进了明朝国家体系运行效率的提高。
总的来说,一条鞭法是明朝时期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其影响深远。
通过简化税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国家体系运行效率等手段,一条鞭法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还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促进了生产和社会的发展。
一条鞭法的内容及意义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
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
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
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得到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
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
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官府直接把赋役清单发给各户,各户直接把赋役交给官府,去除了里长和粮长的重役及痛苦和拘私舞弊、耗损公粮的弊端。
由于以银纳税比以实物纳税运输轻便,使得赋役的缴纳、运输等也非常方便,节约了税收征纳成本,既提高了课税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课税的经济效率。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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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综述“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
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一条鞭法堪称中国赋税史上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近年来,关于“一条鞭法”的研究如同春天的百花般,异常的繁盛灿烂。
通过对这些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收集整理,本文将从一条鞭法的背景、内容、特点、意义及局限性五个方面大致罗列一下一些学者的观点。
一、一条鞭法实行的背景陈世昭在《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一条鞭法是因为明初制定的一套赋役制度随着中叶土地高度集巾和频繁转让,小农大量破产流亡而逐渐遭到破坏,以致完全无法实行。
而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白银成为正式的货币,也促进地租形态起着相应的变化。
因此,对于封建统治阶级当中的改革派来说,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田继周在《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研究》中也认为一条鞭法的实行是由于以前旧的赋役制度混乱和严重不均,从而加深了社会矛盾和封建政权的财政困难。
统治阶层为了稳定封建政权,就必须整理财政;整理射政,就必须整理税源,为了整理税源,就必须清查田地户口和整理赋役制度,就得向那些破坏税源的官僚、豪绅地主进行斗争。
一条鞭法就是适应着封建政权的这个要求而出现的。
而赵耀东的《张居正和一条鞭法》一文中也提到一条鞭法是在“此时国内由洪武时期遗留下来的赋役科目庞杂又繁密,豪强晋吏因缘为奸,苛扰无端,同时土地高密度集中,农民不断破产,版籍混乱,流移日重,明政府赋入日益锐减。
而水利方面更是让人头疼,万历三年黄河、淮河相继决口,水灾引起淮、扬一带极大恐慌,治水任务迫在眉睫”的背景下,经酝酿开始实施的。
邹晓涓的《“一条鞭法”论析》中也有提到“明代前期建立的赋役制度虽然比较完善,但进入明代中期后,国家征收赋役的依据——鱼鳞图册和黄册都没有及时加以调整和修改,当时丁口、资产、生没的变动情况大多未能真实地反映出来,而许多地方上的豪强地主为逃避赋役与官吏相互勾结,肆意涂抹篡改这两种基本册籍,导致田亩数量与户丁数量出入较大,致使配赋徭役严重失衡,本应由豪强地主承受的赋役大量流失或是间接转嫁到农民身上,国家的赋役征收陷入了极其混乱的状况。
加上连年灾荒,人民不堪重负,有的隐匿地丁实数,有的被迫辗转流亡,形成庞大的流民队伍。
”李永刚在《明朝“一条鞭法”刍议》中关于一条鞭法实施的背景的观点与上述学者们几乎一致,他概括为:土地兼并加剧;财政收入入不敷出;贪污腐败严重,侵蚀了税基;商品经济的发展。
因此,由以上几位的表述中可以得出一条鞭法的实施主要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的高度集中、农民的负担增加、贪污腐败情况的严重、赋税征收的混乱,以及自然灾害的迫害而促使统治阶层改变以往的赋税制度,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缓解统治危机。
二、一条鞭法的内容李永刚在《明朝“一条鞭法”刍议》中提到一条鞭法是按照纳税人、课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这些税制制度来征收的,它的内容总结起来:一是取消徭役,农民上交银两就行了,一律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一部分役银摊在田亩上,与田赋合并,另一部分按人丁征收;二是取消杂税,原先的杂税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与田赋合并;;三是以前的田赋杂税和摊入田亩役银合并后的田赋,一律以银两的方式征收。
闫旭娇在《试论张居正的税制改革》和《一条鞭法论析》两篇文章中也总结了一条鞭法实施的内容:一是把田赋和力役合而为一;二是计亩征银、田赋差役一并征银;三是“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付春杨学者在《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中关于一条鞭法实施的内容也与上述的几位的大致相同:各项税粮合并,采用统一的税则;各项差役合并;役归并到田赋中一体征收;赋原则上不再征收实物,役也由原来的力差、银差兼征改为统一纳银;在征收方式上由民收民解改官收官解,纳税人只需要交纳税银,至于田赋运送、差役征募均由官府负责。
同样,侯绪庆的《浅析明代“一条鞭法”》中提到的关于一条鞭法实施的内容也与上述的相差无几,其主要分为四点:(一)把各州县赋税徭役的种种项目统一编派,总为一并征收。
(二)把过去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地、丁或丁、粮派役。
(三)无论税粮、差役,一律改为征银。
(四)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
由此,根据上述几位的观点,可以将一条鞭法的内容概括为:赋役合并,役以钱代,田赋征银,赋役官办。
三、一条鞭法的特点田继周在《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研究》一文中认为一条鞭法是属于上层建筑的,是封建政权的一种剥削制度,因而它的产生是封建基础的反映。
同时,它也是在此以前明代各种赋役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明代赋役制度中一切改革的总结和发展。
他认为一条鞭法较明初赋役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初赋役制度在田赋上是两税即夏税和秋税粮;在役法上是里甲、均徭、杂泛,而一条鞭法却是把一切征项——赋、役、方物、土贡等归之一总,除繁趋简;二是一条鞭法不仅把各种役项合并了而且也取消了“力役”,在法定意义上完全以“雇役”代之;三是一条鞭法不仅赋役合一,并且“役归于地,计亩征收”;四是一概征银;五是明初赋役制度是分三等九则,而一条鞭法却“不论地之肥瘠,不论籍之上下”,取消了这些三等九则的规定。
陈世昭在《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中的观点与田继周学者的差不多,同样认为一条鞭法较之明初赋役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赋役合并;“一岁之役,官为金募”,取消了力役;部分摊丁入地,计亩征收;一概征银;丁粮毕输于官;论籍之上下,惟记田之多寡,废除明初分三等九则的赋役制度。
而侯绪庆的《浅析明代“一条鞭法”》则从差役、赋税、征收方法方面的改革来分析一条鞭法的特点。
四、一条鞭法的积极意义付春杨在《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中认为“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无论赋役都是依据丁粮多少分为不同等则进行征纳,但是这种累进制的税收原则遭到了豪门大户的激烈抵制,由于强豪与税务经办人员的合谋,导致大量本应由富户承担的义务转嫁到贫民小户身上。
一条鞭法则放弃了累进税制,采取了近似于一刀切的比例税制,希图通过矫枉过正的措施,改变豪民逃税、小民不堪重负的状况。
”邹晓涓的《“一条鞭法”论析》也总结了几点一条鞭法的意义:首先,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征收,这大大简化了税目,减少了征税的次数。
其次,一条鞭法实行的是计亩征银,这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税赋,使“权豪少肆,贫困少素,诚良法哉”。
再次,一条鞭法规定赋役可以折银征收可谓是国家税制在技术层面上的重大改进,它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货币成为赋役征收的主要标的物,促使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进一步转化,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化率,有力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陈世昭在《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一文中也认为一条鞭法在当时来说,主要有有三方面意义。
一是,一条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户丁的基础上实行的,多少改变了原来的“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严重现象,也纠正了一些“坍江”、“事故”、“包赔”之弊,使赋税的负担面扩大了,多少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二是,一条鞭法的实行,改变了历代的赋与役分开征收的方法,而使两者合二为一,并部分地“摊丁入亩”,它的实行是我国赋役史上的重要变化,对社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三是,进丁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李永刚在《明朝“一条鞭法”刍议》中也提到了一条鞭法的积极意义:(一)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税成本;(二)降低了税负,促进了税负公平;(三)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四)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田继周在《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研究鞭法》根据一条鞭法在当时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本身的性质问题,认为一条鞭法暂时缓和了阶级矛盾,因而对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起了某些积极作用。
同时,一条鞭法还减轻了对工商业者的榨取,并且促进了当时已经出现的商业资本向土地投资的兴趣逐渐降低和封建地主中间有逐渐趋末的趋势。
而一条鞭法中明文规定“概以银征收”,则是反映了“货币经济”的发展。
闫旭娇在《试论张居正的税制改革》一文中也概括了一条鞭法的积极意义:一是简便;二是一条鞭法实行计亩征银,征收有定额;三是赋役折银征收明确了货币作为赋役征收的主要标的物,促进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进一步转化,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有力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根据上文学者提到的关于一条鞭法的意义,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观点几乎一致,总体上可以用一下几个词概括:化简、减负、增收(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稳政。
五、一条鞭法的局限性陈世昭学者在《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认为一条鞭法它毕竟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封建的剥削制度,是为封建社会基础服务的。
它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
即使是这种并不动摇而且相反是稳定封建统治的改良主义措施,可也要遭到大地主的阻挠。
在大地主的阻挠下,一条鞭法并没有彻底实行。
相反地在一条鞭法推行后不久,“条鞭之外,更有条鞭”或“条外有条,鞭外有鞭”。
赵耀东的《张居正和一条鞭法》中也提到了一条鞭法的局限性,认为“一条鞭法在推行以后,虽然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但弊端也暴露无遗,改革尽管澄清了地方税收帐册,但很难使人确信它是一项经济公平的法令。
当时的大地主将自己的财产分成更小部分而公开登记,从而逃避差役,而沉重摇役在财产少的穷人身上,由于政策不完善,南方与北方、瘩肥田之间的地区差异致使一条鞭法很难做到公平,甚至出现了‘田垄罢人望岁勤力者日以贫困’的现象。
”闫旭娇在《试论张居正的税制改革》中也认为“‘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范景文说民苦于差役,赋役征派并没有实质性的变革”。
李永刚在《明朝“一条鞭法”刍议》中把一条鞭法的局限性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方差距较大,把一条鞭法作为一种统一的税收制度而在全国推广,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二、一条鞭法是赋税制度层面的改革,这种局部的改革不可能触动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更不可能触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相反,却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
邹晓涓的《“一条鞭法”论析》同样把一天鞭法的局限性进行了概括:一、从根本上来看,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应对社会、政治、经济危机的产物,一条鞭法是在不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严重冲击利益集团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的利益格局所进行的利益再调整,并在技术层面针对国家具体赋税制度加以改进。
二、一条鞭法对赋役的征收总额没有加以限定,这就必然会为统治者日后增加赋役留下了制度上的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