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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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医院是职业病报告负责主体,主办职业病报告的科员是报告的直接负责人。

科长和分管领导是报告工作的管理负责人。

2、职业健康体检科确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由科长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抽查、督导。

3、对尘肺病例的升级应按规定进行更正报告。

4、任何人不得对职业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职业病报表。

5、职业病报告和报告卡,要填写完整,报告人、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应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二、急性职业病报告
1、接到厂矿急性职业病报告后,应在12-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1名以上职业病,经具有诊断资质机构初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急性中毒紧急报告后,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上报。

3、非急性和疑似职业病
1、体检中发现职业病病人,并经具有诊断自治机构确诊后。

应在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快到医院进行职业病确诊。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一、报告责任主体1、用人单位;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____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___,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

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

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____,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____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而引起的与该职业或工作有关的疾病,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鉴定职业病,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制度中,需要明确职责分工、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果的运用等方面。

首先,在制度中需要明确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合作关系,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态势。

例如,劳动保护部门负责对劳动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评估,制定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护;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司法部门负责对职业病纠纷的调解和判断。

各个部门需要协同合作,形成一个紧密的工作网络,为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提供良好的条件。

其次,制度中需要明确程序规范。

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有明确的程序进行操作。

对于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作史、职业接触史、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结果等。

然后,进行实验室检测和体检分析,以确定患者是否符合职业病的相关标准。

最后,由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判定,给出职业病的诊断结果。

所有的操作都需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制度中需要明确鉴定结果的运用。

一旦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结果出来,相关部门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工作单位应该立即停止其从事有害工作,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

同时,鉴定结果还需要在司法和社会保险方面得到合理的运用。

对于职业病的纠纷,需要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和赔偿。

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还应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应待遇,保障其生活质量和健康权益。

总之,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至关重要。

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程序以及合理运用鉴定结果是制度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职业病的及时发现、诊断和鉴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生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职业病是指工作环境中特定的职业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病例的及时报告和管理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职业病病例的报告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二、报告义务:1.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的病例,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医疗机构:诊断出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病例信息和诊断报告。

三、报告程序:1.疑似职业病的发现:用人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监测机构,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病症状的劳动者应及时进行检测。

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的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报告内容:报告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可能的职业病病因、病例诊断报告等。

四、报告责任:1.用人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监测机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疑似职业病的病例,并进行报告。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接收职业病报告,进行核实和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医疗机构:负责对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报告处置:1.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责令整改、罚款或暂停生产等。

2.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报告的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诊断和治疗,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

六、隐私保护:1.报告的劳动者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用于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报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隐匿其个人信息,但不能影响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通过建立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职业病病例的报告率和及时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能迅速处理职业病病例,减少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提高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员工,并掩盖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流程。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1.职业病:指在工作过程中被有害因素引起的、直接与工作活动有关的疾病。

2.诊断:指依据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3.鉴定:指依据相关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的过程。

4.报告:指将诊断和鉴定结果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的行为。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四条诊断要求1.员工如显现与工作活动有关的身体不适症状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上报。

2.所在部门应依照职业病诊断要求,将员工布置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五条检查和诊断1.指定医疗机构应依据员工的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2.诊断结果应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将诊断结果告知员工和所在部门。

第六条检查费用1.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企业承当。

2.员工应依照企业制度的规定,供应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程序第七条鉴定要求1.经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或相关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的情况时,应及时提交鉴定申请。

2.鉴定申请应由所在部门负责,并附上相关证明料子。

第八条鉴定机构1.鉴定机构应为符合法规要求的专业机构,经企业和有关部门认可。

2.鉴定机构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结果1.鉴定机构应依据相关证据和技术标准,判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并出具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员工告知,并上报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鉴定费用1.鉴定申请费用由企业承当。

2.如鉴定结果认定为职业病,相关治疗费用由企业依照规定支出。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程序第十一条上报要求1.鉴定机构应及时将职业病鉴定结果报告给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

2.所在部门应依据鉴定结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职工的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工职业健康水平,确保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从业人员,包含员工、管理人员和临时工等。

2. 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2.1 公司设立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职业病诊断工作。

2.2 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负责人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指派。

3. 职业病诊断委员会3.1 公司设立职业病诊断委员会,负责订立职业病诊断标准、评估职业病危害和订立防备措施等工作。

3.2 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由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包含职业卫生专家、医疗卫生人员、劳动保护人员、工会代表等。

4. 职业病诊断流程4.1 职业病诊断包含以下流程:(1)职工体检:全体员工每年进行职业病体检,检查项目包含职业史、体格检查、职业病相关体征和相关检查。

(2)初步诊断:职工体检后,由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进行初步诊断,推断是否存在职业病。

(3)深入诊断:对初步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进行深入诊断,包含认真的职业病病史调查、职业病诊断依据的收集和分析等。

(4)诊断结果反馈: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反馈给职工本人,并做好相应的隐私保护工作。

4.2 职业病诊断的资料应当保管完整并按规定备案,以备监督检查机构审核。

5. 职业病诊断标准5.1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订立职业病诊断标准,包含职业病的诊断依据、诊断标准、病因与致病机制等内容。

5.2 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当与国家标准相全都,不得随便调整或更改,严禁以任何形式造假、掩盖职业病情况。

6. 职业病诊断结果处理6.1 若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公司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保护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2 公司应布置专人跟进职工的治疗和病愈工作,供应必需的医疗服务和病愈设施,并渐渐完善职业病患者的病愈计划。

6.3 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诊断结果的评估与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备措施,避开仿佛职业病再次发生。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明确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1.工人接触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有职业病病因接触史的2.工人疑似职业病首先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进行初步诊断,确诊后报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

3.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将确诊病例报所属地县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本级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治疗工作。

4.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的基本诊断方法1.临床诊断: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进行体格检查,询问工作史、生活史和疾病史,排除其他疾病,初步确定职业病的可能性。

2.辅助检查:根据职业病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辅助检查方法,如血常规、肺功能检查、尿常规、肝肾功能、X线胸片等。

3.职业病诊断:根据临床症状和相关检查结果,结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判断是否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的治疗原则1.及早治疗:一旦发现职业病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诊断治疗,不延误病情。

2.综合治疗: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等。

3.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4.持续治疗:职业病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持续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

第五条职业病的康复管理1.职业病患者治愈后,需要进行康复管理,以预防病情复发和加强劳动能力恢复。

2.康复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

3.康复管理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并配合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的休假和工资待遇1.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根据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或者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病假。

2.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原则是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审核、归档、使用等全过程。

三、诊断证明书出具1. 诊断证明书由我院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出具,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签发。

2. 患者或用人单位向我院职业病防治科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患者身份证、劳动合同、职业史等相关证明材料;(2)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检查报告、病历资料等。

3. 职业病防治科收到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安排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4. 职业病诊断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职业史、检查结果等进行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诊断证明书审核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出具后,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人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1)诊断依据是否充分;(2)诊断结论是否准确;(3)诊断证明书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3. 审核合格的诊断证明书,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诊断证明书归档1. 诊断证明书出具后,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归档管理。

2. 归档资料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2)患者或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3)诊断医师的签字和盖章。

3. 归档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存放。

六、诊断证明书使用1. 诊断证明书仅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2. 患者或用人单位可持诊断证明书向相关部门申请职业病待遇、赔偿等。

3. 我院不得随意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诊断证明书内容。

七、监督管理1. 我院设立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诊断证明书出具、审核、归档、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院职业病防治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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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
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
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
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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